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现象探究

2018-04-09 08:25季司晨
中国市场 2018年11期
关键词:市场失灵农业保险

[摘 要]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由来已久,弱可保性和高赔付率都是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两种表现。21世纪初期出现的不完备法律理论主要探讨了法律的完善与实施效果的相关问题。文章尝试将不完备法律理论应用于解释与解决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问题。

[关键词]农业保险;不完备法律;市场失灵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1.112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失去了配置经济资源的能力或能力不足。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如果用自由经济市场制度即灵活价格来维持农业保险经营,则往往出现市场失灵。从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及其他农业保险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来看,若缺少政府公共财政的补贴,仅凭市场化运营,农业保险的经营将难以持续。

1 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表现

1.1 承保风险属弱可保风险

保险业中,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被称为可保风险。农业风险基本符合可保风险的要求,但农业风险一旦发生,一定区域内的农作物集中受灾,农业风险不能得到均匀分散,因此农业风险无法完全满足可保风险要件,属于弱可保风险。

1.2 市场化困难

农业风险发生频率高,一旦发生损失较大,且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问题严重,使农业保险的市场化面临重重困难。首先,高损失率对应高费率,而高费率会抑制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农业保险需求疲软。其次,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损失率上升,又导致保险费率上涨;保费上涨使低风险农户选择风险自担不再投保,进一步加重了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失衡,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问题日益凸显。

1.3 赔付率居高不下

保险领域中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某类保险产品的赔付率居高不下,致使保险人不愿提供此类产品。1985—2004年20年中,我国农业保险的简单赔付率的平均值高达87%,严重超出财产保险53%的平均水平,并且超过了保险界普遍认知的70%的盈亏临界点,导致我国几家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长期亏损,并接连退出市场。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约3.8亿元,与1992年的峰值相比缩减了60%。

2 何谓不完备法律理论

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以及未来发生事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合同不可能订立完备。而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全体国民必须遵守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无法预见未来发生的所有可能事项,所以法律将处于不断的修订和扩展中。社会变革的浪潮汹涌而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由它们带来的新生事物与行为都需要法律进行界定,这使得法律变得不可穷尽、不可停滞。同时,这一特点也导致法律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所以法律的不完备性是内在的。

2002年,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首先提出不完备法律理论。他们认为,当法律不完备时,仅分配原始的立法权和执法权是不够的,现有法律不能解决所有未来的案件,因此还需分配解释和发展现有法律并决定如何用之处理新案件的权力,即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可分配给法庭或监管者,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并使执法及时。

3 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现象中体现出的不完备法律

美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早。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美国的农业保险市场也出现了与我国当前面临的同样问题:市场失灵。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使农业保险得到发展,1938年,美国政府开始重视农业保险的制度体系建设,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农业保险的制度体系建设已基本成熟,并最终形成了当前非常完备的“政策性保险,商业性经营”的制度模式,行之有效的再保险计划、政府补贴和委托商业性公司经营等措施都被包含在内,有助于解决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等问题。以上过程中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即体现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中的思想,即法律应处于不断的修订和扩展中,使之逐渐趋于完备或者说是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与发展。

冯文丽(2004)认为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是制度供给匮乏,因而提出要完善制度供给,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体系,以纠正市场失灵的政策主张。迄今为止,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制度仍旧是空白。我国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缺少整体性的规则与制度,尤其是缺乏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律或农业保险实施条例 (朱俊生等,2009)。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中,操作层面缺乏明确的约束与规范,农业保险的许多问题出现法律真空,从而造成操作层面的不规范,严重削弱了农业保险的效果 (冯文丽,2008)。

为了缓解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我国政府也做出了一些制度变迁方面的努力:2004年之前,我国针对农业保险开展了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起,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2007年进行全面试点。财政补贴对于解决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问题大有裨益,仅从赔付率一项来说,2005—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简单赔付率的平均值约为60%,大大低于1985—2004年的87%,有效缓解了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无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问题。

4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缓解农业保险中不完备法律问题的政策建议

4.1 填补农业保险立法制度的空白

制度经济学认为,对于某种制度安排、制度框架和制度创新的空间来说,节省交易成本与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紧密相关,同样的,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符合这一安排。鉴于农业保险仅凭市场化的运营无法正常发挥它对农业的支持作用,以及农业保险对政策保护与支持的高依赖性,我国政府必须改变农业保险制度缺失的现状,制定完善可行、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条例,来改善农业保险中供求双方的关系,缓解市场失灵。

4.2 分地区制定针对性的补贴政策,明确补贴方式

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一直存在,经济、农业技术水平、农民的保险意识等农业保险相关因素差异较大,且施行国家与地方分开征收税负的税收制度。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还应该根据各省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与地方政府一定的政策自由度,使他們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实施的细化工作。根据各地区不同的财政情况,由国家、地方两级财政根据不同的比例承担对农户投保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同时还应该明确补贴方式,例如拟定重点补贴目录,使农民旱涝保收,不再有后顾之忧。

4.3 创新监管者的执法方式,提升监管者的执法力度与效果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即使立法者不断完善立法,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不能解决与适用所有的未来案件。所以在前述两种依靠立法与制定政策补助方式以外,还要在现行的大陆法系体系下,探索创新的执法方式,分配有效的执法范围,以形成有效的威慑预期并使执法及时生效,抑制随着时代发展而越来越多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农业保险领域内,保险监管者如保监会要探索新的执法方式与有效又不过激的执法范围,以缓解和限制农业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监管并不仅仅针对保险人一方,针对被保险人,也要通过科技或其他方式实现有效的监管,来维持农业保险市场的正常与稳健运行,缓解市场失灵现象。

总之,监管者与政府应针对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的立法及政策制定,探索新的监管与执法方式,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有效性,通过宣传教育与政策支持提升农民的保险意识,缓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对保障农民利益与农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韧.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优化路径探析[J].经济经纬,2009(7).

[2]吴靖.不完备法律理论趋于完备的经济学思考[J].经济论坛,2011(1).

[3]王韧.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D].北京:北京工商大学,2009.

[4]冯文丽.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与制度供给[J].金融研究,2004(4).

[5]曾杰.发展农业保险促进农村经济良性发展[J].中国市场,2017(22).

[作者简介]季司晨(1993—),女,河南平顶山人,金融学院保险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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