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00)
毒品犯罪不仅包含了违法制作、走私、贩卖毒品,还包含吸食毒品甚至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等。我国对于毒品的缉查与管制高度重视,在2012年以前,朝阳法院基本没有遇见过大学生毒品犯罪的问题。但是在2013年受理了第一起高校学生毒品犯罪案件之后,直到2016年初,先后受理了20起高校学生毒品犯罪案件。那么大学生毒品犯罪案件的飙升值得反思,在涉案学生中不乏211和985等重点院校的学生,而这样的情况也对我国高校教育与法律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和质问[1]。
毒品本身具有麻痹神经、使人兴奋、容易上瘾等特征,在长期服用之后身体、心理、家庭等方面都会受到严重伤害。毒品犯罪始终是我国长期以来最为重视的犯罪类型,而近些年来毒品逐步渗透到高校环境中,严重影响了校风校纪,更加毒害了我国思想健康、积极向上的高校学生。而产生此类情况的源头,并非是高校学生对于毒品认知的程度较浅。相对与世界各国,我国在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校教育中,长期开展了大量的毒品犯罪的教育活动。实际上也收到了较为良好的运作效果,高校学生对于毒品的认知度与法律框架的理解相对较深。但是并未完全抵制毒品侵蚀的恶果,其根本因素存在三个方面:毒品类型较多学生并未第一时间甄别,而网络渠道的延伸也为毒品犯罪遮掩了犯罪真相,同时学生存在以贩养吸主动构建网络销路的情况。
传统毒品类型主要涉及:海洛因、吗啡、大麻等,除此之外,还有如冰毒等新型毒品。在我国《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已经明确列出了251种各类药物,在无处方指导下用药,皆可视为非法吸食毒品[2]。在毒品犯罪中,虽然大多都是如大麻、冰毒、海洛因等常见的毒品,但其他毒品依然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也就导致了毒品防控的难度加大。对于大学生而言,许多非流行的毒品,如甲卡西酮等,学生初次接触并未产生较为明显的抵触情绪,也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法律的规定。因此事实上学生受到毒品诱惑的初期,并未认知药品类型已经涉及到毒品犯罪,由此产生了适用者心态,并在非法人员的诱导下逐步深陷泥潭。
在朝阳法院2016年受理的20起案件中,有18起案件均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相互联系,并开展毒品犯罪活动。这种犯罪活动的展开模式,与缉毒警察所熟知的成年人毒品犯罪模式有着极大的差异。在社会中的毒品交易基本为单线联系,上家仅针对有介绍人的瘾君子销售,但是绝不会与通过交流软件认识的陌生客户往来。这样的情况与毒品犯罪的隐匿性存在较大联系,犯罪者为了规避风险,宁可缩减销售渠道也并不会铤而走险。但是在上述高校学生毒品犯罪事件中,嫌疑人在联系买家的过程中,可以从社交软件中轻易获取学生信息,并通过校园网调查学生身份,实质上已经反侦查购买者身份背景,因此敢于将黑手深入校园之中。这样的情况也相当于为毒品犯罪打开了高校市场的后门,无异于拓展了犯罪的手段。
经过实际调查显示,毒品犯罪的大学生,其犯罪时间都比较长,在三年左右。当学生初次脱离父母监护人管辖步入校园,猎奇心理作祟,极易受到他人蛊惑,基于诸多因素沾染上毒品。而后又因吸毒成本极为高昂,那么学生为筹集毒资,更加容易形成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形式。而校园与社会其他组织机构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内部环境信息处于闭塞状态,学生本身存在默认、惧怕、盲从等心理特征,从而导致贩毒网络构建并未受到严厉抵制[3]。而高校往往是在执法机关通知之后,才得知本校学生涉及毒品犯罪事件。这样的情况已经向高校教育敲响了警钟,如若无法及时调研学生的实际情况,其毒品渗透将会愈演愈烈。
我国相关法律中,已经明确的提出了属于毒品的各类精神麻痹或麻醉药品,同时,还提出了学校要积极的开展毒品相关的教育,让学生明确毒品的危害,并对毒品自觉形成抵触心理。然而,在是教学中,虽然对于毒品教育的方向与方法并不存在问题,但是针对毒品类型的知识普及仍需加强。
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毒品犯罪不仅包含了违法制作、走私、贩卖毒品,还包含吸食毒品甚至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等。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与毒品相关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然需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而高校学生在毒品犯罪事件中的法律判定标准正在这方面遇到阻碍,假设学生经同学引诱吸食毒品,由于学生口供存在包庇嫌疑,导致依据《刑法》定罪尚存困难。如果单以学生之间的口供作为主要的证据类型也会有所偏颇,那么在定性、定型、定量的基础上并未形成较高的约束力[3]。因此,应当重新确定高校毒品犯罪事件的证据类型的审核条件,才能消解目前无法酌情处理的主要案件类型。
在《刑法》中规定,如果在网络中发布构成毒品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需要缴纳处罚金,并给予相应的有期徒刑处罚。除此之外,制作和发布信息的个人或集体同样构成犯罪。而目前高校环境中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的发生类似事件,与网络信息的传播性与隐匿性存在较大关联。因此,进一步整合网络信息资源的审查机制尤为重要,并需要通过保留一手证据,才能为后期审理与调查提高支持[4]。
台湾对于大学生毒品犯罪防治方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不仅在高校中建立了完善的毒品防治教育方案和教学体系,同时对于像大学生开放的营业场所中出现的毒品犯罪行为提出了更严格的额外惩罚,并设立了安排青少年参与辅导的相关机构,从而加以辅导教育。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大学生进行毒品犯罪干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针对我国大陆的实际情况,单以教养所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干预无法深入新型毒品犯罪中,起到较高的防控效果[5]。如果加强量刑标准,也并不能达到长治久安的效果。实际上,针对高校学生毒品犯罪类型,应当重新审视高校自身的教育环境如何。而在此基础之上,应当重新构建以学生群体为单元的防范体系,才能在让毒品犯罪无所遁形。一方面,需要高校在网络途径中寻找切入点,以假定学生身份融入网络环境中监督非法行为的实质性内容与信息。另一方面,需要高校在内部管理体系上划分教育引导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单独部门,以宣传教育为主,打击惩处为辅。这就需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中给予高校相关的责任权限与义务,从而达到宣传教育与打击惩处的合力,规避高校内部出现毒品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对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以及校园文化的建设都具有极大的消极影响。大学生毒品犯罪虽然仅为个案,但是在社会反响和法律框架之内的影响程度极为恶劣。必要之时当以突破常规手段的方法趋吉避害,进一步加强高校内部监管和网络监控尤为重要。因此,本文提出针对毒品类型整编,全面落实到高校普及教育和宣传,引导学生全面了解毒品类型及其危害信息。同时定罪条件仍需细化整理,进而规避定罪条件不足。尤其需要整合网络信息犯罪内容,断绝毒品交易的渠道,肃清校园网络环境。并且需要进一步规划校内毒品犯罪防范体系,达到宣传教育与打击惩处的并行,从而形成对于高校内部环境的最大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