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亮 孙慧英 赵武娟 王 玺 李敏生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 山西 太原 03000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后所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主体分为双方,即承包方和发包方。承包方有两类: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外的经营主体,可以是任何个人、家庭或其他组织和单位,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不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当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方的权利有对承包地的使用权、收益获取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处置权、流转权、补偿权等[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经大部分成员同意,程序合法。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制和农业用地性质“三个不变”的基础上,将农业用地使用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让渡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一种经济行为,本质上是农户对其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托管、反租倒包等[1]。
应该以平等、自愿、有偿、优先为原则。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维持不变。流转期限受限制,应以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为限。受让方资格限制,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能力,这也是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因所在。
承包方是流转主体,拥有是否流转以及选择何种流转方式的权利。流转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即转让方应是承包方,而不是发包方。发包方要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有获得流转收益的权利。
2.4.1 有利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交易,使土地由零星分散聚集成大块集中,形成规模效应,便于机械化操作,农业新技术的集成运用以及采用更加科学先进的农田管理方法成为可能,进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节约型技术的发展[3]。
2.4.2 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农业生产向某些产业集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解决小农业与大市场的矛盾。利用区域资源优势,通过加工企业和销售市场的带动,促进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例如山西吕梁山一带,以核桃、枣等干果和杂粮为主要农产品的区域,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按照农产品种类分区划片,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打造主导优势产业群。
2.4.3 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对于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种服务,由专业的农业服务公司提供,适度规模经营的种植大户或者农业企业专心种田,使得各种生产要素配置最优。比如中国首家现代农业服务平台“金丰公社”,组织和整合全球农业资源,为中国农户提供全方位的农业服务[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0.23亿hm2,是2008年的3.1倍,流转比例达到26%,比2008年提高17.1个百分点。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年扩大,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比例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6%[5]。农村土地流转分布不均,沿海地区流转速度快、规模大,内陆地区流转速度慢、规模小,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灵活。从原来的转包、出租变成现在的出租、入股、反租倒包等。流转对象多元化,土地流转呈现出向种植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及专业合作社集中的趋势,而这些大企业往往是大集团的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作为产业链的末端,利用相对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为深加工提供农业原材料[6]。
在肯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对我国农业经济改造发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如流转过程中导致农民合法权益受损,流转后的土地挪作非农用地,盲目流转土地过多,融资困难,导致农业生产投入不足,粗放经营,违反集约经营的原则。流转合同不规范、流转程序不合法导致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困难等[7]。
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指出“20世纪下半叶,20亿农民站在工业文明的入口处,他们的何去何从成为社会科学重要的研究课题”[8]。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扩大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民面对工业文明的到来不再彷徨,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