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社会组织成长本土资源中的“报”

2018-04-03 07:25张成龙
宿州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社区服务人情居民

张成龙,严 宏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芜湖,241002

在中国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过程中,凭借着法律、制度与经济等多方面的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若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除了继续在法律、制度、经济等层面给予其支持外,还可以借助本土资源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为其提供在我国独特的社会背景下自我成长的机会与环境。在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中国的国情特色和地方的现实环境,在利用已经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同时,加大对本土资源的重视力度,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 本土资源中“报”的分析

1.1 中国本土文化中的“报”

要对社区社会组织成长的本土资源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本土资源。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提出了“本土资源论”,指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所需要的理论资源并非必须单一地从西方移植,中国本土所形成的传统和惯例也可利用[1]。这种观点不单单可以应用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还可以应用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社区社会组织成长的本土资源中的“报”。

杨联陞认为,“报”是中国社会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即相信行动的交互性,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超自然之间应当有一种确定的因果关系存在[2]。这种观念多见于“报答”“报仇”“报应”等词汇,是构成中国社会关系特殊性的基础。在中国,“报”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广泛地应用于哲学、伦理、风俗、教育等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儒家的经典《礼记》中有“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在道家的《老子》中有“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在《诗经》中有“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这些都体现了“报”的原则,俗语中也有“有恩报恩,有仇报仇”“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等。翟学伟认为,很多中国本土的概念并不一定要靠一个完整而精确的定义来进行研究,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我们结合文化性的叙述和典型的故事来完成它们的意义的[3]。这是因为中国的本土化概念往往是相互包容的,是一种引导性的概念,只给人一个大概的方向,要结合具体的情景与实践活动才能理解其中的内涵,也就是说,在感性上是可以意会的,但在理性上是难以准确概括的。因此,对于“报”这一由中国传统文化自身孕化出来,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概念,并不需要作出完整而精确的定义。

1.2 西方社会中的社会交换理论

“报”这一概念,与西方的社会交换理论具有相似之处。布劳认为,社会交换是这样一种行为:“当别人做出报答行为就发生,当别人不再回报行为就停止”[4]。根据布劳的观点,社会交换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他将社会交换分为三种形式:把交往过程本身作为目的的内在性报酬的社会交换;把交往过程看作是实现更远目标的手段的外在性报酬的社会交换;同时具有以上两种特性的混合性的社会交换。这些观点和中国传统社会中“报”的观念以及黄光国的三大人际关系十分相似,但又有所不同。“报”不仅仅是交换关系或者互惠关系,更包含着深沉的道德与情感因素,而这主要是由于中西方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微妙的差异。

1.3 “差序格局”下的三种法则

要研究“报”,就不得不谈中国的社会关系。在西方社会,人们在分配群体中的社会资源时通常会运用到三种法则,即“公平法则”“均等法则”和“需求法则”。这三种法则几乎可以解释任何群体中的交往行为,但是仍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传统社会。这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着一种不同于西方“团体格局”的“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是由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指的是在社会关系中存在着如同水面上的波纹一般,依据距离自己的远近来划分亲疏的人际格局[5]。而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一种中国独有的“人情法则”用来规范社会交易行为与处理人际关系。与“报”一样,“人情”也是一种本土化的社会心理概念。在《礼记·礼运》中有这么一句话,“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人情”既指人的感情,也指某种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还指人与人之间的情分与情面,更有着交际往来的意思,它的含义要结合具体的场景来进行分析。中国社会中的“报”与西方社会交换理论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多了一种人情交换,这种交换期待的不是直接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互惠最优化。而“人情法则”就是根据人情与面子来影响人际关系,分配社会资源,它可以视为普遍性的“均等法则”的一个特殊的例子,因为它只适用于中国社会关系中的混合性的关系。黄光国先生将中国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划分为三类,即情感性关系、工具性关系与混合性关系[6]。在情感性关系下,维持关系本身便是最终目的,而在这里发挥作用的就是“需求法则”;在工具性关系下,建立与维持关系不过是作为实现其他目标的一种工具,在这里发挥作用的是“公平法则”;而在混合性关系中发挥作用的就是“人情法则”。因此,无论是“需求法则”“公平法则”还是“人情法则”,都是“报”的衍生物,区别只在于三种法则所适用的人际关系范畴不同以及“报”的方式与期限不同罢了。

2 社区社会组织成长中的“报”

作为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举办并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宗旨的自发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地要与基层政府组织以及社区居民产生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在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以及社区居民之间构筑新型的合作关系无疑是必要的。而在中国独特的社会背景下,可以依靠“报”这一本土资源来建立这种新型合作关系,因为在“报”这一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会使人们产生天然的认同感。

2.1 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

2.1.1 社区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

社区是以一定地域为基础, 由具有相互联系与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所组成的一个社会实体,是整个社会的缩影,更是社会矛盾的聚焦点。在这里,基层政府组织难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化服务需求,也难以解决社区中的诸多矛盾纠纷问题,让人看到在庞杂的社区事务面前政府组织的无奈,从而为社区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可能[7]。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国家提出要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将更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政府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出现了变革[8]。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组织需要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经济支持、政策支持和合法性支持等方面的资源,而社区社会组织则为政府组织承担部分社区公共服务职能,包括提供社区服务、解决社区矛盾等来保障社区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对于政府组织来说,由于资源的稀缺,难以为所有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而对于社区社会组织来说,由于资金的缺乏、人才的不足以及其他种种问题,也难以为社区提供足够的服务,无法满足政府组织维持社区和谐与稳定的要求,使得政府组织继续减少对其资源的投入,造成问题的加剧与恶化。为此,一些社区社会组织为了寻求政府更多的支持,往往会主动向行政体系倾斜,而政府组织也乐见于此。

2.1.2 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新型合作关系

首先,作为单独的一个社区社会组织,是很难有资格与政府组织对话的,因为单独的社区社会组织由于代表的利益群体较小,再加上成效不高等原因,很难受到政府组织的重视。为了获取政府更多的支持,社区社会组织要实现自主发展,增强自身才是根本。因此,整合社区内所有的社区社会组织,并在此基础上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共享资金、人员与场地,与单一的社区社会组织相比,成员更多,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涉及的利益群体更多,更容易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与优势,提供更有效的社区服务,因此,在与政府组织对话时底气更足,也更容易受到重视,从而获取更多的资金与政策支持。

其次,无论对政府组织还是社区社会组织来说,二者的目标是相对一致的,都是为了社区的和谐与稳定,但是现实早已证明这个目标并不是单独由政府组织或者社区社会组织就能达成的。政府组织缺乏足够的人力与精力去处理社区内包含安全、医疗、教育、娱乐等在内的繁杂事务,而社区社会组织则是缺乏充足的资金与政策支持来提供足够的社区服务。因此,对政府组织来说,在有限治理能力受到挑战的情况下,就要主动调整自我角色,与社区社会组织合作,推动社区和谐与稳定。在社区社会组织发育良好的情况下,不吝于提供充足的资金与政策支持,来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孵化与培育项目或者直接开展社区内的服务项目。这其中就要充分发挥中国社会中“报”的作用,政府组织凭借制度构建以及在资源上的优势与社区社会组织展开合作,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的社区服务报以资金、政策上的支持,而社区社会组织则通过提供社区服务,维护社区和谐与稳定来回报政府组织,并在合作中影响政府组织的行动,获取更多的支持。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利用这种本土资源中“报”的观念,不仅要建立政府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于社区公共事务的联系,也要建立政府组织相关人员与社区社会组织成员之间在公共事务之外的私人的联系。因为在这种私人关系上,“人情法则”更容易发挥作用,也更符合“报”的规范。当然,主张建立这种“私”的联系并不是要以私废公或者损公肥私,而是利用这种联系建立一种混合性的人际关系网络,在这种关系下,人情更容易发挥作用。一般认为,中国社会是情、理、法模式,现在也在逐渐向法、理、情社会转变,但是无论怎么说,情、理、法都是影响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那么,在不违背“法”的情况下,强化“理”与“情”都是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成长的关键。这里的“理”指的自然是增强社区社会组织自身提供社区服务的能力,而“情”指的就是“人情”,社区社会组织在政府组织上的人情。人情运作期待的不是直接利益最大化,而是互惠最优化,同样,政府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的交往追求的也不是一时的利益,而是更为长远的利益。一旦构筑起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人情,对于政府组织来说,社区社会组织会因此更加用心地去完成其交予的任务,维护社区稳定与和谐,而对于社区社会组织来说,即使不能从政府组织争取到直接的资金上的支持,也能争取到其他方面的间接支持。

2.2 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2.2.1 社区社会组织的信任危机

公信力乃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生命线[9]。而社区社会组织要想提升社会公信度,就必须在与社区居民的长期互动中获得认可,与社区居民保持稳定、良好的关系。

然而,对于社区社会组织来说,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力不足与功利化趋向是社区社会组织难以获得社区居民认可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这也与我国的社会环境有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主要包括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形态变迁以及包含结构转换、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在内的社会结构变动。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流动性的增加、社区居民利益的分化以及社区公共生活的缺乏,使得社区居民间难以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共同参与基础上的社交网络,从而使社区社会组织难以深入到社区居民的生活中,难以从这种社区结构网络中获取足够的社会资源支持,这就是社会资本不足[10]。社会资本被认为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资源,它表现为个人关系、成员身份和社会网络,其核心要素或基础要素就是信任关系[11]。社区中社会资本的存量决定了社区认同感与凝聚力的强弱,充足的社会资本为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也是改良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这两者相互促进,不仅能提高社区治理的绩效,同样也维护了社区内的民主与和谐,因为社会的普遍信任是和谐社会与民主政治的基础。而为了缓解这些因素给社区社会组织带来的不信任压力,充分发挥“报”这一本土资源的作用就是关键。

2.2.2 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的混合性关系

对于社区社会组织来说,评价一项社区服务的效果不仅仅是自身的服务质量,还有社区居民的接受程度,如果社区居民不配合,那么无论社区社会组织付出再多,也谈不上是一个高质量的服务项目。因此,社区社会组织要想获得居民认可,提高自身服务能力仅仅是前提,而不是全部。只有在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之间构建一种使“报”这一本土资源更容易发挥作用的关系之后,才能使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提供的社区服务更容易获得社区居民的认可与回报,否则,也只是事倍功半罢了。

在前面所说的三种关系之中,情感性关系的建立最为困难,只存在于少数亲密社会团体中,要想在现代化的社区之中建立这种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工具性关系在现代化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这种关系往往是短暂而不稳定的,无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与“报”这一本土资源的优势。而在混合性关系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拥有其独特的社会关系网,这些关系网彼此交叉重叠构成了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网络最适宜在社区之中建立,一旦建立起来,就会将陌生人社会的社区转化为熟人社会的社区,在这种社区中,混合性的关系使得“报”这一规范更容易得到落实。那么,如何才能在社区中或者说在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之间建立这种混合性关系呢?

在社区中,混合性关系是最容易使用人情与面子而不是用资源来影响他人的人际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仅凭借人情与面子就能一直维持这种关系,资源的交换在这种关系中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可以说资源的交换是混合性关系建立的前提,没有资源的交换就谈不上人情的给予与回报。因此,对于社区社会组织来说,提供高质量的社区服务是前提,也是根本。只有给社区居民真正带来实惠与帮助,才能与社区居民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同样,只有与社区居民建立起良好的关系,才能真正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使得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提供令人满意的社区服务,这两者是相互促进的,也同样都有着“报”这一规范的参与。

在社区服务之外,要想建立这种混合性关系,社区社会组织就要化整为零,不再是作为一个组织而是作为一个个单独的个体来建立与维持这种关系。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组织,其成员往往来自于社区中,或者是社区居委会成员,又或者是社区网格员,其本身就与社区居民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当其与社区居民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后,这种关系也会应用到其所在的社区社会组织上。因此,社区社会组织成员服务社区居民,不仅要在工作中,在工作之外也要发挥其服务精神,为社区居民做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就是“做人情”。而在这种混合性的关系下,为了回报这种人情,社区居民自然会主动参与、配合与认可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

通过在公共的社区服务与私人的人情运作这两方面所进行的投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获得社区居民对其服务的参与、支持与信任,这种“报”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为社区社会组织的运作提供了便利。在来自于政府组织的制度性与经济性的资源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利用这种本土性的文化资源,来低成本地维持其运作,这也是对我国的社区治理体系的一种补充。

3 结 语

西方社会团体格局下的交换关系是基于信仰与伦理性生活并建立在理性基础上,而中国社会“差序格局”下的“报”是基于家庭、血缘并建立在情感基础之上的。虽然“报”在性质上被认为是普遍主义的,但其在形式上却倾向于分殊主义。因此,若想将“报”的原则应用到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过程中,就要将这种倾向于分殊主义的原则普遍化,将“报”的范畴扩大到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以及全体社区居民之间。社区社会组织不仅要建立自身与政府组织以及社区居民之间的“报”的关系,更要将这种关系嵌入到社区关系网络与社区结构中,使“报”的关系普遍化、结构化。根据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兼具使动性与制约性[12]。从使动性层面来说,将“报”的关系结构化会使社区居民不仅能从“报”的关系中获取实在利益,还可以获取情感上的互动与支持;从制约性层面来说,社区范围内普遍化的“报”的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社区居民遵从“报”与“还报”的原则,对社区居民的“搭便车”行为产生抑制作用。

社区社会组织虽然起源于西方,但在中国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政社关系出现了新的变革,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国的社区社会组织早已有了自己独特的发展之路。在这种情况下,为我国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新的本土资源的支持也是必需的。当然,现阶段很难将“报”这一本土资源转化为如同制度、法律、经济等一般系统化、科学化的支持,对于中国人来说,将“报”这一资源利用到社区社会组织成长之中,与其说是一门科学,不如说是一门艺术,一种巧妙地构建人际关系的艺术。只要社区社会组织掌握这门艺术,构建与政府组织和社区居民之间的良好关系,不仅能够更加容易地从政府组织获取支持,从社区居民获取认可,从而促进自身的成长,同时也是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打造,使政府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全体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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