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敏,朱晓晗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查戈斯群岛位于印度洋,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和自然环境位置,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被同为英国殖民地的毛里求斯所管辖。1965年,作为毛里求斯获得独立的条件,查戈斯群岛与毛里求斯分离,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英国殖民地,被称为英属印度洋领地(BIOT)。由于美国租借查戈斯群岛建立军事基地,英国人便强制驱逐查戈斯群岛的岛民至毛里求斯和塞舌岛,整个迁移过程几乎不存在任何安置项目和补偿。从20世纪80年代,流亡的查戈斯人一直努力想回归家乡或获得公平补偿,[1]10-11英国虽然陆续向查戈斯人支付了一些款项,但这些款项显然远远不足以弥补查戈斯人在驱逐中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2]153-1561982年,毛里求斯新政府上台,开始向联合国主张查戈斯群岛的权利。2017年6月,毛里求斯向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请求,要求国际法院对于查戈斯问题给予咨询意见。这一事件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说明其反映了以下几个重要问题:一是反殖民统治运动并未过时,仍然是当代国际社会重要的使命;二是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民族自决权问题;三是这一事件对中国亦有启示,关系到未来中国处理此类争议的立场和价值取向。这些问题均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需要深入地考察,从中挖掘解决的对策。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反映了当今世界殖民主义并未完全消失,而是以更加隐秘的“后殖民主义”形式存在。这种“后殖民主义”对当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仍是巨大的威胁,应仔细审视“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内容,分析案件的处理对策,以便更好地解决“后殖民主义”问题。
1.“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历史背景
英国将查戈斯群岛低价卖给了美国作为军事基地后,英国人便开始驱逐查戈斯人,向查戈斯人示威要求他们离开岛屿。英国人使用暴力手段逼迫那些不愿搬离的岛民上船离开,查戈斯人像动物一样挤在船上被驱逐出岛,很多人被关在监狱里,或被抛弃在毛里求斯的路易港,无处可去。岛上的房屋和商店被拆除清理,椰子种植园被毁坏,用来建造B-52轰炸机和其他类型飞机的新型简易机场。珊瑚礁亦被拆毁,用于研究核潜艇等海上军事运输设备。[1]8-9查戈斯岛屿丰富的生物资源和天然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在这样一个原始的生态环境下建造一个军事基地,对于印度洋甚至全球生物多样性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而那些背井离乡的查戈斯人并未获得英国政府的承诺——在迁移地的新工作和足够的物质补贴,致使仅会捕鱼的查戈斯岛民在毛里求斯的生活分外艰难,大多数在毛里求斯的查戈斯人住在贫民窟的铁皮棚里,丧失固定收入,教育资源和医疗保健对他们来说更是奢侈品,终日凄惨度日,勉强维持温饱。[2]154-167在迁移过程中,查戈斯人既无法决定自己在家乡的去留,离开家乡时亦未获得足够的补偿,英国以这种并不人道的方式逼迫岛民离开,从而使岛屿变成无人居住的军事基地。这种为所欲为、不顾原住居民意愿的行为在性质上仍属于对查戈斯的殖民掠夺。在毛里求斯的请求下,联大于2016年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就1965年查戈斯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发表意见。2017年6月,联大请求法院对以下两个问题发表咨询意见:(1)查戈斯分离出去之后的毛里求斯,在1968年获得独立后,其非殖民化进程是否依法完成?(2)根据国际法及各项决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继续管理查戈斯群岛将产生何种后果,包括对毛里求斯无法执行在查戈斯群岛重新安置本国国民尤其是原籍查戈斯群岛的国民的计划将产生何种后果?*联合国大会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1965年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裂的法律后果提供咨询意见”,A/RES/71/292(2017):1-2.这两项请求涉及以下两大问题:一是反“后殖民主义”;二是民族自决权问题。本文逐一进行分析。
联大请求的第一个事项是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是否完成。反殖民化运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亚非拉等殖民地地区掀起了热潮,作为反对殖民统治和强权政治的运动,其对今天的反殖民化仍然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原因在于“后殖民主义”仍横行于当今国际社会,殖民统治的表现形式不再局限于对于殖民地国家领土的占领和统治,更多地表现为对于殖民地国家经济的管控、政治活动的干涉和文化领域的思想渗透。相对于传统的占领领土的殖民主义,这种非物化的殖民统治更加难以判断和加以预防。这种在文化经济领域上的渗透被称为“后殖民主义”。种种现象表明:虽然查戈斯并未在英国的直接控制之下遭受以往种族压迫式的殖民侵害,但由于英国对查戈斯人民实施的“人口疏散活动”,导致查戈斯人民基本的生存权尚未受到保护,人权遭遇严重践踏,岛屿资源被变相掠夺。随着查戈斯人不断被流放,相关损失亦累计增加。是否可以认定毛里求斯已完成了非殖民化进程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也就是说,查戈斯人遭遇的是“后殖民主义”的侵害,无论以“购买”还是“租借”的合法名义对外族地区进行上述行径,其实质仍然是“后殖民主义”的变异。
咨询案的第二个事项是关于英国继续管理查戈斯岛屿的后果和原籍岛民的安置。归咎于英国于1965年处理查戈斯与毛里求斯分离时并未考虑过查戈斯土著居民的归置问题,在后续的安置上亦未给予应有的福利和补偿。这种消极的态度足以判定英国并未将查戈斯的岛民当作本国居民看待。毫无疑问,查戈斯仍归属英国管理,事实上仍处于殖民统治之下,为此查戈斯人多次表明其回归家乡或要求补偿的立场。查戈斯人欲索回岛屿,而毛里求斯又无力处理查戈斯人所处的这种生存困境,国际社会应对查戈斯人民的回归给予援助。联合国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负责处理其他委员会或全体会议不处理的各种政治问题,包括非殖民化问题,对尚未脱离殖民统治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技术帮助和人员支援等是该机构的职责。除此之外,联合国亦应建议其他国际性组织对查戈斯的回归和安置给予特别帮助,诸如安理会、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基于反殖民化运动与世界和平息息相关,这一运动仍是国际社会最关注的议题,所有有能力的国际组织均应向查戈斯人民伸出援助之手。进而言之,反殖民运动仍未过时。与二战后的时代相比,当代的反殖民运动显然具有新的特征,表现在并非是某个新独立的主权国家诞生,而是对结束殖民统治的后续处理,以彻底弭平殖民的影响。因此应当对“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给予持续关注,与时俱进地推动世界反殖民化进程的发展。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反映出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尚未完成,因为民族自决权意识的觉醒,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通过民族自决权反抗殖民压迫,所以民族自决权常常被用来解决非殖民化问题。借鉴历史经验,查戈斯人民亦可以运用民族自决权脱离此种“后殖民主义”统治。
民族自决权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人民对于自主决定政治事务的追求。文艺复兴后期,人文主义蓬勃发展,“天赋人权”学说的发扬导致自我意识的觉醒,近代欧洲开始出现民族自决权最初的雏形。随着人权和反殖民运动的发展,民族自决权逐渐演变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地区各民族实现独立的利器。值得关注的是,近代民族自决权运动的兴起与列宁息息相关。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指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3]这之后,列宁多次提出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并逐步予以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长期饱受殖民者压迫和剥削的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迫切希望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巴黎和会上提出“十四点计划”,要求“根据自决原则公正地”处理战败国海外殖民地人民的自主意愿,其理论基础就是民族自决权。至此,民族自决权进入世界各国人民的视线,民族自决权逐渐由政治原则发展到受到联合国承认的法律原则。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以法律的形式对民族自决权予以确定,表明尊重各民族平等自决的权利,这是自决权原则首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至此,民族自决权成为各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可以援引脱离殖民奴役、争取民族独立、建立国家主权的国际法依据。除此之外,联大于1952年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亦“支持一切人民和民族自决权”。196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则倡导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所有人民均有自决权。这一宣言丰富了民族自决权的外延,将其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这是战后新兴独立国家的反殖民进程已基本完成,需要给予这些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民族自决权的必然要求。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法宣言》意味着民族自决权从此正式载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反映的民族自决权
联合国根据1965年第2066(XX)号决议将查戈斯领土视为符合“联合国非自治领土宪章”第十一章的非自治领土。[1]17-19非自治领土是指各方面均不稳定的领土,其领土上的人民尚未完全自治,[4]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在非自治领土上同样适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3条明确规定:“土著人民享有自决权。基于这一权利,他们可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谋求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由此可见,自决权的主体同样适用于土著居民。虽然毛里求斯在1980年拒绝查戈斯人的土著居民性质,但考虑到查戈斯人世代居住的领土,几代人均在社会、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传统,可以认为其具有“土著居民”的资格。[1]19-21查戈斯人民的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赋予的毋庸置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在政治独立和自由谈判的基础上,查戈斯人有权决定同意或者拒绝他们的家园加入一个新的政治实体。查戈斯人民在漂流异国的生活中仍未放弃回归故乡的信念,多次举行示威游行活动,体现出彻底结束殖民统治、全面实现民族独立的决心。基于此,查戈斯人民在行使民族自决权时符合国际法的标准,也就是说,有权决定是否回到查戈斯群岛,获得流亡四十多年应有的补偿。
“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涉及反“后殖民主义”和民族自决权问题。“后殖民主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难免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亦面临此种问题。中国作为世界反殖民统治的重要力量,一如既往地反对“后殖民主义”,与此同时,还应提防某些利用民族自决权煽动国家分裂的境外势力,从而维护国家的主权完整。
中国在近代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取得民族与国家的独立,中国通过革命的方式完成了反殖民化运动,中国的反殖民化运动无疑是世界反殖民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基于中国曾经作为反殖民化运动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背景,中国始终坚定支持反殖民化运动,支持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为取得民族独立而不懈斗争,抵御“后殖民主义”入侵。中国如何在反“后殖民主义”运动中维护好本国的经济和文化发展,亦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加快构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主流意识形态,加强对我国传统文化及当下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是势在必行的举措。同时,牢固树立对于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安全保护意识。我国将始终秉承和平与发展的原则,与世界各国平等交流和往来,实现各国在政治经济领域的互利共赢。
相比于查戈斯人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情形,尽管中国长期以来拥有多民族,但并不存在上文中的民族自决权问题。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独立统一的国家,各民族拥有在宪法框架下决定本民族各类事项的权利。此外我国拥有良好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这是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的重要手段。各民族因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历史背景、生活方式和经济条件,可通过民族区域自治这项政治原则在自治区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在遵循国家基本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保留了各民族的不同特点,实现了我国政权的稳定发展和民族文化的百花齐放。尽管如此,由于各民族在历史、文化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各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加之某些境外势力的煽动,企图分裂我国领土统一和破坏主权完整,这些问题仍需引起高度的警觉。简而言之,我国的民族问题完全属于我国的内政,而不属于民族自决权的范畴。
国际法院已接受联合国大会的咨询申请。无论未来对查戈斯问题做出何种咨询意见,均应建立在上述国际法文件的基础之上,对涉及查戈斯人反“后殖民主义”和正当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法律问题给予正确阐释。尽管这一案件并不直接牵涉中国的利益,但对于中国秉持反对外来干涉、维系民族统一的立场而言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 考 文 献
[1]ALEXANDRE C, KOUTOUKI K. Les Deplaces Des CHAGOS. Retour Sur La lutte De Ces Habitants Pour Recuperer Leur Terre Ancestrale[J]. Rev Quebecoise De Droit Intl, 2014(2):8-21.
[2]VINE D, HARVEY P, SOKOLOWSKI S W. Compensating a people for the loss of their homeland: Diego Garcia, the Chagossians, and the human rights standards damages model[J].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2012, 11(1): 153-167.
[3]列宁.列宁全集:第25卷[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25.
[4]GRANT T D.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in response to an unlawful seizure of territory: three mechanisms[J].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5(16):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