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沙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问题与建议

2018-04-02 06:33陈晓玲
新农村 2018年32期
关键词:沙县经营主体

陈晓玲

近年来,沙县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规模日益扩大、领域不断拓宽、实力逐渐增强,在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实行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获取土地,从事经营的主要领域有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休闲旅游业等。全县55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79家家庭农场、47家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

1 扶持政策与推动作用

1.1 扶持政策

一是土地流转政策自2006年以来,沙县就坚持规范、有序地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在政策积极有效的引导下,由最初的粗放管理过渡到规范有序的信托流转管理,机制创新得到了各级的肯定。目前,沙县的土地流转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全国的前列。

二是产业扶持政策建立了政府财政投入引导机制,除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项目资金支持外,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发展,各类金融机构也向土地流转项目伸出“援手”。建立了产业资本投入补助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土地流转项目,县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也安排了鼓励补助。建立了农民收益保障机制,通过实施土地信托流转,增加了农民的二次收益。

三是农民培训政策。各涉农部门全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培育,切实加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农民近万人次。

1.2 推动作用

一是推动了土地有序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有规模地发展高效现代农业,为解决沙县农民外出經营小吃和务工后无人耕种承包地导致土地抛荒的问题找到了有效途径,推进了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二是加快了结构调整步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自身的资金、信息和技术等优势,结合沙县的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不断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采用新机制,影响和带动了周边群众生产,加快了农业种养加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三是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推行规模经营,不仅提高了自身的经营效益,而且增加了租地农民的田租和务工收入,达到了“双贏”效果。同时,他们不断开发新产业、新品种,价值高于传统农产品,并采用订单等形式向农民推广,农民也从中获得了收益。

2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原因

2.1 资金和土地约束太紧

资金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前期已经投入资金较大,普遍存在后续资金匮乏的问题。特别是在农事生产收购经营旺季更需要大量的周转金,但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较差,有效抵押物不足,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又由于目前的银行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原因,融资十分困难。土地方面,农业发展中的配套设施用地已日益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在郊外,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较差,必需的办公设施用地、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临时性建设用地等,仍然难以获得。

2.2 总体规模档次不高

虽然目前沙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类全、数量多、业主积极性较高,但整体的经营规模档次还不高,多停留在起步或渐入成熟的阶段。又由于市场营销开拓方向尚未找准,产品研发机制不全,缺少有品牌有影响的龙头企业,规范运作的合作社较少,高水准的种养大户少,家庭农场大多不规范,存在产业链条不长,深加工能力不强,对农业支撑和农民致富的带动力还不够。

2.3 经营管理人才缺乏

沙县农民有较强的经商理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多为中青年,他们已外出闯荡多年,阅历较深、素质较高,但所占比例仍然偏低,特别是真正懂市场懂行情、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农民更为缺乏,一旦这些经营者从农业产业中退出,难有数量充足的后继人才补给。大多数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负责人都是农民,他们有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但科技文化水平不高,市场经营经验不足,抵御风险能力有限,缺乏对经营主体壮大发展的驾驭能力。

2.4 保障体系比较脆弱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投入有限,技术力量有限,多为简易建筑和设施,抗风险的能力都较弱,一旦发生动植物重大疫病、自然灾害、意外风险等,比如瘟疫、洪灾、风灾、冰雹等,就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害。近年来,虽然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开展了很多方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但总体上覆盖地域不够广、涉及种类不够多、扶持力度不够大,且损失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有些条款不够合理,业主不能接受,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 几点建议

3.1 推进集约规模经营

抓住四个关键:一是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上级精神,结合沙县实际,搞好布局规划,进一步完善政府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力度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二是加强人才培育。进一步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人员专业及管理技能的培训,通过大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一大批懂市场、懂行情、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农民,使之后继有人。三是推进规模经营。重点抓好特色农产品基地、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园区建设,引导优势经营主体进入基地和园区,实现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区域化、规模化和经营集约化。还要适时出台扶持政策,引导走强强合作、同类合作、强弱帮扶等经营之路,壮大产业、占领市场、打响品牌。

3.2 实行高效有效服务

重在四个环节:一是构建服务机制。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配齐配强农技服务队伍,营造尊重农技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广大农技人员主动真心地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生产经营服务。二是放宽用地限制。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办公设施用地、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临时性建设用地等困难,扶持他们健康发展壮大。三是扶持设施改造。交通、电力部门可将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生活所需的道路、电力设施纳入扶持和改造升级规划,抓紧帮助他们解决好交通、用电问题。水利部门可对新经营农业主体生产区域农业水利设施抓紧安排升级改造,同时指导他们进行水利设施的建设,帮助他们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四是加强生态治理。乡(镇、街道)可加强对辖区坏境卫生和生活垃圾的治理,解决好生活污染问趣。环保部门可加强对农村工业“三废”的治理,积极遏制污染农业事件发生。农业部门同时要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少本身的面源污染问题。

3.3 跟进财政融资扶持

一是发挥各方作用,落实好现有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为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优先满足其信贷需求。

二是探索建立共同基金。可采取财政出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一定比例参与缴纳保证金、银行授信的办法,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同基金,让所有运作良好、有贷款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使用银行授信贷款不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最终解决其发展融资贷款难问题。

三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信。设立财政引导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让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融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解决其贷款难问题。

四是支持应对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完善政策性保险制度。健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机制,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和理赔标准。特别是对种植类经营主体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损失,保险赔付比例应达到其直接生产成本的80%以上。

五是针对不同种类经营主体实施差别化财政支持:如对种植类经营主体,由于他们经营土地较多,所需生产性资金季节性投入大,财政可对其生产性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养殖类经营主体,财政可给予贴息或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蔬菜、林果、林粮油等经营主体,财政可采取银行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种苗补贴的办法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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