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大巴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行驶过程中,乘客刘某因错过一站,要求下车,司机冉某告诉她此处不能停车,于是两人从解释到争吵,升级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实线,在与对向一辆小轿车发生撞击后从近四十米高的桥面坠入长江,造成包括刘某和冉某在内的15人沉江死亡。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事件不断发生。2015年12月29日清晨,还是在重庆万州,还是22路公交车,司机左某在老年乘客程某坐过站后,没有同意程某的停车要求。程某盛怒之下,用力抠投币箱索要两元乘车款,同时抢夺司机左某手中的方向盘。左某踩了一脚急刹车,车辆冲向路边的人行道,撞击道旁树和指示牌后才停下来。事故造成司机左某和另外一名老年乘客受伤,公交车也受到不同程度破坏。而就在重庆公交坠江的第二天,在北京一辆678路公交车上,一位57岁的大妈邓某称自己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因车辆已驶出公交站,司机拒绝了邓某的要求,邓某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手部,公交车司机躲闪中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紧急刹车后,仍与左侧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这些人间惨剧的发生,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折射出人性中自私和丑恶的一面,与文明社会的公民素养格格不入,再次向我们敲响了公共安全的隐患与警钟,值得深刻反思。
一、法治观念规则意识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基石。安全守法,是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基本素质。公交按站点停车,这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规则,任何乘客都应该遵守。乘客刘某发现自己坐过站,不是等车在下一站停靠时下车,却选择与司机发生语言乃至肢体冲突,不仅没有规则意识,更没有把自己和全车人的安全放在心里。因自己一个人错过一站,却使得全车人错过美好的一生,给这些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这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藐视规则背后暴露的是人性的自私,而自私往往是万恶之源。我们强调法治、强调规则,因为这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为此必须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公共安全相关条款的宣传,曝光一些典型案件,教育社会大众自觉树立安全意识。
二、理性文明安全规范是职业道德的基本操守。正确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全体乘客的安全,是公交司机最基本的职业素养。作为公交司机,在与乘客发生爭执时,应该依法依规冷静处理,及时靠边停车确保乘车安全为第一要务,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和扩大。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途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在遭遇到刘某的攻击时,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危险的发生,反而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操守,造成车辆失控,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后反思,当初只要一方保持理性冷静,这起惨剧就可以避免。
三、责任和担当是现代社会公民应有的素质。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但“事不关己,搞搞挂起”成为当下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小月月”事件并未唤醒部分民众应有的同情与觉醒,人们一方面感叹世风日下,但在身边危难发生之际许多人却只是充当了冷漠的看客。试想在刘某与司机长达5分钟的争吵中,哪怕有一个人出来制止或调和,事情的结局将大不一样。平安靠大家不是一句空话,和谐社会需要从每个人每件事做起,美好的生活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呵护与努力。从政府层面来说今后要不断完善奖励机制,不但要鼓励乘客劝导和举报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而且对见义勇为的个人要予以大力表彰奖励。
四、加大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乘客刘某与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均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滑向口袋罪名的趋势,定罪量刑失当、同罪异罚、同案不同罪,甚至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等现象时常难以避免。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在《刑法》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且规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得适用缓刑。同时建议在临水、临崖、高速、高架、桥梁、人口稠密区实施相关行为应从重处罚,以提升法律的震慑力。
五、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管理与防范时刻不能松懈。公共安全的实现,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需要教育与惩戒结合、打击与防范并举。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重庆公交坠江案发生后,重庆官方发出声明:严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实现与警方的即时联动;配备隔离驾驶室;重点地区场站、重点线路、重点时段的公共交通工具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出台驾驶员突发情况处置操作规范认定。许多地方也对过江过河及途径人员密集场所的车辆增加了安全防范措施,以杜绝类似悲剧的重演。我们也希望以后的桥梁设施在防撞性能方面有更高的建设标准,同时加紧对老旧桥梁防护栏的改造升级,加强对驾驶员应急处突能力的培训,使得各种安全隐患能够降低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