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探析

2018-04-03 12:55:21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绩效评价辅导员考核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 盘锦 124000)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明确指出:“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它为高职院校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提供了制度参考,也为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提供了制度保障。辅导员作为高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其工作绩效直接关系高职院校德育目标能否最终实现,对学校的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通过构建操作性强的科学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公开、公平、科学、高效地评价,已日益成为高职院校关注的热点问题。

1.构建高职院校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的意义

建设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辅导员队伍,必须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体系。

1.1 明晰职责要求的重要手段

评价体系基本覆盖辅导员工作的全部内涵,反映了辅导员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它既是考核评价的制度依据,更对辅导员常规管理工作带有指导性意义。通过构建评价体系,有利于帮助辅导员明确工作内容及重点,明确自身职责范围,认真计划任务,研究方法手段,检查教育效果,做到巩固优势,弥补不足、逐项达标、能力优化,形成责任明确、职能清晰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局面。

1.2 优化辅导员队伍的有力保障

辅导员工作是一门科学,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突发性等特点。对于辅导员来说,应对照绩效评价体系中的评价标准查找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评价指标的确立及权重的分配,参照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等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益的综合型人才的标准,打造自身形象,锤炼个人能力。积极培养与优化紧跟学生的发展成才需要且“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辅导员队伍,使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使“高进、严管、精育、优出”成为常态,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

1.3 优化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

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体系,能够为高职院校客观及时全面地掌握辅导员的综合素质、个人能力和工作成效等情况提供参考依据。对辅导员工作绩效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检验、衡量,把评价结果作为辅导员奖励、提升职务、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能够为优化辅导员管理工作奠定基础。通过评价考核,辅导员可通过自我总结、横向比较,找准努力方向,积累提拨奖励的机会;高职院校便于结合辅导员考核评价中反馈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人事培训,从而进一步实现辅导员队伍的科学化管理。

2.高职院校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的现状

当前,梳理高职院校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现状时,我们不难发现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评价主体过于单一

在工作绩效评价过程中,考核评价主体的选择过于随意,要么主体是高职院校职能部门的领导,要么主体是作为工作对象的学生,而和辅导员工作密切相关的院系领导、专业教师、辅导员同行、学生工作部却没能被吸纳到评价主体中来,评价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很难实现。

2.2 评价指标不科学

在研究制定评价指标时,一般事先会对辅导员工作做以期望评估,也就是评估优秀职称的辅导员综合素质、个人能力及工作效果等的最理想状态,并在期望评估结果的基础之上,制定辅导员工作绩效各类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越科学越能真实反映辅导员的工作绩效,反之,会对辅导员实际工作造成很大影响。评价指标如果从内容设置角度来说过细过杂,会扼制辅导员的创新能力和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如果指标设置不分主次,没有突出关键指标,容易导致辅导员工作面面俱到而毫无重点、亮点、特点。加之,评价指标沿用多年,没有结合辅导员工作的新变化及时加以更新,致使评价机制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2.3 评价方式不合理

许多高职院校倾向于在学期末或年底两个时间节点集中对辅导员全年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轻视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跟踪考核评价,评价过程中通常存在重局部轻整体、凭印象评价打分等现象。比如通过学生早操和晚自习的出勤率、学生的考试成绩、开展的学生活动数量、就业率等方面或某一方面对辅导员进行评定打分,较少对辅导员日常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等进行客观评价,使工作重心发生偏移。

2.4 评价结果反馈不及时

高职院校在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评价的过程中,离不开组织层面上的严格把关,但评价结果却时常处于反馈不及时、内容过于简单等困境。有些高职院校通常为了完成学生工作总结,不得不开展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工作以此来收集相关数据和文字材料,存在着为评价而评价的功利心理,导致评价结果反馈不及时,评价结果对辅导员的警示激励和教育引导作用也因此被大大削弱。

3.高职院校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对策

高职院校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可尝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构建。

3.1 确定多元的评价主体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指出: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因此,为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高考核评价的可行性,应该选择与辅导员利益直接相关的考核主体,也就是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同行、学生及辅导员个人这五个评价主体共同参与评价活动,避免单一评价主体容易犯的主观性过强或看问题片面等错误,最大限度地使评价结果趋于真实有效。

3.2 选择科学的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是进行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辅导员的工作具有复杂性等特点,表现在工作实施的创新性、工作效果的不确定性、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工作角色的多变性等。在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和群众特点,选择科学的评价指标,使评价体系的构建更趋于合理。

3.3 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法

实施方法直接影响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目标能否实现,以及考核评价工作的实际效果,是体现考核评价原则的有效载体。科学合理的评价结果的最终获得,离不开两个“相结合”,即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同时,也离不开对辅导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立体式评价。实施方法越合理,越接近客观事实,越有助于洞悉辅导员工作及个人素质与能力的整体概况。

3.4 合理运用评价结果

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考核评价这一手段达到提升辅导员综合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实效性的目的。为此,评价结果一经取得,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评价的辅导员,帮助对其对现有的优势、不足尽量形成清晰一致的认识,进一步促进辅导员确立自我发展的目标和未来职业发展方向。其次,重视发挥评价结果的激励功能,将评价结果与辅导员的岗位津贴、晋职晋级、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相挂钩,与薪酬调整和奖金分配相结合,激励先进、督促后进,从根本上促进高职院校总体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总之,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不仅需要确定多元的评价主体、选择科学的评价指标、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法、合理运用评价结果,而且评价体系潜在的杠杆功能和导向功能也应该被充分挖掘出来。在评价体系基础之上,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晋升制度、薪酬体系、培训计划等,激发辅导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从而不断提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使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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