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为背景平衡法理论的时代担当

2018-04-14 16:49
警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学权利马克思主义

苏 忻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对目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符合时代特征的新表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这意味着进入新时代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对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愈发强烈。平衡法理论根植于我国实际情况,以平衡法学中的相关基本范畴,追求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平衡法理论的与时俱进性必将使其内容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再度丰富,从而有力推动新时代的法治工作,不断满足人民对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

一、平衡法理论的时代价值

平衡法理论不仅具有丰富的精神实质和深邃的理论内涵,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能够为法治中国发展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理论指导。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平衡法理论与新时代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略高度契合。

(一)平衡法理论与新时代党的指导思想相契合

平衡法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学研究中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十八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凝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行动指南,“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2]该思想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明确新时代我国主要社会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平衡法理论高度契合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思想内涵,完整、系统地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追求平衡发展、关照人民幸福的理论特色。只有实现相关因素的充分平衡,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统筹兼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构成要素。

(二)平衡法理论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的基本方略相适应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党要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在各项工作中全面落实。[1]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各种矛盾交织叠加,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突出。面对这样的实际情况,必须对以往的发展方略进行调整。因此,必须“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1]“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1]“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1]“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1]“坚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1]面对新时代提出的新方略,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上去回应,通过理论对实践进行科学指导。平衡法理论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平衡法理论所秉承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对贯彻新时代下的发展方略具有积极的意义,即牢固结合新时代发展方略的要求,在肯定发展成绩的基础上,鼓励破除发展不平衡、利益固化的藩篱。

(三)繁荣平衡法理论是坚定文化自信的具体体现

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就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1]平衡法理论就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再创新和再创造。中华传统文化是一个包含许多相反相成的子系统的复杂体系,在这种种的相反相成中,儒家文化居于主导地位。儒家最高的价值标准是和谐。[3]平衡法理论正是对和谐思想的继承和发扬,这种继承和发扬体现了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绝对自信。同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1]平衡法研究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阵地,且一直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质上是批判的、革命的、与时俱进的,它要求顺应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推进和更新我们的法学理论。[4]于是,平衡法理论必然将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南,坚持传统文化立场,立足中国实际,结合新时代背景,针对中国社会变革对法学发展的促动,进一步研究相关理论的创新转化问题。

二、为什么要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下关注平衡法理论

由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造成了问题的积累和矛盾的叠加。这些问题和矛盾将成为影响国家进步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巨大阻力。平衡法理论的基本宗旨和目的定位就是将反思失衡问题所取得的成果引入现实问题领域之中,用来回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所面临的失衡问题。

(一)新时代呼唤理论创新

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仍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前景十分光明,挑战也十分严峻。[1]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5]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作出这一重大判断的依据之一就是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生产力的发展将会引起新的社会分工,促生新的交往方式和经济关系。马克思法学理论认为:法的关系反应经济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随着每一次经济关系的历史转变,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一定实际任务之间的联系也会改变。[6]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是固步自封的理论,它扎根于生动蓬勃的社会实践生活的土壤之中。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还证明了什么呢?[7]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关系的变化,亟需富有新时代意蕴的法学理论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也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具体的时代条件和各国的基本国情结合起来,加以创造性地应用,才能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和新飞跃。[8]平衡法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不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简单的“诠释”和“移植”,而是立足实际、扎根实践,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我们坚信,平衡法理论的研究者立足于新时代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所进行的思考,是平衡法理论开始迈向成熟的标志,这必定会使平衡法理论在新时代产生巨大的能动作用。

(二)平衡法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时代解读

平衡法理论从马克思主义中走来,依靠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有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情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离开这些谈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自信、理论自信,都必然会成为空疏之谈。新时代必然会有新矛盾,毛泽东同志强调:“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面临着不同的主要矛盾,党的工作重心和重点因之不同,在抓主要矛盾的同时,决不能忽视次要矛盾和多元的矛盾,不能忽视矛盾的历史转化。”[9]平衡法理论不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相关理论简单表述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是努力还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宏大境界,即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要素相互间的矛盾作用,方形成了法律运行、法治进步的真正动力。正因为存在矛盾,所以才表现为不平衡。平衡法理论有助于化解矛盾,使法律运行呈现出更大的活力、更快的发展、更好的变化。法作为社会制度的表现形式之一,始终是马克思极为重视的一个侧面。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不是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中去寻求法应该是什么,而是以法与经济的客观联系为出发点去描述法实际是什么。[10]社会主要矛盾隶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经济基础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必然随之改变。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是社会形态整体变革的关键环节,应当予以关注,分析辩证关系就离不开平衡思维,需要用平衡思维有助于深刻把握法来源于经济基础,且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三)繁荣平衡法理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必然要求

人类社会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比例关系。因此,要取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必须把各方面关系理顺,使各种比例基本保持平衡。[11]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是理顺各方面关系的基本前提,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看来,要想使各方面关系得到平衡,同时需要具有平衡意蕴的法学理论作为指导,“把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作为一条长期的指导方针和基本的领导方法,确定下来,坚持下去,不断地提高自觉性。”[11]以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顺利发展,不断取得“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成效。平衡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有效转化,以平衡作为法的价值追求,可以说,平衡法理论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高度契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保持了内在的一致。[12]从这个意义上说,繁荣平衡法理论就成为了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之意。

三、平衡法理论的时代担当

平衡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又一成果,故其内容和思想应具有新时代的观念,并形成新时代的理论,以指导新时代的实践,总之,平衡法理论应该具有时代担当。这种担当有利于我们把握好新时代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有利于统筹、缓解和消除新时代的种种不平衡问题。

(一)明确根本保证,推进法治建设

进入新时代,经济发展水平依然是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保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推动国家其他各项事业共同发展,实现平衡、充分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13]除了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之外,还要形成完善的党规体系。借助平衡法理论有利于我们关注党内规范和国家法律的对接与平衡。但是,平衡法理论虽主张平衡,但反对绝对平均。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发展的事物,我们必须反对绝对平衡论,或绝对均衡论。[14]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是地位平等、作用平均的关系,而是高度统一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3]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13]因此,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才能使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二)规范平衡法的范畴,实现良法善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依靠良法治理有利于促进和谐,化解矛盾,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违法必追责、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的善治状态,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15]平衡法理论有助于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法的范畴经过平衡理念丰富之后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与权利的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权力与权力的平衡、权力与义务的平衡、义务与义务的平衡。这种关注平衡的视角突出了法的本质特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有利于促进违法必追责,权利与权利、义务与义务的平衡有利于实现公平看得见,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有利于落实权利有保障,权力与权力的平衡有利于贯彻权力受制约,权力与义务的平衡有利于彰显正义可预期。平衡法理论还有助于制定出平衡不同法律关系主体意愿的优化完整的法律制度,通过对各方主体的引导和约束,避免社会秩序走向失衡。可以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平衡法的理论魅力正在逐渐彰显,平衡之治正在逐渐成为法治中国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效化解冲突,保障人民权利

平衡法理论所主张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党和政府主张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高度契合。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表述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许愈发强烈。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16]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律不可能脱离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必须把权利放到社会生活现实中去关注。生存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最容易引起权利的滥用,转为共同生活之障碍,基于平衡范式的法哲学研究,根据社会生活中个人休戚的现实情况,修正了个人本位观点。我国社会矛盾转化后对民生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衡法理论有利于兼顾权利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切实推进人民权利的保障工作、有利于“确立平衡不同利益和权利诉求的制度框架,进而解决权利泛化和权利冲突问题。”[17]在合理保障私权的前提下,倡导积极履行义务。“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1]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的保障更加切实充分,“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

(四)认清主要矛盾,实现均衡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18]这是对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表述,必须要找到影响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主要原因。影响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因素有很多,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主要原因,这是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面。新时代中影响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关键因素就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很多问题都是由这个问题向外辐射所产生的。这些问题相互作用,产生很多社会矛盾。矛盾是普遍、绝对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14]但当普遍的、绝对的矛盾发展为主要矛盾的时候,我们就有必要研究一下矛盾双方,找到症结所在并下大气力去解决。进入新时代,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多元。人民对平衡、充分发展的愿望不断增强,公平意识也不断提高。在通说意义上的法哲学范畴内,公平也是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要实现公平,就必然要考虑平衡。平衡法理论内蕴和谐理念,有利于打破壁垒,促进平衡普惠。因此,以平衡法理论为指导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才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使发展更加平衡、更加充分。

(五)强化法律指引,推动司法实践

平衡法理论研究注重对法学理论的实质推进,不做针对表面问题提立法建议、改革对策的肤浅研究,而是注重以社会转型为背景进行原创性研究。社会转型必然带来法治转型。[19]而法治转型面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新环境,必然会产生大量需要平衡的问题。比如当下,监察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纷争、人民警察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议、相关法律权利保护中遇到的尴尬境地等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相关因素的不平衡问题。平衡法理论会以针对这些不平衡问题展开的争论作为经验事实,提出解决不平衡问题的理论指引。随着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唤,法律规范也会出现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如果经过平衡法理论的指引就会具有深厚的实践理性,既有可变性,既保证稳定性也确保灵活性,既坚持可预见性又考虑适应性,这种实践理性将极富平衡内涵。这样的法律才会运行有效,才会充满活力,才能有效削弱争斗、调和对立,且具有社会适应性。毕竟,“社会适应性常常最后超越其他一切因素,在形成案件判决过程中具有最为重要的力量。”[20]

(六)秉承多边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是中国人民的梦想之一。十九大报告把中国人民的梦想放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视野中去看待。报告指出:“中国人民的梦想同各国人民的梦想息息相通,实现中国梦离不开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1]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志在寄托人类新愿景、旨在开启国际新局面的伟大事业,需要秉持和谐共存、兼收并蓄、平等互惠的理念。我们要坚持多边主义,不搞单边主义;要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扔掉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旧思维。大国之间相处,要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大国与小国相处,要平等对待,践行正确义利观,义利相兼、义重于利。[13]可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有着宏大深邃的哲学立意,体现了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平衡理念。平衡法理论反对单边本位,主张多元制衡,强调只有平衡普惠、互商互谅,才能和谐共存、共治共享。平衡法理论有利于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原因在于平衡法理论具有多边主义视野,反对“一家独大”,提倡均衡发展、公道正义,将平衡、可持续视为核心要义。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哲学立意高度一致。

当今时代,知识更新周期大大缩短,各种新知识、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如果不主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展眼界和视野,那就难以增强本领,也就没有办法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21]平衡法理论是科学的知识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创新。平衡法理论的与时俱进性决定了其既具有立足现实的时代担当,又具有放眼未来的理论品格。因此,平衡法理论必然能够立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实际,更好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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