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随着人类社会民主文明进程的发展,讯问也经历了“三级审讯”的变革。当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建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在深入推行,侦查讯问工作面临挑战,同时也迎来改革进步的机遇。加强相关研究,借鉴先进理念和技术,开展实践探索,有助于丰富我国侦查讯问理论,促进侦查讯问实务工作发展。谈判策略理论符合侦讯双方的心理实际,可以应用在侦查讯问活动中,应予以重视和推广。
在谈判理论中,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成为谈判理论的基础,要求整个谈判过程至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来完成信息的交流;谈判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彼此之间的利益需求,这样才能根据谈判来顺利地获得双方所期待的利益。
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往往会采用积极的谈判策略与消极的谈判策略来完成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其中积极的谈判策略主要指谈判一方在谈判过程中,采用了为促进谈判完成而增加另一方利益的策略;而消极的谈判策略主要指谈判一方采用了损害对方利益而影响谈判的策略。
谈判利益是整个谈判策略理论的关键内容,主要通过谈判来满足彼此之间的利益要求。谈判利益决定了谈判策略的实施效果,在整个谈判利益界定中,相关人员必须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1.整个谈判过程中,是否充分地尊重了对方的尊严;2.在判断过程中,能否根据对方所透露的一点点信息来获取与事件有关的大部分信息甚至是全部信息;3.能够从对方聆听自己的陈述过程中获得满足;4.能够通过谈判过程,与谈判对手之间构建一个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甚至成为朋友;5.谈判过程能够为自己或者所在的组织赢得一个良好的社会声誉。
从谈判利益的角度来看,有形利益是谈判双方都希望的一种利益形式,这是因为有形利益能够被谈判双方所察觉,并且有关利益的陈述都是明确的;但是相应的,无形利益也是谈判利益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这种利益的表述需要当事人察觉,判断对方的利益诉求。
谈判的本质,是两个利益相关者为了实现彼此之间的利益所完成的一种互动性活动,而侦查讯问作为一种特殊的谈判形式,一直受谈判策略理论的影响。
侦查讯问又被称为审讯,是刑事案件侦查中最为常用的手段,历来被人们认为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尤其在一些实物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侦查讯问就显得更加重要。通过讯问,侦查人员试图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找到突破口,获取与案件侦查有关的情报信息,最终查明案件真相。
侦查讯问发生在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作为一种谈判活动,侦查讯问都能完整单方面地进行信息传递,侦查人员也希望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更多有用的信息,达到缩短侦查时间或破获案件的目的。但实际上,侦查讯问是一种双向的信息交流模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谈判内容,其谈判技巧、策略等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会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而犯罪嫌疑人会基于自己的利益角度做出沉默、如实回答、撒谎等回应。侦查人员则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反应再次提出问题,并反复进行信息交流,直到获得自己想要的情报。
从现阶段相关学者的研究结果来看,更多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的谈判活动,这一特殊性在整个谈判环节中都有所体现:谈判的一方是侦查人员,谈判的另一方是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这就决定了整个谈判活动的内容与传统的谈判存在区别,除了侦查人员的身份是确定的之外,被讯问者有可能是作案人员,也有可能是被卷入案件的无辜人员,所以为了能够有效地区分这两种人,就需要通过讯问来确定彼此之间的详细身份。[1]从目的来看,侦查人员希望通过灵活的侦查讯问手段来获得与被侦查对象有关的信息,进而获得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并掌握与本案件有关的情报信息;与案件无关或者无罪的被讯问者则希望通过侦查讯问来洗清自己的嫌疑,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在现有刑事技术水平条件下,侦查人员通过侦查讯问来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仍是一种重要侦查途径。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快,刑事案件侦查的流程得到了进一步优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这就决定了在当前刑事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不能再按照传统的侦查讯问模式开展工作。同时,随着相关研究不断深入,谈判策略已经成为一种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能够用来考察、分析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性活动质量,其中涵盖了谈判策略、谈判筹码、谈判利益等多方面内容,帮助参与互动性活动的一方来实现相应的谈判利益,并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谈判策略理论对侦查讯问的影响已经得到了相关研究结论的支持,例如,美国哈佛大学的丹尼尔教授针对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并明确了谈判策略理论的应用技巧。[2]同时在相关问题的研究中,从谈判策略、谈判力等多个角度入手,阐述了刑事案件中谈判策略的重要性,分析了审讯策略的实施步骤。
总体而言,将谈判策略理论应用于侦查讯问活动中,能够为侦查讯问的设计和组织实施提供一个新的思路,有助于改进侦查讯问工作。
由于侦查讯问具有特殊性,其关键的信息交流是单向的,即犯罪嫌疑人直接向侦查人员反馈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加快从犯罪嫌疑人方面信息传递的过程,首先就应该构建一个适合针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讯问的环境,以保证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信息交流水平。
1.侦查讯问场所的选择。在选择侦查讯问场所时,常见的场所主要包括讯问室、犯罪现场、住宅、办公室等,其中,讯问室会给犯罪嫌疑人更大的心理压力,其严肃性要明显高于其他地方,能够增加讯问过程中的气氛严肃性,促使犯罪嫌疑人在谈判过程中主动妥协,促进谈判的完成。因此侦查人员应全面、充分地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年龄、生理特征等选择相应的讯问环境,在保证侦查讯问结果的同时,也要避免给犯罪嫌疑人沉重的心理压力,影响其未来生活。
2.科学布置讯问场景。在侦查讯问中,大部分的谈判过程都是在讯问室完成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完全与外界失去联系,并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波动。此时,讯问室内的灯光、空间大小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所以,侦查人员必须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合理地布置谈判场景。例如,犯罪嫌疑人是一个40岁左右的中年人,在讯问室可以悬挂一个钟表,在该犯罪嫌疑人陈述过程中,墙上的钟表突然响了,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突然想起自己接孩子放学的场景,出于对孩子的想念,犯罪嫌疑人的谈判利益逐渐明确,可能会向工作人员提出“看看孩子”等要求。如果适当满足了这种利益诉求,犯罪嫌疑人则可能对案件侦查的配合程度会明显增加,从而加快案件侦破速度。
在正常的商务谈判过程中,谈判者往往会采用多种混合的谈判手段来促进谈判的完成。在侦查讯问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也常会采用多种讯问方法和手段联合使用的方法,增强讯问的效果。
从心理变化过程来看,有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会认为,一旦自己招供,就会影响自己所获得的利益。[3][4]基于这一规律反映出的倾向,侦查人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潜在利益入手,通过引导犯罪嫌疑人,使其利益诉求变得更加明确或者发生改变,从而为讯问取得突破奠定基础。实践中,可以采用的手段主要包括:1.激发犯罪嫌疑人对其他无形利益的关注程度。例如,可以针对犯罪团伙中的利益分配情况,诱发犯罪嫌疑人对团伙中其他人员的“愤恨”情绪,并依靠这种“报复”团伙其他人的潜在心理,激发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诉求,使其希望通过良好表现来减轻自己所受刑罚,最终选择配合侦查人员工作的合作之路。2.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妥协。从谈判利益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侦查人员如果能够合理地解决犯罪嫌疑人的诉求并加以利用,就可能加快案件的侦破。例如,犯罪嫌疑人涉嫌对某位好友、亲人犯罪现象的包庇罪,为了能够快速抓捕案件的关键嫌疑人,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免予追究该犯罪嫌疑人的包庇罪为由来促使其妥协。3.扩大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面,转移谈判利益的焦点。例如,侦查人员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逃脱法律的惩罚,但与公安机关合作、如实供述,则可以在羁押期间获得生活上的某些优待等,以转移犯罪嫌疑人“谈判利益”的焦点,从而使其在侦查讯问过程中选择妥协策略或放弃对抗。[5]除此之外,侦查人员还可以采用积极的谈判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合作。例如,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已经发生的实际案例,以此激发犯罪嫌疑人对减轻刑罚的渴求,选择与侦查人员合作。
谈判策略理论对侦查讯问工作有积极影响,应用这种策略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其中的利益关系。因此对侦查人员而言,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审查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对应的谈判策略技巧,在充分了解、分析犯罪嫌疑人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做好利益的引导与转换,最终激发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诉求,取得侦查讯问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