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创
境外反华势力的宗教渗透,是以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的思想和宣传活动,这加剧了我国少数民族、宗教矛盾和意识形态斗争。我国必须充分认识境外反动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正确认识抵御渗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扩大宣传教育,建立“反渗透”网络和机制,增强“反渗透”意识和抵御能力,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国内的宗教活动。增加抵御渗透的投入,创造反渗透物质条件。发展先进文化,丰富国民的精神世界,有效抵御国外反华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信教人数的增加与宗教影响的扩大有其必然性。宗教问题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才能深刻理解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当代中国的政教关系,既不是“政教合一”,也不是“政教对立”,而是一种沿袭了历史传统的“政主教从”的“政教和谐”关系。无论从政治理念、意识形态上,还是从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上,宗教信仰在中国都不占有主流地位。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统一战线”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方式,在政治上相互信任、信仰上互相尊重的方式处理与宗教关系问题。今天,我国宗教界致力于“政教和谐”关系的推进和加强。政教和谐关系的构建和发展,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符合中国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我国的宗教关系在总体上是和谐的。
我国信教人数的增加与宗教影响的日益扩大有其历史必然性。宗教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将长期存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新时代宗教发展的规律,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才能推进我国的宗教关系和谐发展。
(1)做好宗教人士的工作。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给予宗教界人士公民待遇,对他们要一视同仁。既要注意不许他们享受特权,又要注意不能使他们受到歧视或冷落。在可能与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给予关照和帮助,让信教国民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2)正确处理宗教一般性矛盾。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和矛盾。只有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宗教一般性问题和矛盾,把信教群众团结在一起,才能带领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对信教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在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必须讲究策略,注重实效。在媒体的宣传报道中,不应刻意炒作。对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不加干涉,但是对他们的宗教生活也不能过分渲染。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强对无神论和唯物论的教育力度,使更多的人特别是大学生了解科学,掌握科学,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
(4)做好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展。宗教关系与我国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西部新疆、藏区、宁夏等许多地方,经济越是落后的地区,寺庙和信教人数就越多;对宗教的信仰越是虔诚,寺庙对群众的影响力就越大。做好综合性的社会工作,提高各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有利于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有利于宗教关系和谐发展。
(5)做好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引导政教关系的和谐。党和政府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和支持爱国的宗教人士,充分调动他们反对和抵制民族分裂分子和邪教极端分子利用宗教的活动中的作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办好教经学院和经文班,加紧培养爱国的年轻一代的教职人员,以保证宗教各级组织的领导权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员的手中。
要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反渗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反“西化”、反境外宗教渗透的意识。加强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教育机制建设,增强识别那些打着宗教旗号搞渗透活动的能力,粉碎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西化的图谋。
宗教事务繁多,各职能部门要掌握好政策,建立职能部门间的联动反渗透机制,增强“反渗透”能力。既要帮助和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对外接待制度,又要慎重地审批、周密地处理宗教涉外事务。特别是公安、安全部门要构建反渗透常效联动机制,把主要精力用于掌握渗透情报、侦控渗透分子,依法打击渗透活动上。密切注意与境外宗教渗透势力有联系的非法宗教组织、活动场所及传教人员,及时制止一切非法宗教活动。海关、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制止境外宗教渗透势力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入境。出版发行涉及宗教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事先必须征求政府宗教事务局的意见。宗教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对宗教的对外学术交流也必须警惕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
依据知识经济时代网络化社会的特点,构建机制,制定办法,采取措施,抵制互联网进行的宗教渗透。国家宗教工作部门应尽快与中国互联网组织联合制定法律加大对宗教网站的监控力度,过滤境外宗教网站的不良信息;对未经批准的国内宗教网站应及时依法清除;国家必须开办权威性的又贴近大众的宗教网站宣传我国和谐宗教。
建议对宗教问题突出地区的干部,强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常态化机制,省、市级党校应把“反渗透”内容作为教学的重点内容。推进和加快民族宗教省市(区)的党政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的步伐,为宗教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构建处理宗教问题的联动机制。下大力气制订具体的综合治理方案,形成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并加强有效落实。
2.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的渗透。要继续加强与周边国家开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的合作,以弱化境外宗教势力对我国民族地区的影响;完善互联网安全制度,遏制境外敌对势力的网络渗透。
1.强化口岸、海关、空运的管理,最大限度将宗教渗透物品堵截在国门之外;对入境的外国人,特别是有宗教背景的人,要严加监控。
2及时掌握国外对我国进行渗透的主要宗教组织的最新动向,主动制定应对策略。
3继续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联手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以弱化境外宗教势力对我国的影响。
民族地区不仅面临普遍的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冲突,还有民族冲突、宗教矛盾等较特殊问题,亟须建立健全社会的预警系统。
在少数民族地区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政府要掌控主导信息及新闻媒体的主导权。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个体是否参与是与当时事件的主导信息密切相关的。因此,政府应该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尽早公布事件真相。一旦出现问题,政府需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加强对民族宗教地区的观察和控制,制定问题的应急预案,从战略上部署和建设一支能够对境内外分裂势力构成强大威慑的、熟悉民族宗教政策的应急部队,随时做好准备应付边疆地区的重大突发事件和边境武装冲突事件。共同应对国内宗教问题的外溢和国际宗教问题的内渗。警惕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和人权问题制造事端。
1.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就是打着维护宗教信仰的幌子,或利用宗教活动的形式以分裂祖国、反对共产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为目的的暴力恐怖行为及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所为。
2.一般性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的宗教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扩张宗教的势力和社会影响,与利用宗教进行的有政治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同,大多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需要进行政策教育或依法制止。触犯刑律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3.合法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符合地方宗教事务法规的宗教活动。合法的宗教活动应该加以保护。
在具体处理各区宗教问题中,需要考虑到特殊的区情。因此,要完善和健全具体的宗教规章,在制定区域性宗教政策法规时,要在坚持大政方针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因地因时制宜,探索出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方式。
目前的宗教政策和法规已初具规模,大体成型,要在加强宣传和加大执行力度上下功夫。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宣传队伍,在宗教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地区反复宣传和开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守法意识。需要加强执法机构的建设和干部及有关人员的配备,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特别要依法加强对清真寺的管理,健全民主管理组织,完善寺内的规章制度。制止住宗教对政府、司法、国民教育等干预,制止住教派纷争,制止住已被废除的宗教剥削和宗教特权,坚持属地管理,促进活动的正常化。
西方某些国家采用多种方式,各种手段,大肆推销其社会制度和他们的价值观,对我国进行文化、思想、政治上的全方位渗透,他们把渗透的重点锁定在大学生身上,以实现他们的颠覆社会主义、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必须特别注意引导他们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学会辨别宗教与邪教,建立高校抵御境外反动宗教渗透机制,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坚决抵制宗教渗透。把大学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