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不用车兵补论(上)
——从吴越两国之特殊性入手

2018-04-03 02:05
关键词:吴越越国史记

陈 章

(中山大学 历史系,广东 广州510275)

一、吴越两国之特殊性

笔者曾细读陶元珍旧作《吴越不用车战考》,[1]以为陶先生(包括张荫麟等学者)大多从吴越的地理位置解释吴越不用车兵这一问题,而笔者对此有一些粗浅见解,以为可从吴越两国的特殊社会结构等角度来看待此问题。

晁福林先生指出:“西周时期的宗族与夏商时代的氏族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尊祖敬宗,而在于宗族严格区分嫡庶,并由此出发而形成严密的大小宗体系。可以说宗族制度是氏族制度高级形式的发展”,[2]268换言之,“区分嫡庶”是分别宗法制与氏族制的关键。

晁先生关于夏商时代乃是氏族的观点目前看来似已过时,如杨朝明《周先王继承制度研究》认为,商周君位继承亦采嫡长子制;[3]彭林《殷代“兄终弟及”平议》又说,“兄终弟及”并非殷人继统法所特有,早在夏代即已出现,并延续到两周。[4]尽管商周兄终弟及继统的起源仍有争论,然“兄终弟及”较“宗法制”原始,似无疑议。

所谓“宗法制”,简言之,“天子的嫡长子继位为天子,非嫡长子以外的儿子被分封出去为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位为诸侯,非嫡长子以外的儿子被分封出去为大夫,大夫的嫡长子继位为大夫。”[2]268-269这种体制从一则事例中便可看出,《史记·鲁周公世家》载:

武公九年春,武公与长子括、少子戏,西朝周宣王。宣王爱戏,欲立戏为鲁太子。周之樊仲山父谏宣王曰:“废长立少,不顺;不顺,必犯王命;犯王命,必诛之:故出令不可不顺也。令之不行,政之不立;行而不顺,民将弃上。夫下事上,少事长,所以为顺。今天子建诸侯,立其少,是教民逆也。若鲁从之,诸侯效之,王命将有所壅;若弗从而诛之,是自诛王命也。诛之亦失,不诛亦失,王其图之。[5]1277

从樊仲山父劝宣王的言语可见,就礼法上而言,的确要区分嫡庶。所谓“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是此意。[6]再如《郑世家》载:

武公十年,娶申侯女为夫人,曰武姜。生太子寤生,生之难,及生,夫人弗爱。后生少子叔段,段生易,夫人爱之。二十七年,武公疾。夫人请公,欲立段为太子,公弗听。是岁,武公卒,寤生立,是为庄公。庄公元年,封弟段于京,号太叔。[5]1436

嫡长子继位,其他儿子分封,这也是贯彻宗法制的结果,自确立嫡长子继承制以来,此种方式便为诸夏国家所广泛秉承和贯彻。

当然,或许有学者会指出,一直以来作为诸夏国家礼制典范的鲁国,其在庄公以前的国君继承上依然保有“兄终弟及”之事。《史记·鲁世家》便载:“一继一及,鲁之常也。”关于“一继一及”的含义,《集解》引何休曰:“父死子继,兄死弟及。”[7]1532

然而,关于鲁国的所谓“兄终弟及”,以钱杭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曾详细分析了《左传》中的鲁国国君及“三桓”世系,从而强有力论证鲁国依然是贯彻嫡长子继承制的,“兄终弟及”乃是表象,鲁国并不存在“一继一及制”。[8]

而反观吴越两国,情况与鲁国似有不同。首先谈谈吴国的王位继承,当非嫡长子继承制,且看《史记·吴世家》所载:

太伯卒,无子,弟仲雍立,是为吴仲雍……[5]1222

十三年,王诸樊卒。有命授弟余祭,欲传以次……[5]1225

十七年,王余祭卒,弟余眜立。[5]1231

《史记·吴世家》开篇部分关于吴国早期国君世系的记载似未引起重视,至少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尚无人关注这段史料。*有关吴国早期国君世系议题,学界已有成果,如王明珂《华夏化的历程:太伯传说的考古与历史学研究》(刊《中国考古学与历史学之整合研究》,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97)以及日本吉本道雅之《吴系谱考》(《立命馆文学第》563号,2000。亦收入氏著《中国先秦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出版会,2005)。从上述记载来看,吴国在建国早期似乎依然未摆脱“兄终弟及”方式,而发展到后来也是如此,且看《史记·吴世家》的如下记载:

四年,王余眜卒,欲授弟季札。季札让,逃去。于是吴人曰:“先王有命,兄卒弟代立,必致季子。季子今逃位,则王余眜后立。今卒,其子当代。”乃立王余眜之子僚为王。[5]1232

这里的“先王有命,兄卒弟代立”说明即便是在季札时代,吴国在权力继承上依然保有明显的“兄终弟及”痕迹,在王位继承的顺序上,兄弟关系反优先于父子关系。

而即便是父死子继,继位之子亦不区分嫡庶,如《史记·吴世家》载:

二十五年,王寿梦卒。寿梦有子四人,长曰诸樊,次曰余祭,次曰余眛,次曰季札。季札贤,而寿梦欲立之,季札让不可,于是乃立长子诸樊,摄行事当国。[5]1224

寿梦欲立幺子季札而非长子诸樊的原因是“季札贤”,这与前文所言“立适(嫡)以长不以贤”原则恰恰相反,显有别于诸夏宗法制国家。

另,《史记·吴世家》又载:

公子光者,王诸樊之子也。常以为吾父兄弟四人,当传至季子。季子即不受国,光父先立。即不传季子,光当立。[5]1232

可见,在公子光,也就是后来的阖闾看来,季子的继位顺序优于其父诸樊,因季札让贤,故公子光才决定杀王僚。

个人以为这场较为著名的内乱是吴国刚萌芽的“父死子继”观念与依然保有的原始“兄终弟及”观念相冲突的结果。*有学者认为春秋鲁国的所谓“一继一及”也是这种斗争与妥协的结果(参见尉博博、王向辉《春秋鲁国“一继一及,鲁之常也”辨》,《社会科学论坛》,2010(10),笔者对此则持保留态度,笔者以为鲁国早已摆脱“兄终弟及”的模式,鲁国的“兄终弟及”乃是表象,可参见参考文献[8]所列钱杭先生的文章。或许正因这种冲突,当阖庐伐楚时,其弟夫槩趁兄长尚在楚国之际又自立为王。

当然,或许有人会质疑道,诸樊三兄弟之所以相继为王,乃为完成其父寿梦欲传位幺子季札之遗愿,故是一种特殊的变通方案,未可视为通例。

然而,若此记载仅是特例,那么如何解释前文所引《史记》记载中,吴国从建国以来,自太伯以降,其国君继位方式始终保有兄终弟及模式的事实?若特殊的变通方案能一以贯之,是否还能只被视为特例?

故此,笔者以为,吴国的继位顺序确是特殊的,有别于宗法制国家。可以说,吴国直至阖闾时代仍未发展出严密的以区分嫡庶为特征的宗法制。

至于越国,允常之前的继位世系不可考,这当与此前越国的籍籍无名相关。正如李景星所言:

越之上世世系事迹,皆荒略无稽。惟勾践之事最详,故太史公于此篇,不曰“越世家”,而曰“越王勾践世家”。[9]

故此,在没有文献典籍及出土文物加以证实的情况下,越国在完成国家化进程中的继位世系究竟是否乃“兄终弟及”只能付之阙如。

而允常之后的世系,单从《史记·越世家》的记载来看,似乎是一以贯之的父死子继方式,虽无法区分继位子嗣的嫡庶身份:

允常卒,子勾践立,是为越王……勾践卒,子王鼫与立。王鼫与卒,子王不寿立。王不寿卒,子王翁立。王翁卒,子王翳立。王翳卒,子王之侯立。王之侯卒,子王无强立。[5]1426

然必须指出,自允常及其子勾践开始,越国早已完成国家化进程,且迅速崛起,其与诸夏国家的征战与交流已相当频密,与原本的封闭不可同日而语,不排除诸夏嫡长子继承对其产生影响的可能性,故此,允常之后的王位继承形式恐无法直接作为允常之前漫长年月国君世系的参照系。

更为重要的是,倘若我们参考《史记索隐》所引诸多先秦典籍,则成书于汉代的《史记》关于越王世系的记载忽略了太多细节,似有疏漏:

王翁卒,子王翳立。王翳卒,子王之侯立。【索隐】《纪年》云:“翳三十三年迁于吴,三十六年七月太子诸咎弒其君翳,十月粤杀诸咎。粤滑,吴人立子错枝为君。明年,大夫寺区定粤乱,立无余之。十二年,寺区弟忠弒其君莽安逃,次无颛立。无颛八年薨,是为菼蠋卯。”故《庄子》云:“越人三弒其君,子搜患之,逃乎丹穴不肯出,越人熏之以艾,乘以王舆”。乐资云:“号曰无颛”。盖无颛后乃次无强也,则王之侯即无余之也。王之侯卒,子王无强立。【索隐】盖无颛之弟也。音其良反。[7]1747-1748

索隐所言《纪年》乃指古本《竹书纪年》,《古本竹书纪年辑证》提到:

《淮南子原道》:“越王翳逃山穴,越人熏而出之,遂不得已。”注:“翳,越太子也,贤,不欲为王,逃于山穴之中,越人以火熏出而立之,故曰遂不得已。”《论衡·命禄》《抱朴子·逸民》略同。此又见《庄子·让王》《吕氏春秋·贵生》,并作“王子搜”。《贵生》:“越人三世杀其君,王子搜患之,逃乎丹穴。”毕沅云:“案《竹书纪年》,翳之前,唯有不寿见杀;次朱句立,即翳之父也。翳为子所弒,越人杀其子,立无余,又见弒,立无颛。是无颛之前,方可云三世杀其君,王子搜似非翳也。”案《史记·越世家》索隐据乐资说,以搜为翳子无颛。此种传说,或为翳,或为搜,本无一定,不可执此以疑彼。[10]

越国这场延续三世的大内乱《史记·越世家》中未见记载,先秦典籍中虽有零星记录,依然疑点重重。而关于这位王子搜,尽管《淮南子·原道训》已明确记载为“越王翳”,[11]史界还是众说纷纭,其真实身份似乎真是“本无一定”,大致有三种说法,即“越王翳”“越王无颛”与“越王孚错枝”。[12]

此外,前文所列《史记索隐》还引用了《庄子·让王》的一段记载:

越人三世弒其君,王子搜患之,逃乎丹穴。而越国无君,求王子搜不得,从之丹穴。王子搜不肯出,越人熏之以艾,乘以王舆。王子搜援绥登车,仰天而呼曰:“君乎君乎!独不可以舍我乎!”王子搜非恶为君也,恶为君之患也。若王子搜者,可谓不以国伤生矣,此固越人之所欲得为君也。[13]

所谓“越人三世弒其君”,王子搜甚至因此“恶为君之患”,则越国因王位继承引发的血腥内乱较之吴国阖闾继位时的亲族相残当有过之而无不及。

关于这场内乱的起因,《吕氏春秋·审己》所载颇详:

越王授有子四人。越王之弟曰豫,欲尽杀之,而为之后。恶其三人而杀之矣,国人不说,大非上。又恶其一人而欲杀之,越王未之听。其子恐必死,因国人之欲逐豫,围王宫。越王太息曰:“余不听豫之言,以罹此难也。”亦不知所以亡也。[14]

越国这场绵延三世的大乱是否也可理解为“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模式的冲突呢?

结合上述诸条史料,似可做上述解释。因大乱的起因乃是越王之弟豫企图继位,这背后的动因或也是“兄终弟及”观念作祟,可能在战国时期的越国,“兄终弟及”依然有残留,因此豫认为一旦越王之子尽死,自己便能继位。

越国王位继承和君主世系的史料过于匮乏,笔者虽竭力搜集,也仅能做出上述考证。然而上述史料似已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吴越两国在国君继位方式上有异于诸夏国家,尚未发展出嫡长子继承制。

洪家义先生曾认为勾践时期的越国仍停留在氏族社会时代,有着浓厚的“氏族部落之残余”,[15]至少从考察越王世系的角度而言,洪先生观点确有启发意义。

此外,谢维扬先生曾将越国实现国家化进程的特殊模式称之为“土著自动模式”,*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484.顺便提及一点,笔者仅仅赞同其关于吴越两国是通过“土著自动模式”完成国家化进程这一结论,但并不认同其论证过程。或说是酋邦模式。而由酋邦模式完成国家化进程者,较之于由部落联盟模式完成国家化进程而言,其突出特点便是君权强大。*关于此观点,可参见易建平《酋邦与专制政治》,《历史研究》,2001(5)。而关于酋邦、部落联盟等相关概念,可参考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民主·专制·国家,起源问题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段渝《酋邦与国家起源:长江流域文明起源比较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王三义《“部落联盟模式”的由来——易建平《部落联盟还是民族》一文引发的思考》(《史学理论研究》,2005(2))等相关论述。而我个人倾向于吴越两国是通过酋邦模式完成国家化进程,张光直等学者早就指出良渚文化是酋邦,且玉琮等器物是其作为酋邦的重要证据。

众所周知,春秋与战国的君权有根本差异,*关于君权之宏观变化,可参见Michael Loewe的精简论述:Michael Loewe. 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 and Han Empires:221 BCE-220 CE. Indianapolis:Hackett Pub. Company,Inc.,2006:1-16.许倬云先生在分析这种君权差异时用了两个比较形象的词:“批发式的假借”与“零售式的委托”。[16]390维系前者的是宗法制,而后者则是“报施观念”:“以俸禄换取服务,却可免去占据封邑的弊病”[16]400,也便是“由宗族父权式权威变为君主式的约定权威”。[16]419

引用许先生的上述词句,是为了说明一点:春秋时代吴越两国的君主体现出近似于战国时代才有的权威;没有宗法制,使得两国不存在将君权“批发式的假借”给拥有采邑的贵族这种方式,一开始便是“零售式的委托”,因此吴越君主“不需要让地方封建领主分享他相当部分的权威”,[17]使得君权较春秋时期其他诸国远为强大。

在笔者看来,此观点其实体现在一些耳熟能详的史实中:夫差赐死伍子胥,伍子胥便愤然赴死;勾践赐死文种,文种则默然就义。这种赐死在后世的封建社会屡见不鲜,但在春秋时代似乎便有些突兀且独特了。因这种赐死多少有上文所谓“报施观念”之意味,容易让人想起后世谭嗣同《仁学》所谓“二千年来,君臣一伦,尤为黑暗否塞,无复人理”的“君为臣纲”: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春秋时期有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弒君”。这或是君臣之间权力斗争的极端形式,而几乎所有弒君事件均发生在诸夏国家。而弒君者几乎均是世族出身,这反映了世族与国君之间的权力冲突。*可参见林翠芬《春秋时代“弑君”现象的文化根源及其现代意义》,陈萱纶《左传弒君考》(铭传大学中文系硕士论文)等文。

因实行宗法制的诸侯国国君与世族之间存在权力分配上的矛盾,[18]这种权力的分配越发展到后来越存在矛盾,反映在典籍上便是越来越多的诸侯国内乱和统治阶级内部冲突,“世卿之祸”[19]556(钱穆称之为“大夫执政期”或“霸政衰微期”[20])便是这种矛盾的体现。

斯维至也提到《左传·哀公二十六年》所载宋国在宋景公时激烈的内乱,最终皇氏、灵氏、乐氏联合掌权,史称“三族共政”,《左传·襄公十四年》所载郑国“七穆”的轮流执政,以及孔氏在世族斗争中失败而被灭族。[21]

如果我们将诸夏国家世族杀死国君的“弒君”与春秋时期吴越两国国君赐死大臣的行为相对比,则吴越王权强大尤为明显。

另外,春秋时期的人口流动较为明显,这或许与那个时代一个较为奇特的现象有关,即“春秋不守关隘论”,顾栋高《春秋大事年表》载:“春秋时列国用兵相斗争,天下骚然,然是时禁防疏阔,凡一切关隘厄塞之处多不遣兵设守,敌国之兵往来如入空虚之境。”[19]995蓝永蔚也指出:“春秋以前,各诸侯国一般并不驻守关塞,一国之军通常在国郊之内,遇有征战大事则召集于国(都城)门”。[22]

联系到吴越两国,则范蠡、伍子胥、伯嚭和文种都是从楚国流动到吴越来。显然,我们只能根据史料推测历史人物的行为模式,而就史料文献来看,被赐死的伍子胥和文种并没有选择继续流动(而在笔者看来,他并非没有这个选择权)。文种的抉择则更明显,范蠡先知先觉,为避免兔死狗烹,曾劝诫文种离开越国,被拒绝,因此只有范蠡孤身流亡。*对于范蠡的具体流动轨迹尚属见仁见智,个人认为钱穆《计然乃范蠡著书篇名非人名辨》之考证最精当。参见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上海:上海书店,1992:97-101.

两人之死或可以从一个侧面归结为吴越君权的强大,而槜李之战中勾践令三行将士阵前全体自杀,以及《越绝书》卷九所载越国“爵赏刑罚,一由君出,则臣下不敢毁誉以言”则更是这种君权强大的极端写照了。[23]

那么公子光弒王僚、“越人三世弒其君”这些事件与诸夏国家的“弒君”现象又有何不同呢?笔者以为区别的关键在于弒君者之身份,吴越两国的弒君者皆是王位继承人,属于王族,而非宗法制国家的世族。

二、“边邑长”与“国子姓”

前文探讨了吴越两国的国家化进程,试图说明两国在国家化进程方面有异于诸夏国家,导致了吴越两国所处的东南地区(事实上,也可说是广大南方地区)存在着诸多部落,而当我们探讨边界问题时,势必要将这些部落考虑在内,否则似有失偏颇。

首先考察越国的情况,吕思勉在《先秦史》中提到:“越之亡也,《史记》言其诸族子或为王,或为君,滨于江南海上,服朝于楚,为王而仍可服朝于人,即因其各居一区也。”[24]估计当时的越国内部仍然有诸多部族,居统治地位的核心部族一旦因外部入侵灰飞烟灭,统一的越国便分崩离析,各部族纷纷作鸟兽散,各自称王了。

故此,即使到战国晚期,一些部族依然存在,据《水经注·河水》载:“魏襄王七年……四月,越王使公师隅来献乘舟,始罔及舟三百,箭五百万,犀角、象齿焉。”[25]

越国内部有不少部族存在,而在其周边似乎更是如此。如《国语·吴语》载“勾践云:夫吴之边鄙远者,罢而未至……吾用御儿临之。”[26]

查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以下简称《地图集》)之《楚吴越》图可知这里的“御儿”当指越国北部,今嘉兴一带,而用“御儿临之”似乎意为用御儿之地的部落兵抗吴。另《史记·东越列传》载:

元封元年冬,咸入东越。东越素发兵距险,使徇北将军守武林,败楼船军数校尉,杀长吏。楼船将军率钱唐辕终古斩徇北将军,为御儿侯。[5]2275

这里的“御儿侯”可能与上文中“御儿”有地理上的传承性。宋人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三载:

“御儿”,《寰宇记》按,吴越分境,越国西北置御儿,与吴为分界。《通典》曰:在嘉兴县南,地名也,今俗作“语儿”。《寰宇记》云:“在嘉兴县西南三百里。”《舆地志》曰:“越之北界,昔勾践伐吴至此。”《国语》曰:“吾用御儿临之。”又《汉书·闽粤传》云:东粤使徇北将军守武林,败楼船军数校尉。楼船军卒钱唐袁终古斩徇北将军,封为“语儿侯”。孟康注曰:“越中地也,今吴郡南亭。”[27]

《舆地纪胜》所载似乎是对前文提及史料的复述,而对于御儿所在地的考证,陈桥驿先生曾做了总结。*车越乔、陈桥驿《绍兴历史地理》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4.原文指出,韦昭注御儿:“今嘉兴御儿乡也。”清代学者顾炎武说:“石门县东有语儿乡,即古御儿也。”(《一统志案说》卷十·浙江)据新修《崇福镇志》(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说:“镇境古属越地,名御儿。”今镇外尚有河流,称为语儿泾。说明古代曾有一个时期,句吴与于越,以今崇福镇一带为界。

另,辛德勇先生《越王勾践徙都琅琊事析义》一文专门讲到国界的“至”与“至于”的差别,倘若用他的观点来解释《国语》的记载,则本文第一部分所引史料中所谓“北至于御儿”说明御儿当时被勾践控制。[28]

除“御儿”之外,“三夷”也值得探讨。如《左传·哀公十九年》所载:“秋,楚沈诸梁伐东夷,三夷男女及楚师盟于敖。”[29]

洪家义先生赞同江永《春秋地理考实》中对于“三夷”之考证,认为“三夷在今宁波、台州、温州三地之间(均为越国境地)”,这与《地图集》之《楚吴越》图认为“三夷”是东夷的一支相吻合。“御儿”能独立抗敌,“三夷”能单独跟楚师媾和,“可见氏族组织相当顽固,而且独立性很强”。[30]

当然,这些极为零星的史籍恐无法详考,“御儿”与“三夷”是否为氏族组织也值得商榷。*洪先生的观点跟杨宽《论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讨论中的三种不同主张——兼论中国奴隶制社会的特点》一文中论及的“中国领土广大,各地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很多地区很自然地保存原始公社制村社残余形式(《古史新探》北京:中华书局,1965:62.)”类似,然而杨宽又提及“宗族成员成为宗族长奴隶的古代东方型奴隶制”。参见《古史新探》,1965:62.然而,这些蛛丝马迹似可说明即便是在越国完成国家化进程很久之后,其周边地区仍存在诸多未被完全征服的部落。

不仅是越国,吴国的情况或也如此,如《史记·吴太伯世家》载:

初,楚边邑卑梁氏之处女与吴边邑之女争桑,二女家怒相灭,两国边邑长闻之,怒而相攻,灭吴之边邑。[5]1232

这一事件史称“卑梁之衅”,关于此事,《史记·伍子胥列传》却载:

楚平王以其边邑钟离与吴边邑卑梁氏俱蚕,两女子争桑相攻,乃大怒,至于两国举兵相伐。吴使公子光伐楚,拔其钟离﹑居巢而归。[5]1727

显然,《史记》这两条记载存在矛盾,即“卑梁氏”究竟是吴之边邑还是楚之边邑。关于此事,宋代《太平御览》所载较详,但年代相隔太远,恐难免层累之嫌。[31]

“钟离”原是西周时伯益的后代受封建立之钟离国,故址在今安徽凤阳临淮关东,已发现遗址。钟离国春秋时为楚所灭,其地为楚之边邑,后曾一度为吴所占,越灭吴后又为越国所有,后又归楚。*关于钟离的归属问题,可参阅石泉《古代荆楚地理新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96)续编《从春秋吴越边境战争看吴楚之间疆界所在》一文之“钟离、鸡父”条。

而这个“卑梁氏”不见于其他先秦典籍,司马贞《史记索隐》只说“左传无其事”。[7]1462查《地图集》之《楚吴越》图可知,卑梁在今安徽天长附近。权且依《地图集》所载来看,钟离更接近楚地,而卑梁接近吴地,但当时安徽一带是吴楚争夺最为激烈的地区之一,倘无其他典籍加以佐证,很难判断归属。

从地图上看两地相距虽不算远,但从二女可以争桑的角度看,两地当相距很近才对。元代《文献通考》之《舆地考》(四)有《古扬州濠州》条载:

楚平王时,吴之边邑卑梁女子与楚边邑钟离小童争桑,两家交怒相攻,遂灭卑梁人。卑梁大夫怒,遂发邑兵攻钟离,楚王闻之,怒,发国兵灭卑梁。吴王闻之,大怒,亦发兵使公子光攻楚,遂灭钟离。……则钟离互为吴、楚之边邑。[32]

又,20世纪90年代出的《安徽省志》曾指出“石梁镇位今天长镇西城村,为石梁区、乡驻地。石梁镇历史悠久。早在商周就为古城名载史册,古名卑梁,属吴国边邑。”[33]

以上记载似也符合《史记》所述卑梁、钟离一为吴地,一为楚地,两地相邻之况。然而上述记载毕竟年代相隔甚远,仅供参考,未为确论。

幸运的是,《吕氏春秋·王道·察微》载:

楚之边邑曰卑梁,其处女与吴之边邑处女桑于境上,戏而伤卑梁之处女。卑梁人操其伤子以让吴人,吴人应之不恭,怒杀而去之。吴人往报之,尽屠其家。[34]

《吕氏春秋》成书年代显然较《史记》为早,更遑论《文献通考》与《安徽省志》等史料。在无其他先秦典籍相参照的情况下,《吕氏春秋》或更值得参考。因此,卑梁至少在“二女争桑”事件发生时应属于楚之势力范围,《史记·伍子胥列传》所载可能有误。

此外,“两国边邑长闻之,怒而相攻”句中所谓“边邑长”《史记》中亦出现极少,更不见于其他典籍。查阅左言东《先秦职官表》与《先秦官爵表》等书目,楚和吴都无专门职官名边邑长,故此,“边邑长”或可理解为一种通名,乃是吴楚两国对位于边境上诸如“卑梁”等部落首长的一种称呼。

另,钱宗范曾考察了位于今浙江省龙游县的古姑蔑,认为古姑蔑原为在荆楚和百越影响下的部族小国。姑蔑先属于楚,后属于吴,被吴分封给越,越灭吴后从属于越,再后为楚合并。[35]笔者以为,“卑梁”“三夷”“御儿”与“姑蔑”的情况应当类似,皆是所谓“部落小国”。

另外,“卑梁”“三夷”“御儿”与“姑蔑”之类是否可以理解为“县鄙之县”?周振鹤曾将春秋时期的县分为“县鄙之县”与“县邑之县”,*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3).顺便说明一点,周书灿《中国早期国家结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50)也指出县有“县鄙之县”与“县邑之县”的差别,这似乎便是源于周振鹤的这篇文章。大体而言,也便是增渊龙夫所言“在秦、楚那样的新兴国家,是以新得的领土为县,而晋齐等国则是以被没收的家臣采邑作为直领地的县”,[36]193增渊龙夫还认为晋国的某些县也是源自新的领土,[36]194-195但不管性质如何,这些“县”均是“郡县之县”的前身。

韩连琪根据《史记》的零星记载认为吴国也有郡县制。[37]他认为《史记·吴世家》载“王余祭三年,齐相庆封有罪,自齐来奔吴,吴予庆封朱方之县,以为奉邑”可证明吴国有县制;另据《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吴王遂发九郡兵伐齐”则可说明吴国有郡制。[5]1226然而,此观点值得怀疑。

首先,所谓“朱方之县”,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指出:“不过此事于《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但云吴句余予之朱方而已,未出现有县字。”[38]因此,不足以证明吴国有县制。因为封朱方之县只是一个地理范围,*如谢灵运《庐陵王墓下作》诗:“晓月发云阳,落日次朱方。”萧颖士《江有归舟三章并序》:“南条北固,朱方旧里。”张一鸣《登金山》诗:“白下朱方频战伐,吴头楚尾总云烟。”大概在今江苏省丹徒东南,*裴骃集解引《吴地记》:“朱方,秦改曰丹徒。”而“九郡兵”则似可理解为一种泛指,未必可以作为吴国设有郡的证据。

此外,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总叙一》指出:

盖少康封少子于会稽,以奉禹祀。至春秋时,越子允常而始大,子勾践遂以其国霸,灭吴而有其地,通盟于上国,又数传为楚所灭,子孙窜处于江南,各保城邑,自为君长。

所谓“子孙窜处于江南,各保城邑,自为君长”或也表明越国被打散后,各部落各自为政。《读史方舆纪要》卷一百三十又载:

越灭后十代,至闽君摇,汉复立为越王,都东瓯。其时秦南海尉赵陀亦称王,五岭之南皆陀所有也。其于会稽之越,地分星躔,皆不相涉。[39]

所谓“地分星躔,皆不相涉”也表明这一点。*葛剑雄对秦与西汉初期的东越、瓯越、闽越、南越等越人的人口分布和流动进行了详细考察。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87-197.而蒙文通指出勾践灭吴后大封功臣为王,如瓯王、摇王、干王、荆王。[40]虽无法考察这些“王”的确切身份,但“瓯”“摇”“荆”等皆是地理概念,故此,这些“王”或是协助灭吴的周边部落首领,换言之,这些“王”与上文提及的“边邑长”的身份可能一致。

王国斌称罗马帝国是“脆弱的国家”,因为“它的建立以军事征服为基础,其官僚与财政两方面的能力都有限,从而使得帝国的政治力量受到挫折。它的政治控制颇不均衡而且通常来说在边远地区更为虚弱,在这些边远地区,本地豪强才是真正的统治者。”[41]

个人以为这种理念或可用来解释为何楚、吴两国在征服边境的卑梁、姑蔑等部落邦国后其控制力却并不强,因此只能通过委任“边邑长”这样的部落豪强实行间接控制,这就好比越王勾践灭吴后也是外强中干,只能通过委任瓯王、摇王、干王、荆王等部落首领对周边地区实行间接控制。

笔者将“卑梁”“三夷”“御儿”与“姑蔑”等当作部落的主要理由是它们独立性很强,且能单独抗敌。或许会有人质疑说,春秋时诸夏国家之城邑也有相对的独立性,有一定的甲兵可自卫,也可进攻它地。如郑国之京邑、晋国之原邑、鲁国之郈邑、费邑等皆如此。

然则,这些地方乃是贵族的封邑,是分封制的产物:原邑乃晋国上卿先轸之采邑,郈邑为鲁国叔孙私邑,费邑归大夫季友所有,等等。而前文已经论证过,吴越两国因国家化进程的方式与中原诸夏不同,很难说两国存在世族和分封制,故此,诸夏内部之采邑与吴越边界之部落决然有异,不可同日而语。

行文至此,尚需提及《国语·越语上》的一处记载,勾践在夫椒战败,栖于会稽之时曾说:“凡我父兄昆弟及国子姓,有人能助寡人谋而退吴者,吾与之共知越之政。”[42]

此处提到“国子姓”三字,笔者爬梳史料,发现此称谓在先秦典籍中极少使用,即便是在诸夏国家,“国子姓”也少有个案。而《国语》提及越国有“国子姓”,“国子姓”韦昭注云“在众子同姓之列者”,徐元诰《国语集解》亦同。

不过,因《国语》当是诸夏国家的史官所写,故此,这可能是《国语》的作者将诸夏国家的“国子姓”称谓模仿勾践的口气写入文中,故而未见其他文献载越国有“国子姓”的存在。

此外,何怀宏引用《大戴礼记·保傅》中的记载“越王不颓旧家,而吴人服”,从而提出“吴越两国也非全无世族”,*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北京:三联书店,1996:112.另需说明一点,何怀宏虽是研习哲学的学者,而非专业的史学家,但此书中相关命题诸如“世族起源”等也可说是哲学命题,因此何先生的论断也值得参考。这一论断虽不无启发意义,但“旧家”的含义过于模糊,且和“国子姓”一样,“旧家”两字连用在先秦经书中也是极少使用,也是孤证,故此,将“旧家”理解为吴国的世族,似过于牵强。

当然,或许有人会对笔者的材料取舍有所质疑,即前文所引“姑蔑”“卑梁”“御儿”“边邑长”与“三夷”也近似于孤证,为何笔者加以采纳,而对此处“国子姓”“旧家”则持保留态度?

“卑梁”“御儿”“边邑长”之类单就个案而言确是孤证,但关键在于,一旦用逻辑链将这些罕见于史籍的细节串联起来,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阐述,那么,孤证将不再只是孤证。而“旧家”“国子姓”的记载过于零散,无法做到这一点。

之所以提及上文的例子,是为了说明无论是“国子姓”还是“旧家”,乃至于前文所引“越人三世弒其君”这种表述方式,皆是从诸夏国家的角度来看待吴越,而忽略了两国的特殊性。

参考文献:

[1]陶元珍.吴越不用车战考[J].四川省三台县石印本.志林(国立东北大学编印),1943(4).

[2]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3]杨朝明.周先王继承制度研究[J].文史哲,1999:26-33.

[4]彭林.殷代“兄终弟及”平议[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6(4).

[5]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99.

[6]董仲舒撰,赖炎元注释.春秋繁露[M].台北:台湾商务,1987:98.

[7]司马迁撰,裴骃集解,司马贞索隐,张守节正义.新校本史记三家注并附编二种[M].台北:鼎文书局,1981.

[8]钱杭.鲁国继承制度中的“一继一及”问题[J].史林,1990(1);另,以下论文也可供参考:李衡眉.“一继一及”非“鲁之常”说[J].齐鲁学刊,1999(6);尉博博,王向辉.春秋鲁国“一继一及,鲁之常也”辨[J].社会科学论坛,2010(10);杨朝明.鲁国“一继一及”继承现象再考[J].东岳论丛,1996(5).

[9]吴见思,李景星.史记论文史记评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35.

[10]方诗铭,王修龄.古本竹书纪年辑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100.

[11]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9:22.

[12]晁福林.读《庄子·让王》——并论“越人三世弑君”问题[J].浙江社会科学,2002(2):138.

[13]郭庆藩撰,王孝鱼点校.庄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95:968.

[14]陈奇猷校注.吕氏春秋新校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499.

[15]洪家义.越史三论[J].东南文化,1989(3):4.

[16]许倬云.求古编[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

[17]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流动[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11.

[18]晁福林.周代的卿权[M]//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85-212.

[19]顾栋高.春秋大事表[M].北京:中华书局,1993.

[20]钱穆.国史大纲[M].上海:上海书店,1989:34.

[21]斯维至.中国古代社会文化论稿[M].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145.

[22]蓝永蔚.五千年的征战——中国军事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40-41.

[23]李步嘉.越绝书校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238.

[24]吕思勉.先秦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378.

[25]郦道元.河水[M]//水经注:卷四.长沙:岳麓书社,1995:59.

[26]国语韦氏解:卷19[M].士礼居丛书影宋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187-188.

[27]王象之.舆地纪胜[M].文海出版社影印咸丰五年刻本,1971:68.

[28]辛德勇.越王勾践徙都琅邪事析义[J].文史,2010(1):6-7.

[29]《左传正义》[M].清阮刻十三经注疏本.1308.

[30]洪家义.越史三论[J].东南文化,1989(3):4.

[31]李昉.太平御览[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4371.

[32]马端临.文献通考[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2497.

[33]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建置沿革志[M]//安徽省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818-819.

[34]吕氏春秋[M].四部丛刊影明刊本缩印本.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130.

[35]钱宗范.试论姑蔑文化与楚、吴、越文化的关系[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3).

[36]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M].北京:中华书局,1993.

[37]韩连琪.春秋战国时代的郡县制及其演变[J].文史哲,1986(5):43.此外,尚有春秋吴国郡县制考论[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9):78.等不甚严谨的文章相附和。

[38]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3):34.

[39]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M].清稿本.卷130:4013.

[40]蒙文通.《史记·越世家》补正[M]//越史丛考.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23-125.

[41]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M].李伯重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86.

[42]韦昭.国语韦氏解[M].士礼居丛书影宋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191.

猜你喜欢
吴越越国史记
少年品读 史记
少年品读 史记
董楚平《越国金文综述》手稿
风雨同舟
《吴越春秋》“折易”新解
少年品读 史记
少年品读 史记
所长无用
吴越“双绝”的千年相逢
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