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不完全实施的两种分析框架比较研究

2018-04-12 01:49茹玉骢
财经论丛 2018年4期
关键词:专用性代理人生产者

茹玉骢

(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在现有的合约理论的分析框架中,合约实施总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合约实施制度质量联系在一起,它是新制度经济学在合约理论中的延伸。本文对合约不完全实施做一个简单回顾和评论,比较完全合约和不完全合约理论对合约实施的处理方法的差异和共同之处。在合约理论中,合约实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合约完全实施通常是完全合约理论隐含的一个基本假设,或者说委托人提供合约“隐含的承诺意味着司法部门可以完全确保合约的实施”[1]。该理论假设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较为健全的司法制度紧密相关,在司法制度完备的情况下,合约的实施确实并非现实经济中的大问题。然而,一旦这种制度体系不健全时,就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和效率下降,妨碍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活动。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较低的合约实施制度降低市场中交易和投资的效率,从而导致效率的扭曲。因此,合约实施制度质量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存在的重要作用就是抑制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合约理论为我们探究合约实施制度缺陷引致的效率损失问题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也有助于理解制度与交易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近年来,虽然合约实施在很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讨论(如合约实施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合约实施与贸易模式形成和贸易支付手段选择的问题、合约实施与贸易扩张的关系等)[2][3][4][5][6][7][8][9],但尚没有文献专门对完全合约和不完全合约两个理论分析框架中如何处理合约不完全实施开展比较研究。

本文在一个相对统一的双边交易合约中对这两种分析框架进行比较,考察合约实施制度是如何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结果表明,完全合约和不完全合约两种分析方法中实施问题形成的原因有所差异。不完全合约理论中,合约不完全实施是资产专用性和制度缺陷共同作用引发的,只要合约不是完全强制实施,资产专用性总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导致事前专用性投资的扭曲。而完全合约理论强调合约不完全实施是事前的信息不完全引起的扭曲,扭曲配置依概率发生,当代理人事后的实际类型为低效率时就产生违约的激励而要求重新谈判,而事前合约设计可改善这种事后重新谈判导致的资源扭曲配置。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这两个分析框架恰好都在陈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命题——“制度是影响交易效率的重要因素”,只是得出这一结论的角度和条件不同而已。

一、不完全合约理论对合约实施的分析框架

(一)不完全合约理论与合约实施制度

在不完全合约理论中,合约实施的界定比较模糊。在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89)等的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完全合约理论并不存在第三方实施意义上的合约实施问题[10][11],因为该理论认为专用性投资的不可验证性和有限理性等原因造成合约事前的不可签性(即合约的不完全性)。关注的焦点是由资产专用性导致的套牢问题对事前专用性投资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强调事前的产权安排对专用性投资激励和效率改善的重要性。由于合约一部分内容事前不可签约且无法通过第三方监督合约实施,合约执行结果的不可验证性使合约是自我实施的,这一分析思路没有引入第三方实施的必要性。

如果在不完全合约的框架中讨论由于合约实施制度质量引发的合约实施问题,事前就必须有一个可供第三方强制实施的合约,合约的内容是可签的(即能被第三方验证)。而事后的不确定形成时,这种不确定能为双方获知、但不能被第三方验证,双方事后就合约内容进行重新谈判。Chung(1991)通过把事前合约引入不完全合约理论中解决资产专用性导致的套牢问题[12],发现如果事前双方先签订一个简单的合约,然后在事后状态实现时再进行讨价还价修改合约,这样的机制能减轻合约的不完全性,在合约双方都是风险中性的情况下进行专用性投资,无论事后的决策权如何分配,此时的效率投资和帕累托有效总是可以达到的。而当双方都是风险规避的情况下,帕累托最优就无法实现。最近,一些学者检验新制度产权学派的观点时沿用Chung(1991)的思想,将合约实施制度纳入不完全合约分析框架,即事前签订一个可被第三方验证的合约,事后通过重新谈判获得合作剩余,合约实施制度质量影响合约的不完全性程度及事前专用性投资的数量。

(二)不完全合约框架下合约实施的模型分析

Acemoglu、Johnson and Mitton(2009)构造一个简单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模型[13],以说明合约实施制度质量对配置效率的影响。他们比较非一体化和一体化两种可能的组织形式,基于Williamson(1985)的理论[14],把一体化看作是一种能诱发社会最优配置的装置,并以此为参照系比较市场配置状态下合约实施制度质量如何影响事前的投资决策。为方便比较,我们采用具体的成本形式对该分析思路做一介绍。

1.一体化时的最优解形式。一位生产者(委托人)雇用一位供应商(代理人)生产最终产品,生产者设计一份合约{q,w},规定产品的质量q和支付价格w,供应商的选择是接受或不接受,接受合约的概率是ap。假定保留效用为零,生产者必定接受合约(即ap为1)。在一体化的情况下,这个市场的交易合约转换为劳动雇佣合约,不存在事后的讨价还价。为便于比较,我们假定生产总成本C(q)=cq2是质量水平的凸函数,边际成本随产品质量的提高而递增,销售收入为αq,生产者提供合约{q,w}最大化自己的利润:

st.w≥0

2.非一体化时的合约实施。首先给出双边交易时序:(1)产品生产者向供应商提供一份订单合约(qc,pc)并为供应商接受,合约规定供应商以价格pc向生产者提供质量为qc的投入品*此事前的合约与Chung(1991)的思想一致,即事前签订的合约再加上事后的讨价还价可导致效率投资。;(2)供应商以一定的概率γ履行合约,但并不因为未履约而受到惩罚,该履约的不确定性揭示以后,供应商选择投入品质量q;(3a)如果合约得到履行,产品的质量是规定的qc,那么生产者就接受,供应商得到规定的价格pc,一旦未达到规定的质量qc,供应商将得到零的价格,而生产者仍然获得产品;(3b)如果合约没有得到履行,那么供应商和生产者就对供应商已生产的质量为q的中间品的价格进行讨价还价,此时双方的外部选择都为零,并假设他们是不对称的纳什谈判,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为β,最终品生产者的谈判能力为1-β;(4)交易发生后,生产者生产并销售最终产品。

这里,γ是衡量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参数,γ=0时合约总是得不到有效实施,γ=1时合约得到完全实施。只要是事前合约能写清楚的内容,而无论其资产专用性的强弱,都不会导致套牢问题。资产专用性引发的套牢问题由合约实施概率γ的高低决定,生产者通过第1阶段设计最优的合约(qc,pc)实现自己收入的最大化:

表1 双方的合作剩余

(1)先考虑合约得到履行的情况。给定第4阶段最终产品销售收入αq,回到第3b阶段,生产者向供应商支付事前合约价格,为最大化自己的利润,生产者在第1阶段最优合约的设计中仅满足供应商的参与约束就行(即支付的价格刚好能补偿供应商的生产成本)。

(2)再考虑合约不能履行的情况。运用逆向归纳法,给定第4阶段最终产品销售收入αq,考虑到第3b阶段的讨价还价,假定讨价还价没有成本,仅涉及双方的收益分配而不影响合作剩余。其中,供应商完成生产后,双方的合作剩余和总合作剩余分别是:

s.tp=βαq

由成本函数的凸性得到一体化的社会总剩余大于非一体化,Δπ的大小反映次优状态相对于最优状态的扭曲程度。dΔπ/dγ<0,表明合约实施制度越差,扭曲程度越严重,一体化的价值就越高。dΔπ/dβ<0,表明供应商的谈判能力越强,他就越有激励提高投入品的质量减少扭曲程度。

上述的不完全合约实施分析框架在引入合约实施制度对资源配置影响的同时也能把企业边界问题内生化,比较清晰地刻画合约实施制度如何影响企业的边界决策机制。我们可看到不完全合约理论两种分析思路的差别,在传统的产权分析思路中假设合约的事前不可签性,目的是强调事前的产权安排对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的作用,进而强调产权安排的重要性;而在合约实施制度的分析思路中假设合约事前是可签的,强调事后合约实施制度质量对套牢问题和事前资产专用性投资的重要性。其共同之处在于合约实施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司法效率低下导致实施成本很高时,事后道德风险影响事前的投资行为,此时区分合约的可签性和不可签性的意义就不大。因为合约事后不能实施时就等于没有签订可有效执行的合约,双方依靠合作谈判来解决,当合约实施制度极其糟糕时(γ=0),这两种思路在本质上就没有区别。尽管这一分析框架涉及不完全合约理论强调的资产专用性导致的事后套牢问题,但一旦绕开事前专用性投资不可验证的假设,同时引入结果的可验证性和合约的第三方强制实施,资产专用性导致的事前投资扭曲就迎刃而解,合约实施遂成为分析的重点。

二、完全合约理论中合约实施的分析框架

在合约完全实施的情况下,对于一个事前合约,只要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最优的激励相容合约总能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而在事中的存在逆向选择模型中,生产者必须在租金的抽取和效率扭曲之间权衡,结果导致低效率类型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向下扭曲配置,最终无法实现社会最优的水平。因此,能否让事前的合约设计考虑事后的谈判问题,避免事中合约时的扭曲配置问题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一个非常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采用Laffont and Martimort(2002)提出的“实施保护机制”解决该合约的实施问题。该机制给代理人一个违约罚金P,一旦低效率代理人事后拒绝履约,那么在法律强制实施概率γ一定的情况下,总可找到一个足够大的罚金P,使代理人无法从违约中得到好处,从而保证事前合约的履行。在给定罚金水平下,合约实施制度质量越高,该保护机制实施越容易。但代理人的违约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时,可能出现实施保护要求的惩罚金高于此有限责任,导致实施保护机制的失效而回复到事中合约,进而出现资源扭曲配置的情况。接下来,我们先将Laffont(2001,2005)的发展中国家管制合约实施事后道德风险的模型应用到双边的交易合约实施上[15][16],仅考虑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中性的情形,然后再讨论合约的实施保护机制。

(一)签约时序

(二)完全实施

(1)

(2)

(3)

我们采用租金替换价格后,该规划可重新写成:

(三)不完全实施的情况

当代理人是风险中性且合约在事前签订,那么最优的激励相容合约能实施帕累托最优的配置,其隐含的重要假设是合约能得到有效实施,因为供应商事后高生产成本时利润为负。完备的合约实施制度能有效保障供应商履约。合约实施制度不完备时,供应商不愿意承担损失,有激励与生产者重新谈判签约,在双方保留效用为零的情况下,生产者同意与供应商重新签约。给定第4阶段最终产品销售收入αq的情况下,考虑第3阶段的讨价还价,假定它也是有效率的纳什谈判,并得到纳什谈判定价pNB=βαq。再回到第2阶段,供应商根据pNB选择中间品的质量(此时供应商自己和生产者都已知道供应商的真实类型——高成本类型),供应商在讨价还价的约束下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即

st.pNB=βαq

事后的讨价还价不仅提高代理人的租金,而且使产品质量偏离社会最优水平,进而降低生产者的预期利润。于是,在第1阶段的事前合约设计中需考虑讨价还价的可能性,供应商激励条件没有变化,而参与约束(3)变为:

(4)

s.t(1) (2) (4)

比较高成本和低成本供应商在合约完全实施和合约不完全实施两种情况下的租金大小。

新的合约虽然使投入品质量达到社会最优水平,但与合约完全实施情况相比,合约不完全实施导致的事后重新谈判使生产者降低代理人为高成本类型时的期望利润,同时代理人的预期总利润和社会总预期利润也下降。这与前述的由于非一体化的市场交易中合约不完全实施引发的预期社会总利润下降的绝对值形式非常一致,只是成本参数不同而已。两种分析虽思路不同,但事后谈判对合作租金分配的讨论相同。Δπ的大小反映次优状态相对于最优状态的扭曲(dΔπ/dγ<0),得到与前面同样的结论(即合约实施制度越差,社会剩余扭曲程度越严重;反之,合约实施制度越好,扭曲程度就越低)。另外,dΔπ/dβ<0,说明事后代理人谈判能力越强,质量扭曲就少,社会总剩余的扭曲自然就少,因为整个社会的剩余实际上仅取决于代理人的产品质量的高低。

(四)不完全实施与实施保护机制

为防止代理人事后违约,通过向代理人施加一个违约惩罚来保证事前合约得到实施,在完全实施合约设计中增加实施保护的约束条件:

(5)

它表示代理人履行合约比违约更有利可图。事前合约中规定,一旦代理人违约,通过第三方实施的惩罚金为P。违约有两种结果:一是有γ的概率被第三方要求强制履约并支付罚金;

合约实施保护机制要求在给定合约事后实施概率γ下的罚金P必须足够高,如果罚金受到有限责任L的约束:

P≤L

(6)

当L无法满足上述参与约束时,通过违约惩罚来保护合约实施的机制就失效。如果有限责任L足够大或无限责任,那么条件(5)就自动满足,此时就回到完全实施的情况,即代理人事后总是履行合约,因为履约总比不履约要好。当然,这里分析的是存在惩罚紧的约束下(有限责任限制起作用)合约实施保护机制的参与约束条件(5)得到满足。

s.t(1) (2) (3) (5) (6)

在合约保护机制下,高成本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也是此机制下社会总预期利润下降的原因。据此,我们可得到社会预期总利润为EπEP及合约完全实施与保护机制下利润差额Δπ。值得注意的是,在该保护机制下的社会总利润和完全实施下的社会总利润的差异似乎并不受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影响,但实际上这仅仅是由于上文讨论的让有限责任起限制作用的情况,如果合约实施制度质量很高的话,那么约束(5)就是一个松弛条件。也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代理人都会履行合约,合约就回到完全实施的状态,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必然提高。因此,合约实施质量的提高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不是连续的,而是存在跳跃的。

在完全合约中,基本的观点是“合约实施问题是由于事前信息不完全原因造成的,即代理人的真实类型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并不为生产者和代理人知道”。在事前合约设计中,至少有两种思路处理这一问题。一种是采用违约惩罚的实施保护机制,当惩罚受有限责任约束时,生产者无法充分攫取代理人的租金,为节约租金的分配而扭曲低效率供应商的质量(产量),使社会效率损失。但如果有限责任的约束无法满足实施保护机制或有限责任较低时,可采用另一种办法解决合约实施问题,即重新设计事前合约的内容,考虑事后重新谈判代理人的租金后,生产者可同时降低不同类型完全实施的租金,使代理人事前期望租金仍然为零,其结果是重新分配代理人的租金,相当于增加一种新的事后谈判类型。虽然事前的合约设计并不扭曲资源配置,但事后代理人仍有一定的概率(1-γ)(1-ν)与生产者展开谈判,并导致产品质量的向下扭曲。这种事后谈判导致的事前扭曲是生产者或社会总利润(剩余)减少的根本原因。但无论如何两种方法都以一定的概率扭曲资源配置,在实施保护机制中,这种扭曲出现的概率就是高成本类型时的概率(1-ν),而在另一种方法中扭曲的概率相对更小并为(1-γ)(1-ν)。也就是说,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而言,实施保护机制的解决方法更有可能造成资源配置的向下扭曲。

三、两种分析框架的比较和总结

在生产者和代理人风险中性的假设下,本文比较分析如何将合约实施制度质量引入合约理论的两类方法,一类是与资产专用性概念相关的不完全合约理论分析框架,另一类是同时涉及资产专用性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的完全合约理论分析框架。这两种分析框架虽然论述上存在差异,但得到的结论是非常一致的,即合约的不完全实施是导致资源扭曲配置的一个来源,随着制度质量的改进,资源配置效率也将得到改善。

然而,二者对合约实施造成的扭曲程度有所不同。在不完全合约理论分析框架下,由于资产专用性问题的存在,只要合约实施是不完全的,那么资源的配置总会存在向下扭曲的情形。而在完全合约理论分析框架中,这种扭曲与代理人事后实现的类型有关,因此并不一定出现向下扭曲。在完全合约分析框架强调事后的违约行为与事前合约签订时,双方对代理人事后的真实类型信息不完全性有关,违约行为本质上是信息和合约实施制度混合的产物。当合约实施制度质量一定时,如果事后出现低效率(含成本)类型的概率越高的话,那么资源配置可能的扭曲程度就越严重。而在不完全合约理论分析框架中,违约行为是资产专用性问题和合约实施制度质量混合的产物。当合约的内容可被第三方观察和验证时,资产专用性未必一定导致事后的讨价还价,它的发生取决于合约实施制度的质量。资产专用性很强且合约实施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的情况下,资产专用性带来的套牢问题才会产生,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决定事前的投入品质量或产量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Laffont J.J.,Martimort D. The Theory of Incentives: The Principal-agent Model[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2.

[2] Acemoglu,Daron and Simon Johnson. Unbundling Institutions[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2005,Vol.113,No.5,pp.949-995.

[3] Acemoglu Daron,Antras Pol and Elhanan Helpman. Contact and Technology Adaptation[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7,Vol.97,No.3,pp.916-943.

[4] Nunn Nathan. Relationship-specificity, 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the Pattern of Trade[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07,Vol.122,No.2,pp.569-600.

[6] Dixit A. Trade Expansion and Contract Enforcement[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3,Vol. 111,No.6.pp.1293-1317.

[7] Anderson James E.and Leslie Young. Imperfect Contract Enforcement[Z]. NBER Working Paper,2002, No.8847.

[8] Anderson James E. Does Trade Foster Contract Enforcement?[J]. Economic Theoory,2009,Vol.41, No.1,pp.105-130.

[10] Grossman Sanford J.and Oliver D.Har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6,Vol.94,No.4,pp. 691-719.

[11] Hart Oliver and John Moor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0,Vol.98,No.6,pp.1119-1158.

[12] Chung T. Incomplete Contracts, Specific Investments and Risk-sharing[J]. Review of Economics Studies,1991,Vol.58, No.5,pp.1031-1042.

[13] Acemoglu,Daron,Simon Johnson and Todd Mitton. Determinants of Vertical Integration: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Contracting Costs[J]. 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9,Vol.64,No.3, pp.1251-1290.

[14] Williamson Oliver.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M]. Free Press,New York,1985.

[15] Laffont Jean-Jacques. Enforcement, Regulation and Development[Z]. IDEI Working Paper,2001.

[16] Laffont Jean-Jacques. Regulation and Development[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猜你喜欢
专用性代理人生产者
1月巴西生产者价格指数上涨3.92%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简介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简介
2019德国IF设计大奖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2018年第四期诉讼代理人名单
家禽福利的未来:生产者能期待什么?
专用性人力资本、治理机制与企业创新*
——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16年第一期诉讼代理人名单
公司治理、资产专用性与资本结构
资产专用性的度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