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思考及建议

2018-04-08 09:09黄萍
魅力中国 2018年51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黄萍

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征管方面的核心优势,实现税费“同征同管”。但改革方案尚未明确是采取“税务代征”还是“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建议构建科学治理模式,有策略地逐步推进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税务部门

一、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改革背景

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幸福感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的老龄化加速,社会保险支出的规模逐步增加,社保费的征缴便成为社会保障工作关注的重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可分为核定和征收两大部分,具体包括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缴费记录及确认、稽核、清欠等环节。

目前国内外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研究表明,不同国家的不同阶段及其不同的国情所选择的征收主体是不同的。主要的征收主体有: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及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自治机构。德国和美国已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科学的缴费激励机制、健全的信息系统和完善的监督机制,采用哪种征收主体皆可保证征收效率。我国实行的是“双主体”下的三种征收模式,只有少数研究支持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更多的研究是支持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即便是不支持税务征收的研究,也并不否认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而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存在担忧,认为即使由税务部门征收也无法解决。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存在逃费、欠费现象,导致征缴率低。据2012—2016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2至2016年间,基金征收收入增幅连续5年低于支出增幅,其中,社保费基金收入增加1.74倍,而支出增加了2.01倍。如何实现社保基金的稳定运转,国务院发布的改革方案明确,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社保法》)的规定,社保费的征收职责授权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目前我国有21个省市是税务机关征收,12个省是社保经办机构部门征收。目前的征收模式存在较大争议,亟待统一。河北和青海仅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的,有的省份仅征收单位参保人的社保费,黑龙江仅对特定行业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在21个由税务征收社保费的省市中,只有广东、福建、厦门、浙江、辽宁等实行全责征收。

“社保核定,地税征收”的税务非全责征缴模式难以辨别责任主体,双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沟通协调成本增加,且服务水平下降。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可以掌握收入征收和参保信息两个领域的信息,进而为社保统筹层次的提升奠定了基础。税务部门的征管条件优越,具备专业的征收机构和征管方法,征收更具有强制性。加之税务部门具备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拥有全面完整的纳税人和自然人信息库,和一批具有丰富征收经验的税务工作人员,能够显著降低征收社保费的边际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当然,这也是推进社保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保基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只有综合改善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困难,提高征缴效率,让更大范围的人群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提高人民幸福指数。

三、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建议

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征管模式。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从参保登记到征缴均由税务部门进行把控。现行的“五证合一”模式,要求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也要进行社保登记,利用税务机构所掌握的现有企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税务登记等信息,建立税费缴费增减变化情况数据库,进而掌握社保费的实际及潜在费源。同时,加强外部监管,由财政进行统筹,社保负责支出,审计等部门进行公共监督,建立“税务征收、财政统筹、社保支出、公共监督”的治理模式,这就要求加快构建信息化共享平台,使税务、财政、社保三方的信息实现交换和共享,建立三者数据间严密的逻辑和对应关系,实现社保、财政、地税三方数据实时对账。最后,共同完善征收细则,明确缴费期限等,征收完成后应将相关信息实时推送至社保部门。同时,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逃费、欠费行为进行追缴和处罚。

其次,应当有步骤、有计划的逐步推进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涉及单位缴费的社保险费用的,应尽快落实由税务全责征收。自愿参保的居民类社会保险项目,在过渡期可由各省具体规定,逐步向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过渡。以省为单位,综合考虑当前的社保费征收模式,成梯队地给定截止时间,使其有顺序向税务全责征收模式过渡。

再者,需加强社保征收的服务水平。应当将社保费服务全面纳入电子税务局,缴费人可用统一通行证登陆电子税务局,查询在线申请、处罚信息、清欠计划等信息,以準税收的模式进行申报征收社保费。申请退还多缴社保费的,可以按照退税程序办理,推动社保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并将“12366 在线咨询”热线对社保服务费开放,提高服务效果。还可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缴费通道,包括“支付宝”“微信”第三方支付手段,开通移动端缴费渠道,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最后,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社保政策学习和培训,举办相关专项行动,成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保政策学习方案,并监督实施,达到集体提升对社保政策的理解的目的。同时,社保部门应当为税务部门提供社保政策学习帮助。

参考文献:

[1]汪德华.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改革必要性与推进建议[J].学习与探索,2018(7)

[2]夏磊,王倩,李艾莉.基于地税非全责征收模式的社保费征管现状及改革研究——以淮安市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践为例[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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