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困窘:萨特人学辩证法的哲学反思
——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

2018-04-03 05:56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人学萨特辩证法

(河北美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700)

立足历史唯物主义人学思想对萨特人学辩证法进行探究与反思,萨特人学辩证法是《辩证理性批判》的核心内容,也是重要的哲学方法论。人学辩证法根本上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思想的“大换血”,在实质内涵上是从个人实践所实现的个人到社会的总体运动。用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分析人学辩证法,人学辩证法是否可能?是否能够行得通?萨特人学辩证法只强调个人实践,否认自然辩证法,否认社会发展的规律,否认唯物辩证法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统一,想用“人学辩证法”代替“唯物辩证法”。确实,萨特人学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本身有着本质区别,他极端强调个人自由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的趋向始终没有改变,实际上最终否认了人的社会实践,更进一步否认历史的进步和发展,导致他的哲学“旅途”最终走向破产。

一、人学辩证法的“来源”之“歪曲”

萨特企图用存在主义的人学辩证法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改造,在根本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大换血”。萨特的人学辩证法在根本上说就是 “个人实践”所实现的个人到社会的总体化运动。也是说,萨特人学辩证法的来源只能且仅是个人的实践。萨特曾指出:“如果我们不想把辩证法重新变成一种神的法则和形而上学的宿命,那么它必须来自一个个的个人,而不是来自我所不知道的什么超个人的集合体[1]”。萨特的人学辩证法承认一个个的个人,在某一角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看到了人的存在及其价值。但是,只承认个人,不承认人与社会之间关系,那么个人就是孤立的个人。萨特的人学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完全不同,扭曲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人学思想。就每一个人来说,在一定价值上创造了属于他自己的历史,也是说,个人通过自己的人生谱写了个人的历史,但是个人历史与社会历史不能画等号。人类的发展史恰恰是一定群体——集体、阶级、民族、乃至全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演进过程。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人的本质是实践的,这种实践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实践。马克思明确提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根本条件,当然,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也只有从社会实践中去把握,才能得到准确的理解。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人的实践活动只有始终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持续进行,人在社会中又要通过生产劳动来解决一切的自身和社会的发展。人作为现实的生命存在、类存在、社会化存在,究其本质就是处在社会关系中、基于生命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保持其自身发展的自由自觉的劳动。马克思主义所谓人是现实的个人,这种现实的人是处在社会关系中不断进行的实践的人,当然,个人的实践是在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生命个人的实践。现实的人进行各种各样的实践构成社会发展的合力,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相反,萨特的人学辩证法,是从个人的实践出发,前提条件是孤立的个人意志和纯粹的个人主观,完全脱离和抛弃特定的社会关系,在出发点上,他以孤立的个人代替处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脱离开社会的孤立的“个人”是不能存在的,只是主观意想的存在。显然萨特的人学辩证法仅仅局限在主观精神范围内部,在实质上没有跳出唯心主义的“雀巢”,导致人学辩证法“来源”——个人实践的“歪曲”。

二、人学辩证法的“本质”之“夭折”

按照萨特人学辩证法的本质来说,辩证法就是总体化,这种总体化就是个人在既定历史条件下的需要、劳动和享受的结合,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偶然性。这种总体化仅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而不存在于自然界。萨特说:“辩证法如果存在的话,那就只能是总体化过程中许多个别性所造成的许多具体的总体化总汇,这就是我说的辩证法的一元论,因为辩证法乃是总体化的活动,除了由正在进行的总体化所产生的各种法则,再没有别的规律[4]”。依据萨特的看法,人学辩证法是一种偶然性的活动,只能且仅存在于历史社会中,是社会中偶然性活动的总和。从而直接否定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否定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萨特说,恩格斯责备黑格尔把思维强加于自然,其实他自己就是这么做的,因为他硬要自然科学证明他在社会世界里发现的辩证理性。萨特认为恩格斯剥夺了辩证理性的合法性,只是强拉硬扯,这不再是人在创造自身时把它创造出来,它又回头来创造人的那种辩证法,而是一种偶然的辩证法。可见萨特把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产生的误解追踪到恩格斯那里。这是对辩证理性的批判,他这个批判也是站不住脚的,是一个主观臆断的批判。萨特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的理解的实质就是萨特本人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主观设定和揣测。萨特不承认自然辩证法,也就是不承认自然界的内在的规律,更没看到人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肉体或者生命的存在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萨特更看不到自然与社会的关系,更看不到社会发展的规律,社会历史是由现实的个人及其现实的活动构成的。唯物史观,从社会历史的整体联系和具体过程中认识和把握人的本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固然离不开个体的人的活动,但是整个社会历史并非个体的历史简单或偶然的堆砌。在萨特否认个体的人的活动是遵循社会发展的运动规律基础上,是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中活动。萨特人学辩证法的本质在根本上否认了历史的进步与发展,仅仅只能是“自我”的夭折。

三、人学辩证法的“根据”之“悬空”

按照萨特的思路,人学辩证法中的“个人实践”还是理解辩证法唯一的“根据”。萨特认为,辩证法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是一种客观的总体化活动,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则是对这种总体化运动的认识,而这本身也构成了总体化的一个环节。可理解性是辩证法的重要特点,甚至可以说是总体化运动的全部归宿。萨特说:“对于马克思来说,正如对黑格尔来说一样,——尽管他把辩证法头足倒置了——正是人类现实的总体这个概念,使得人类现实发展的每一辩证法的环节成为可理解的[5]”。萨特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是对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是对马克思主义本身的误解。萨特还强调“存在先于本质”,非常关注“个体生存”,并将其作为他的存在主义哲学本体论的第一原理。他是想通过个人的存在引出人的一切社会关系乃至整个世界的存在。认真琢磨和仔细推敲,萨特的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所谓“本质”,表示事物根本属性,这个事物是什么,如这个是书,那个是笔。而“存在”表示事物在那儿。我们说书存在,就是说一个地方有书。假如应用于人,人就是存在先于本质。一个婴儿呱呱落地,世界上本来没有他,现在确实有了他,就是有了他的存在,但他还不是一个特定的人,他将成为什么样的人是以后的事。就是说,世界上先有了他,然后才有他成为什么样的人,先有他的存在,后有他的本质。客观事实,存在和本质是不可分的,也不是这样的先后顺序。一个事物一旦出现和存在,就同时具有了“存在”和“本质”。一个婴儿当然是一个存在,但他也有潜在的本质,只是本质还需要发展起来。随着个人的成长,本质也随着存在的发展而发展,进而发展为有思想、能实践的人。因而,我们只能说存在和本质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能说存在先于本质或本质先于存在。萨特认为人自己可以造就自己,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但他夸大了人的自由。萨特在选择时强调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这表明他还是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实际是说选择不可能是无任何标准的绝对自由的选择。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通过社会改造达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理想才是真正的人的自由。总体化作为一个运动过程是以实践为特征的,辩证法就其对象来说是属人的,就其特征来看则是总体本身的自我揭示,所以也叫总体化辩证法。“简言之,辩证法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实践[6]”。萨特把辩证法等同于实践,确切说萨特把人学辩证法等同于个人实践,萨特非常重视人的能动性却忽视了人的历史社会性,人要成为什么样的人是由历史社会实践决定的而不是他自己决定的。他将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本质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使存在成为一种空壳,人成为抽象的人,说人和物的本质是个人意志选择的结果,这无疑是一种唯意志论的观点。这与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中的实践是相悖的,马克思主义真正的实践是人对客观世界能动性的改造活动,是主体、客体、手段相互作用的过程。人学辩证法的“根据”——“个人实践”是萨特铸就存在主义的化身,是存在主义惟一能够依赖的基础。“个人实践”如果脱离社会,脱离历史,那么这个实践应该如何得以实现?“个人实践”如果不承认自然辩证法,那么这个个人实践什么?索证求源,最终只能是内在精神的实践,也就是主观唯心主义的精神实践。这必然导致人学辩证法的“根据”走向“悬空”。

[1]萨特.辩证理性批判[M],伦敦版,1976:47.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

[4]萨特.辩证理性批判[M],伦敦版,1976:132.

[5]萨特.科学和辩证法[J].人和世界(国际哲学评论),1976,(1).

[6]萨特.科学辩证法[M].引自外国哲学资料[Z]第4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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