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白酒消费税税制改革探究

2018-04-03 11:30□陈
山西农经 2018年17期
关键词:酒厂税款消费税

□陈 豪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0054)

1 我国现行白酒消费税税制的问题

1.1 征税环节太靠前

白酒消费税征税环节太靠前,无法有效控制白酒的市场价格。在目前白酒市场上,白酒销售价格走势存在明显分化。一方面,以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等为首的高端白酒价格不断上升。这些高端白酒在出厂时价格较低,在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被层层加价,涨价幅度大于50%。另一方面,中低端白酒的销售价格不断下降。目前白酒是某些经济落后地方的支柱型产业,由于GDP、税收、就业增长点等原因,地乡政府大量鼓励中低端白酒生产,出现了产能过剩的情况。中低端白酒同质化严重,为了抢夺市场只能大打促销。对白酒流通阶段出现的价格疯狂上涨或非理性打折促销战,现行白酒消费税税制都不能起到控制作用。

1.2 税率设置太单一

根据目前的白酒消费税税制,国家对白酒税目没有进行区分,只要是白酒都是20%的比例税率加上0.5元/500 g或每0.5元/500 mL的定额税率。消费税除了增加国家财政税收以外,还应该起到引导公民合理消费以及调节公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单一的消费税税率无法起到引导合理消费的作用。同样,现行消费税税制也没有对高端白酒和中低端白酒的纳税进行区分。税收负担的累退性意味着中低收入人群的整体税收负担将会高于高收入人群的整体税收负担,白酒消费税无法有效起到正向调节公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1.3 税收征管制度不合理

按照目前消费税制度,白酒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税局系统进行征收管理。白酒的酿制除了对水质和原料的品质有较高的要求外,还对自然环境有一定的要求,酒厂大多建在具有阴冷潮湿的土壤气候环境和丰富的微生物资源的偏远山区。酒厂众多且位置偏僻,白酒消费税的征收存在很大的困难。另外,各地还存在着大量财务不规范甚至是无证经营的非法酒作坊,偷逃税款的情况也很严重。

2 针对我国白酒消费税税制改革的建议

2.1 保持生产环节征税,将征税环节扩展到流通环节

生产环节的征税情况大体上可以保持不变,但要将消费税收缴纳入加入到增值税的链条体系中。生产环节依然以白酒出厂价为计税基础,由白酒企业承担这部分税款。在市场流通环节,按照增值额部分计算流通环节的消费税,由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共同承担这增值部分的消费税税款。在流通环节征税会导致白酒价格的上涨,对于高端白酒而言,批发商和零售商为了转移税款负担将会继续涨价,但是高端白酒需求价格弹性较大,价格上涨导致需求量下降,又会迫使高端市场白酒销售价的下降,最后市场价格到达合理水平;对中低端白酒而言,由于总消费税税款的增加,迫使酒厂放弃价格战,走上兼并壮大、研发创新、品牌化的发展道路。通过白酒市场价格全面上涨,还可以引导消费者适量饮酒。

2.2 合理优化税目税率,适当降低从量定额税率

对于高度白酒和低白度酒的划分,应该采用行业普遍接受的40%为标准,即小于40%的白酒为低度白酒,40%及以上的为高度白酒。具体税率调整可以是低度白酒的比例税率为18%,而高度白酒的比例税率继续保持20%。对低度白酒实施2%的税收优惠会减少税款,但能够起到更好地引导合理消费的作用。白酒消费税中的从量定额消费税不应该完全取消,但是可以适当减少。将0.5元的标准降低到0.3元,能够为白酒生产企业进行适当减负,也能平衡流通环节税负上涨对白酒行业整体的冲击,一定程度上保持白酒销售价格的稳定。

2.3 修改白酒税收征管制度,调整白酒税收收入划分

国家税务局可以委托地方税务局对白酒消费税代为征收管理,将白酒消费税由中央税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往因为白酒消费税是国税局系统征收且收入都为中央收入,地方地府和地方税务部门对白酒消费税收缴的积极性不高。这导致了白酒消费税税额未能足额征收。地方政府对于小酒厂、小作坊的偷逃消费税税款行为也没有有效监督。“营改增”之后,地方税务局的工作量相对变小,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也将变少。将白酒消费税改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并将白酒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有利于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白酒消费税收入划分比例,应该根据不同省份和不同时期做出动态调整,让白酒消费税起到调整税收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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