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 夏杰
产业界对于应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技术的热潮,最初是始于对于驾驶安全的追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5年全球道路安全现状报告》,每年有大约125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无人驾驶技术除了可以显著降低由于驾驶员决策和操作失误引起的车祸数量之外,还可以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节省上下班的通勤时间、为一些特殊人群和社区(如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出行选择,以及通过提高出行效率和电气化来节省能源并且降低交通带来的空气污染。
但是,2017年6月20日,在特斯拉汽车的自动驾驶模式下,一名司机由于对汽车发出警报的疏忽而死亡。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进入市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法律风险越来越成为无人驾驶汽车产业推广和应用的重要阻碍。本文通过归纳各国无人驾驶的法律和政策,对无人驾驶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给出一些建议。
国外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现状及政策方向
2017年9月7日,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Self Drive Act)》,对联邦和州政府监管角色、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网络安全标准、通用性豁免条款、测试和评估、驾驶信息使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系统安全方面,法案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或者系统提供商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安全评估证明,以证明其自动驾驶汽车在数据、产品、功能等各个方面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还要求自动驾驶车辆厂商必须制作出网络安全计划,包括如何应对网络攻击、未授权入侵以及虚假或者恶意控制指令等安全策略。在用户隐私保护方面,法案要求厂商必须制定隐私保护计划,包括对车主以及乘客信息的搜集、保存、使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另外,新法案提出了数量豁免监管办法。即法案允许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有一定数量的不用严格遵守现有的汽车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无人驾驶汽车,比如不强制要求汽车具有方向盘和油门踏板等。2017年10月4日,美国参议院商业、科学和交通委员会向参议院提交了名为《通过革命性技术进步促进交通安全的美国愿景法案》(简称“AV START Act”)的法案,其大部分内容与《自动驾驶法案(Self Drive Act)》基本相同。因此,无论最后哪个法案获得通过,美国立法机构对于自动驾驶的概念和定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监管角色定位、安全标准和网络安全标准、安全测试与评估、豁免方案等方面基本成为共识。
2017年5月12日,德国联邦议院修订了德国《道路交通法》,这是德国第一部关于智能汽车的法律规范。法案明确了智能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智能汽车驾驶员在驾驶期间借助高度或完全自动驾驶功能时应承担相应的警觉和接管义务(第1b条第2款)。另外,针对自动驾驶事故的赔偿数额,法案对车主设置了高于普通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度。因此,德国关于事故责任方面,车主负有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而對车辆生产商和供应商只承担该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产品过错责任。法案也明确了智能汽车信息存储、利用和保存规则。即当驾驶操作者在驾驶员和高度或完全自动系统之间发生转变、系统对驾驶员提出了接管汽车驾驶的要求,或者系统出现了技术故障时,自动驾驶汽车将储存由卫星导航系统确定的地点和时间信息(第63a条第1款)。针对智能汽车采集数据的利用,法案规定基于执法活动的合法需要、或第三方基于合法理由,驾驶员有提供相关车辆信息的义务。另外,其对数据存储时间也做了要求。
日本在2016年5月颁布了《道路自动车辆操作指南》,明确了智能汽车公路测试的要求,包括驾驶员职责、车辆条件、事故预防和应对等内容。而且日本也对自动驾驶汽车保险进行了探索。2017年4月,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已明确把自动驾驶期间的交通事故列入汽车保险的赔付对象。
英国在2015年颁布了一份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的实践准则,主要对测试车辆和驾驶员做了规定,例如车辆需要装配数据记录仪、在公路测试前需要经过封闭跑道测试、驾驶员需要经过充分训练并持有执照。
我国相关政策和规定
2017年7月8日,中国国务院提出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该政策文件明确应大力发展智能运载工具。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和轨道交通系统,加强车载感知、自动驾驶、车联网、物联网等技术集成和配套,开发交通智能感知系统,形成我国自主的自动驾驶平台技术体系和产品总成能力,探索自动驾驶汽车共享模式。
2017年12月15日,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规定主要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测试上路进行了规定,包括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资格、测试申请流程、测试管理、违规操作责任等,该实施细则规定自动驾驶车辆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装配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是指能在某一时段执行自动驾驶功能的系统。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车辆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
在主管机构方面,细则规定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自动驾驶测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工作进行技术评估。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自动驾驶测试的申请、日常监管等管理工作。
在测试主体方面,细则规定测试主体应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500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在事故赔偿方面,细则规定测试车辆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测试驾驶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见,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赔偿思路,依然还是按照如今的道交法的赔偿思路来进行,并没有直接给予测试主体直接的过错责任,这样规定目的显然是为了鼓励、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的研发和推进应用。
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24小时内,测试主体应将规定时间段的自动驾驶数据上报给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事故责任认定后10个自然日内,测试主体应向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这一条发挥了汽车黑匣子的功能,对于事故认定及后续赔偿具有重大的意义。
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行车系统安全和网络安全的保障义务
安全是無人驾驶汽车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无人驾驶汽车投入生产和使用之前,厂商和其他机构须遵循标准组织已发布的指南、最佳做法、设计原则和标准,以保证车辆安全。这些标准的制定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更多地考虑到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声音。无人驾驶作为新技术,在法律政策层面要给予更大的弹性和空间,才能促进产业的创新。包括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许可与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市场准入,有效规范无人驾驶汽车的开发者、生产者,完善检验监管制度,确保无人驾驶汽车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在汽车网络安全方面,制造商和企业应遵循基于系统工程的方法,使产品开发和运行过程的风险尽可能低,包括那些由于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引起的风险。企业应充分记录整合网络安全注意事项的整个过程,包括所有的措施、变化、设计选择、分析、相关的测试和数据。政府应该考虑和企业共享一些数据,用来进行更好的风险管理决策、解决风险和威胁,使企业能够迅速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响应。
用户数据的保护义务
针对车辆行驶中记录的个人乘车时间、地点以及目的地等行程信息,若被泄露、监视、窃听或干涉,将极大地侵犯到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如何保护此类信息不被泄露和非法利用,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是该领域的重要议题。
无人驾驶汽车企业应该有测试、批准的记录过程和事件、突发情况以及碰撞数据的收集功能,从而可以记录发生系统失灵、失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且通过记录能够找到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也就是企业在每辆无人驾驶汽车上都应该安装汽车黑匣子,其收集的信息可以用于明确事故的发生原因及最后的责任承担。
关于用户隐私部分,企业对记录的数据进行收集、记录、分享、存储、审计和解析时应当严格遵守与用户订立的隐私和安全协议。一般来说,企业的隐私政策应该确保:a.透明度:为消费者提供可理解的、清晰的、有意义的数据隐私和安全条款,该条款应该解释企业是如何收集、使用、分享、保护、审计和销毁从车辆中产生或取回的数据;b.选择:提供车辆拥有者关于数据收集、使用、分享、保留和解构的选择,包括了定位、生物计量和驾驶习惯等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追溯到使用者本人的数据;c.内容的遵守:从产品上收集的数据其使用目的与最初收集数据的目的保持一致;d.最小化、去除身份和保留:只收集和保留为了达到合法的商业目的所要求的最少的个人数据,并且进一步对实际的敏感数据去除身份,且与数据隐私条款和原则保持一致;e.数据安全性:对于因丢失或者未经授权披露而造成危害的数据采取保护措施;f.完整性和使用权:采取措施来维护个人数据的正确性,当收集的数据直接或者很有可能追溯到车辆或者个人时,允许汽车的操作者和拥有者检查和更正这些信息;g.责任:进一步的评估和审视隐私和数据保护方法及其实行,从而保证企业从用户收集或接收的数据遵守适用的数据隐私和安全协议/条款。
建立无人驾驶汽车责任赔偿及保险制度
当发生交通事件时,可能会存在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即如何在无人驾驶汽车企业生产商、人工智能操作者、用户、乘客以及其他主体之间分配责任,特别是当涉及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方式导致事故发生时。
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可以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去判断。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无人驾驶汽车自身的系统缺陷造成的,那么一般就应当由企业生产者承担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举证分配方面,由于无人驾驶企业和用户在行车信息方面的不对称,可以考虑给予企业过错推定责任,即当事故发生时,无人驾驶汽车企业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如果使用者、受害者等其他主体也存在过错,则应该在所有相关的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相应的责任。
为了避免企业负担过重,阻碍技术创新,可以建立健全无人驾驶汽车开发者的保险制度。现行的机动车保险主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用户需要额外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组成,所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无人驾驶汽车企业、用户可以和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借鉴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模式来达成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议,用保险制度来规避可能给企业造成的过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