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人权价值实现问题研究

2018-04-14 16:41任帅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公权力法治化权威

任帅军

人权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价值的理论抽象,能反映出人权对人生存和发展需要满足的具体价值和价值取向。①任帅军:《作为人权价值的民主价值》,《理论月刊》2018年第3期。人权价值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基本课题,是人权时代的价值诉求。随着冤假错案中人权价值实现问题的备受关注,全社会越来越习惯于从法治层面来思考如何落实人权价值的问题。这也反映出中国法治发展的当下使命。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人权价值,一定要在互联网时代抓住中国正处于法治转型的历史机遇。

一、人权价值法治化的历史拐点

中国当下社会正在从前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这是人权价值法治化难得的历史机遇。在前法治社会,人权价值的实现要么依附行政权威,要么依赖道德权威,要么依从经济权威,要么依顺个人权威。人权价值只是政治、道德、经济和个人等权威的附庸,而没有建立起自身的权威,其实现面临着非制度保障的不确定性。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而设计的制度体系。在法治社会,法治运作的明确性、稳定性和普遍约束性,要求凡是经过法律形式确认的人权价值都应受到法治权威的保障。法治权威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制度化权威。通过法治权威实现人权价值,是法治社会区别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人们可以藉此理解和思考法治的魅力。可以说,法治社会就是实现人权价值的社会。人权价值是伴随着法治社会的到来而日益成为不同价值主体主张各类权益的价值表达。尊重人权,实现价值,完善法治,不仅作为交织在一起的时代呼声成为民众备受关注的议论话题,更是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被提上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议事日程。

虽然民众越来越重视从人权价值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生活问题,并越来越寻求法治途径处理权益纠纷。然而必须看到,在法治尚未成长为习以为常的依赖路径并在全社会巩固成最高的权威模式时,通过法治实现人权价值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我们可以从近年来社会上频繁发生的许多冤假错案来思考人权价值法治化的发展现状。总结起来,这些冤假错案都存在以下特征:第一,作为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存在不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办案的暴力执法现象;第二,作为信息权威的互联网媒体通过聚焦冤假错案,在社会层面掀起了“全民断案”的舆论风波;第三,作为冤假错案的案件当事人,在公众场合反复强调对案件真相的调查,代表了民众人权价值意识的觉醒和呼声;第四,作为政治权威的国家机关已经高度重视各类冤假错案的解决,针对公安机关的暴力执法现象,2016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公安执法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使执法各环节都公开透明、有法可依;第五,作为道德力量的呼声也成为参与解决冤假错案的重要社会力量。

在全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一般会涉及到法治权威、政治权威、道德权威、信息权威等多方力量的角逐。从最深层次的本质来看是法治逻辑、政治逻辑、道德逻辑和信息逻辑的博弈。这从一方面反映出当下中国社会是一个逐渐多元化的社会,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法治逻辑在多元逻辑竞争态势中的羸弱。法治逻辑的基本表达是,对于公共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私人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英国阿克顿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①[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载《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法治既是制衡公共权力最为重要的手段,又是维护私人权利的最后救济途径。全社会应当建立法治逻辑优先于经济逻辑、政治逻辑、道德逻辑、信息逻辑的价值本位逻辑。但在有些冤假错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各种逻辑之间的大混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民众、政府先后介入案件当中。由于各方看待同一案件的视角和所持立场大相径庭,又受到互联网传播过程中删帖和争议的双重刺激,使得案件迅速发酵成全民瞩目的社会公共事件。这一方面反映出全民藉此明确表达对人权价值的诉求,另一方面表现出他们期望案件本身能得到公平正义的解决。这是民众在人权价值法治化进程中释放出来的明确信号。

人权价值只有法治化,才能有效对抗社会不确定性对其造成的冲击。中国传统社会是费孝通所描述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血缘关系是调节人际关系的主要纽带。人与人之间通过紧密的人情血缘关系网络就能处理基本的日常生活。随着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在陌生人社会,所有个体都是作为原子化的个人被推向不确定、不稳定、充满变数和风险的社会环境当中。德国乌尔里希·贝克将现代社会称之为风险社会,英国齐格蒙特·鲍曼称之为“流动的现代社会”。个人被围困“在一个混乱得令人恼怒的、到处是可变通的规范与浮动的价值观的世界里,这是——并非出人意料——一个普遍的趋势”②[英]鲍曼:《流动的生活》,徐朝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5页。。当现代风险社会瓦解了传统熟人社会的整体性结构,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才有可能防止风险社会滑向失范的危险边缘。法治是制度化的运作和保障机制,能有效应对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对民众造成的不安全感。然而,当法治社会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时,民众就会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的风险产生普遍的焦虑和恐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冤假错案本来可以通过正当执法避免发生。可出乎意料的是作为实现人权价值的警察却在暴力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权,让民众感到自己生命财权安全不堪一击的脆弱。握有执法“公器”的警察竟然成为破坏法治的罪魁祸首,极大地损害了民众对法治公信力的期许。

只有执掌法治“公器”的国家公权力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与之相对应的公民私权利运用法律武器对抗公权力的“任性”,才是法治社会克服风险社会最为有效的方法。法律内容和执法程序的明确性能破除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带给民众的安全焦虑。在风险社会,民众的不安全感已经从自然风险转移到人为的技术风险、社会风险领域。民众往往因为专业知识欠缺,无法判断技术风险带来的危害,在诈骗、暴力、恐怖、经济和生态危机等风险来临时,容易形成传播过程中的集体恐慌心理。尤其是在信息不畅通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风险事件更会放大民众的焦虑、恐慌和不安全感。构建完善的法治运行和保障机制才是解决风险事件、避免风险危机的根本方案。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冤假错案,伸张正义公理,才能安抚民众的不安心理。只有通过法治途径降低风险对人权价值可能的伤害,民众才能在理念上建立起司法公信力,在行动上寻求人权价值法治化的解决路径。

通过对话和问责增加信任,是法治社会预防风险危机的最重要的内容。当风险来临之时,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非常重要。法律能为社会构建一套完整的制度信任体系,既能使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成为可能,又通过问责使侵犯人权价值的违法犯罪受到应有的惩罚。在法治社会,不管风险危机以何种形态呈现出来,总要通过理性对话的形式得以解决。而法律就是通过个案实现社会公益的制度形式,为民众参与理性对话提供了一个公共信任平台。尤其是涉及到公权力侵犯人权的案件,法律就要通过问责追究侵权的公职人员的责任。这是制衡和监督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司法不够独立,无法对行政权等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强,不能从根源上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问题。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强调通过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司法独立,保证个案都能以看得见的正义方式得到实现。这也可以被看成是人权价值法治化进程中的历史拐点。

二、人权价值法治化的互联网境遇

“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势必会对人权价值法治化带来机遇和挑战。如果说传统社会还存在着信息不公开和不对称的情况,那么在信息社会,互联网将逐渐打破信息不对称格局。尤其是各种移动终端使民众不仅成为信息的体验者、获取者、消费者和传播者,而且是各类信息的参与者、制造者、影响者和推动者。民众通过信息的互联网扩散,不仅将公权力的行使置于互联网的公共场域中进行监督,而且还能放大公权力行使的社会影响力。这一方面表明民众可以借助互联网来维护和实现人权价值的诉求,另一方面说明互联网在传统公权力之外建构了一个去中介化和去中心化的公共场域,还能说明民众正在借助互联网对冤假错案的关注,使其迅速成为一起社会公共事件,使这些案件能够迅速引起公权力的介入。当上级公权力迅速重视此类案件后,又将其转化为一起具有标志意义的诉讼案件。与之同时必须注意到,舆论舆情引发的全民断案潮,多从同情(煽情)的道德话语来伸张正义,反映了民众法治思维的缺失。社会还没有建立起用法律话语来主张人权价值的表达机制,使得司法机关面临着媒体断案的巨大压力,不利于法治的成长和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一切都可以成为被消费的对象。对鲍曼而言,流动的现代社会就是建立在消费的基础之上。他认为“‘生活政治’既包含‘高级政治’,也包含人际关系的本质,易于顺着消费主义综合征的方向,以类似消费手段与消费品的形态被重新塑造。”“它确实是一种综合征,由下列诸物组合而成:多种多样但却联系紧密的态度与策略,认知倾向,价值判断与预先判断,对世道及如何出世的明显的与心照不宣的假设,幸福的图景与追求幸福的方式,价值偏好以及‘主题的相关性’”。①[英]鲍曼:《流动的生活》,徐朝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按照鲍曼的理论,冤假错案极容易成为民众在互联网上的过度消费对象。有的是从法治符号来理解冤假错案,有的是从道德符号来解读冤假错案,有的是从政治符号来关注冤假错案,有的是从经济符号来挖掘冤假错案,还有从媒体符号来剖析冤假错案。无论用哪种符号来消费冤假错案,冤假错案都是具有价值符号的社会公共事件。必须看到的一点是,冤假错案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被消费的对象,最终必然也会成为各方力量厮杀的战场。这不仅加剧了冤假错案的复杂化,还使本来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的事情变得扑朔迷离,反而不利于案件正义的伸张。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在互联网时代,被消费的人权价值更需要法治的保障。

冤假错案是具有人权价值符号的典型案件。作为价值符号的人权价值在互联网时代存在着如何正确建构和解构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人权价值作为价值符号不是以单一符号形式出现的,而是以多种多样的面貌呈现出来。不管是政府从政治符号、社会从经济符号、司法从法治符号、民众从道德符号、媒体从传播符号,如何建构人权价值的形象,人权价值都是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对人权本身的价值及其实现的主张。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对人权价值的多元建构势必存在着多元价值符号之间的冲突、竞争和博弈。这就在建构人权价值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着对人权价值的解构过程。人权价值就在各种价值符号的重复性在场和退场的过程中实现着自身的价值主张。在这里,各种价值符号是通过展开平等竞争来实现各自价值主张的。如果强行确立一种主导性的价值符号,势必对多元价值符号之间的良性竞争造成破坏。法治符号也是多元价值符号中的一种。只是当人权价值的案件进入法律程序、运用法治符号来解读时,必须考虑其他价值符号的意义。这并不意味着多元价值符号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只不过在法治轨道上,多元价值符号最终要转化为法治符号,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诉求。

冤假错案的人权价值符号是法治符号的鲜明表达。只有从法治符号对冤假错案进行定性,才能破除民众对公权力的“迷信”。坚守司法独立,树立法治权威,形成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在个案中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正义以正确的方式来实现。冤假错案的道德符号,呈现的是民众朴素的道义理念。当人权价值在个案中无法通过正当的法治途径实现时,民众就会将价值诉求以道义的呼声来倾诉。毫无疑问,这种道义聚焦能够迅速引起权力部门的重视。然而,这种诉求表达是将个案的道德符号转化为政治符号,借助政治的权威力量来干涉案件的司法过程。这是对司法独立的严重破坏。当政治权威凌驾于法治权威之上时,个案虽然能及时有效地得以处理,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实施的。中国想要彻底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就必须建立起独立的司法运行机制。国家的其他权力机关既不能在业务上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职权行为,更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任性”地掌控司法权。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大数据传播方式放大了个案中各类符号背后力量的博弈。如果不将实现个案的人权价值归入到法治符号的范畴,就会出现政治、道德、经济、媒体等符号力量对个案话语权的争夺战,使本来可以通过正常法治途径解决的个案变得异常复杂。

在互联网时代,必须从国家层面解决人权价值到底是法治符号、道德符号、政治符号,还是其他符号的问题。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法治作为国家运行机制的基本符号,作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问题的基本路径。也就从国家层面确立了法治符号才是思考和解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切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当时根据法治中国建设的远景规划,中央明确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①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浙江法制报》2014年10月29日第01版。由此可以看出,依法治国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方略,国家的其他发展战略都必须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来展开。尤其是为了建成法治政府,公权力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依法规范化的行使。只有如此,司法公信力才能扎根民心,人权问题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得以正确、有效的解决。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故意执法犯法侵犯人权的现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早就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明确指出“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三、人权价值法治化的自我实现

人权价值只有法治化,才能完成自我实现的过程。法治社会既是价值通过权利来实现的社会,又是权利使价值制度化的社会。在马克思看来,“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28页。,应当首先受到尊重和保障。而人权价值就是从价值层面彰显人权的话语表达。法治社会就是能够实现人权价值的社会。人权价值能法治化的社会,才是法治社会的本意表达。我们曾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搞不清楚到底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社会,以至于人权价值长时间得不到有效保护。

以往的社会主义历史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正确把握我国实现人权价值曾走过的道路,才能抓住人权价值自我实现的路径。我国曾将“以阶级斗争为纲”作为国家发展的主导性纲领。在当时情况下,法律只不过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根本就不存在“法治”的概念。当一切问题都被作为政治性问题来对待时,人权价值不仅不可能在法治范畴中予以理解,还会沦为“阶级斗争”的牺牲品。1978年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的国家发展战略,使中国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前行,“阶级斗争”转化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过程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通过法治规范全社会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行动,就明确将人权价值纳入到了法治保障的领域。当国家逐渐意识到实现民众权利不仅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突破口,更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时,就开始系统展开对权利的论证。人权价值就是对权利(人权)的价值论证,旨在揭示人权发展的价值基础,即论证人权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而实现价值的前提是人权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人权价值既是运用权利范式表征人的价值的实现路径,又是运用价值范式言说人的权利的话语表达。这就在建立以人权价值为本位的新范式时,形成了人权价值的自我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呈现为人权价值以“没有话语——构建话语——言说话语——话语本位”发展的历程。

人权价值法治化的自我实现过程需要破除冤假错案中的错误思维惯性,通过树立法治思维来彰显法治的权威。一般而言,在各类冤假错案中,当事人都会被“事先定罪”,认为其未履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紧接着就会存在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的现象。在这一阶段,作为公民的当事人并未受到法律对其人权价值的保护,而应当履行这一保护职责的警察却在肆意侵犯当事人的人权价值。也可以说在这一阶段当事人没有任何关于人权价值的话语权。当该案情被曝光后,在互联网上开始出现构建冤假错案的人权价值话语声音。而涉事的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却百般推诿、辩解过错,人权价值的声音没有首先从应该的地方发出来,反而被他们“自圆其说”的压制。当社会各种力量以不同话语方式开始言说冤假错案的人权价值时,已对社会造成极大负面效应的涉事机关才会在上级部门的干涉下,对案件中的执法犯法行为进行反思。

冤假错案中的人权价值该如何来实现?通过什么形式来补偿冤假错案中侵犯人权价值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思考。

其一,规避人权价值法治化进程中的风险性。风险社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治途径规避人权价值实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是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环节。有些冤假错案是完全可以规避的。对于民众而言,本来可以期待公权力的正当性行使,而在许多冤假错案中,执法人员却违法执法,这是冤假错案中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本来法治的公信力可以有效减少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即不可预见的不确定性,而在冤假错案中,由于法治无法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地监管和约束,致使当事人成为执法中的牺牲品。由此就引出了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和权力之间的制衡,防止公权力恣意行使所带来的风险性的讨论。通过规定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能有效降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公权力行使权力时,必须合法有据,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并进行详细的情况说明。执法全过程需有监控录像,保证执法的公开透明。如果涉及举证责任问题,一般而言在民诉案件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是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是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中国人权价值法治化的进程,既是全社会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过程,更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过程。在互联网时代,公权力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放大的社会示范效应。这就要求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人权价值在公权力的行使中得以实现。这是法治社会规避风险的基本路径。

其二,构建人权价值的法治符号。互联网的公共场域是各种符号公开博弈的场所。人权价值可以同时被作为政治、经济、信息、文化、道德、法治等符号来解读。每一种解读都是相应的逻辑和背后的力量互相博弈的过程。这是互联网时代实现人权价值的独特现象。人权价值当然可以从多元视角来解读,多元符号的互动和博弈无疑有利于人权价值的实现。然而,在众多符号价值当中,只有法治符号才是实现人权价值的最终解决途径。其他符号的注释只是为了使人权价值在个案当中能及时有效地通过法治符号来定性和解决。当社会普遍用非法治的符号来解读全民关注的冤假错案时,只能说明法治符号还没有作为权威符号建立起来。面对各种符号的互动博弈,只有将其不断转化为法治符号,建立起法治符号的话语权威,才能为人权价值及其实现提供长久的制度性保障。

可见,用法治思维方式来维护和实现人权价值,用法治符号来彰显和保障人权价值,正是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弥补的短板。我国曾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忽视了人权价值的法治化建设进程。而构建人权价值的法治符号,使中国人权问题的解决回归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正轨上来,不仅能创新社会法治化的治理机制,还可以逐渐扭转社会不信法的问题。频繁曝光的冤假错案反映出在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对保护和实现人权价值的呼唤。法治中国建设就要把社会对人权价值的呼唤转换为国家法治对人权价值的实现。使人权价值作为法治符号,成为弥合国家和社会互动过程中的润滑剂。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支撑和前进动力。可以预见到的未来是,基于实现人权价值的法治符号和行动,将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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