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2018-04-02 06:33吴海平
新农村 2018年32期
关键词:户口资格集体经济

吴海平

根据中央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在农村正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而在实施该项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存在较多的困难和问题,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好该项工作进行简要分析。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

1.1 城镇化让部分村民“人在城市,地在农村”。过去,户口是界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重要依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水平也逐步提升,许多村民随着经济浪潮走进城市并在城市里打拼职业,他们相继在城市居住或落户,导致户口和居住地不一致现象大量出现,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30年不变政策,他们绝大部分拥有农村土地或者继承了农村土地,面对这些“人在城市,地在农村”的村民,如何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存在着许多争议和困难。

1.2 多数人通过表决剥夺少数人的权益。新迁入村民、婚嫁人员、离异或丧偶妇女、入赘女婿等毕竟属于村集体当中的少数人,但当少数人需要加入多数人时,会触动多数人的利益,如果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形式,多数人都会倾向于排斥少数人的权益,这种看似程序合法,其实是通过合法决的形式剥夺了部分村民应该享有的合理的权益。

1.3 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身份资格认定缺少界定。一直以来,我国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认定方面缺乏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使得司法机构无法可依,以至于涉及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认定的案件无法立案,不能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2 针对困难与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要坚持在稳定的基础上做好该项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2.1 坚持五项公平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法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合法权益。(2)公平公正原则。要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现象。村民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3)民主公开原则。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4)尊重历史原则。开展成员资格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5)程序规范原则。确认成员身份的时点、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方案须报乡(镇)审核把关,并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2 把握七个基本程序

一是人口情况调查摸底。二是提出初步方案。三是初步方案公示。要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在村集体及其各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10天。四是通过修订、审核把关、审议通过方案。成员身份确认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户代表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五是开展申请、评议、确认。村民提出申请,村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组并对完全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的人员给予确认。六是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七是造册登记。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完成后,要按户登记,并编制成员名册。

2.3 加强立法明确界定成员身份

立法层面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建设、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形成统一标准,从而做到有法可依,确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2.4 分三种情形确认成员身份

2.4.1 成员身份确认一般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或承包土地延包发证时,依法取得或保留承包土地的村民。(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生育、收养的子女在本村入户的。(3)因婚姻关系依法登记为本村常住户口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或虽尚未将户口从原籍迁入所在村,但己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的(须提供原籍地乡(镇)一级出具的已放弃集体收益分配权证明)。(4)离婚、丧偶的村民及其子女仍在本村生活,或者虽未在本村生活,但未在其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资格的。(5)因国防建设、国家大中型水库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2.4.2 成员资格保留情形。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下列原因之一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户籍关系迁出本村的,保留其集体成员资格:(1)土地承包期内,因外出经商、务工、陪同子女上学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或户口已迁出的。(2)原户口在本村,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含毕业后未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3)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2.4.3 成员资格丧失或不予确认情形。下列人员无论户口登记地是否在本村,均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3)国有(含控股)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4)服兵役人员转为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5)村民出嫁或入赘后户口未迁出,但已在嫁入方或入赘方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资格的。(6)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成员身份确认一般实行“一村一策、一事一策”的办法,因事制宜,通过合法性、公开性、民主性相结合,做到“复杂问题民主化、民主问题程序化”,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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