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着力解决政府采购中的恶性低价竞争问题

2018-04-12 17:28武文卿
电力设备管理 2018年12期
关键词:低价惩戒财政部

武文卿

抵制恶性低价竞争新举措

财政部正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步考虑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引导采购人采购优质产品。

二是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探索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

三是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为改革积累经验。

四是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出台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包括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诚信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对症施治 剑指恶性低价竞争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完善法律制度办法

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牵头修订《招标投标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范围,强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从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进行核实、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遏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被滥用和误用。

加强诚信建设 提高采购质量

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将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流程,着力提高采购质量。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财政部制定印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辟专栏,发布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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