郭红敏
时任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垃圾处理监管中心主任的庄荣裕官虽然不大,但其职位却大有油水可捞。2017年4月6日,庄荣裕被二审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0年,情人王某获刑1年零3个月。
2015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龙岗区纪委工作人员在龙岗区城管局将庄荣裕带走接受调查。当天晚上,纪委工作人员将王某带走。庄荣裕与王某同岁,均为1964年出生,两人为广东普宁同乡,2008年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
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莊荣裕任龙岗区城管局垃圾处理监管中心副主任,2007年9月兼任龙岗区中心城环卫综合处理厂厂长,2007年12月至案发前任龙岗区垃圾处理监管中心主任。其职责为监督、协调委托收费单位代收费,检查校核收费数据,办理垃圾处理费减免和追缴欠费等事宜。庄荣裕虽然官不大,但其职位却大有油水可捞。从外地来深圳打拼的王某,2008年投奔庄荣裕,王某最初是临时工,后来在庄荣裕的运作下,得以转正。庄荣裕先是将王某安排进深圳某环保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承揽了龙岗区平湖垃圾发电厂的运营,由垃圾处理中心进行监管。在庄荣裕的提携下,她于2010年担任龙岗区属国企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案发时任该公司信访维稳综合办副主任。
王某成为庄荣裕的情妇后,庄荣裕对其百般垂爱,这些年庄荣裕共三次给王某200万元。庄荣裕看到王某离婚后带着两个子女,就帮其成立公司,并利用职权为其承揽业务。2008年,庄荣裕帮助王某成立了深圳市甲清洁服务公司。由于当时是使用王某弟弟的名字注册,王某担心有风险,2011年,又使用他人姓名注册了深圳市乙清洁服务公司。
庄荣裕和王某公开在一起吃住,不知情的人还以为他俩是夫妻。庄荣裕被纪委带走那天,王某感到有点反常,以前庄荣裕几乎每天中午都要到她家吃饭。那天中午庄荣裕不但没有来,她数次拨打庄荣裕手机也无人接听,整个下午他也没有回电话。
2015年7月29日,龙岗区纪委将庄荣裕的犯罪线索及有关材料移送龙岗区检察院。2015年7月30日,龙岗区检察院对庄荣裕、王某立案侦查。
庄荣裕公开包养情妇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让一些富有正义感的群众气愤不已,他们纷纷向有关部门写信举报庄荣裕。庄荣裕、王某被纪委带回谈话后,二人心存侥幸,妄想蒙混过关。在深圳市容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刘某交代向其行贿的事实后,庄荣裕和王某才交代其受贿问题。
2003年,容城公司承接了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红花岭垃圾填埋场业务,2007年10月份协议到期后,红花岭垃圾填埋场归龙岗区城管局所有,由垃圾处理中心负责管理、监督。合同到期后,刘某了解到其他公司也在竞争该项业务。为了能继续经营该垃圾填埋场并得到时任龙岗区垃圾处理中心主任庄荣裕的关照,刘某多次去找庄荣裕,让他帮忙促成容城公司继续承揽红花岭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业务。
刘某证言证实:喝茶的时候,庄荣裕也暗示过我要给他一部分好处费。我提出每个月送给他15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费,庄荣裕同意了。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每次龙岗区财政局将垃圾填埋费用拨付给我们后,我按照每个月15万元的标准及时送给庄荣裕,我一共给庄荣裕好处费共计810万元。2012年4月到6月没有及时给,庄荣裕还打电话问我怎么还没给钱,不久我就一次性送给庄荣裕45万元现金。2012年7月份开始,某公司承接了红花岭垃圾填埋场垃圾填埋业务。我就没再送庄荣裕好处费了。
一次,庄荣裕带王某跟深圳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一起吃饭,庄荣裕让黄某喊王某为王姐。王某以及亲属王甲、王乙、王丙都没有在该公司上班。2009年10月,庄荣裕让王某向黄某提供两个身份号码,说是黄某公司给了两人发工资的名额,也不用上班。几天后,王某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将自己和女儿王乙的姓名、身份号码、银行卡账号提供给黄某,此后黄某一直向她和王乙的账户打钱。
2012年,王某向庄荣裕提出,以自己名义在黄某公司上班拿他的工资有风险,庄荣裕提出换一个人。于是,王某向黄某提供了王甲的姓名、身份号码、银行账户,随后黄某就往王乙、王甲的账户里打钱。2014年9月,王某又觉得王甲在龙岗区城管局上班,这样不妥,就告知黄某不要再向王甲的账户里打钱。随后,黄某让她找一人替换。这次,王某通过手机短信向黄某提供了自己侄女王丙的身份信息,黄某就向王丙的账户上打钱。
庄荣裕、王某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深圳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为承接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坪西社区环卫综合处理厂的垃圾除臭业务及推销垃圾除臭药水,找到时任垃圾监管中心主任庄荣裕,希望得到庄荣裕的帮助。庄荣裕违反龙岗区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在其帮助下,环卫综合处理厂向该公司购买了垃圾除臭设备及药水。此外,深圳市某公司在庄荣裕的帮助、协调下获得了“坪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路段等除臭业务采购项目”“坪地红花岭垃圾卫生填埋场路段等除臭作业服务项目”。为感谢庄荣裕的帮助,经庄荣裕介绍、安排,黄某于2009年11月至2015年7月,通过挂名领取薪酬的方式,向王某提供的“王甲”“王乙”等人账户共转入薪酬人民币37万多元,并为王某指定的王丙户名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7万元,作为好处费,两项合计人民币38.7万多元。
庄荣裕对王某用情之深,从他给王某金钱数额上以及时时处处为她着想上,可见一斑。据王某供述:庄荣裕给她有三笔大额现金,分别是60万元、90万元、50万元。庄荣裕建议她投资商铺,自己每次购买商铺之前,庄荣裕都会给她一大笔现金。她在购买某花园商铺之前,大概是2011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庄荣裕来她家给她60万元现金。王某在买某广场商铺之前,庄荣裕用纸箱装了90万元现金给她,之后,她用这笔钱购买了某广场的一个商铺。2011年,王某用儿子王甲的名字购买了一个商铺。在她购买商铺之前,庄荣裕同样是用环保袋装着钱给了她50万元。
庄荣裕、王某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庄荣裕供述刘某送给他贿金的金额有四个版本,一是810万元,二是630万元,三是数目不详,四是200多万元。
庄荣裕供述:2007年10月,龙岗区政府决定将红花岭垃圾填埋场由区城管局回收管理,由垃圾处理监管中心负责监管。我当时被任命为垃圾监管中心主任。城管局并没有把刘某公司列为唯一的候选公司。刘某到办公室找我,让我想办法支持他公司继续经营红花岭垃圾填埋场,并允诺事成后每月给我15万元人民币现金感谢。后来向领导推荐公司时,我重点介绍刘某的公司,最后领导同意由刘某公司与区城管局签订合同继续经营红花岭垃圾填埋场。每月给我15万元人民币是刘某在和我吃饭时提出的。刘某答应每月给我15万元,他都兑现了承诺,从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共54个月,刘某总共送给我现金人民币810万元。我把收到的现金部分给我老婆存起来,大概300多万元;部分给了王某,印象较深刻的有三笔分别是50万元、60万元、90万元,总共200万元;少部分用于我的花销。
庄荣裕在供述中也提到:我为刘某的公司提供便利,2008年到2010年刘某每个月给我10万元人民币,2011年到2012年6月每个月15万元,这样算下来是630万元;一部分给了老婆大概300万元,一部分给王某差不多200万元,其他用于平时开销;从2008年4、5月到2012年2月,刘某每个月给我5万块钱,合计200多万元。我收取的刘某的钱中,给了王某将近200万元,给了我老婆二三十万元,自用部分记不得多少了。区纪委在我办公室搜出的2万元人民币是刘某送的。
庄荣裕妻子高某证言证实:庄荣裕一个月工资有一万多元,有时候他拿几万元现金,有的时候把工资卡给我去取,大概一年给我20多万元。还有就是大额现金:2013年年底左右,我买一商铺,庄荣裕给了我40万左右的现金。其他大额的没有,基本上是几个月给我5万元、10万元人民币现金。
2005年9月8日,龙岗区城管局与深圳某环保公司签订平湖街道办垃圾发电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后,由于垃圾车垃圾渗滤液落到地面产生恶臭造成沿路污染,龙岗区城管局建议对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冲洗。因垃圾车冲洗设备从深圳某环保公司购买,且龙岗区城管局没有运营冲洗设备的相关管理职能,经向龙岗区政府请示,龙岗区城管局代龙岗区政府于2008年9月6日与深圳某环保公司签订委托经营承包合同,将平湖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车冲洗设备委托给该公司运营,期限10年。合同约定,垃圾车冲洗设备由龙岗区政府投资建成,按每冲洗一辆垃圾车20元付给运营费用。
为使王某从中获益,庄荣裕先后向深圳某环保公司、深圳某工程公司负责人打招呼,提出将垃圾车清洗业务转给王某控制的深圳市甲清洁公司和深圳市乙清洁公司承包,并要求深圳某环保公司、深圳某工程公司无偿提供水电、设施、场所等便利,两家公司均同意。深圳某工程公司每月收到政府财政拨付的垃圾车冲洗费后再转至深圳市甲清洁公司、深圳市乙清洁公司的账户。从2008年9月10日至2015年6月16日,深圳市甲清洁公司、深圳市乙清洁公司共冲洗垃圾车450287辆,收到冲洗款项人民币867.7万多元。
2016年5月30日,庄荣裕与王某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案受审,两人均被指控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由于红花岭垃圾处理站的臭气污染环境,大量群众到龙崗区政府游行示威。被告人庄荣裕明知上述情形,仍然对容城公司放松监管,未要求该公司进行实质整改,导致红花岭垃圾场的臭气污染龙岗中心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自2008年1月起到2012年6月,被告人庄荣裕共收受刘某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810万元。2009年11月至2015年7月,在庄荣裕的授意下,王某等亲属收取好处费38.7万多元。除去100多万元的冲洗车辆成本,王某被指控从中获利700余万元,其将以上款项用于投资商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
红花岭,位于龙岗中心城北端与惠州新圩镇南坑交界处,海拔300余米,为片区最高山之一。因为建有数个垃圾处理项目,部分规划设计等级低、设备老旧,碰上特殊天气臭味蔓延,致使红花岭成为附近居民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投诉与争议不断。尤其是龙岗新生片区、水岸新都小区以及坪西片区的居民,通过各个渠道提出种种诉求。
庄荣裕当庭承认收受了刘某给的巨额钱财,但称只有50万元。这一数额与此前他在纪委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相去甚远。在描述钱款去向时,庄荣裕称,其中一半给了妻子高某,一半给了情妇王某。
庄荣裕还辩称,红花岭垃圾填埋场周边有多达8个污染源,臭气并非由填埋场发出。他认为,当地居民因为臭气信访已是2015年的事情,而他受贿则是在2012年以前的事情,两者并无直接关联。
法庭上,庄荣裕承认将深圳某环保公司的垃圾车冲洗业务介绍给了王某,但是他否认是滥用职权,认为最终决定将业务承包给王某是深圳某环保公司说了算,并非他能决定。在谈及为何要介绍业务,他称是因为可怜王某,王某离了婚,带着两个孩子,比较辛苦。又称,如果这一业务由深圳某环保公司运营,公司可能要提价,实际上王某运营还替政府省了钱。
深圳市中院审理认定,2007年,容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能够继续承接垃圾填埋业务,顺利结算收取垃圾处理费,刘某提出每月支付被告人庄荣裕一定数额的感谢费,希望庄荣裕提供帮助。庄荣裕同意并向领导重点推荐了刘某的公司。后来容城公司得以继续经营垃圾填埋场业务。自2008年1月起至2012年6月,庄荣裕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每月为人民币5万至15万元不等,累计270万元。另外,庄荣裕、王某收取黄某所送好处费38.7万多元。
深圳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庄荣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并与被告人王某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庄荣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王某参与共同受贿数额巨大。在共同受贿中,庄荣裕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在庄荣裕与黄某商定好处费问题后,受指使、安排提供账户接收挂名工资、社保费用,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全额退赃,庄荣裕部分退赃,量刑时酌情考虑。
2016年9月26日,深圳市中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庄荣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王某所缴款196万元中,38万多元作为其受贿赃款予以没收,30万元作为其应缴罚金,余款作为庄荣裕退赃,一并上缴国库。庄荣裕退赃不足部分,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受贿犯罪所得。
庄荣裕上诉提出:判决认定其收受刘某好处费270万元的证据不足,其受贿总额不超过50万元;判决认定其帮助深圳某工程公司取得除臭业务和指定王某落实挂名领取空饷与事实不符,其对王某领取空饷的行为不知情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庄荣裕为深圳某工程公司取得业务提供帮助,并指使王某领取空饷,有深圳某工程公司合同书、招投标记录、银行流水、银行账户信息,庄荣裕、王某的供述以及黄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庄荣裕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2017年4月6日,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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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