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恩彤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艺术学院,陕西西安710055)
对人类而言历史文化脉络和遗址风貌蕴含着某种有力的精神影响,这种影响通过人们对某地域产生的归属感得以体现。然而我国在选择高速发展的同时,牺牲了许多想象力丰富、可读、易感受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导致历史文脉断裂、城镇文化特色缺失、人们满腔“乡愁”无处寄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不可持续的城市、旅游开发以及静态的思维方式。我国进行城市及旅游开发时,往往因为地方政府班子中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或者开发商对眼前既得利益的追求等因素,在规划阶段就已经忽视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导致极其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与此同时,静态的思维方式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度及深度无法随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适时的调整,致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中停滞不前。本文着重于探索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有效且可行的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利用策略,目标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框架下为延续历史文脉、保护遗址风貌建立综合性方法。
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物质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群体、团体 (有时是个人)与周边自然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过程中产生的蕴藏着文化基因、精神特质、价值观念、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核心因素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与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基于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重新定义,现阶段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也应该进行重新界定。从横向角度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从以单体纪念性建筑物为主的点状保存,扩展到以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为中心的历史环境整体的面状保护[1]。一些传统村落及历史街区中虽没有古建筑也没有文物,但路网的分布及空间格局等元素,却能使人感受到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体现了地域的独特个性。所以,如何对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进行保护以及创新利用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从纵向角度来说,历史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对有形遗产以技术取向为主的保护,应进一步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历史整体环境物质及精神价值的理解,以及对传统街区的生活方式、营生方式、市场及传统手工艺坊的保护。与此同时,通过这些保护措施给地方城镇带来活力,并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品质,也是保护工作的一部分。
开发建设、社区营造开始走向以“历史”、“文化”和“自然”为目标的良性循环阶段,因此历史遗产保护与城市的开发建设不再形成对立关系[2]109-110。通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为现代城市景观注入传统文脉的精髓,可以充实居民的精神生活;通过历史环境保护与社会福利、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相关联,可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物质生活。以循序渐进的方式稳步推进城市建设,才是现代历史遗产保护应该秉持的理念。
我国历史遗产保护的既有方法仍局限于一种静态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忽略了城镇建设中各要素间相互关联与动态变化的过程,并造成保护措施与城镇社会环境演进的内在逻辑之间错位,使大量蕴含丰富文脉信息的历史文化资源像标本一样被封印起来,甚至在开发的大潮中沦为时代的牺牲品。
城镇中不同时期的历史遗存,在特定空间范围内不断叠加、累积,才形成了现今整体的历史环境。因此,应该将城镇作为“活的遗产”顺应其生长变化的规律,使用新形式、新技术对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创造性”保护[3]73,目的是要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前提下,保持城镇的活力,且使其文化精神能够在城镇中长远地传承下去[4]。要达到这个目的,在现实的保护运动中,我们就不能够仅仅“保存”,而需要从现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中找到将来城镇发展规划的“出发点”,进而通过创新、融合达到这个目的。
晋商文化资源开发算是比较成功的践行了这个理念。早在上世纪70年代晋商文化资源开发已开始萌芽,但当时主要关注的是建筑文化、民俗文化等较表层的文化资源。1986年祁县民俗博物馆 (乔家大院)的开放,使晋商文化得到了较系统、全面地展现。1992年随着晋商文化研究会成立,一些学者开始对晋商文化进行深入、广泛地研究,这些研究使晋商文化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被世人认同,并引起了开发者的关注。1995年晋中地委和行署决定建设晋中晋商大院文化走廊,使晋商文化开发与现代经济发展联系起来。2005年电视剧《乔家大院》的热播,以一种十分通俗的方式使民众亲近并理解了晋商文化这个深奥的经济研究内容,并使关注点拓展到了更深层、更理性、涉及价值观的晋商精神文化。2013年中国第一部大型情境体验剧《又见平遥》在平遥古城西门外一座令人叹为观止的拜罗伊特式剧院 (图1)正式公演。该剧运用新颖的互动式演出形式和高科技声光电效果,讲述了平遥古城票号东家赵易硕解救分号掌柜遗孤的感人故事,在对民俗、史实进行高度提纯的基础上,凸显了晋商文化中的道义精神。在过去几十年间,晋商文化资源开发凭借新创意、新突破、新技术,实现了从晋商大院文化到晋商精神文化的历史文脉修复;从文化旅游、博物馆展览到文学、影视作品,构建虚拟空间的多样化利用形式被挖掘。晋商文化资源的开发闯出了一条城镇发展的特色之路,它不仅重现了彰显古城魅力的历史文脉,还带动了平遥古城乃至整个晋中一带古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
图1 《又见平遥》公演剧场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以地方居民、民间企业为中心推进实施,科研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把关,而政府则在外围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在历史遗产保护过程中的规划阶段通常只有政府与开发商参与,这种现状往往使遗产保护项目出现规划思维单一、考虑不够周全等问题,导致各环节冲突日益增多。公众作为历史遗产保护的最大受益者及最基层体验者,应该贯穿设计、决策、建设及后期管理等各个过程,这样既可以更全面地协调各方面需求,也能够将设计初衷与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继而产生积极的影响。规划企业及科研机构作为催化剂和调节器,首先应该根据城镇发展的策略及专业技术经验,将外界环境反馈的信息进行整合;其次可以结合具体项目本身的特点和情况做出初步计划,通过各界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进行协调、磋商,给项目做出综合方案;最后通过投标等公正公开的方式,筛选出具体执行方案的企业。政府在上述整个过程中不应该过多参与,只需要做好宏观的把控,为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即可。
作为日本京都传统建筑形式和文化传承载体的京町家是构成京都历史街道景观的基础,也是京都历史文化的象征。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町家却处于逐渐消失的状态,这种情况引起了当地政府及市民的殷切关注。近年来,町家的保护再生相关研究和工程实践,在市民团体和政府部门的共同推动下持续展开。町民们与行政之间签订协议,来决定辖区内建筑物的意匠、形态及用途,自己动手改造自己的生活环境 (图2,图3)。传统町家在经过修缮和内部设施改善后,不仅在居住时更加舒适宜人,改作其他功能时,也具有很强的适应性[5]222-234。政府行政机构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负责提供专业的技术确认并促进情报的交流传递,使公众共享情报信息,还使用了多种宣传手段,来实现市民、民间企业团体与政府的相互协作,更设立了专项基金用于町家保护活动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才的培养。业主、居住者、其他社区成员、相关领域专业人员、非政府组织及政府行政机构,共同建立了一个广泛的合作网络。它不仅保护了城市珍贵的历史文脉,而且通过创造性的再利用使之充满活力,为城市历史环境的可持续建设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町家”的保护改造过程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北京的“四合院”。1987年菊儿胡同被选定作为北京市旧城整治的试点,由吴良镛先生亲自操刀进行改造。吴良镛先生提出了“有机更新”的理论,很好地解决了老建筑和新建筑、新建筑和周围环境、建筑和城市规划的关系,创造了具有中国审美情趣的艺术空间形态[6]。菊儿胡同改造工程至今已有20年,然而在亟待展开的北京四合院改造再利用工作中,却并没有得到普及和推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外界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另一方面则是项目本身在设计阶段就已经存在的问题。2004年由日本放送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的师生组成了课题组,对菊儿胡同进行了调研。调研内容主要以居住者的角度设定,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家庭对住宅的面积,尤其是厨厕的面积不满意,还有房屋的采光和日照也被居民普遍诟病。现今菊儿胡同聚集了一大批喜欢北京的外国人在此居住,而原居民仅剩下三分之一。
图2 京都白梅料理旅馆
图3 白梅料理旅馆内部装潢
菊儿胡同的改造项目面对的是百姓,吴良镛先生对菊儿胡同改造设计的初衷是希望改善当地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但因为时代的局限性等原因,项目忽略了对住居动态性、可变性的考量,再加上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致使美好的设计初衷没有得到落实。四合院最具魅力的一部分是四合院居民的生活方式,它是八百年古都北京的市井文化载体[7]208(图4)。因此,失去这部分的菊儿胡同改造工程,只能算是阶段性的成果,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下一阶段的起点,汲取其中的经验教训,向最后的胜利继续迈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盘大棋,公众的参与、各学科之间跨界协作提供了专业领域技术支持,政府行政部门对各方面引导协调,将成为现代历史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展开的有效模式之一。
图4 上世纪70年代北京老胡同街景
目前,由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深度与广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应有的力度,导致遗产保护工作中人治色彩比较浓厚。又因为管理协调体制不完备、保护运行机制不顺畅、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而引起各管理机构间权责不清,文化遗产保护人才的培养任用存在诸多不足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全面展开,需要在完善保护法治体系的同时,健全保护体制机制。
现阶段,在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治体系方面,首先应该对现行法律中的有关条文,以可操作性为准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其次应该制定非国有文物保护机构有关遗产保护、管理、维修及产权置换办法等专题性法规、规章;最后需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的研究,并使其尽快从技术层面上升至国家法律、制度层面[8]。目标是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使文化遗产保护在各方面都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可参考,并且使法律法规间能够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完整、缜密且具有执行性的法治体系。对应的在健全地方保护体制机制方面,也应该分若干步骤进行。首先应该以整合各部门的遗产管理权限为目标,成立一个新的具有实际决策权和执行力的国家级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再根据保护目标的等级、类别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地方各级文化管理机构。其次应该积极构建政府、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在历史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协作管理模式,并且成立全国性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来协调这三方的关系,促成多学科融合的协作研究。最后应该建立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社会资金参与、开发经营资金反哺的资金平衡模式,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体系,还可以设立奖励机制,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活动与一系列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关联起来,鼓励和吸引有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
历史文化遗产涉及有形的景观形态和无形的场所精神等相当广泛的内容,因此在探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策略时,要求我们采用更广阔的规划视角,秉持更开放的思维模式,融合更广泛的专业学科。时至今日,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精神生活的满足成为了城镇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现代城镇规划要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开发建设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使两者走到同一平面,还需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利用”与“创新”,使两者形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并在这层关系中进行健康可持续的发展[9]。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公益性很强的事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这些资源仅凭政府分配无异于是杯水车薪,它需要包括公众、民间企业、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及政府行政机构等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法治将成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并行的重要保障,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1]张松,吴黎梅.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既存资源的合理开发[J].理想空间,2006(15):16-19.
[2]俞孔坚.景观:文化、生态与感知[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
[3]金田章裕.文化性景观[M].东京:日本彰国社,2012.
[4]俞慰刚.迈向卓越全球城市的多元功能载体与环境活力激发——以日本文化性景观再造的理论与实践为例[J].上海城市管理,2017(1):52-58.
[5]西村幸夫.再造魅力故乡——日本传统街区重生故事[M].王惠君,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6]陈蝶.菊儿胡同,摇曳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吴良镛整治北京胡同的成功范例[J].中国建设信息化,2004(11):28-31.
[7]阮仪三.古城留迹[M].台湾:台湾海峰出版社,1990.
[8]张松.日本历史景观保护相关法规制度的特征及其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9-58.
[9]张松.日本的历史城镇和传统街区保护实践[J].小城镇建设,2003(4):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