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中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及策略探析

2018-04-03 08:12佘力焓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一带

○ 佘力焓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是我国在2015年提出的重要行动计划。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美好愿景将历史和现实联系起来,将中国古代与亚非欧国家和地区的互通有无与当今中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友好经贸往来结合起来,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带一路”倡议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在推进建设过程中,我国面临着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文化。在拓宽贸易领域、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推动新兴产业合作、优化产业链分工布局、加强科技合作等方面,知识产权的规则构建和战略布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影响到“一带一路”倡议的整体建设。

一、研究现状

2013年9月和10月,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倡议相继提出,随后,《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全面展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1]29“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的探索是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应有之意,与创新紧密相连,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正确判断和有效利用是科技政策制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内,关于“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研究,学界的讨论并不多见,目前的研究主要是“一带一路”的宏观战略层面,[2]尤其对于中亚国家[3-4]。中国学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析,有的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展开论述,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利益平衡的机制;[5]有的从影响机制的角度进行研究,分析不均质的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复杂度的影响程度及作用机理。[6]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和融资途径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7]有的学者研究了国际化行为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指出高技术行业企业的进口行为能显著促进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低技术行业中参与出口行为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8]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果。[9]目前,已有学者提出在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上的经济合作中亟需知识产权保障先行。[10]当前,“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怎样,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需要,目前尚无研究结论。这表明目前我国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持续跟进不够,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缺乏充分的研究,亟需对“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更深刻的认识,从而找寻中国进行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在国外,学者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从许多不同的角度展开,全球化的发展影响到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在国际化的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显。[11]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科技发展联系,[12]进一步阐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激励机制成效之间的关系,[13]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紧密相连,[14-16]并从具体的产业对科技政策的制定进行研究。[17-18]中亚地域一直是各国政策关注的焦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政策、[19]资源环境、经济安全研究关联。在中亚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主要是伴随经济贸易领域的研究开展,基于这部分地区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也有从地域及文化的角度来阐述“大中亚”的知识产权战略思想,[20]512使中亚、南亚、东南亚地区成为共同的经济市场,形成区域性的经济良性循环,并将这一地区融入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之中,知识产权保护更多是体现了经济发展的要求。[21]同时,有学者对中国在中亚地区进行的能源政策进行了评述,[22]考虑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利益维护的问题,从心理层面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23]

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现有研究,国外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研究内容探讨范围比较广泛,其中已经有研究涉及中亚等丝绸之路国家;国内学者对于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了解相对全面,但是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比较缺乏,尤其是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知识产权科技政策的研究比较少。国内外学者近几年来展开对于丝绸之路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丝绸之路建设客观上促发了技术投资和贸易与知识产权政策的矛盾,而解决矛盾的焦点越来越集中到“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考察,并据此制定出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和科技政策。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贯穿亚欧非大陆,从国际的大环境中观察,目前“一带一路”的两端是当今国际经济最活跃的两个主引擎:欧盟和环太平洋经济带,中间的国家处于两个引擎之间的“塌陷地带”[24]。当前,通过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结构、商标和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诉讼案例、所参与的知识产权国际协作制度的类型和数量、知识产权国际协作途径在本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等可以将“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水平区分为不同层次。比如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处于萌芽期的国家柬埔寨、孟加拉;具有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但收效甚微的国家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具备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体系且具有现实功能的国家土耳其、马来西亚;国内知识产权政策及法律较为完善且国际协作广泛的国家沙特,等等。对于此代表性的国家,分述如下*如无特殊说明,文中数据均来自于“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负责人会议演讲资料,详情见http://news.tongji.edu.cn/classid-15-newsid-46821-t-show.html.:

(一)具有基本知识产权需求的农业国家

作为农业为基础的国家,柬埔寨的工业并不发达,其农产品主要出口国是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其本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关注不多,专利制度在该国并未有足够的重视,虽然制定了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但至今没有一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其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商标,不是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对外知识产权合作的渠道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双边贸易协定,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和中国。

孟加拉国80%以上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政府对知识产权同样关注不足。其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源自英国殖民时期,专利法制定于1911年,后来在1933年增订了专利法规则,两部法律一直沿用至今,也就是说,孟加拉在1971年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独立后,国家对旧有法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或重新颁定,但专利法几乎被忽视,原有的专利法形同虚设。1912年的版权法和1940年的商标法分别在2000年和2009年进行了重新修订,著作权和商标权在该国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本国的专利申请主要来自国外,而商标申请主要来自国内。目前对外合作的渠道主要是通过TRIPS和GATT等贸易协定,同时,也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IPO的成员国,暂时没有参加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二)初步加入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国家

格鲁吉亚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议定、TRIPS、海牙协定的成员国,但并未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哈萨克斯坦是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2014年来自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为7件,实用新型申请为6件,外观设计申请为6件,商标申请为57件。长期以来,中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战略集中关注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中亚地区的国家进行经贸往来时,较少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在此之前,中国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往来的数量少,产业层次不高,企业没有过多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布局。

(三)国内具有较为完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家

土耳其国内有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覆盖专利、商标和设计,是WTO和TRIPS的成员国,加入EPC和WIPO。土耳其专利局成立于1994年,是科学、工业和技术部下属的专门机构,拥有432名雇员,其中包含60名专利审查员和120名商标审查员,参加了13个知识产权国际协议。土耳其专利局提供有效而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确保本国的科技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并致力于成为世界上领先的知识产权机构。同时根据本国的发展情况制定了设计战略、地理标志战略,并且在2015年提出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制定计划。搭建技术转移平台,设立专利许可池,发布专利合作者信息,出版刊物,定期公布数据,并为专利技术的商业运行寻求资助。

马来西亚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经过1983年、1990年和2003年三次的改革,形成了马来西亚知识产权联盟(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总计雇员425人,其中专利工作人员110人,商标工作人员104人,工业设计工作人员17日,版权工作人员11人,其他工作人员183人。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整,主要有2002年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合作法案(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 Act),2000年的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法案和地理标志法案,1996年的工业设计法案,1987年的版权法,1983年的专利法和1976年的商标法。其中比较有特点的知识产权措施是建立马来西亚遗传资源数据库,为国家生物资源的多样性提供保护,避免授予不当的专利,为专利审查员提供技术支持。在国际合作方面,马来西亚是WIPO的成员国,参与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PCT、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等等。

(四)国际协作和国内知识产权体制全面建设的国家

沙特阿拉伯专利局成立于1982年,在2013年成为PCT和PLT的成员国。机构员工有90人,其中高级管理层有10人,审查员40人,助理审查员5人,专利信息专员4人,法律工作人员5人,客户服务人员6人,行政工作人员20人。40位审查员中,10人具有硕士学历,30人具有本科学历。从2010年到2014年,在沙特提交专利申请最多的是沙特本国申请人,共计1851件,占总申请量的40%;其次是来自美国的申请849件,占18%;中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排名第10位,为78件,约占全部申请的2%。自2003年到2012年,沙特阿拉伯国内专利申请量年平均上升25%。在国际合作方面,目前已经建立合作关系的有GCC专利局,*The GCC Patent Office (GCCPO) is a regional patent office based in Riyadh, Saudi Arabia, within the Secretariat General of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 It was established in 1992 and began operations in 1998. The GCC Patent Office grants patents valid in all GCC member states. The first GCC patent was granted in 2002.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摩洛哥工业与商业产权局(Moroccan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Property Office);正在商谈建立国际合作关系的有EPO,塔吉克斯坦的国家专利信息中心和韩国知识产权局等。同时,积极参与了WIPO组织的多项国际合作项目。

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并不均衡。对于以农业发展为主的国家而言,并不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在本国的制度建立和保护,多数国家没有加入PCT等条约;一些发展中的大国比较注重本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建立,并积极参与国际协作。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历来是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依据。无论是在中国还是“一带一路”国家,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对于国际组织还是民间组织,无论是对于私人机构还是公共部门,知识产权制度都正在成为一种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合作的重要问题。应该看到,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已经成为热点问题,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也时有发生。通过知识产权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可以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对话和国际合作不断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向既要履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也要符合本国国情的方向发展。

三、“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方式

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以及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其一,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双边合作,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

政府应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知识产权的合作方案,双边合作能使签约国家将知识产权问题更为集中地得到处理。国家各个部委之间可以研究“一带一路”中的知识产权合作和保护的议题,制定相关的合作备忘录。知识产权的合作备忘录能使双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得到协调和统一,在未来的全球专利一体化建设中减少彼此合作的摩擦,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资监管和知识产权执法等行政法律方面。比如,在技术贸易的纠纷中,通过双边协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协议双方就违反合作模式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例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技术投资监管不严或知识产权执法不到位等行政行为,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得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其二,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协作的相关公约,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输入和输出的协调途径。

承认法律多元体系下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合作表现之一是构建并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可以预见,如果仅仅依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本身的途径来进行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则容易发生途径缺乏或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而使外国申请人望而却步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协议,将国际法、国际惯例或国际公约的某些要求融入其本国的法律体系中,从而在程序或实体上减少本国法律与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促进国家和地区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合作。知识产权国际协作的相关公约为技术资源的配置提供了国际法的途径和保障,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知识产权政策协调,为开展重大科技合作,共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供了保障。

其三,参与承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力。

“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规则处于构建和完善之中,参与的专利领域国际协作制度有限,且自身对于专利申请和审查工作的处理能力有限。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之一,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经验,可以参与承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一部分专利工作,比如,专利检索、专利审查等等,而专利授权仍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我国对于专利工作的承担,将改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专利审查工作方面的困难处境,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审查效率,缩短审查时间,节省审查费用,保障审查质量。在工作承担的过程中培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本国的专利人才。因此,通过知识产权工作的参与,能够有效改善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并进一步培育这些国家自身的工作能力,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

四、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发达国家之间在推进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水平问题上的战略合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以及发展中国家自身在寻求符合本国经济发展路径问题上的知识产权的政策选择,已彰显出一国知识产权战略在解决国际与国内问题上的双重意义。[25]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一带一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我国的积极应对。我国应主动参与构建“一带一路”中的知识产权规则,并进行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其一,在“互利互赢”的基础上,我国主动帮助沿线国家和地区构建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设定和调整,从而使制度展示出更适合“一带一路”建设所需要的功能和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帮助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既满足了我国在“一带一路”中的自身定位,对于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也提升了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促进该国的科技进步与发展。

其二,优化配置知识产权资源,支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海外战略及其实施。在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等方面,我国企业起到了主力军的作用。我国的科技能否在较高水平上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政策能否引导国内科技产业界采取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海外的市场和机会。“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政策应激励企业投身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这样既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本国的经济技术进步,也有利于我国企业自身的成长。

其三,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引领知识产权国际协作机制建设。巴黎公约、PCT、PPH等知识产权国际协作条约使技术在全球能够更加快速地获得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转化、交易和投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更多集中于本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审查、授权和保护,需要进一步考虑到国际合作的趋势,为我国的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组织安排和制度保障,为我国科技的全球战略布局提供先机,并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协作的主动权,在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秩序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其四,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实现合作共赢的发展之路。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所形成的良性互动之下,可以拓宽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相互的知识产权投资领域,进一步深入开展技术合作,加大知识产权的实施和利用,共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的交互投资和利用所形成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人才共同体将惠及“一带一路”的成员各方,并对西方其他国家所形成的区域经济合作体系形成抗衡之力,有助于“一带一路”的区域经济安全和发展。

五、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综合了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兼顾了国际环境和国内发展的双重需求,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的系统工程,我国为此将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来推进其发展。在我国“一带一路”的海外投资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容易被忽略且迫切需要重视的一个环节。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开拓合作领域,共建合作项目。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矛盾和损失,促进“一带一路”发展的顺利推进。我国需要预先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进行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设计。

“一带一路”国家之间进行知识产权协作的调整了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关系,具有外交的性质。在我国的对外关系中,知识产权领域的外交事务将占据较为重要的位置。

在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手段。“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战略的全球布局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国家技术发展的阶段和目的不同,通过知识产权国际协作来进行的外交政策将如何运行,才能更好地平衡和协调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利益和发展的不同需求,进而开展协同创新。在这个部分,需要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方法,分析不同国家之间对制度的需求和供给,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尤其是在目前尚未在“一带一路”国家范围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一体化调整,将来可通过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外交政策,平衡在“一带一路”国家在创新方面的不同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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