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汉魂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正义向来被认为是收入分配应该坚守的根本原则,对此否定者,如哈耶克,往往受到微词:“属于轻率的则是哈耶克的立场,他声称,公平分配原则不适用于一种作为市场体系来组织的经济秩序”[1]167。分配问题极其复杂,但根本言之,即“分什么”(包括为什么要分)、“分给谁”(包括分多少与谁)、“如何分”(重点是由谁来分)。对这些问题的正义之问及其解答构成了人类分配正义思想的基本内容。对这一重大议题,马克思并没有缺席,但奇怪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居然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产生了“塔克—伍德命题”及其批判:以塔克和伍德为代表,认为马克思是反正义的,也没有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进行正义的批判;以柯亨、胡萨米等为代表则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在当代中国,虽然理论界较少直接争论马克思是否有正义,特别是分配正义思想,而是争论何为正义的分配及如何实行正义的分配,但这些争论往往会“我注六经”,“六经注我”地引“马克思说”为依据。可见只要实现分配正义依然是重要的实践问题,马克思分配正义观便是无法绕过的重大理论命题。马克思主义是唯物主义,所谓唯物并不指唯物质,但马克思从不讳言物质是基础。任何社会,财富才是最真实的物质,因而才是最真实的收入,财富分配自然是收入分配的最重要内容。“和社会利益攸关的,主要是财富的使用和分配问题,而不是财富的多寡”[2]6。马克思从财富性质、形成、分配的实行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的解答,由此人们还可发现以劳动范畴为核心,强调努力实践,积极超越分配正义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当代西方社会,分配正义依然是大问题和难问题,马克思财富分配正义思想由此实现了灵魂复活,《正义论》作者罗尔斯、《21世纪资本论》作者托马斯·皮凯蒂均公开承认其“正义论”的“马克思”因素。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了新时代,在努力实践分配正义中积极超越分配正义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环节。在此背景下,“回到马克思”,探析其分配正义思想的基本内容与精神实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论分配正义当然先得确立应该分配的对象,道理很简单,分了不该分的肯定不应该,公正地分配可能更加不应该。分配总是将某(些)客体分与某(些)主体(人),一切无用又不能独立于人的客体肯定不应该分:无用的东西无人要求分,除非强制地分;可以独立于人,至少可以独立于主导分配者的客体才可以分。可以分的客体甚多,从经济学而言,最基本的就是财富。所以从广义上讲,分配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财富,但就经济学而言,财富才是分配的根本对象,甚至可以认为分配归根到底就是财富分配。至于权利、机会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分配对象,根本上讲,是因为它们影响甚至决定着财富分配,同时,这也是判断财富分配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3]197。
财富分配之所以成为分配的主要论题,归根到底是财富的性质决定的。财富是什么?某对象之所以成为人们要求或希望分配的对象,无非是它能够满足人们交换或使用(生产或消费)的需要,某物能够满足人们交换的需要,归根到底是它能够满足参与交换的他人使用的需要,所以“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4]420。这样的对象必是一定的天然之物经一定的劳动改造而成,所以“社会财富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对人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5]10;“财富一词,更准确地说是社会财富一词,其本质规定是劳动生产物,即劳动财富”[6]21。就此而言,正如威廉·汤普逊所言,土地、空气、热、光等,“在人们用劳动的手改变它们以前,它们不是财富”,[2]31而是如马克思所言的“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7]56。
财富为什么应该分呢?财富应该分既在于财富是可以分的,否则本就不应该分,更在于财富是必须分的。马克思指出,不分便无法生产,“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生产工具的分配”[8]37;也无法消费,因为“分配决定产品归个人的比例”[8]30。人们可以,至少少数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偷、扒、抢、自产自消(费)、交换来获得生产与生活所需要的财富。偷、扒、抢是不道德的,多数人也无法因此发财,更重要的是,“要能够掠夺,就要可以掠夺的东西,因此就要有生产”,[8]39而要生产,就得先分配生产资料。自给自足的经济当然存在,但此种形式的经济规模若甚大,要么是因为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如“孤身一人生活的原始人,……他会作用于自然并承受自然于他的反作用,而那就构成了他的整个经济活动,他与交换与分配全然无关”[9]19,要么是因为人们对分配而来的财富根本不放心。交换是获取财富的重要形式,但交换者拥有的财富要么由自己生产而成,要么由分配而来。显然,后者更显人类活动丰富的社会性。财富应该分还在于财富因劳动生产而成,劳动是社会性的活动,人们需要通过分配财富来确证自己的贡献,并要求利益的给予。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分配才能用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财富的性质决定了分配是人类享有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基本方式,分配的内容与方式表征着人类文明的状态与社会发展的程度,体现着人类处理自身创造性产物的价值原则,“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8]36理应上升到正义的高度审查之。“塔克—伍德命题”显然没有认识到只要财富成为分配的对象。正义必定是财富分配的根本准则,这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重要本义。
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7]47这样,财富分配便主要成了商品分配。商品的特殊性是价值,货币是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当财富的价值形式产生后,财富的实质神秘化了,财富分配关系因此神秘化,更重要的是,国家对商品价值量的统计往往以年为单位,这就是所谓的国民收入。这样,很多时候,财富分配变成了收入分配。又由于商品价值通过货币来体现,收入分配进而成为货币收入分配,对工人而言,货币收入便是工资,“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8]36。这样,一定时期内人们可能不再细究到底分到了多少真实的财富,因为货币收入的增加会掩盖人们购买到的实际财富量,特别是事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财富,如收入增加总追不上房价上涨,也可能因为感觉到多分了货币收入而不再问财富因何而来,从而掩盖财富来源的不道德性。更重要的是,货币的抽象同一性在消除财富的具体差异性过程中会掩盖人们在财富实际拥有方面的不公正性,因为真实使用价值不同的财富完全可能表现为同样的货币量,同时又会因为货币可以交换到绝大多数类型的财富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消财富对人们真实使用价值的意义。这就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消灭了人与人之间温情脉脉关系的重要原因*马克思这种批判在当代社会依然成立:其一,货币收入分配公正掩盖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明显,这也是西方世界衷情于GDP的重要原因;其二,一切商品经济社会,只要货币本身就是财富(主要指金属货币)或是财富的象征(主要指纸币)这种现象便必然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马克思以财富为根本分配对象的分配正义论启示我们,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应重在分配真实的财富而不是货币收入。。
从马克思的财富本质论看,人本身(包括人体器官)及内在于人本身的一些重要属性,如人的生命、健康、情感等虽然可以泛称为财富却不是应该分的对象。理由很简单,正义的本质是等利害交换,“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10]303分配这些东西必然意味被分配者身心俱伤,受伤后又难以甚至不可能得到正义的补偿。但是具体的人可以被具体的主体视为客体,人的身体、器官及其功能更可能由他人控制用以满足他人的需要。对此,西方学者威廉·汤普逊曾明确说:“无论什么地方,只要这种最有害的欲望存在,从而引起占有,‘人’就会成为财产,而人类也就成为财富品,像其他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物资一样。”[2]33恩格斯在《家族、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谈到,“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了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此外丈夫还常常有女奴供他支配”[11]77。马克思也有过类似的表述:“把妇女当作共同淫欲的掳获物牺牲品和婢女来对待,这表现了人在对待自身方面的无限的退化。”[12]184这种人的身体(器官)及其功能被财富化,从而被分配、交换是非常不道德的,所以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回击资产阶级攻击共产主义者主张公妻制时指出,“公妻制无需共产党人来实行,它差不多是一向就有的……我们的资产者不以他们的无产者的妻子和女儿受他们支配为满足,正式的卖淫更不必说了,他们还以互相诱奸妻子为最大的享乐。”[13]50马克思此言实际上说明了女人曾经是分配的对象,资本主义社会不过是较多以交换取代分配而已。
应该分配的对象是财富,但并非所有财富都是应该分配的,除了为了维持人类再生产,一部分财富不能分外,其原因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财富的根本意义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一切无用、有害的不真实财富不应该分,如毒品、不安全食品便不应该分。遗憾的是,不该分的东西未必没有分。归类此种现象,一是或在强权控制下,或因受欺骗,一些人被迫接受分配下来的财富;马克思便谈到过资本家为了节约成本把变质的食品分与劳动者食用的情况,“他每天吃的面包中含有一定量的人汗,并且混杂着浓血、蜘蛛网、死蟑螂和发霉的德国酵母,更不提明矾、砂粒及其它可口的物质了”[7]289。二是商品种类增加、交换频繁使得人们难以辨别商品的真伪及其真实有用性的程度,不真实财富完全可以通过转让而获取价值形式的财富及他人有真实使用价值的财富,分配则是获取这些不真实财富的重要途径。其二,具有真实使用价值但分了会损害其整体功能的财富,如那些由一些人,甚至是个人劳动创造而成但已成为民族共同记忆,甚至是人类共同记忆的财富,如文物,既无分的依据,也无分的合理尺度,应由集体、国家、人类永久保存、保护而不能分配给某些人。还有一些由劳动者共同生产而成的财富,如大型机器、厂房,若分配给具体的人,其功能便无法实现而成为废物,也不应该分。这就是马克思强调生产资料社会化要求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进行联合生产的重要原因。
在社会财富形成方面,土地等自然物是财富之母,财富分配自然要涉及这些自然物。无疑,“可控”是它们“可分”的根本前提,这一点马克思说得很清楚,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自然资源在经济上分为两大类,即作为生活资料的自然资源(例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等等)与作为劳动资料的自然资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并且指出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资源对人类经济活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资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实际已经说明了首先成为“应该分的”自然资源是土地、水等可以为人控制的自然资源。至于分的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举例说:“占有瀑布的那一部分工厂主,不允许不占有瀑布的那一部分工厂主利用这种自然力,因为土地是有限的,而有水利资源的土地更是有限的”[14]727。也就是说,土地、水等自然财富有限又“拿不走”,当人们认为必须分的时候,便会通过划定空间分配资源的占有权与使用权,由此形成资源的所有权。这样,此类物质的分配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空间分配正义,马克思明确批判过资本主义发展引发背离正义要求的空间分配:“资本统治着城市的中心地带、耀眼地带。贫穷则统治着城市的边缘、隐蔽地带,贫困者是被资本边缘化了的群体”[15]。至于那些控制不了的自然物质,使用时容易导致人人免费使用,大家共同受害的情形,如空气污染、土地污染,却因不得不进行生产、生活而无法完全避免此种人为之害,按正义原则的“等害交换”要求,可将分配损害权作为分配的一种形式,如分配碳排放量及对超量排放者收取补偿金用于“维修自然”。但是多数自然资源严重破坏后无法恢复“原生态”,这就意味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往往无法按正义原则进行补偿,所以青山绿水才是金山银山。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工业生产在“破坏土地的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7]579,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7]579,就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得“等害交换”的正义要求没有,也无法真正地实行。
在社会财富形成方面,劳动是财富之父,“上衣、麻布以及任何一种不是天然存在的财富要素。总是必须通过某种专门的、使特殊的自然物质适合于特殊人群需要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创造出来的”[7]56,所以“劳动是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7]56财富分配正义自然要涉及到劳动分配的正义性。这种正义的基本内涵有二:劳动既是一种基本人权,“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时候,这一步是由他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12]519。因而应视其为一种基本的人权,“他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17]19。同时,既然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也应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因此,不分配劳动有违正义,通过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的方式来分配劳动也不正义;劳动权利、义务虽然分了,却分得不公正也不正义。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的实行,劳动分配首先表现为劳动力的分配,“在分配是产品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8]37。劳动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正,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得一些人回避劳动义务,一些人劳动义务过重,劳动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视财富为根本分配对象的马克思分配正义论必然把关注的重点转向追问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必然会从对生产方式的正义追问中寻求分配正义的答案。与马克思不同,资产阶级学者往往以追问权利分配的正当性为起点,这种追问会将不正义的分配正义化,因为即便财富分配不公正,资本主义社会依然可以在名义上做到权利的公正分配。马克思的确表述过一种意思,即资本主义分配是正义的,因为它符合它的生产方式——实际指的是资本主义分配正义只是资产阶级认为的正义(见本文第二节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正义论虚伪性的引述)——“塔克—伍德命题”却以此证明马克思并未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不正义性,显然是误解了马克思的本义,结果与西方资产阶级的权利正义论殊途同归了,根本原因就在于“塔克—伍德命题”不“唯物”,即没有坚持财富才是分配的根本对象。
确立应该分配的对象是实行分配正义的根本前提,“分给谁”及“分多少”则是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由于社会财富分配实际上是社会将每个人贡献的利益分配给每个人,所以不言而喻,分清贡献的性质与大小是解决财富分配正义核心问题的根本依据。这一点,人们几乎没有争议,“每个在参加生产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贡献,也都有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规律”[9]3,只是对谁是真正的贡献者、谁的贡献真的大的认识不同,在应该“分给谁”及“分多少”的认识上也存有差异。重商主义者认为商人对财富创造的贡献最大,理应多分;重农主义者强调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农业生产者理应多分。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劳动创造财富,却没有解释清楚生产要素贡献与生产要素所有者贡献的区别,最终不可避免走向了分裂。
坚持、发展劳动价值论的主要是马克思。马克思指出在财富形成过程中以创造形式提供的贡献只是劳动,劳动过程同时又是劳动者生命力的付出过程:“把劳动的有用性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7]57。显然,对劳动者的牺牲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首先或主要的表现便是通过分配使劳动者获得财富,而且一般情况下,分配给劳动者的财富应足以补偿其体力与脑力付出,否则有失正义。所以“分多少”的基本要求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马克思并不认为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相反,他明确提出 “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力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16]428,但强调在财富形成中,生产资料的作用不等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或占有者的贡献,相反,在剥削阶级社会,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占有了自然力和劳动的社会自然力,如资本主义社会,“这些自然力,和由协作、分工引起的劳动的社会自然力完全一样,是被资本垄断的”[14]725。既然生产资料的作用不等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或占有者的贡献,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未必一定是正义的。
什么情况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才合正义呢?马克思指出,劳动工具因劳动而成为工具,“尤其是说到劳动资料,那么就是最肤浅的眼光也会发现,它们的绝大多数都有过去劳动的痕迹”[7]212;劳动对象因劳动而成为对象,“除采掘工业以外,一切产业部门所处理的对象都是原料”;即便是动物和植物,“实际上它们不仅可能是上年度劳动的产品,而且它们现在的形式也是经过许多世代、在人的控制下、通过人的劳动不断发生变化的产物”[7]212。马克思所言实际上内涵了一个重要结论:劳动者生产的生产资料应由劳动者获取。自然,生产资料在财富形成中的贡献应归属于创造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正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重要内容便是将财富分配给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马克思由此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混同了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私有制,“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7]876。当然,劳动者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可以合理转让的,如为其后代所继承,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就表现为将财富分配给生产资料新的提供者,我们认为这就是马克思不赞同蒲鲁东废除一切财产继承制的重要原因。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者提供生产要素实际是贡献物化劳动,这样的劳动,丧失的最大限度价值量“以它们进入劳动过程时原有的价值量为限,或者说,是以生产它们自身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为限”[7]239。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按物化劳动形成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财富应以补偿劳动者过去生命力的付出为基本标准。马克思批判资本家获取财富的不正义性,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即使初始资本是资本家自己劳动的结果,资本家不断获得的利润实际也是剥削而得的,因为“初始资本的价值将因固定资本价值转移而总是一个近于消失的量”[7]678。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应“征收高额累进税”[13]52,显然也指劳动者不应因曾经的劳动而永远富裕。马克思所谓应以补偿劳动者过去生命力的付出为基本标准,当然不是要求在财富分配方面对物化劳动与活劳动要一视同仁地进行,因为新技术可以减少生产过去那样的生产资料的时间,从而实际上减少了那种生产资料的生产者的贡献。当然,也可能因为过去生产的生产资料在现代社会变得更稀缺而增加了那种生产资料的生产者的贡献。但不管情况如何变化,只能以过去的物化劳动对现在的活劳动的贡献来确定财富分配的量。至于补偿到何时,当然是当过去的劳动已无实际贡献为止,这就是马克思经济学折旧理论的正义实质所在。
与马克思不同,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愿意说清,相反,极力将生产要素的作用与生产要素所有者或占有者的贡献相混淆。代表人物是法国经济学家萨伊,他提出效用是物品价值的基础:“当人们承认某东西有价值时,所根据的总是它的有用性。这是千真万确的,没用的东西,谁也不肯给予价值”[18]59。在收入分配方面,萨伊从生产三要素着手,明确提出了“三位一体公式”: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在生产中共同创造了产品的效用和价值,那么,它们的所有者,即工人、资本家、地主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工资、利息、地租。马克思指出,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既掩盖资产阶级提供的生产要素实际是不义之财,又巧妙地混淆了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贡献,而且将“获得收入的条件与创造收入的源泉混同”[19]404。实际上,资产阶级是通过占有生产资料来控制财富源泉的,这样一来,“剩余价值的源泉就完全被掩盖起来了”[14]940。
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如何解决“分多少”的问题呢?他们的主要理论就是所谓的边际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是其代表。该理论认为各生产要素在分配中所得到的份额是由它们各自对社会产品的边际贡献决定的,假设其他任何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一要素的量,所得到的生产结果与原生产结果的差就是该增量生产要素对生产力的贡献,从而也就是它在分配中应得到的量。实际上由于技术不可分及计量成本的存在,单个要素的贡献是难以计量和分解的,人们是不可能清晰地界定相关要素的边际生产力的。为了解决这一测度难题,边际生产力理论用观察到的要素报酬来决定边际贡献的大小。无疑,这与边际贡献决定要素报酬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是冲突的,是一种循环论证。当然,更重要的是,即使边际生产力是可以测度的,以此为据确定分配的数量也是不应该的,因为生产资料的边际生产力贡献不等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边际贡献。
至于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之所以喜欢边际理论,根本原因在于资产阶级获取财富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劳动价值论反映了早期资本家不少人还直接参与一些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事实;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本家不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连管理工作也交由高级雇佣劳动者去干了。这样,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庸俗经济学也就顺势而生了,“正好是这个公式和价值概念的矛盾,使他免除了理解价值的义务”[14]926。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学者集中火力攻击劳动价值论,重要原因之一实在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根本上论证了剥削的不合理性,“他们认为,只要炸毁这个基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就会垮掉”[20]105。这也是资产阶级学者公平分配观的最大虚伪性所在,马克思为此诘问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的‘公平的’分配吗?”[16]432
生产劳动总得在一定的自然物构成的空间中对一定的自然物进行改造。“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8]38土地等自然资源性质的生产要素作出的贡献应归谁呢?洛克说:“我的劳动使它们(自然物——引者注)脱离了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他们的财产权。”[17]19-20问题是,它们并非劳动创造而成,如何证明某人(些)人以此进行劳动合正义呢?此种难题,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实际上作了科学的回答。马克思指出,“人最初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所有者与自然相对立”;[21]109“自然物本身就成为他的活动的器官”,“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7]209。言下之意,与自然共生之人取得与其共生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本就自然。由于与自然共生之人是以群体存在的人,“如果要谈到这个个体的人的存在,那么,这是氏族的人、部落的人、家庭的人等等”[21]110。因此土地等自然资源应归共同体共同所有,“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8]485。其中国家是不同民族长期融合而成的命运共同体,所以土地等自然资源最终应归国有,“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16]232-233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各民族、国家共生的自然资源,只能在其民族、国家共同体内以共同体形式持有而不能分与私人,真正正义的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7]874,应“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13]52。自然资源只能在民族、国家共同体内以共同体形式持有主要指共同所有而不等于其占有权、使用权不可分配,否则生产无法进行,或无法高效地进行。这样一来,土地等自然资源性质的生产要素的占有者、使用者的占有权、使用权若是正义的,则由此进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正义的。
既然自然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的贡献应归属于共同体全民所有,那么共同体内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劳动者因为在此方面有所贡献,甚至可以认为有更大的贡献——把本属于自己的一份让与别人使用——理应分得一些财富。又由于任何人先有一些生活资料方能生存,因此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应先分配一些与他们。马克思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原则时,强调在把社会财富分与个人之前得先扣除一些用于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基金,此为重要的正义依据。不过,这种贡献毕竟只是为财富能够生产的贡献而不是生产出财富的贡献。在社会财富不是非常丰富时,他们由此分得的数量不能太多,否则社会将因食之者众而无法再分。同时,由于损耗自然资源的后果实际上由共同体成员共同承担,按正义原则“等害交换”内涵的要求,损害自然资源多者,也就是财富生产者理应向共同体支付更多的补偿金(本文对此在第一节已作了分析)。虽然这种补偿金主要用于维修、保护、恢复或改善生态环境,但既然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劳动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也应该因此得到一定的补偿。同时还应看到,一国之内,不同成员与自然财富资源的自然亲近性并不相同,有土生土长者,也有后来迁移而来者,因而虽均是一国自然资源共同的最终所有者,但“所有”的实际程度还是应该有所差别。如在农业人口大国,生于农村、长于农村的农民,他们与农村土地关系更加自然,又是改造农村土地的根本主体,在占有、使用土地方面自然更具优先权。这就意味,虽然同属一国之国民,但是在自然资源的贡献方面还是有些不同的,因而以此为据分得的社会财富也应该有些不同。
分配的实行指通过什么步骤或方式来进行分配。现代国家大多将初次与二次分配相结合。初次分配指根据社会成员的劳动付出或生产要素投入的贡献获得的,尚未经过诸如税收等项目扣除的不同“收益”,一般指企业作为分配主体将国民生产总值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公正被认为是初次分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正的初次分配关注的基本问题是“分与谁”与“分多少”,“初次分配指不同财富源泉的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分配。那么,第一个问题是,谁是这些财富源泉的所有者?第二个问题,也是远为复杂的一个问题则是,这些阶级成员中的每一个人所分得的份额在整个产品中所占的比例是由什么原因决定的呢?”[22]51
但是财富生产大多离不开一定的非生产者,如社会管理者的作用,他们得不到相应数量的财富,显然也不公正,由是只得进行二次分配以保障他们也有所得。这就是马克思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原则时强调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先得扣除一些用于社会管理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初次分配往往恰是分配不公的“始发地”,因为分配制度可能根本不公正,具体公正的分配无法排除偶然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过度不平等的后果,如个人天赋与能力方面的差别使得人们在同样的机会、同样的工作条件下生产出不一样的财富,所以按劳分配虽然公正,分配的结果却不平等。任由不平等“自由”地发展,最终必定造成过分悬殊的贫富差距,所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应进行再次分配。也就是说,再次分配的主要目在于解决初次分配的不公正问题与虽然公正却不平等的问题。初次分配的不公正大多将导致或表现为财富分配的结果不平等,初次分配不公正本身应在初次分配中解决。所以再次分配主要应合乎平等精神,而且,这种平等的基本指向是结果公平,强调结果公正也是为了实现起点公平,因为今天的结果就是明天的起点。过去的已经过去了,为了明天的公正,今天需要更多的平等[23]425。
无疑,两次分配若能毕其功于一役,社会成本必会因此大大节约。有此种可能吗?现阶段当然不可能,但两次分配合体过去曾经有过,将来更应如此。在物质财富匮乏的自然经济时代,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很难截然分开,再分配即便存在,也只是停留在维持社会简单运转的层面。在这样的情形下,初次分配的地位自然极其重要,初次分配问题因此成为社会成员关注的焦点,成为社会成员释放不满情绪的基本部位。这就是我国古代社会多数农民起义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重要原因。到了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商品与货币不存在了,“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16]433-434,更重要的是,物质财富极其丰富已足以保障按需分配,此时,社会成员之间的等量交换劳动已无必要,也就无所谓两次分配了。至于现代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只能实行市场型的按劳分配原则。总之,究竟应该经历几次分配归根到底是由“历史”说了算。
在分配活动中,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谁来分”决定着“分给谁”以及“如何分”,所以“谁来分”是实行分配正义的关键所在。马克思指出“谁来分”是社会根本制度决定的:“在单个的个人面前,分配自然表现为一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他在生产中的地位。他在这里生产,因而分配先于生产”[8]37。马克思还指出,只是在资本出现,土地垄断后,劳动产品才划分为利润、工资和地租。马克思这些论述实际上已经说明了经济要素不等于生产(力)要素,前者的划分是根据它们在生产使用价值中的地位与作用来进行的,后者则是根据它们在社会生产关系,尤其是产品分配关系中的相对地位来进行的,所以说,资本、劳动和土地作为经济要素在产品分配中所占有的份额并不完全由它们各自的贡献来决定,而是由它们在各自的生产关系和生产过程中的相对地位决定的,即是社会制度决定的“谁来分”决定的。
“谁来分”是社会根本制度决定的,所以人们对“谁来分”的追问往往最终会指向社会根本制度。对此,个别富有“正义感”的西方学者说得很清楚,“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24]275。而“酷爱自由”的资产阶级学者因为心知肚明而选择回避此问题:“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只关注人之行为的正义问题或调整人之行为的规则的正义问题,而不关注这种行为对不同个人或不同群体的地位所创成的特定影响的问题”[25]81-82。马克思明确指出“谁来分”是实行分配正义的关键所在,如明确批判资产阶级公正分配论“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14]994,明确说明了劳动者保障财富分与自己的基本方式是控制财富分配权,“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3]47。
但是劳动者应该控制分配权不等于劳动者真的控制了分配权,因为“由谁分”直接由生产结构决定,“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即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又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8]37。阶级社会,少数剥削者因为主导着生产而主导了分配。剥削阶级自己实际上很清楚这是不正义的,所以努力运用意识欺骗等手段对其非罪化、去罪化;奴隶主和地主以种种理由将自己“神话”为经济活动的主导力量,甚至说奴隶、农奴和佃农是他们在“养着”;资产阶级学者喜谈交换正义而回避生产正义,“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7]204。可见,一切剥削阶级的分配正义论本质上都是虚伪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14]941。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根本前提,因为它使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16]434。但是任何社会,具体主导分配的总是少数人——道理很简单,多数人专职分配的社会不久便“无可再分”。所以,正义的分配实际是劳动者的代表具体主导着分配。任何社会,二次分配多由政府或社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初次分配又常常在它们管控之下进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化,社会组织在分配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却更加强调政府应无为而治,实际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分配是由资本家操控和主导的,当经济运行出现严重问题时候,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比谁都坚定地批判政府没有履行好保障资产阶级能够自由获取利润的职责。
无疑,主导分配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政府,马克思指出剥削阶级社会的政府一旦形成,“首先是满足政府以及依附于它的各方面的要求”[16]430,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其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16]559。马克思此言其实说明了剥削阶级社会也常常发生“分蛋糕者偷蛋糕”(即财富)的情况、但当所受供养较充分,具体制度较完善时,“分蛋糕者”可能因为可以公开地多拿而少偷。马克思还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也是人”,社会主义社会“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6]434。这样,在整个社会“蛋糕”(财富)不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分蛋糕者偷蛋糕”之事,而且可能因为不能公开地多拿而多“偷”。两相比较,可以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官员的清廉是根本制度不正义基础上的清廉,社会主义国家的腐败根源于具体制度不够正义,更多情况则是主导分配者不够正义,正如托马斯·皮凯蒂所言,“若以为腐败是导致极为不公的财富不平等和财富过度集中的唯一根源,那就想得过于简单了。其实私人资本的积累和分配过程本身就具有使财富集中且往往过度集中的强大推动力”[26]4。
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有效防止“分蛋糕者偷蛋糕”呢?其一,发展生产力使社会财富越来越丰富,从而使“分蛋糕者”不必“偷蛋糕”,这就是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原因。其二,主导财富分配者树立“不想贪”的信念,这就是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应树立公仆意识的重要原因。其三,加强制度建设使“分蛋糕者”不敢“偷蛋糕”。为此,应让人民充分行使对官员的选举、批评、建议、教育、监督权力。马克思之所以高度评价1831年的《黑森宪法》,重要原因在于它对权力机关的权限作了严格的限制。马克思还赞赏巴黎公社防腐的主要措施:一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建法律的公职人员”[13]196;二是消除官本位思想,“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16]196;三是确保“当官不发财”成为基本的为官之道,反对高薪养廉,如规定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熟练工人相当的工资”[16]196。由此看来,社会主义国家解决“如何分”问题,西方“权力分离与制衡”的“普世价值”并不“普世”,关键是要通过“既打老虎,也打苍蝇”的反腐行动使主导分配者不敢贪、不想贪、不必贪。
就财富分配而言,正义当然是重要的指向,但是正义之为善只是非美之善,具体的分配正义原则更有具体的缺陷,实施后往往会带来具体的副作用。所以超越分配正义才是实行分配正义的终极指向。关于正义之善的非美性,休谟早就论及:正义是一种缘于人类财富和人性有限性而产生的人为之德、非美之善。这种非美之善,当人类物质财富无限丰富、人心仁爱宽厚时,便应该也可以超越了。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全面超越人性有限的社会, 就是一个社会财富极其丰富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实行的是超越按劳分配的按需分配原则。就此而言,可以认为马克思的按需分配思想是对休谟正义论的重要回响。马克思同时指出,超越分配正义虽然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会普遍、充分地实现,但是正义的社会应该不断超越分配正义:其一,幸福是人生的根本目的,“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11]291-292,“用劳动生产自然所不能给与的财富品,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幸福”[2]40。一切无益于人生幸福的财富,即便有真实的使用价值也不应该分,自然没有必要正义地分,因为多分对增益人们的幸福无益且有害。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方式,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满足的不是人民的幸福,而是资产阶级病态的欲望,“于是享乐变成了放荡,金钱污秽和鲜血汇为一流”[13]83。不过既然它是正义的,社会便不应强迫人们拒绝接受这种分配,而只能引导人们自觉地超越这种正义。其二,为了稳定和发展,任何社会不能将财富完全分掉,正义地分也不行。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应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但应该先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剩下的总产品中的一部分才用来作为消费资料,而且“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险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16]433。以上诸种扣除,主要用于促进社会成员的共同进步与全面发展,用于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虽然未必完全,但显然主要应该按需分配。这同时意味,随着财富的增长,社会应不断增加按需分配的程度。实际上,只要进行这些扣除,便难以做到完全正义地分配,“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中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但是这些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16]433。
分配正义之所以应该超越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具体的分配正义原则总有具体的缺陷。如基于绝对平等的分配正义不正当地限制了自由;基于差别原则的分配正义观,如罗尔斯的最少受惠者原则既不能使效用最大化(功利主义者的批判),也是对自由权的侵犯(自由主义者的批判);强调起点平等的分配正义论没有回答如何在天赋间作出优劣衡量以确定补偿的对象与标准;基于功利的分配正义观漠视了权利平等(自由主义的批判),致使少数人(个人) 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而受苦(功利主义批判);基于权利的分配正义观,如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基本上不问持有物(权利) 的来源正义否。这些正义原则的缺陷可能是因为理论不严谨,也可能是因为阶级的局限性,但更说明“从来没有一种社会善能够自始至终地支配所有领域的物品”[27]24。
超越具体分配正义原则是马克思超越分配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基本内涵之一是超越资产阶级的分配正义论。一切剥削阶级的分配正义论只是他们进行阶级统治的意识形态迷雾,“正是不平等地对待剩余产品”,“才使得财富的意识形态变成等级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重要证明”[28]32。资产阶级的分配正义论更是如此:资产阶级的分配正义论既不谈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最初因何而来——实际上主要是通过强权和暴力掠夺而来;也不谈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分配事实上非常不平等,“肥牛离开了自己的水晶宫,来养肥住在豪华宅第中的财主,而快饿死的人们却惨死在自己的穷窟里”[7]770(下注136);还不谈不同生产要素的贡献根本不同,如在庸俗资产阶级学者“三位一体”公式中,“利润和地租,也就会同工资相对立,并且它们应当由它们自己的、和劳动根本不同并且不以劳动为转移的源泉产生”[14]935;更不愿谈生产过程正义,因为一旦进入生产领域,便可以发现“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7]673。
马克思所谓的超越具体分配正义也指超越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16]434,“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16]434。这种正义观默认了不同劳动能力是天然特权,“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6]434。虽然“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产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16]435。但毕竟需要实行平等理念对此进行纠偏,“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6]435。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这里所谓的平等分配只是对按劳分配的超越,并非罗尔斯所认为的是对天赋高者的惩罚:马克思强调按贡献分配主要指按活劳动贡献分配,然后是按物化劳动分配,岂不是在鼓励天赋高者充分发挥天赋;天赋高者充分发挥天赋岂不会更多使用本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要素,岂不会对环境产生更多的伤害,对其多征税岂不正义。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做法对“强者”也是有利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16]433。
无疑,实现超越分配正义是有条件的。马克思指出,超越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根本前提是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根本基础则是发展生产力,因为生产力发展最终会使“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隘了,再也容纳不下它本身所创造的财富了”[13]37。至于超越按劳分配,马克思有两个基本看法。其一,全面超越按劳分配的根本前提是生产力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极其丰富,个人全面发展的条件非常充分,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只有在这个时候,“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6]436。普遍实现按需分配要求严格实现以上三大条件,当然也意味着不断实现这些条件是不断实现超越正义的基础;同时,这也意味着更多具备这些条件时就应更多地超越分配正义,“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29]136。其二,在社会财富不很丰富的情况下,事实上也存在超越按劳分配的行为,对此应该鼓励:一是对财富看淡的人,如他有更高的精神追求,不太在乎是否得到应该得到的财富,这是个人超越了分配正义,马克思便高度赞扬空想社会主义者牺牲自己利益的共产主义理想与实践;二是任何社会,按正义原则进行的冷冰冰的利益算计并非人际关系的全部,马克思深情地怀念自然经济下人与人之间温情脉脉的关系也是在提醒不应该片面地扩大正义分配的范围;三是生产力低下,财富极其匮乏时,共同体成员应自觉实行平均主义分配,马克思肯定原始社会平均分配的合理性便是对此进行了肯定。
马克思同时强调按需分配要以各尽所能为根本前提,各尽所能本身符合正义精神,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按需分配依然以实践分配正义原则为基础:“在这个平等的自由人共同体内,自由人的义务既是平等的——都要‘尽’己所能,又是不平等的——‘能’不必一样大;自由人的权利既是平等的—— 都可取己所‘需’,又是不平等的——‘需’不限一样大。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又不平等,就达到了最大的实质平等”[30]16。更重要的是,普遍实现按需分配原则必须以长期实践按劳分配原则为基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6]435。既强调实践分配正义,也强调超越分配正义,这说明马克思并不是个别西方学者所言的,为了“捍卫的理想要求平等地满足需要”[31]22,“一致要求法律实现博爱原则”[3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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