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皓
大约公元前2000年前,埃及人开始把跖骨画成四面骰子,这大概是可考的最早人类赌博雏形。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国往往也会最早孕育出赌博的早期形式,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自然也不落后。我国古代最早的博戏——“六博”,相传就是出自于夏朝末期乌曹之手。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中有记载:“簙(即博),局戏也。六著十二棋也。古者乌曹作簙。”乌曹乃是夏朝末代国王夏桀的大臣之一,据此来推算,赌博游戏在中国的历史已有3500多年了。
可以说赌博是人类的天性。人性喜欢冒险,而赌博恰是一种形式化的冒险。几千年来赌博贯穿人类历史,不论当权者鼓励还是压制赌博其事,人类始终对赌博有着强烈的需求与欲望。
关于人们究竟为什么天性愛赌这个问题,社会学、生物学、心理学等学科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简单概括来讲有社会环境、生理刺激、心理驱动三个方面。
社会学学者认为,人们爱好赌博的根本原因乃是寻求一种即刻的出乎意料的刺激。人们在平常的生活中总是希望寻求某种出乎意料的刺激,并通过这种刺激来觅得快乐之感,新闻、社交软件等正是为了满足该种快感而生。当这种快感与金钱结合,可以获得物质上奖励时,赌博也就应运而生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好赌成性的人可以一天泡在赌场中而毫无厌倦,因为对他们来说,某一场新的赌局,都是一次新的刺激。
从生理学上来讲,赌博成瘾的人往往是被神经系统释放的“多巴胺”这种物质所俘虏了。多巴胺是在我们做一件事即将成功之时,大脑中脑源神经回路迅速释放的一种物质。多巴胺能给予人奖励的感觉,同时也能促使人们更有动机做这件事,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接近大功告成时所体会到的快感。但是多巴胺的这种快速释放峰值也会出现在“接近成功”的失败状况之下——比如人们在赌博时,麻将缺一张牌就可以胡的状态。多巴胺之所以会在这种“接近成功”的失败情形下释放,原本是为了鼓励动物在接近成功的时候再加一把劲,继续努力以达最后成功。但是在赌博中,每一次的成败都是随机事件,并不会因为参与者的努力或者熟练而更加接近成功。故而结果便是,赌博带来的多巴胺释放导致成瘾症状,并且参与者在一次次操作中,经济大量流失。
从心理学的角度上看好赌这个问题,人们爱好赌博是一个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学者Zuckerman曾经提出过“倾向于感官刺激(Sensation seeking)之人格倾向者”这一概念,他认为该类人格倾向人群较易从事冒险之类的活动,例如赌博。也有学者指出好赌者在人格特质上倾向于追求权力、成就与获得肯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特质是否成为其赌博的必要条件,这些特质在何等情境下会驱使这类人参与赌博,仍尚无定论。除了金钱回报外,大部分赌博参与者认为在赌博中他们能够逃避现实,并且舒缓无助、抑郁与焦虑的情绪。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一个人对赌博的喜好程度往往关乎到不服输心理、从众和认同、自尊心缺乏程度、贪婪心理、控制的错觉、掌控感、机会率的谬误、竞争心理等多个心理情绪因素。
伴随时代发展与社会演进,一方面富有趣味的赌博形式得以保留,如被戏称为“国粹”的麻将仍然是我国人民逢年过节亲友相聚的娱乐活动之一。为了使麻将游戏更显刺激,亲友之间也会在游戏时附上一些金钱筹码,增加趣味;另一方面新的赌博手段也在不断出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脑、手机等科技设备的功能越来越强大,网络赌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大赌博形式,迅速在网络空间蔓延开去。
赌博拥有如此的魔力,我们是不是就该放任不管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个人而言,因赌博穷困落魄、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的故事并不少见;对社会而言,赌博行为容易诱人犯罪,它与吸毒、酗酒一样,存在瘾的依赖,一旦上瘾成为病态的赌徒,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对赌博行为加以监管。我国对于传统赌博的缉查行动一直是严厉且高效,这也使得社会总体状态良好,普通人陷于赌博泥潭的机会不多。但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赌博与传统赌博不同,它们的所有操作在网络空间里即可完成,监管势必较难,也让不少人深陷其中,可以说网络赌博是传统赌博的进化体,骇人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对于网络赌博,国内外尚无统一的定义。美国法律将“网络赌博”解释为,“任何利用、至少是部分利用因特网设置或接受赌注、或者以其他方式下注的行为。”我国对于网络赌博犯罪,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下注或者参赌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网络赌博的形式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 传统赌博。以打麻将、百家乐、21点、掷骰子、老虎机、轮盘赌等为内容的传统赌博方式,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赌博。2. 以体育竞技类比赛如足球、篮球、高尔夫球、台球、赛马、赛狗等作为赌博对象。参赌人员可以以参赛选手或参赛队伍的输赢、名次,以及进球数、进球的单双数、净胜球数等结合赔率为内容进行赌博。其中网络赌球,是当前网络赌博犯罪的主要形式。3. 以金融证券市场如货币、股票、期货的走势和波动作为赌博对象。如以中国沪深股票市场在某特定时间能否突破其临界指数或以某股票在某特定时间段的涨跌幅度为内容进行赌博等。4. 通过在线网络游戏进行赌博。这种赌博活动一般是通过积分、等级决定游戏参与者的实力,游戏选手为了提高积分和实力,往往使用现金向游戏商或其他游戏选手买卖积分或等级。
与传统赌博形式相比,网络赌博有一些独有的特质。正是这些独有的特质,让其比传统赌博更为可怕。
1.易得性。易得性首先表现在赌博行为的易于开展。网络赌博以互联网为平台,时空跨越性强,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的赌博活动。网络赌博不需要传统赌博的那种固定的能容纳众多赌客的实体空间,参赌人员的投注行为是在虚拟空间内进行的,参与一场赌博的人可以处在全球的各个角落,通过网络平台,参赌人员只要轻点鼠标即能完成跨地域、跨国界赌博。网络赌博空间实际上是一个虚拟的赌场,取消了对人们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能使用网络进行赌博;其次是赌徒在赌博时借款的易得性。过往赌徒在输光所携带财物后,往往只能收手作罢,但是网络赌博则不同。目前各类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的兴起,给沉迷网络赌博的人提供了简单快速借款的可能,而且由于个人信用体系、小额借贷的种种不完善之处,一个赌徒往往可以通过多个软件同时借贷,借到总额不菲的金钱。
2.诈骗性。按照传统意义上来说,赌博可视作一种冒险和侥幸心理或既有所获得意识支配之下,为一项游戏、竞赛以金钱作为押注,以预测其结果的一种活动。这一活动的结果令参与者的财富有所增减、转移,但财富总和(连同转移费用)则始终不变。但网络赌博的情况全非如此。不少新闻已有报道,网络赌博的参与者可谓“十赌十输”,其中原因并非参与者运气、水平问题,而是庄家使用诈术。庄家偷看底牌、机器人陪玩、網络延时发牌、实时调整盈率等等诈术屡见不鲜。故此,网络赌博实乃诈骗的一种,庄家利用人们的好赌心理最终通过各类诈术把参与者的钱财收入囊中。
3.独立性。对多数人而言,赌博并不会控制他们的全部生活,而是一个娱乐社交活动。正如亲戚之间打牌、搓麻将一般,往往金钱的来往不会太大,当有一方参与者因参赌而输了较多钱后,也会有亲朋好友劝阻其继续下去,以悬崖勒马,不至失去理智陷入泥潭。但网络赌博则完全不同,因参与者往往是独自一人对着手机或电脑参与赌博,无法得到周遭人及时的制止,极有可能陷入越输越想赢回来的深渊之中。
4.监管难。网络赌博在形式上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参赌方式上,传统赌博的人员集中在一个具体赌博场所内,直接向庄家下注,且下注一般是现金或是当场即时兑换的筹码,故投注和赔付几乎同时同地发生,便于公安机关发现和侦查。但网络赌博发生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之中,且很多在中国运营的网络赌博网站把服务器设置在国外,这让网络赌博的缉查具有很大的难度。即使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据联邦调查局全国网络犯罪特勤组的估计,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在发现的数字中也仅有大约4%被送到侦查机关。
在网络游戏中同样存在着类似网络赌博的现象,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公司在自己运营的游戏中加入随机抽取道具系统。简单描述便是玩家可以通过充值现实货币换取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于网络游戏中购买诸如卡包、道具箱之类的物品,这些物品可能会告诉你里面含有哪几类道具,但绝对不会告诉你里面究竟是啥。玩家可能会为了某一件道具花费几千元甚至几万元来购买卡包、道具箱之类的物品。
更有甚者,某公司把赌博因素带入了自动贩卖机。该公司在自家的饮料自动贩卖机的交互屏幕上增加了一个类似抽奖的功能,消费者只要花费一元钱就可以参与抽奖,奖品是自动贩卖机内价值4-8元不等的饮料商品,但不保证一定会抽中。
上述种种利用即刻刺激对人的吸引力来诱使大众消费的现象,参与者如果拥有足够的自控能力,便可以理解为娱乐的一种,但一旦参与者在其中迷失了自己,跨过了自己经济可以承受的度,便与赌博可谓无异。
现代化发展首先最直观的结果便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便捷、高效成为人们追求的主流生活方式。所以简单即刻的刺激变成了人们所追求的主流价值,社交网络简单甚至媚俗的信息被大众所追捧,电子游戏的即刻操作性与情绪波动同样令人着迷。网络赌博只不过是这种即刻刺激的一种变种,现代人由于缺乏思辨能力,已经变得难以抵御这种即刻刺激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