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内涵界定与原则遵循

2018-04-03 04:55:29潘自强
法治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法官

潘自强 邵 新

裁判文书是司法的最终产品,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当前,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说理水平已经有了较大提高,但不可否认,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两个《决定》的前述内容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因此,深化和继续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刻不容缓。在规范和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之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内涵及原则予以进一步明晰和准确把握。

一、“裁判文书说理”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在展开讨论裁判文书说理内涵和原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厘清裁判文书、庭审说理、判后说理、裁判理由、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等范畴与裁判文书说理的关联。

(一)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旧称“判词”,又称“例案”文章,“乃专门之学”,其有特殊的制作规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①我国当下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存在不同的种类,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适用于不同的审判领域,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执行;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包括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适用于不同的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等;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包括简单案件、复杂案件;适用于不同层级法院,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理解“裁判文书”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裁判文书的效力承载主体不同于制作说理主体

裁判文书的效力承载主体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是承办法官。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文书效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裁判文书说理或不说理,与其效力没有关系。尽管我国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表明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有别于西方大多数国家法官独立司法的做法,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3号)提出,“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显而易见,法官既是裁判文书制作的主体,当然也是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

2.裁判文书记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过程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审理终结后,根据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和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认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问题作出关于法律如何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文书。换言之,裁判文书是体现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的司法产品。

3.裁判文书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

裁判文书是记录裁判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是审判活动的综合体现,必须全面反映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的过程,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事实和争议事实)、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等。

(二)庭审说理、判后说理与裁判文书说理

庭审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或者检察官就案件本身进行释法说理。说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法官,也可以是检察官;说理的对象可以是案件当事人及现场旁听人员,也可以是通过庭审直播的观看庭审的网民;②如2016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网络图文、视频、微博直播”等方式公开审理“快播案”。说理的时机和场合只能是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具体包括事实调查过程中的说理、证据分析与评判过程中的说理、法庭辩论过程中的说理等;说理的方式可以从案件事实归纳、法理阐述、犯罪主观分析和法治宣传等多个方面,用鲜活的案例开展说理工作,让庭审成为法制教育的课堂。

判后说理,又称法官判后答疑释理,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以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判后说理可以是口头答疑释理,也可以是书面的答疑释理。其性质属于涉法信访制度的范畴。

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立足于事实、证据、法律展开的,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裁判论点和推理过程,论证裁判主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活动。裁判文书说理既是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说理,既包括庭审中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诉讼各方争议焦点的说理,还包括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的说理。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裁判文书说理等同于庭审说理或判后说理。

(三)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与裁判文书说理

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是从一定的前提中,以法律和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推论规则或规律,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性证明的逻辑思维活动。③[美]史蒂文·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导言”第1页。英美法系习惯于使用法律推理,侧重经验分析,偏向于体现在个案的分析过程中。

法律论证(argumentation或argument)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大陆法系习惯于使用法律论证,侧重理论建构,希望将哲学领域的论证问题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建立起适合于法律实践的论证理论。

从思维顺序的角度来说,法律推理是从前提得出结论,法律论证是以论题证立对象。由此可见,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研究对象大体一致,存在转换的可能。因此,有人认为,广义的法律推理的目的在于证立理由运用者所主张的法律论点(或结论),与法律论证概念是基本同义的。④雷磊:《规范理论与法律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3页。裁判文书说理是通过说理证明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在相当程度上与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存在交叉,且主要是使用法律推理进行法律论证。因此,没有必要将裁判文书说理与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截然对立起来,在研究裁判文书说理时,可以直接使用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相关成果。

(四)裁判理由与裁判文书说理

理由是指事情的道理、原由、依据。顾名思义,裁判理由是指支持裁判结论的道理、原由、依据。说理是说明理由的过程;裁判文书说理是说明裁判理由正当、合法的过程。

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思维在裁判文书的展现,其产品是“裁判理由”。裁判文书说理是手段和方法,裁判文书没有说理,便没有裁判理由。因此,裁判文书说理不可等同于裁判理由,更不可等同于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即目前裁判文书样式中的“本院认为”部分。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内涵界定

裁判文书是记录裁判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是最具权威的法律文书,其中“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系在一起的纽带”。⑤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英国最高法院前任院长廖伯嘉勋爵曾言,“没有理由的判决是非正义的,甚至都不成其为判决”⑥[英]杰里米·库珀:《英国法官如何进行裁判说理》,杨小利译,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2期。,“裁判文书说理的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状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⑦沈志先:《裁判文书制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

关于裁判文书中的理,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看法,可分为事理、法理、学理、情理和文理,并且说理性强的裁判文书应该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⑧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那么,何为裁判文书说理,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说理是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围绕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裁判论点和推理过程,论证裁判主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活动。具体来说,其包括“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案件事实说理”“法律适用说理”和“自由裁量权说理”四种类型或者四个方面内容。

(一)审查判断证据说理

审查判断证据是法官进行裁判的第一道程序,更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基础和依据,因此,裁判文书说理的首要要求就是对“审查判断证据”进行说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围绕“证据采纳”进行说理。“证据采纳”说理关键在于说明为何“纳”和“信”,具体包括“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 “经验法则”“司法推定”“司法认知”等方法的情况;对证据“三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等。实践中,裁判文书要避免出现对证据记“流水账”,证据种类、名称列了一大堆,却不说明采信证据的过程和理由;相反,存在多个证据冲突的情况下,裁判文书更应该说明理由。

第二,“针对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和“全案证据”的充分性进行说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7条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63条分别规定了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之间证明力认定的原则。法官只需要在审查证据三性之后进行适用即可。对全案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说明各项证据效力如何,相互之间有什么联系。

第三,围绕“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说理。当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证明标准出现异议的时候,应当进行说理。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一般由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践中,也会存在例外情况,此时应当针对举证责任为什么转移进行说理。如刑事诉讼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刑讯逼供罪中举证责任由警察承担,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此外,有的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应当说明为什么依职权调查,形成了哪些证据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证明标准在三大诉讼法中存有差别,即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第四,围绕“排除非法证据”进行说理。凡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非法证据申请时,法官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是否排除该证据及其相关理由。尤其在死刑案件中要严格把握,避免出现“真凶伏法”“亡者归来”等情形。当然,在不同案件类型中,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类型、程度、后果等有很大的差别,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说理时,也要区别对待,繁简有度,详略得当。目前,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排除非法证据的个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说理。如杨增龙故意杀人案中将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公布排除理由,“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和指认现场录音录像均存在瑕疵,询问录像不是同步录制,指认现场录像中显示指认过程不完整”。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2集(总第108集),第26~31页。王平受贿案中未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并公布未予排除理由,“虽然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存在部分不一致,但讯问录音录像内容证明侦查机关不存在取证不合法的情形,对讯问笔录个别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部分,由于不影响该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两者不存在重大实质差异,故对有关询问笔录可以采纳”,⑩详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等等。

(二)认定案件事实说理

案件事实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审查判断后所采信的证据而认定的有关案件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说理是法的适用过程中承上启下的环节,要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为指导,在证据的支撑下高度概括事实要素,分析认定案件性质。

如何对案件事实认定说理,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判决要旨式,事实认定部分以判决要旨形式出现;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证据分析归纳式,将证据认定作为事实认定的前提,先对证据具体内容及理由逐一评述,再对予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加以总结;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焦点归纳分析式,判决书围绕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说理。⑪王贵东:《判决理由模式之比较》,载《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五项事实认定部分规定⑫认定的事实,应当重点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我国事实认定说理模式属于证据分析归纳式兼焦点归纳分析式说理。由此,我国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说理要求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应说明依据和理由。要避免空洞模糊、不说理由的表述,如刑事案件认定事实后写到:“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民商事案件则是“以上事实有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对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况,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

第三,对案件“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需要更加严密的说理论证。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

第四,对案件“采用推定方法认定的事实”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认定事实的形成过程。司法推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辅助方法,往往是对无法查明或者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无须证明而设立的合法性认定方法,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实践中,切不可因南京“彭宇案”⑬该判决书具体表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详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分析论证不当而因噎废食,裹足不前。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司法推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任何规定,但为了规制法官谨慎稳妥准确地利用推定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对“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阐释。

(三)法律适用说理

法律适用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推理形成裁判结论。可见,法律适用的两个环节是“找法”和“判法”。“找法”即发现的过程(process of discovery),法官是如何得出判决结果的;“判法”即论证的过程(process of justification),法官是如何公开地证明判决是正当的。⑭Cf. Bruce Anderson, “Discovery” in Legal Decision- Making,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6, P.1.因此,法律适用说理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充分说明。对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条文复杂,诉辩双方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分歧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该法条的具体含义作出准确的解释,并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二是要把具体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两者之间的“耦合”有时需要多个回合),对适用法律的具体理由进行阐释,对法律背后的精神进行阐述,并承认法官解释的存在。简言之,法律适用说理的应有之义包括“援引法律规定之原因”和“法律与事实相涵摄之情况”。具体来说,裁判文书中对法律适用说理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没有争议的,法官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法条本身就是一种理,法官只要让人确信他作出的判决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就可。

第二,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所适用何种法律、具体法律条款、条款含义等存在争议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法律含义及法律适用理由,说明法律与事实相涵摄之情况以展示法官“判法”的心证过程。尤其是随着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增多,如何准确选择法律、合理解释法律、正确适用法律,对每一位法官都是现实考验。如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的二审判决书中对“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了阐释,并对不适用《继承法》作出了合理的解释。⑮详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我国首例由代孕引发监护权纠纷案判决书中对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而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详细说理,并对《婚姻法》中亲子关系认定原则和《收养法》的拟制血亲关系进行释法说明。⑯详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对法律适用存在法律竞合或法律冲突的,或者适用法律原则的,法官应当依法作出法律适用的选择,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选择的理由。对于法律竞合或者法律冲突的情况,不同的法领域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解决原则,如民法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刑法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⑰《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作出裁定,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亦规定了引用顺序等问题。对于穷尽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况,应严格限制适用、详实正当说理,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和“法律软化”,如果能够依照类推适用等方法补充法律漏洞时,法官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⑱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如2001年四川“泸州二奶案”的二审判决书⑲具体表述为:《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着使社会道德观念取得对民事主体之民事行为进行内容控制的重要功能,在法律适用上有高于法律具体规则适用之效力。“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相辅相成。在确定“公序良俗”原则中“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进行具体法律适用时,必须也只能通过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具体规定所体现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加以确定。因此,并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则必然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为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本应按照《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永彬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黄永彬基于其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被上诉人的财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使上诉人实质上因其与黄永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详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援引《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遗赠人对“二奶”的遗赠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说理。

第四,对公诉人、公益诉讼人和律师所提的不同法律适用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逐一回应并说明“选此弃彼”的理由,避免出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请求不予支持”等毫无说理的回应。如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的二审判决书⑳详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不但充分回应了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而且就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进行了充分说理。

(四)自由裁量权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提出,“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必然存在于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形成裁判结论的各个环节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的原则,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阐明自由裁判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对于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三个阶段可能涉及到的文书说理已在前面论述,此处不再赘述。以刑事裁判为例,形成裁判结论环节可能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要是量刑幅度的选择和量刑宣告刑的确定,因此该环节的说理主要是论证量刑结果的适当性。在裁判文书中应对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意见进行评判,确认个案中需要考虑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而论述各量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从重抑或从轻、减轻、免除等),使量刑结果合乎逻辑、合乎情理,使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充分感受到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践中,量刑说理多表述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具有……情节,予以从轻(重)处罚”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在……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原审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已经考虑……,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以上缺乏量刑结果产生过程的表述和论证,难以看出量刑的合理性。当然,实践中也有针对量刑充分说理的裁判文书,如“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判决书㉑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就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的量刑进行充分说理,对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的量刑意见进行逐一评判,使得裁判结论依据充分、论证清晰、说服力强。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原则遵循

裁判文书说理的目标追求是论证裁判主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应当遵循若干基本原则,即以若干原则作为一般性指引。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符合逻辑,依据法理,遵循合法性、正当性、针对性和必要性原则。

(一)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符合逻辑

符合逻辑是指裁判文书说理时要注意遵循逻辑规则,做到充分透彻。逻辑严密是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裁判文书说理需要实现事实与证据相对应,事实与法律相对应,裁判结论与诉讼主张相对应。具体来说,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裁判文书说理应遵循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要求裁判文书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严格按照逻辑学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进行说理,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相互联系,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判决结果一致。㉒贺小荣、王松:《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当然,传统的三段论也存在诸多不足,法律大前提并非完美无缺,法律漏洞、法律竞合等情况客观存在,事实小前提也并不确定,事实与法律之间不是自动耦合。正如德国学者阿列克西所指出的,法律决策的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前者的目的是保证从大小前提到判决结果的推理过程合乎逻辑,后者的目的是给前提本身提供正当性依据。因此,裁判文书说理很多时候不是简单的适用三段论推理,还要进行复杂的法律论证。实际上,三段论的真正作用并不是从积极方面展示法官的裁判思维,而是从消极方面说明法官不得违背的思维进路。㉓罗灿:《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要避免的五大误区》,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6日。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同一律要求在论证过程中,实际证明的判断要和需要证明的判断同一;矛盾律要求裁判文书说理不能前后矛盾;排中律要求法官的判决要观点鲜明,是非明确,不能观点含糊,模棱两可;充足理由律要求每一个判断都要有充足的理由。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非形式逻辑要求裁判文书说理不可以违背日常经验法则、常识判断等,在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习惯、职业伦理等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如惠州“许霆案”的裁判文书巧妙地结合了情理和日常经验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及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评判。㉔详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

第二,裁判文书说理应遵循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思维形式、思维规律、思维方法的应用逻辑学。㉕陈康扬、潘利平主编:《法律逻辑》,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法律逻辑要求裁判文书说理在形式上遵守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语言表述上符合法律规范、严谨科学;在证据审查和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在法律适用和形成裁判结论过程中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第三,裁判文书说理应遵循诉讼逻辑和审判逻辑。诉讼逻辑要求裁判文书对诉讼各阶段全面反映和记录,对诉讼各方在法庭辩论中的主张与抗辩、举证与质证、论证与反驳等进行回应,并阐明理由。不同审判领域的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分别遵循民事诉讼逻辑、刑事诉讼逻辑和行政诉讼逻辑。就刑事诉讼而言,“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就反映了不同的逻辑思维。审判逻辑要求裁判文书说理过程必须全面反映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和结果,不得遗漏案件审理的程序性事项、诉讼各方的诉讼主张、公诉及辩护意见等。

(二)裁判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理

裁判文书是法官记录和反映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载体,同时具有法律属性和写作属性。具体来说,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性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裁判文书说理应同时遵守法律和语文维度的具体规律,即遵守事物条理层面的“法理”。第二,裁判文书的制作和说理始终离不开实体法学、程序法学、证据法学等众多法学学科基本理论的指导,即遵守法学层面的“法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性,对案件(简式裁判文书除外)适用法律的精神和法理予以必要的解释,补充法律漏洞,解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和合理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㉖同注㉒。

(三)裁判文书说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裁判文书说理的合法性原则即裁判文书说理应合乎法律,做到“有法必依”。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合法性原则贯穿于裁判文书说理的方方面面,具体来说,裁判文书说理的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审查判断证据的说理应严格遵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证据规则。第二,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说理应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情况,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第三,对适用法律的说理应当严格遵守《立法法》《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适用法律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四,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四)裁判文书说理应当遵循正当性原则

裁判文书说理的正当性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第一,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要正当合理,传达社会正能量,宣扬正确的价值观,将法理和情理融为一体。如“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一、二审裁判文书㉗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3924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563号民事判决书。有力维护了英雄形象,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判决书㉘详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坚持法治、道德与伦理相结合,体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㉙详见河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鼓励见义勇为,捍卫善良风俗。第二,裁判文书说理要遵守“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规则,不能借口符合情理突破法律规定。第三,裁判文书说理应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回应诉讼各方的意见。第四,裁判文书说理应符合“正当程序原理”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和内在精神。

(五)裁判文书说理应当遵循针对性原则

针对性原则是指裁判文书说理时要注意针对具体对象和具体问题,做到有的放矢。一方面,随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逐步完善,法官更需要对诉讼各方的意见进行回应,尤其是要对不予采纳的观点说明理由,从而淡化裁判文书的威权色彩;另一方面,繁简分流要求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围绕争议焦点分配说理资源,集中笔墨解决有争议事项。具体来说,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裁判文书说理应针对诉讼各方的主张来进行。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明确表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如薄熙来案二审裁定书针对薄熙来提出的11条上诉意见、律师提出的4条辩护意见,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判断。㉚详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二终自第110号刑事裁定书。第二,裁判文书说理应针对诉讼各方的争点来进行,既包括诉讼各方对证据“三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争论,也包括事实认定方面的争论,还包括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论,甚至是某个量刑情节是否存在的问题。第三,裁判文书说理应针对不同的受众来进行,案件当事人、与案件程序流转相关的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普通大众均会或多或少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法官的裁判文书说理。以刑事案件为例,一审裁判文书说理主要针对公诉方的指控意见和被告方的辩护意见,二审裁判文书说理主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或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发回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还要针对下级法院的原审判决。

(六)裁判文书说理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就是要求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区别对待”和“适可而止”。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官应根据案件难易、讼争事实、庭审情况的不同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单案件简化说理,繁难案件需要强化说理,亦即“简案略说、繁案精说”。第二,法官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中的说理应存有差别。实体类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说理的程度较高,程序类的裁定书和决定书一般说理要求不高,调解书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处分因素自然地会减少说理的必要性。第三,从协同性、配套性角度来说,不同的诉讼程序往往需要不同的裁判文书样式,其中就包括对裁判说理作出不同的安排,普通程序需要制作“要式裁判文书”,简易程序需要制作“简式裁判文书”。第四,从不同层级法院功能的角度而言,四级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的说理理应有别。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应该更加注重解决纠纷,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则应该更加偏重确立规则。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按照此种一审、二审、再审的功能定位,单纯审理一审案件的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说理要求有别于中级、高级、最高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同时中级、高级、最高法院各自制作的一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也有别于二审、再审裁判文书。第五,裁判文书说理应注意“度”的把握,一方面,从论点和论据的关系而言,既要求整个裁判文书的论据对于最终的裁判结论而言是充分的,也要求裁判文书中的每个论点均有充分的论据;另一方面,从具体标准而言,裁判文书既不能说理不到位、有欠缺,也不能繁琐说理、啰嗦说理、“表演式”说理,而要谨守“中庸之道”,力争“恰到好处”。

四、结语

法谚有云: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唯有裁判文书充分有效的说理,才能让实现正义的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出来。从理念上正视裁判文书说理的正当性,充分展示法官裁判的心路历程,从能力训练上提升法官事理阐述、法理分析、情理融入能力。在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进程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裁判文书说理形式上的繁简分流指引、规范上的技术规制和机制上的配套措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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