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梅
[摘要]个人合伙一般基于信任机制,多为临时性的组织,由于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善,容易引起经营纠纷。文章首先介绍了个人合伙经营纠纷的表现和原因;其次指出纠纷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最后阐述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改进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合伙;经营纠纷;司法会计鉴定;改进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0180
个人合伙,指的是至少有两个公民,按照双方协议各自承担资金、技术、实物,共同劳动合伙经营的民事主体。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个人合伙包含两个概念:一是民事法律行为,即合伙合同;二是经营实体,即人员和资金结合后的实体,目前我国法律以后者进行定义。以下针对经营纠纷的司法会计鉴定进行探讨。
1个人合伙经营纠纷的表现和原因
11纠纷表现
个人合伙经营纠纷事件的表现如下:①提供技术、资金、实物时产生争议,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合伙一方或双方没有按照协议提供技术、资金、实物,达成一致则会和解继续提供,未达成一致就会散伙;二是合伙终止清算时,对于一方或双方提供技术、资金、实物的数量有争议。②因管理或分工产生争议,其中一方想要对现有的管理和分工模式进行改变,或者修改协议、制度,而另一方不接受、不认同产生争议。③因合伙关系不成立产生争议,大多是合伙人不清楚合伙关系的建立,在分担盈余或债务时出现纠纷。例如盈利时,一方希望得到更多的盈利数额;亏损时,一方不想承担相应的债务。④因其他人员入伙产生的争议,主要是没有在协议中事先约定清楚,难以达成统一意见。⑤因合伙清算产生争议,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合伙人拒绝财产、物品、权利的清算;二是合伙人账务管理不清而无法进行清算;三是合伙人对于财产的数量范围、盈亏情况有争议。
12纠纷原因
个人合伙经营纠纷事件的原因分析如下:第一,管理工作不严格,个人合伙登记无法证实合作关系。我国法律指出,个人合伙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没有经过工商部门审批,但是具备合伙条件且至少两人能证明口头协议的,视为有效的合伙关系。[1]由此可见,工商部门的审批并不是证明合伙关系的必要条件,因此一般不会审查合伙条件和协议内容。第二,盲目合伙。合伙前对于双方的了解不到位,也没有进行市场调研工作,缺少相关经验,难以提供资金、技术、实物;或者经营管理不科学,无法针对风险进行有效预测预防,一旦经营亏损就会产生猜忌,造成纠纷事件。第三,缺少合伙协议。既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的证明人,虽然合伙初期双方相互信任,但随着经营进展就容易出现管理问题,针对违约、过错的责任划分不清,继而引起纠纷。
2个人合伙经营纠纷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
21委托要求单一
个人合伙经营的目的单一,即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其中财务活动集中在经营环节,投资和筹资活动较少。因此,个人合伙期间,双方当事人的关注重点,是如何分配更多的利润。在实物中,当事人的诉求主要是分配合伙盈余,这就导致鉴定委托要求单一化,集中在损益方面:一是鉴定合伙利润;二是鉴定个人合伙的收入;三是鉴定个人合伙的支出。
22鉴定资料不完善
在一般企业中,财务报告的编制要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能准确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经营成果。[2]个人合伙经营中,由于财务制度不规范,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因此存在打白条、无授权签字的现象,更没有编制财务报告。以工程材料、工资支出为例,发票上没有合伙人双方的共同授权签字,违反了合伙协议条款——重大费用开支、人员工资确定,要由合作人共同商定,并且财务票据经双方负责人审核签字。由于财务会计资料不健全,会影响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获取财务资料的难度大。
23外部证据不足
当前我国针对现金管理工作比较严格,严格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执行。然而个人合伙资金管理混乱,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开设银行账户时,以私人账户取代合伙账户,因此合伙收支、个人收支难以区分;第二,财务活动的开展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而不是转账方式;第三,资金用途、使用额度的限制不严格。如此一来,鉴定人员难以从第三方获得证据,影响财务会计事实的真实性。
24会计核算不到位
当前个人合伙的存在不是以持续经营发展为目标的,一旦双方的目标实现后,就会自动散伙,然后对合伙期间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定。分析认为,个人合伙和项目比较类似,合伙双方更加关注最终的盈利情况,而不是每个会计期间的盈利情况。[3]因此,鉴定期间一般是整个合伙存续期间,鉴定个人合伙收支、盈利时,就会淡化成本、费用的界限,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3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改进措施
31加强委托沟通交流
不论是审计工作,还是司法会计鉴定,期间都离不开積极沟通。其中,司法会计鉴定和诉讼相关,要求当事人、司法机关双向沟通,一看委托要求是否满足鉴定条件;二看民事诉求能否解决纠纷事件。[4]考虑到财务会计资料的缺乏,鉴定难度增加,应该评估已有的经营收支总账,分析借款明细表,以及双方没有签字的过账金额等,确保合伙经营的收支情况满足鉴定条件。因此,会计事务所应该本着解决纠纷的原则,接受当事人和法院的委托,针对收支情况进行鉴定。
32消除会计核算分歧
在常规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审计单位在会计核算上没有分歧;而个人合伙的司法会计鉴定上,在概念原则、会计术语上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将“投入”认为是“开支”,将“结余”认为是“盈利”。因此,鉴定开始前要做好沟通工作,确定“投入”和“实收资本”的对应性,确定“开支”和“成本、费用”的对应性,以及“结余”和“盈余”的情况等。消除会计核算分歧,才能避免出现账务处理误会,为会计资料的分析打下基础,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33合理区分鉴定对象
从以往经验来看,鉴定对象主要包括两类:[5]一是当事人一致认可的鉴定对象;二是当事人不一致认可的鉴定对象。对于前者,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自认,因此即便财务会计资料不存在,司法鉴定人员也不用采集资料进行证明,自认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会对参与人产生法律约束。
对于后者,司法鉴定人员则要重点对待,遵循必要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简单来说,收支鉴定时从会计收入、成本、费用三个方面考虑。其中,会计确认的成本费用包括三类:一是必要支出,例如材料费用、员工工资等,税法扣除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二是非必要支出,例如员工福利、业务招待,税法扣除遵循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三是税法上不承认的支出,例如公益捐赠,这部分支出不予扣除。具体操作上,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按照税法规定,对收入、成本费用进行分类处理;其次依据税法项目的确认和扣除规定,结合会计核算准则确定鉴定方法;最后鉴定人和当事人、司法机关加强沟通,确定鉴定方法以后,要和当事人、司法机关进行协商。
34灵活选择会计制度
考虑到个人合伙的司法会计鉴定期间,以合伙存续期间为主,会计期间对个人合伙的重要性低,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时,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这两种会计制度的使用,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因此,根据委托要求的不同,应该灵活选用会计核算制度。举例来说,如果委托要求是鑒定盈利情况,而不是现金流量,此时优先采用权责发生制,用来确定经营利润;如果委托要求是返还投入资金、分配利润,优先采用收付实现制,用来确定合伙期间的利润。
4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合伙经营模式的应用更加普遍。但是,因为管理工作不严格、盲目合伙、缺少合伙协议,容易出现经营纠纷。分析可知,针对个人合伙经营纠纷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特点表现为委托要求单一、鉴定资料不完善、外部证据不足、会计核算不到位。对此,应该加强委托沟通交流,消除会计核算分歧,合理区分鉴定对象,灵活选择会计制度,以便有效解决经营纠纷事件。
参考文献:
[1]刘旭个人合伙纠纷案件审判实物中的若干问题[J].楚天法治,2016(4):50.
[2]郗建设,张允光,樊永流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思路[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9):115-117.
[3]闫芹峰浅议司法鉴定中的会计问题[J].新财经:理论版,2013(10):367.
[4]杨琴公司诉讼中启动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思考——以某公司股东会增资决议效力纠纷案为视角[J].会计之友,2012(3):23-26.
[5]徐悦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实践与思考[J].经营者,2015(2):202-203.
[6]董三燕,范伟红个人合伙纠纷的司法会计鉴定思路与方法[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10):9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