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权利存在形式的典型进行综合分析,并以高职院校的共性专利授权教具进行专利分析,总结高职院校R&D;活动及其知识产权权利取得的一般规律和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 知识产权 现状 专利 教具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11C-0009-03
按照通识,相比研究型重点本科院校和普通本科院校而言,高职院校在科研和教学水平上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师资力量、生源质量、R&D;活动人数、投入和产出等关键指标方面,但从业务活动构成上看,高职院校专注于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R&D;活动更多的是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推动,教师专业成果的具现,社会服务的体现。从知识产权存在形式进行综合分析,结合高职院校的具体工作,其知识产权往往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各种版权
1.版权无须经过登记,发表即取得,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各种专(编)著、教材、译著等。在高职院校活动中,成书出版的专、编著是作者个人学术成果和智慧思想的凝结,通过出版社公开出版,从单本成果字数规模、发行量等客观指标和学术质量上看,著作、编著、译注等显然是高职院校相对比较高端,在全体知识产权比例中份额较小。
2.相对于一般的专著、编著和译注,与编著相比同为编写的教材类成果,教材是一种常见的著作权形态。教材编撰在原创性方面要求较低,对结构性、创新性和实际应用性的要求,促使教师根据专业特色、发展趋势和学生特点编撰教材。以校本教材为发展基础,以用书量为市场,以专业教师为团队,教材产出条件比较容易达到,因而在一般高职院校针对以书籍著作权为出版的依照各自口径的不完全统计中,相对于一般专著、编著和译注,教材的数量会相对较多。
(二)专利权
1.高职院校在专利权权利实现过程和结果中,主要受政策驱动因素、资源因素和发明个体因素影响。总的来说,从R&D;活动的投入产出角度比较,高职院校的总体投入和总体产出总是要大大小于一般本科院校,专利强度低、专利维护率不高、失效专利偏多、缺乏国际保护意识、各校间发明专利严重不平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和外观专利是授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2.作为排他性权利,专利权必须经由固定程序进行申请和登记,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授予。通过知识产权部门专利检索系统进行检索发现,高职院校作为申请人所取得的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和外观专利分别占比约为57.6%、28.5%、13.9%(见图1)。
(三)其他权利
一些高职院校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以及在一般著作权之上衍生的权利。如作品改编权,在作品之上衍生出来的周边产品开发权利,也可以通过保留或者授权的方式实现流转。生物发现权和新作物培育权在此不进行讨论。除此之外,商标权也是属于高职院校,特别是有校办企业的高职院校一种常见的版权。因为这方面总体发展程度不高,利益不大,因此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总的来说前景较好。
(一)选取分析理由
在选取分析的目标方面,有以下考虑:
第一,高职院校立校渊源多为行业学校,专业性较强,特色鲜明,专注于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首先,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授权时,理、工、农、医专业为研究人员的申请人,明显要比以社科类高职院校普遍,符合专利权这种知识产权形式的要求和特点。其次从产出规模分析,专利授权总规模显然要大于以社科类(多为教育、财经、商贸等方面)为主的高职院校。社科类高职院校特别是商贸财经类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专业背景、师资团队、总体科研结构在相当大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权的申请和取得。因此在进行专利检索分析时,不管是随机选取某一类型的专利,还是特定选取其他类型的专利,都有可能对分析造成主观上的偏离。
第二,选取教具作为分析对象,是从高职院校重教学的特点出发,教具具有教学模型、教学工具、教学标本的性质,兼顾社科类和理工农医类高职院校的共性,可以作为一个适合的分析对象。此外,教具作为一种专业性工具,同时具有独特性和适应性,能够反映申请人在创造知识产权过程中的特点。
(二)信息收集分析
以“教具”为名称,申请(专利权)人为“职业技术学院”,范围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检索公式为:发明名称=(教具)AND申请(专利权)人=(职业技术学院)AND发明类型=("I"OR"u"OR"D')AND公開国=(CN)。可以看到,按照设定的检索条件,申请并取得公开授权的教具类专利为227项,通过手工鉴别识别其中包含了12项与教具相关的其他专利,剔除后总样本数为215项。在这些专利授权当中,发明专利占25项,新型实用专利183项,外观专利7项(见图2)。
限于信息收集来源的制约,以及该类专利授权发展趋势的直接反映,从目前能够检索到的数据结果来看,教具类专利授权申请的申请和公布的时间节点是从1997年起至当下逐渐增多(见图3)。
专利授权的申请时间节点和公开时间节点的起步阶段(直至2012年)这段时间,呈现了从无到有和申请活动活跃度不高的两个特点,这和相当部分的高职院校在这个时间段刚刚成立有明显的对应关系。
从2013年开始,教具类专利申请和公开数量有一个明显增长的趋势,直到上述统计年份的末端才有一个向下的走向。这说明经过积淀、发展后,高职院校的R&D;活动活跃度大幅增加,产出增长,至于上述统计的末端年份这两个目标数据出现下滑,很大原因和统计截止时间有关系,目前尚不能直接说明教具类专利授权数量有下滑的势头。为此,再次检索了高职院校在1997-2016年这个区间所取得的专利授权,同时对照检索CNKI数据库中高职院校在此时间段公开发表被收录的学术论文(注:基于某一个期刊数据库的检索并不能完全真实反映该校的R&D;活动中学术论文产出数量,但是在数量样本足够的情况下,确实具有很强的统计学意义),得出图4所示结果。相较单纯进行数量对比而言,不同类型比较目标的发展趋势更值得关注。
一方面,高职院校学术论文发表数自1999-2010年有极大的增长,到2010年增长放缓,直至2016年总体表现稳定。可以预测的是,随着国家对事业单位编制和机构改革、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学术环境进一步规范,高职院校今后几年的论文发表数量将继续维持在一个稳定有小幅增长的区间。
另一方面,高职院校专利授权数量统计过程中,文章采取申请日和公开日進行2型分类。由于专利审查制度和异议期的原因,绝大多数年份的公开专利小于申请专利,且差距趋势基本连续一致。高职院校专利授权申请和公开双增长的爆发期出现在2010-2016年。专利授权的爆发期较论文发表要晚,同时文章认为,在今后几年内,高职院校的专利授权数量快速增长趋势仍将持续。
从专业领域来看,单一技术领域分布上,教具专利主要集中在G09B物理工具方面,B43运输作业也有—定比例(见图5)。可见“教具”这一概念可以解释为着由物理材质按照一定规律搭建组合起来的系统,不包括方式方法这一专利授权类型的存在。
第一,教具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多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主,发明专利次之,外观设计为末。一个可以接受的解释或许是因为申请专利的成本导致了教具专利授权的分布结构,图6列举了部分不同类型专利授权涉及的共同费用,如将这些费用全部进行计算,发现发明专利的申请成本和维持成本综合考虑远要高于其他二者。
第二,另外一个“僵尸专利”现象有待进一步研究,“僵尸专利”多指沉睡多年没有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专利,在文章中将这个外延扩大到专利法律状态终止授权的范围。在前述检索过程中,重复出现检索目标法律状态上的异常结果。从部分不完全统计中得出结果的事实是,对相当多的教具专利进行法律状态查询,发现届满2年以上的专利授权法律状态为终止授权,这也就是知识产权运营领域中探讨的专利维持率问题,实际上也早有对高校和高职院校专利维持率较低的论述。文章认为,或可采取下列几种假设来解释这种现象。
第一种假设是专利权人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了解不够全面。这些申请人、发明人对专利授权应具备的法律要件和法律程序并不完全清楚,忽略了专利需要缴纳年费满足延长授权生效时间。在对一些失效专利权人的失效原因进行调查时发现,部分专利权人并不完全清楚专利时效性的内容——他们多数知道“专利有效期”这一概念,通过查询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可以了解到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最长有效年限分别为20年、10年、10年,但是需要缴纳专利年费才能延长初始专利授权有效年限这一规定被专利权人知悉并了解的程度较低。专利授权的法律状态发生改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可对于多数手握专利证书这一纸质载体作为原始的专利凭证的专利持有人而言,或许已经满足了其“持有”的目的。
第二种假设则是高职院校的专利权仅仅用作单纯的权利证明,即“发明人”记载事项已能满足相关利益方在专利利用方面的基本诉求,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职称评审要求和其他相关原因。文章前述“政策驱动因素、资源因素和发明个体因素”的观点中暗含了这一种说法,而其他相近的研究中早有体现,如有学者提出“高职院校的专利申请的目的性为申请重大项目、评奖评优、职称和工作量的考核”,当申请人或发明人只基于非直接经济目的进行专利申请和持有,那么在项目立项、获奖、职称晋升、考核达标后,专利的持有意义多半化作履历上的文字和档案上的留存。
第三种假设是教具类专利授权的转化率、利用率尚存疑惑。从教学用具这一工具本身的物理属性和实现原理进行分析,相当多的教具是教师、团队在自身进行教学的经验和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知识结晶的具象化,在课程的种类多样化、寿命缩短化的当下不具备普遍意义上的应用。特定的教具在多门课程中是否具有适用性、某个教具是否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这些疑问都是在实际中尚未得到解决的。既然在应用上不具备转化的可能性,也就无法在经济上实现其价值,出于利益驱动原则放弃对其维持也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选择。
高职院校在申请专利、维护和运营知识产权应注重以下方面。
第一,加强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认识,一方面是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系统了解知识产权取得和维护的程序、要件、效力等因素;另一方面是加强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认识,清楚知悉知识产权的运营、维护和保护工作。对于在学校类别和专业特点上,在能够对比其他类型学校的同样要素下能够产生更多应用型更广泛普遍的知识产权的院校(主要是指工科类高职院校),可以考虑通过机构改革建立知识产权的运营部门,统筹以学校为主体的知识产权维护和转化工作。
第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特别是权利人归属与集体的知识产权,对于能获得经济利益的,反映了学校独到性文化和历史印记的版权类、专利类、商标类知识产权,要予以注册和维护,管理好原始法律文书。
第三,进一步鼓励教职工研发和创作知识产权的积极性,通过设立各种政策,明确分配原则,在保留署名权的前提下,利用学校平台帮助教师个人、科研团队实现自身梦想。对于长期存在的转化难、应用难的问题,不能因为根源来自一时间难以解决的体制、基础、现实就可以任其自生自灭。对于制约发展的困难因素,可以采取优先解决小问题、逐步解决政策问题、不放弃等待顶层政策进一步改革的思路。
第四,建立适应形势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和评价政策,对于一些“僵尸专利”和“僵尸版权”,可以采取有鉴别有选择性地投入激活;对于另外一部分低评分和不具备明显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引导的措施将这部分R&D;人员进行转行,逐步淡化、放弃在这部分知识产权上投入和浪费的资源。在这个方面,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维护专利有效性”和“维持专利有效率”的区别,准确分析知识产权结构和价值,促进自然淘汰和人为淘汰。其他关联研究总结的“政府主导、观念转变、完善管理”等对策观点已有较多,本文从另一角度提出观点:在知识产权评价和转化方面,可以采取结果导向原则,将现行资源分配做法从申请、研究、取得、转化这四个阶段各有侧重先逐步后全面地向“转化”这一结果进行阶段性过渡,从过程性评价向终局性评价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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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新辅(1984一),男,广西贵港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科技管理与区域经济合作。
(责编 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