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4-03 02:22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创业者

吴 超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 200062)

一、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的现实基础与发展趋势

(一)女性社会组织助力搭建就业创业新平台

作为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微观主体,近5年来社会组织已逐步发展成为解决就业和提供创业平台的重要渠道。在构建创新型社会中,女性创业对社会就业和经济增长的作用日益凸显,尤其是当前女性人才在我国服务性、公益性和学术性等社会组织领域的创业优势与行动效能已初见成效。

但由于发展基础薄弱、重视程度不够,各地政府对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者培育与引导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仍然存在体量有限、层次偏低、起步困难、服务面窄、组织无力、政策不全等突出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各级妇联组织始终把团结带领社会组织中的女性组织者及创业者,协调女性创业者同社会的关系,助力女性群体创业就业,引导更多女性人才投身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职责。许多地方政府也正在有意识地加大培育女性社会组织,并且鼓励其承接面向妇女儿童的各种公共服务项目,从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为女性创业者提供更多岗位机会。

在这种开放环境下,女性社会组织发展迅猛,自由空间不断提升,并通过其性别特征及高效灵活的方式转而更主动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当前女性社会组织的重点服务对象集中在农村妇女、产业女工和女大学生三类,主要是通过继续教育、平台搭建、榜样引领等具体手段,向不同类型女性创业者提供培训咨询、政策扶持、法律援助、技术指导等就业、再就业和创业服务[1]。由于女性社会组织是各类女性人才资源的聚集地,因而也成为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的首选试验田。越来越多的女性社会组织不仅发挥了保障妇女儿童权利、培育妇女参与意识、缓和社会冲突、凝聚社会资本、实现社会资源配置优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未来培养和打造更多优秀的社会组织女性创业人才队伍奠定了坚实基础。

女性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也已引起国内学界的广泛关注。普遍观点认为,我国女性社会组织尚处初级阶段,其服务社会的功能以及自律性和诚信度依然不足,缺少依法自治的思想观念,组织内部治理的体制机制障碍突出,这显然与其宗旨使命定位不清、自身结构存在缺陷、资源配给不合理等内在因素密切相关,因而亟待进一步健全组织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管理人员能力。有研究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女性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关键在于人才建设。女性社会组织作为各类女性人才资源的聚集地,应当重点制定女性人才发展计划,创新女性人才激励机制,打造兼具高度责任心、高端经营理念和高超管理本领的女性人才专业化工作队伍。

(二)女性创业活动不断向社会组织领域延展

目前,国内学界对女性创业行为特征、心理动机、认识意愿等方面的学理分析主要侧重于市场企业领域,对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活动的关注较少。有学者认为,女性创业者缺乏对社会网络及社会资本的工具性动用,因其受制于社会资本的结构性约束,往往选择内部融资战略;同市场领域相似,女性缺少通过自身职业地位来加入高层次正规网络的可能性,其构建的社会网络多为非理性的社会联系。此外,还有研究指出,“生存驱动型”是我国女性创业的主导模式,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该类型创业者拥有的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很少,创业关键取决于创业者自身素质,故对其个人禀赋要求较高。因此,应当以妇联为枢纽,结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坚持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女性创业能力为重点,开展多层次女性创业培训,为女性创业者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与技术支持。

从某种程度上说,女性具备一定的不同于男性的性格禀赋与心理结构,这使其在社会组织领域开展创业活动具有部分有利的先决条件。事实上,目前我国女性创业者较集中的社会组织类别与理论上的女性创业优势集中区也基本吻合:一是服务性社会组织,包括健康护理、养老助残、贫困救助、便民服务和基层社区工作等;二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公益宣传、扫盲支教、义工志愿者等;三是学术性社会组织,包括科普教育、新闻传播、国际交流、哲学社会科学专业发展等;四是行业性社会组织,包括由女性企业家主导或参与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五是基金会,包括慈善募捐、慈善奖项、针对慈善事业的天使投资等。

相比男性在知识、技能、专业、财富方面的强势地位,女性在讲求服务质量、社会影响力、形象、信任度、人性价值等方面更具有创业优势,而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女性人才在社会组织领域的创业优势必将得到进一步支持与扩大。

二、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者的作用和成长瓶颈

目前社会组织女性创业者可分为以下主要层次:一是女大学生创业者。近年来国务院明确提出“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的要求,各地政府也已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激励政策力度,女性毕业生群体势必将成为创业主体之一,但其缺乏起步资金和社会经验、公益创业意愿较低的短板仍制约其功能发挥[2]。二是“4050”女性创业者。失业下岗或要求改善生活工作环境的女性群体是近几年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的另一主体,其再就业或创业意愿普遍较高,往往已接受过创业就业培训,且具有较丰富的基层社会服务经验,但大多存在实力有限、资金短缺、风险防范能力差等先天不足。三是高层次女性创业者,包括高学历知识分子、高级白领、企业家等女性群体,其创业条件优越,且具有较强的社会资本与发达的组织网络,但一般安于现状、创业意愿较弱,即便走向自主创业也多趋向市场私营领域而非社会事业[3]。明确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女性创业者的发展需求,是厘清其作用发挥机理的基本前提。

作为重要的社会性别力量,各种层次的女性创业者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要素集聚与发酵的过程中,愈益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中介作用与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首先,在观念更新上,通过激励女性投身社会组织领域创业,拓宽了被视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劳动者就业渠道,有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其次,在人才开发上,借助女性社会组织既有优势,吸纳女大学生、基层妇女与高端女性人才进入基层社会管理与城乡社区服务“第一线”,从而夯实了社会治理基础,提高了社会治理水平。再次,在资源整合上,以女性创业巩固壮大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使其能够主动参与到社会事务民主化决策中,有效避免了社会治理中政府职权过于集中及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项目,促进了女性创业者及其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转移。最后,在文化创新上,通过鼓励创业意愿及动机相对保守的女性群体参与创业,可以对营造支持创业、崇尚创新、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献身社会、超越自我的全民创业创新文化氛围,产生“四两拨千斤”的示范效应。

当然,要真正发挥上述作用,必须设法破解当前制约社会组织女性创业者及其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是政府激励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加强引导社会组织领域创业行为的统一指导意见,尤其是各级政府专门针对该领域女性创业的行为依然缺少有关人才引进、税收优惠、专项补贴、场地供给、风险保障、平台搭建、信息输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社会动员机制不成熟。各级政府显然更倾向于注重市场企业领域的创业创新活动,而忽视创业型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各级妇联组织虽然为女性再就业开展了许多有关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活动,但因能力和资源所限,往往缺少针对女性公益创业的特殊辅导与训练。三是家庭支持系统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在家庭夫妻地位、经济结构、受教育层次和思想开放程度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改善,也正在逐步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活动的家庭及社会环境[4],但老百姓的观念传统与主观意愿仍大多倾向于私营经济领域的创业行为。四是治理主体地位不突出,通过社会自组织来实现女性公益创业的途径并不多,由妇联组织培养的社会组织女性领袖人物主要来自其下属社团的领导者或就业者,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创业者,由妇联所主导或参与的社会组织也仍有待进一步实现从互益向公益、从服务组织会员向服务社会大众的自主角色转型。

三、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一)西方女性创业的理论体系比较成熟

西方女性创业研究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的美国。美国学界的研究重点主要包括:女性创业者的个性及创业动机研究、女性创业者创业资源获取研究、女性创业同家庭关联度研究等。近几年西方学界的相关研究已逐步探索在女性创业理论与实践之间搭建更为行之有效的联系,除采取微观、中观和宏观相结合的多元研究视角以外,还积极运用社会调查及数据定量分析方法,并借鉴社会学、制度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理论与范式。

(二)女性创业的社会支持系统渐趋合理

欧盟及各成员国除建立大量组织机构促进女性创业发展外,还积极创建覆盖全社会的支持女性创业的系统网络。如芬兰的“女性企业署”已吸收全国50%的私人企业与行业协会,旨在降低女性获取知识和技术的门槛,为女性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交流与合作服务,为普通女性创业者提供免费的指导与帮助。又如英国的“工作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女性培训机构”,主要利用国家支持的“小微企业诞生和接纳”项目,将性别意识与创新方法相结合,向有志创业的女性提供各种支持,直到其企业或社会组织机构能够真正独立运作为止。

(三)女性创业的制度环境相对优越

瑞典、挪威、丹麦等北欧国家的女性社会地位相对较高,与其具备发达的女性社会组织密切相关。北欧社会的特殊性,为女性创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活跃空间,这既包括历史悠久的女性组织理念及宗教文化提倡的自由平等意识为女性创业提供的非正式制度支持,也包括家务劳动公共服务化及规范而宽松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为女性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的正式制度支持。

(四)女性创业的权益保障机制已经完备

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在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上,已经预设有支持女性企业家创业发展的体制框架。该框架涵盖创办企业全过程的、特别指向女性创业发展困难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在项目选择、技术培训、投资融资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指向女性的特别关注和支持等。这些国家甚至还设置了对政策执行和检查的组织机构、支持网络与监控评估,确保女性创业最大作用的发挥。这些政策对公益领域女性创业活动也同样适用。

(五)女性创业的融资渠道足够通畅

1990年代初,欧盟企业普遍遭遇融资困境,各国在出台扶持政策的同时,还为女性企业家提供了专项资金扶持。鉴于女性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的作用,欧盟主要国家采取了大量措施,缓解女性创业者的融资难问题,如放发1年期贷款、提供2~5年的低息贷款;帮助女性企业家和女性创业者在传统金融市场上获得融资;为创业中的女性或女性企业家专门建立欧洲贷款担保机构等。

四、推进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原则导向

应当确立“家庭与事业、个体与组织、创业与发展”平衡互进的基本原则:一是在“家庭与事业”上,妥善协调不同婚姻状态下女性创业与家庭发展的互动关系,有效推动女性创业由低层次的“生存驱动型”向高层次的“机会驱动型”转变[5]。二是在“个体与组织”上,统筹兼顾女性自我价值实现与女性群体性权益保障,引导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由“组织内互助互益”走向“社会群体间公益维权”。三是在“创业与发展”上,正确处理针对女性创业者短期业务培训与长期经营指导之间的关系,特别注重创业质量和绩效评估,以及女性创业者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手段

这些手段主要包括:第一,强化社会资本意识。要严控两性差别扩大化,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加强女性社会信任与互惠意识,促使当前女性创业的社会资本外在形式由“以家庭关系为先”向“以社团组织关系为重”转化。第二,拓展创业网络。要通过团体化组织关系,增强女性创业者的集体性别身份认同,改变传统人际关系模式,在适当范围内重建女性创业发展的职业圈和社交圈等新型高端正规网络。第三,深化认同观念。要以高校创业教育形成对“女性创业可贵”的认同,以妇联组织创业培训形成对“女性创业可敬”的认同,以政府激励草根创业形成对“女性创业可行”的认同,以家庭支持男女创业平等形成对“女性创业可亲”的认同。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女性职业变动与社会流动机制,重视女性创业所需社会资源的同步转移与前期储备,强化女性利用社团组织关系获取信息、资金、人力资本及其他必要资源的能力。

(三)实施重点

以“分类指导、协同培育;寓教于创、过程支持;权益保障、联动传播”为重点,加大对社会组织女性创业者的扶持与培育力度,使其为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应有作用。所谓“分类指导、协同培育”,就是要加强对农村妇女、产业女工、女大学生、高知女性创业需求的分类研判与具体规划,建立家庭、高校和基层政府及妇联组织与一般社会组织协同培育的女性创业新机制。“寓教于创、过程支持”,就是要综合设计高、中、低层次有机结合的女性创业体系,注重新技术、新知识、新理念的创业培训教育,改变以往过于强调劳动技能传授的初级形态,同时坚持以“创效”为评价标准,向女性创业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支持。而“权益保障、联动传播”,就是要为特殊时期(如孕期、哺乳期等)女性提供创业风险保障和社会组织代管等人性化服务,以品牌创业项目为节点编织女性创业团体网络,逐步试行“女性创业导师制”和“创业组织加盟制”,发挥已有女性创业者“传帮带”和“榜样引领”的作用[6]。

(四)制度保障

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领域女性创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创业者应当合力并进,共同营建良性有序的创业环境。首先,政府方面,要以妇联组织为主,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辅,开展多层次多需求的女性创业培训,并逐步深化职能转移与购买服务体制改革,加大税收优惠、财政拨款、基地建设、项目孵化等女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女性创业组织管理运行与风险保障的法律制度,加快制定出以女性创业人才带动女性群体就业的实施细则。其次,市场方面,建议开辟女性社会创业的“绿色通道”,在不干预市场公平机制的原则下,适度向女性创业者及其组织提供免息互助金、低息贷款、无偿补贴等融资援助与技术转移、行业信息、国际交流等专业服务。再次,社会组织方面,要进一步发挥各级妇联“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女性主导或参与创业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鼓励其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社会服务和公共产品,协助有关部门简化女性创业的审批手续,有条件地逐步放宽直接登记管理范围,打通政府治理与基层女性社会组织的双向互动,邀请基层女性实务专家作客社会组织指导工作,也允许优秀女性创业者兼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与议政。最后,作为行为主体的女性创业者自身系社会创业活动成败的关键,更应当审时度势、发挥自身优势与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带动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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