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项目制为依托 完善妇联与妇女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2018-04-03 05:34侯晓倩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妇女儿童妇女政府

侯晓倩

(湖北省妇女干部学校 湖北·武汉 430079)

一、妇联与妇女社会组织

在社会科学中,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妇女社会组织,也叫女性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妇女NGO等,即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服务目标,以促进性别平等、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为职能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从组织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妇女社会组织可以根据与政府的关系划分为妇联和民间妇女社会组织两类,本文中的妇女社会组织指狭义的妇女社会组织,即民间妇女社会组织。

妇联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为准政府组织,它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和主导性等特点,与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的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在政治上、业务上、管理上处于明显的主导地位,拥有其他妇女社会组织无法竞争的实力。妇联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代表广大妇女群众参与公共政策决策,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的决策主流化;引导和推动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和民主管理;在服务层面打造个性化的公共服务产品,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示范和辐射效应。

妇女社会组织则兼具服务和倡导的功能,通过直接提供服务解决社会问题、反映广大妇女的利益诉求,从而赋权妇女并提高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同时扮演着社会性别主流化倡导者的角色。

二、项目制是连接妇联与妇女社会组织的基本纽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着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逐渐由“政府负责”向“政府主导”转变。多元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标志。新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在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下,妇联与妇女社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高度强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并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六个方面对其实施提出了规范化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一些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支持群团组织立足自身优势,以合适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在政府的职能转变过程中,项目制为妇联与妇女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利的空间和良好的契机。

新形势下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广大妇女的需求也日趋多样化,如何进一步畅通妇女权益诉求渠道、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提高广大妇女的政治参与度,是当前妇联改革发展与创新中所面临的瓶颈。尽管妇联组织具有一定的政治优势、职能优势、资源优势,然而由于定位不明确、职能不突出、基层妇女组织能力弱、人力和财力不足等局限性使得妇联难以以一己之力承担政府让渡的职能,迫切需要吸纳专业组织和专业人才,共同参与服务项目的策划、管理和实施。妇女社会组织的使命在于通过直接提供服务解决社会问题、反应广大妇女的诉求,从而赋权妇女并提高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借助项目制平台,妇女社会组织在完成自身使命的同时,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国家项目制治理的大背景下,妇联和妇女社会组织以“妇女所急、党政所需、妇联所能”为基本定位,以提供妇女儿童服务和实现性别平等为共同目标,通过多元化的合作,二者在承担政府让渡空间和资源的同时,通过主动的空间和资源拓展,使项目成效扩大化,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示范和辐射效应。建立妇女社会组织共同体成为政府、妇联和社会组织、广大妇女等多主体的共同利益诉求。

三、依托项目制完善妇联与妇女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一)妇联主导

创新社会治理,政府主导是关键,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妇联作为准政府组织,在妇女工作中要切实发挥主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在公益项目的策划、管理和实施中,妇联组织同时扮演着“购买方”、“监管方”、“指导者”等角色。首先,以“妇女所急、党政所需、妇联所能”为定位,在宏观的政策引导、宣传教育、项目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制度和规范建设等方面做好“教练员”的工作。其次,在项目的执行、资源的链接、需求信息等方面提供一定的支持和督导服务,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此外,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还要注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同时,还要挖掘不同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提升妇女儿童公益项目的品牌化效应。

妇联组织要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妇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湖北省妇联一定要转变传统思想观念,自觉学习科学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术,以实施“公益木兰”项目为抓手,广泛链接社会资源,以项目化的方式推进妇女儿童和家庭领域的社会服务,使妇女工作由依靠妇联系统的“自转”向妇联引领社会资源“公转”转变。

(二)多方参与

创新社会治理,还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政府要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公民个人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引导各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和优势,实现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并最终形成社会治理整体合力。在妇女社会工作领域,同样需要广泛链接社会资源,多主体共同参与服务项目,各方以提供妇女儿童服务和实现性别平等为共同目标开展合作,实现共赢。

常见的妇女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专业社会组织、内生性社会组织、其他社会团体等三类。其中,内生性社会组织,又称为官方性社会组织(GONGO),通常来源于各级妇联组织因党政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妇女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基金会、社会公益团体等多种形式。这类社会组织与妇联组织互动良好,合作效率高、成效好,其不足之处在于:行政化趋势明显,容易产生对妇联的依赖,不利于其自身的专业发展。其他社会团体指妇联业务相关的同级的社会团体,如妇联所属辖区内的幼儿园、学校、计划生育协会、家庭教育协会等。在合作中,妇联领导、统筹整个项目,这类社会组织以协助妇联工作为主,担任妇联组织的“助手”,二者各取所需,分工协作,结合自身特色共同出谋划策。专业社会组织参与妇联的公益项目,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然而由于双方合作基础不够扎实,容易产生沟通障碍。

(三)平等合作

项目制中,妇联和妇女社会组织是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妇联组织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接,签署合作协议后,双方要明确各自的角色,按照协议要求切实履行自己的权责职能。整个过程中,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运作和实施,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项目服务内容,并接受第三方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和评估。而妇联作为购买主体,并不对项目具体执行过程作过多干涉,只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跟进项目进展,为项目提供一定的协助,及时监管并提供定期督导。在这一过程中,妇联要充分尊重妇女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为其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和资源支持;另一方面,在妇联的支持下,妇女社会组织则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为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精准服务,提升了自身专业能力的同时,更延伸了妇联的工作手臂。

在妇联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妇联的主导作用,同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建立多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以项目制为依托,不断完善妇联与妇女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建构妇女社会组织共同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妇联、妇女社会组织和妇女个体的赋权和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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