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成因与治理对策研究

2018-04-14 15:54怡,刘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受害人犯罪经济

任 怡,刘 娟

(1.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2.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江西 南昌 330006)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侵害秩序类犯罪凸显,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短期应对性的运动型犯罪治理模式已经难以有效控制此类犯罪,因此我们亟待开展常规性犯罪治理途径研究。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了“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据此,当前国内犯罪学理论方面也提出了犯罪治理应当从原来的粗放型向“犯罪治理精细化”转变,即指在互联网、物联网、人联网三网融合基础上,运用现代数据分析和信息化技术对犯罪大数据进行犯罪风险评估、犯罪预测和预警、被害预防,进而针对高发时空、高危人群、关键环节等实施精准防控的治理模式。[1]因此,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对策研究应当适应时代要求,依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略,探索出与当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精细化、立体化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模式,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量与质压缩到社会公众能够忍受的界限和程度,以有效控制涉众型经济犯罪,减少其对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治安秩序的危害。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分析

目前,全国整体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从发案数量看,201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3万余起。[2]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3]2016年,针对全国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立案数、涉案金额比2015年分别下降了8.9%、7.3%。从近年来犯罪形势可以看出,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有所控制,但是发案数量仍然居于高位,社会危害依然严重。

从涉案金额看,2015年以来发生的典型案件中,e租宝案件非法集资500多亿;“泛亚国际”案件涉及金额达400亿元。由此可见,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引发的非法集资犯罪,使个案的涉案金额又攀升到一个新的高度,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加惊人,如此巨额资金的聚集对社会政治经济整体秩序的危害日益凸显。

从涉众特点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地域与人员范围方面仍然较为广泛,犯罪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热点不断翻新变化,犯罪手段蔓延速度更快,维稳工作依旧繁重。尤其是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金融的掩饰,在犯罪产业链模式的分工细化下,吸纳社会公众资金的速度更快。这些都显示出涉众型经济犯罪并没有得到较为有效的遏制,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的危害依然严重。

从犯罪规模情况看,涉案人数达到万人以上的案件比重增大。e租宝案件涉及全国90多万人,“泛亚国际”案件涉及全国20个省份,22万投资者。尤其从“善心会”传销案件看,其组织更为有序,对参与人员的洗脑更为明显。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往往蛊惑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闹事,激化其与政府间的矛盾,致使后续案件侦查工作困难重重,大规模聚集行为更为频繁,组织性更强,容易致使将经济诉求上升为政治诉求。因此,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的不仅仅是局部的经济秩序,它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对社会整体秩序的危害更为严重。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分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与电信诈骗犯罪同属于涉众类犯罪。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效果较为显著。但是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的成功多来自于受害人的防范疏忽与个人信息的泄露,犯罪人与被害人一直处于一种天然对立的态势。而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经济利益的捆绑致使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并不是一直处于天然对立的态势。因此,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在借鉴电信诈骗犯罪治理经验的同时,仍需全面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自身的成因,探寻适应此类犯罪的有效治理模式。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自身特点,在分析犯罪成因过程中,更应当从经济学的角度结合传统犯罪学理论对其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够寻找到较为全面有效的治理策略。

(一)犯罪主体的因素分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主体的内在趋利性更强,在市场中拥有着从事此类犯罪的环境条件优势,促使其在巨额财富的诱惑下走上疯狂的犯罪道路。从犯罪心理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主体更加趋向于对巨额财富的追逐。这种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已经超出了法律框架,其行为已经处于金钱至上的思想支配之下,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诚信准则早已被完全抛弃。涉众型经济犯罪人为了获取巨额财富,周密策划,利用各种经济包装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层层掩饰,意图通过表面上看似合理的经营模式或者投资模式迷惑公众,骗取资金。在表面上看似合规的市场交易背后,犯罪人利用监管漏洞或者通过违规操作控制资金,将资金转移至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人来说,其主观故意更加明显,策划更加周密,此类案件侦查难度更大。

(二)受害群体的因素分析

一方面,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受害人并不一定是无责受害人,更多的是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风险甚至是漠视风险的有责受害人。另一方面,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侵害对象往往不是纯粹的受害人,有时也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另外从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中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不知道所参与的活动具有违法犯罪性质,有的甚至明知是一场骗局仍然加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经济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危害的客体是经济秩序,参与到犯罪活动中的各类群体都是经济利益的追逐者,因而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害人与犯罪人不是绝对对立或者一成不变的。从个体受害人心理角度分析,受害人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纯粹被骗型,即受害人对犯罪行为一无所知,纯粹的被犯罪人诱惑受骗上当。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巨大的经济市场中充斥着庞大的投资群体,但是面临实体经济萎靡投资渠道狭窄的现状,缺乏理财经验的社会群体极其容易受到犯罪人的蛊惑,误入犯罪骗局中。这类人员是犯罪分子侵害的首要目标。第二类是诱惑参与型,即受害人对犯罪行为有所察觉,甚至明知,但是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带着侥幸甚至赌博心态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妄图炭中取栗。第三类,主动配合型,这类群体往往被称为金融掮客。他们往往是较早参与非法集资又及时抽身离场的人员,他们反而是获利者。更多的时候他们是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往往是在犯罪活动初始阶段积极参与进来,与犯罪分子更多的是一种默契,以自身人脉网络变相协助犯罪活动聚集人气,加速犯罪规模的扩张。

(三)社会整体群体因素分析

经过多年的宣传与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仍然处于高发状态,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社会群体对其必然存在一定的容忍度。此类犯罪对社会整体群体的利益是有较大侵害的,但是这种危害是潜移默化的,很难引起社会群体强烈的愤恨感。基于社会公众对经济利益的追逐现状,不得不承认社会群体对犯罪的容忍度是较高的。如2014年以来的各类案件,90万投资人参与的500亿规模的e租宝;22万人参与的430亿规模的泛亚;7万人参与50亿规模的财富基石;7000多人参与的20亿规模的盛世财富。此类案件涉案金额规模的迅猛攀升令人触目惊心,被害群体仍然庞大。这一发展态势表明在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下,社会公众对此类犯罪具有较大的容忍度。由此可见,在当前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失范的经济秩序极大地刺激了社会公众对短期利益的追逐。尤其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对比现状更使社会公众对实体经济投资失去信心,思想上变得迷茫,致使在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过程中,容易走偏。因此,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人,之所以人员规模如此庞大、涉及地域如此广泛,也是社会经济秩序存在一定程度上失范的具体体现。在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各种观念激烈交锋,失范的经济秩序更加刺激社会公众心里失衡,较为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蛊惑参与到犯罪中去。

(四)市场需求的内在因素分析

经济犯罪实施的前提条件就是市场需求的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产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正常的投资渠道较为狭窄,而社会公众手中的闲散资金较多,这一矛盾为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的千变万化,无一不是在迎合市场的需求,寻找最为恰当的形式和包装吸引受害人。没有市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任你设计的如何精妙,也难以实现聚敛财富的犯罪目的。就如同盗窃案件中,如果盗窃的是一家没有任何财产的家庭,到头来犯罪分子即使作案手法再精妙也难以获得犯罪收益,这样的犯罪也没有任何实施的意义。因此,涉众型经济犯罪必须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有市场才有其生存的土壤。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而且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变化多样。从e租宝、泛亚等重大案件来看,非法集资就是通过“创新”的经营模式来迎合社会公众对财富保值增值的迫切需求。如e租宝经营中“一元起投”的普惠模式,迎合了市场主体的需求,才形成了如此快速的发展模式。

市场需求作为推动犯罪衍生的内在原因,不仅仅是为其提供赖以生存的土壤,同时庞大的市场需求也进一步促进犯罪产业链的迅速发展。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失范的经济行为,同样也随着整体经济的发展和地下市场的需求而向前迈进。这些体现为犯罪各环节逐渐独立开来,分工更为细化,逐渐形成产业链条,从而更为便捷的满足犯罪行为所需。从当前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可以看出,犯罪各环节已经按照市场化的模式来运作,很多环节被打包以产品制作的模式出现在犯罪人面前。这种细化的社会分工为犯罪活动提供了较大的生力军。这些社会分工链条上的利益群体,由于并不直接从事犯罪,对犯罪人的整体犯罪活动也不参与,因而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进行有效的惩治,只能通过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加以规制。这也是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五)市场监管的外在因素分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猖獗,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市场监管的不完善,甚至是缺失。而监管的松散与缺失必然为犯罪提供生存空间。市场监管的外在因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监管步伐相比较经济发展的滞后,尤其在新兴经济领域中表现更为突出。毕竟在市场竞争中,市场的需求必然推动经济的创新发展,催生出更为丰富的新兴经济领域,对于新生事物的监管必然是不够完善,甚至在发展的初期处于监管空白的状态,容易使一些违法违规经济行为滋生和蔓延。我国于2007年出现了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由于是新兴行业,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迅速增长。2013年全国P2P平台数量约为800家,2014年P2P平台累计达到了1613家,2015年P2P运营平台数量为3858家,截至2016年1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917家。企业数量野蛮式的疯长,行政监管与行业管理的滞后,造成了激烈的无序竞争。在利益的追逐下,必然带来市场主体的铤而走险,犯罪空间的扩张。因此,2016年,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351家,大量非法集资犯罪随之爆发。而美国的P2P平台数量却不超过一百,其主要的市场份额则基本掌握在两家“贷款俱乐部”Lending Club与“繁荣市场”Prosper手中。[4]由此可见,监管缺失下形成的无序市场竞争环境,极易导致经济犯罪行为的猖獗。犯罪空间理论认为通过加强治安系统优化,降低犯罪行为的隐蔽空间,以此防范犯罪,那么对于经济犯罪来说,犯罪空间防范是否应该从行业监管入手,提升犯罪成本和门槛,以压缩犯罪实施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不仅仅是个人,还有社会中的各类主体,这其中就易滋生出为保护各自地域经济利益的地方保护主义。因而,除了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中监管会出现滞后的情况以外,个别地域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下还会为了自身地域的经济发展为经济犯罪打开方便之门,致使监管与相关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

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分析中可以看出,为有效遏制犯罪的高发态势,除了对市场进行调整拓宽投资渠道平衡市场供需以外,相关政府部门还需深入研究更加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犯罪治理对策。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下,信息数据极大丰富并能够有效进行收集与分析。因此,更新治理理念,充分运用当前的信息技术,探索出更为有效的犯罪治理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积极引入民间力量,实现犯罪治理主体多元化

从其他涉众类犯罪治理中可以看出,涉众类的犯罪治理仅靠公安机关一家是难以有效控制的。从电信诈骗犯罪治理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家统筹管理下,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抛开各自的部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有序协同作战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经济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控,共同开展涉众类犯罪的治理才能够彻底控制犯罪局面、减少犯罪带来的危害。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的实际,我们首先就需要明确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理念,厘清涉众型经济犯罪链条下涉及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作用,形成治理合力才是犯罪治理的根本前提。特别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环境下,合法企业对规范化市场秩序的强烈需求,当前市场主体已经具有参与犯罪治理和维护经济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意愿与能力。因此,可促进社会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提升犯罪治理的有效性和精确性。如2015年阿里巴巴给政府部门推送的售假线索将近1000条,破了1000多起互联网犯罪案件,抓获1200多名嫌疑人,捣毁1500多个窝点,涉案假货价值将近百亿元。[5]当前社会民间力量参与犯罪治理的程度和作用在不断提高,我们应秉承开放、多元、及相互合作的治理理念,吸收社会民间力量的参与来弥补国家在犯罪治理中的负面效应。

(二)充分发挥市场信用体系的作用,促进犯罪治理的精细化

犯罪治理必须立足长远,通过信用体系全面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主体违规违法的犯罪成本,将市场主体引导到正确的经营道路上来,才能够彻底整治市场环境,铲除犯罪的生存空间。涉众型经济犯罪扎根于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犯罪行为其实都是一场市场交易,交易的形成更多的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石之上的。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来说,犯罪分子之所以通过各种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和层层包装,就是为了加大受害人对其信任度。从这一角度出发,信用在此类犯罪中是至关重要的,犯罪分子各种谋划都是为了加强自身的可信度。因此,随着当前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我们可以从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构建对此类犯罪的治理模式。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是需要多个部门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因此,应在社会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充分调动社会民间力量共同开展信用体系的构建,彻底揭开犯罪分子的虚伪面纱,使市场交易的双方能够有效识别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和其交易的风险性,就可有效地阻止受害人被骗,预防犯罪的发生。如当前嘀嘀打车软件中,对交易双方的信用评级①滴滴出行于2016年9月7日宣布,已在全国一百个城市正式上线了服务信用体系。未来每位快车司机都将拥有个人专属的服务信用档案和服务分值,司机的订单和收入将和乘客对司机的服务评价挂钩。,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帮助交易双方规避打车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与此同时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这些民营企业,逐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用个人在社交网站上的各种表现为用户画像、打分,如滴滴打车的爽约记录、骗取保费时伪造的个人信息、网店贩卖假货的差评、预定饭馆却放鸽子、乘坐公交车的逃票行为等,都可能纳入民营报告的信用数据,这一信用数据的逐步丰富对于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完善将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有效运用将大大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中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中,我们应当积极发挥出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通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使市场个人信用评级更加的透明化、公开化,使市场交易的风险能够较为直观的展现在交易者面前,促使市场主体自觉的预防犯罪,并积极地参与到打击犯罪行动中来,促进犯罪治理的精细化。在大数据构建的信用体系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下,可以有效实现犯罪预防,与此同时再依赖刑事司法的打击威慑,从而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有效治理。

(三)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风险防范与主动打击,实现犯罪治理的系统化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模式应当是以预防与打击并重的治理模式,将预防未然犯罪与打击已然犯罪为目标。如当前北京、重庆等地已经积极开展大数据非法集资监测平台的建设,应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实时运算,得出衡量企业非法集资潜在风险的指标“冒烟指数”。通过这些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为及早引导、规范、处置非法集资苗头提供保证。因此,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工作中,相关监管部门应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的责任,加强重点经济领域的数据监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及时发现犯罪风险性苗头。一是重点关注新兴经济领域,健全完善相关经济管理法规,严密控制犯罪风险;二是加强可疑资金分析,及时发现潜在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三是加强对明显违背经济规律的经营模式的监管,对其进行充分的行业风险评估,有效控制犯罪风险。如E租宝这种承受20%年化的资金成本的公司很难在经济下行环境中生存,早在后果呈现出来之前,就应当及时关注和监管。相关规章制度的及时出台,可以有效控制违法犯罪活动持续高发的恶劣态势,如2016年1月27日,在e租宝带来的风暴正在全国范围内上演的同时,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秩序开展整顿。在当前经济犯罪轻刑化的刑罚政策背景下,通过刑事司法对其进行处罚的威慑力度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有主动出击加强对经济领域的控制与监管,才能够有效地降低经济犯罪带来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带来的经济损失。普通刑事案件以地点为防控对象的犯罪治理模式推出了网格化的社会治安防控格局,经济犯罪是以经济领域各行业划分经济区域地图,因此,可以通过以行业为防控对象开展犯罪治理模式,以有效应对的当前有限警力资源与犯罪高发间的矛盾。通过科学合理调配警力资源,提高警力使用效率。在犯罪高发的经济行业中,加强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测,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监管力度,压缩犯罪空间。

(四)建立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估机制,促进犯罪治理的科学化

长期以来,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估工作一直处于缺位状态。犯罪治理评估可以向治理主体提供关于犯罪治理运行效果的基本信息,通过犯罪治理评估指标体系考察和评估犯罪治理过程的各个阶段与不同环节,犯罪治理行动的实际效率、效能、效益都可以被量化,最终能够对犯罪治理的效果做出整体性判断与评价,这种判断与评价可以起到“旁观者清”的作用。[6]当前犯罪治理更多的是一种被动的打击模式为主,治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但是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而言,由于犯罪涉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等多个层面的市场主体,涉及更为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有效的犯罪治理评估机制,一方面有助于犯罪治理主体科学的评价各个环节的监管治理工作,及时准确的获知犯罪治理效果,避免主观性论断,能够客观、理性的对相关刑事政策进行有效指引;另一方面,信息的及时公开,有助于实现社会公众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监督,有效避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此外,信息公开使犯罪形势更加明晰地呈现在群众面前,也进一步提升了群众自我防范意识与参与防范工作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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