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纠纷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

2018-04-03 08:38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管辖权纠纷法院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3)

0.引言

互联网已经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技术,它成为影响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已成为影响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电子商务也面临越来越多的纠纷。因为依托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纠纷对传统民事诉讼管辖权提出的挑战,因此如何完善解决电子商务诉纠纷已经成为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需要攻克的难题。 本文旨在讨论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权。

1.电子商务以及诉讼管辖问题的提出

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指的是人们通过互联网完成贸易的行为模式,也就是说通过互联网确定交易对象并完成签约。支付甚至交付等整个一系列贸易行为。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由两种形式组成,分别是直接电子商务形式以及间接式电子商务形式。前者顾名思义即通过电子手段实现整个交易过程,而且最终的产品也是通过数据形式进行发送,主要适用于电子类商品的交易;后者间接电子交易模式,比如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所应用的模式,买家通过挑选订购并利用电子信息方式进行付款,再由卖家通过传统的快递邮件形式将实体货物发送给买家。

1.2 电子商务纠纷

1.2.1 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根据电子商务纠纷的不同对象,可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这两类。合同纠纷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就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生效、履行、变更以及终止和解释等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其主要争议内容在于当事双方主体对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以及变更和终止等行为所在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相悖。侵权纠纷是指违反民事责任的民事和商事行为,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互联网本身特性,极其容易发生传播虚假信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的问题,甚至于还会出现窃取商业机密、黑客入侵等等一系列侵权事件,另外还包括虚假产品质量侵权案件等等。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都很容易发生,但这两者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合同纠纷主要属于财产纠纷,而侵权纠纷既包括财产纠纷,也包括非财产纠纷,比如名誉权侵权等等方面的纠纷。另外,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具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之处比如在构成方面、赔偿范围上以及免责条件等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因此两者不适用于用一样的管辖制度来处理。

1.2.2 国内纠纷和涉外纠纷

电子商务在民商事领域的管辖权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方面。另外为了便于处理纠纷,通常以色是否涉外进行分类,还可以分为国内纠纷和涉外纠纷。国内纠纷简单明了,即电子商务纠纷中不涉外的纠纷。而涉外纠纷也叫做国际纠纷,主要可以可以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判断是否属于涉外纠纷,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非我国国籍人且在我国提起的诉讼,在我国提起的涉及到国外法律的变化的诉讼,经我国法院判决之后但由于当事人的财产处于国外,需要国外法院配合的诉讼,符合这三者之一的即属于涉外纠纷。

1.3 电子商务诉讼管辖权的提出

电子商务是大数据经济时代全球化的重要标志,在电子商务中卖家采用直接电子商务方式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品或者采用间接电子商务形式销售实体商品。这种基于互联网全球化的电子商务是21世纪商务交易模式的一种必然演进趋势,但与此同时也是因为互联网的特性,是的这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纠纷不断,往往涉及国际因素。因此,当事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对于纠纷解决作用越来越不明显,而现如今我国乃至于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纠纷的处理并不能令人满意,需要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统一电子商务领域的诉讼实体规范,明确电子商务诉讼管辖权,这样不仅是解决电子商务纠纷诉讼的先决条件,也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2.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挑战

2.1 传统管辖权的地域性与网络的无边界性存在冲突

国内目前的民事商务管辖制度提供的管辖权依据通常包括居住地、财产、行为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司法管区具有相同的特点,即是具有固定的地点,可以通过具体的时间和空间进行确定,通常而且与所在地管辖法院具有一定的联系,方便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在电子商务纠纷中,要想在网络中确定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点是十分困难的,尤其是一些大型国际网站,他们的服务器遍布整个世界,而且传输过程中的信息会经过很多网络服务器进行中转,最终在用户的电脑中显示。因此一旦发生电子商务纠纷想要确定究竟上哪一个服务器终端为涉及纠纷服务器几乎无法甄别,另外并不是所有的网络服务器都与侵权行为相关。所以说,因为互联网络的这些特征不同于传统司法地域特征,其对民事诉讼管辖理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互联网络中,不存在网络边界,人们不能为像现实世界一样按照时间和空间进行地点的确认。全球化的网络使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几乎不可能找到一个稳定的因素作为管辖权的管辖依据,因此传统的民事管辖权无法适用,即便上通过其他手段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期其最终结果也并没有什么合理性。这是因为对于法院而言,某一法院是否对某一网络空间具有管辖权或者是某一部分具有管辖权又是必须要确定的问题;让前文已经叙述由于互联网的特性根本无法正确甄别确切的网址对应地点,以至于无法确定司法管辖区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情况下只能行使模糊的管辖权,一旦发生电子商务纠纷就目前而言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协调好纠纷。现如今的民事诉讼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但是电子商务的交易无时无刻不在进行,而且其必然上现在也是将来的交易趋势,法律对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更是无从避免。鉴于目前传统管辖权的地域性与网络的无边界性存在冲突,有必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纠纷管辖区域的研究。

2.2 电子商务使法院选择出现矛盾和冲突

在传统的商务民事纠纷处理中,当当事人因为某些纠纷而到法院进行起诉时,会出现有多个法院对该纠纷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不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些法院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因此,原告当事人必然会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这也就是所谓的挑选法院。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挑选法院是完全可以的,并不会被禁止。但是,当民商事纠纷一旦发展成为电子商务纠纷,因为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而且由于其信息流向不确定性其所造成的影响可能遍布整个国家甚至于全球,因此就使得原告挑选法院的现象变为常态,从而造成所有电子商务纠纷的原告都选择有利于其利益的法院的现象,使得管辖权的规定成为一张废纸,这就完全违背了原有的司法制度的法律要求,造成愈演愈烈的矛盾和冲突。

3.完善我国电子商务诉讼管辖的策略

3.1 合法并广泛的适用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体现出了自治原则,其指的是处理在民商事纠纷之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所发生的纠纷的管辖法院。通过协议管辖可以减小管辖权的冲突,与此同时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一种公平和正义的体现,审判结果也更容易达成一致。笔者认为这里的协议管辖权应该扩大到电子商务纠纷之中,这将更有利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然而实际上在协议管辖范围内的用户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这是由于在现如今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用户无法直接与对方进行直接的沟通与协商,对于对方关于管辖权的内容的不满或者异议更是无从谈起。举个例子,如果在网络平台如当当网上购买书籍,该平台就有一条笔者十分不认可的条约,其中写道和当当网之间的契约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所有的争端将诉诸于当当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这里可以具体展开阐述下,当当网所在地法院位于北京,假若买家位于福建,这么远的距离如何让买家去诉讼。笔者认为这一类的条款明显侵害了买家的权益,应该予以规范或者禁止,以防止卖家罔顾买家利益于不顾造成买家权益被侵害的行为发生。这样通过合法并广泛的适用协议管辖,充分保障广大买家的利益。

3.2 考虑技术可行性

通过明确管辖权能够有效和及时地解决商务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由于电子商务通过使用互联网技术,与其有关的举证、质证都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相关,因此法院对电子商务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以便能够核查案件的事实,并动员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进行查证。现如今,我国的对于电子商务互联网技术的取证还存在一定的技术瓶颈,所以在对于电子商务管辖权的确定时,相关法院必须将能否应对技术问题考虑在内,即必须考虑技术的可行性。比如说,可以在审级上予以限制,某些发达城市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周边一审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时,充分考虑技术的可行性,从而能够更加方便及时解决电子商务纠纷。

3.3 注意防范管辖权法律风险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虽然现如今的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立法还不够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者以及相关机构也应该在电子商务纠纷中尽可能采取措施以减小或者防止管辖法律风险。笔者认为首先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充分认证,这是因为现如今的网络允许匿名形式的存在,在进行交易时必须要充分对对方的身份信息予以认证,这是因为一旦出现无法正确认证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那么即便能够确认某一法院具有管辖权,该法院也会因为没有明确的当事人身份而予以拒绝管辖。所以说,在电子商务交易时,不能轻易相信对方网络上的信息,必须要明确其身份信息,具体的方法有很多,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就是CA认证方式;该种认证方式信息比较可靠,但是其成本也很高,基于此,除非是大金额数目的网络交易,但情况下,人们不太愿意使用CA认证方式。另外一些地区或者城市对于电子商务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比如经营性网站登录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制度就是一种很好的实践探究方式。与此同时,在电子商务交易签订合同时,买家需要对包装合同进行仔细甄别,一定要认真阅读其合同条款,因为一旦接受合同,那么合同即时生效,其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应。另外对于卖家而言,虽然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商务交易遍布全球,但是要想在全球范围内符合应诉的成本的成本是绝不多数卖家无法承受的,所以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首先认真选择其主要主要客户群体,充分评估地区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以及互联网规范和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笔者建议在法律风险特别高的地区,可以使用过滤软件或其他技术来屏蔽这些地区的网络用户的购买行为,或者即便进行交易也要慎重考虑。除此以外,对于一些单纯只提供浏览资料广告的网站不太容易受到多个管辖权的约束;但是一些专业级别的网站,比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就面临多个管辖权的威胁风险,这是因为各地法院会以发生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所在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再抑或是交易人的所在地等等为由介入到管辖权中,所以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对此做好应对工作,以便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4.结束语

经济全球化是二十一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方式,也改变商务交易的方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给商务交易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目前国内乃至国际上的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跟不上其发展速度,从而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重点加强了电子商务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的研究,与此同时笔者也期望我国能够进一步加强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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