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投入产出法的我国资源税改革区域经济影响研究

2018-04-02 09:04蒋文军苏丽珺
海南金融 2018年2期
关键词:资源税区域经济

蒋文军 苏丽珺

摘 要:矿产资源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一国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资源税收革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本文使用投入产出分析法在最新的区域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基础上,建立Ghosh模型来模拟资源税调增对不同区域经济的影响,研究发现资源税收改革具有很强的经济产出效应和价格效应,并对资源税改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投入产出法;Ghosh模型;区域经济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2.03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2-0029-05

一、研究背景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矿产资源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国土辽阔,矿产资源存在着地域分布不均以及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制约我国矿产资源产业经济发展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瓶颈。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每年消耗的矿产资源越来越多,也逐渐暴露出诸如矿产资源的低效开采、污染严重、资源税费制度滞后等问题。资源税作为调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杠杆,在我国的实际运行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结构中的问题开始凸显,特别是资源型产品出口额占比过大,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资源型产品价格中资源税的比重太低,资源税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势在必行,而探究资源税改革对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资源税改革对我国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一)方法介绍

1.区域间投入产出表。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各个行业的经济规模也不断的扩大,区域间的资源流动更加频繁,在研究经济发展的相互联系和影响的同时,必须考虑多区域间的投入产出关联,才能看到中国经济各个行业以及各个地区之间的相互关联。我国对于区域间投入产出表的编制及研究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早在1960年和1963年日本和美国就已经编制出了各自的区域间投入产出表,并且在相关区域间投入产出表的理论及数据研究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而我国由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门在2003年初才完成了1997年中国区域间投入产出表的编制工作,由此填补了我国在区域间投入产出表研究上的空白(见表1)。

本文采用刘卫东(2012)的中国2007年30个省区市区域间投入产出表,编制过程中,通过对区域间的贸易流量估算的相关方法进行重大改进,在各区域的投入产出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国各行业各区域相互有紧密经济关联的表,可以分析比较不同区域之间的产业结构、技术差异以及相互的政策影响等。

2.Ghosh模型及数据计算原理说明。将研究资源税调增以后,即价格有一定的变动之后,在各行各业产品需求假设为外生变量,以及长期中生产能力不發生巨变的情况下,采用Ghosh模型来计量资源税调整之后对于区域的不同影响效应,在Ghosh模型中,利用价格的变动来推动产值的增加,也可以用产值的变动量来表示价格的变动程度,原理如下,根据投入产出模型,列平衡表示如下:

X'=X'H+N'X'=N'(I-H)-1

其中,(I-H)-1是Ghosh逆矩阵,它所包含的各项Aij表示的是i部门的总产值增加1单位的货币单位,将会导致j部门的总产出变化多少,H矩阵表示的是分配系数,X矩阵表示的是各区域的各个部门总产出的列向量,相应的,N矩阵表示的即为各区域的各个部门初始总投入的列向量,通过模型中的矩阵运算,体现了通过资源税的提高,引起了部门价格的变动,进而通过行业间联动机制,引起各个行业以及整个经济体系的产出变化。本文通过利用软件Matlab中的矩阵运算以及矩阵相乘(MMULT函数)计算资源税增加1%所引起的区域经济效应,实证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

(二)Ghosh模型下资源税调整的区域经济影响测算

基于区域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Ghosh模型通过数据运算,我们将调增资源税1%以后30个省区市的30个部门产出变动值进行加总,然后在算出各个省区市总产出的基础上,进而计算出30个省区市总体价格变动(见表2)。

从全国30个省区市的总体价格变动情况来看,受到资源税调增影响最大的省份是青海,影响最小的省份是广东省,从全国的总体价格平均变动来看,如果资源税调增1%,那么全国的价格水平总体会上升0.009347%,其中总体价格水平变动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有青海、宁夏、山西、陕西、内蒙古、甘肃、贵州这七个省份,与上文论述一致,资源税的调增会通过价格机制来传到到各个区域的各个部门,而高于全国价格平均变动水平的这些省都是我国的中西部地区资源富集的省份,尽管这些省份的矿产资源行业总产出在全国的排名,并不靠前,但从整个省对资源税调增的价格反应受到的影响最大。

从实证结论来看,资源税改革具有很强的经济产出效应和价格效应,需要稳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避免对整体价格的提升,并以此带动其他产业的产值增长。

三、政策建议

(一)修正资源税立税宗旨,促进税费征管协调

首先,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立税宗旨仍然是最初为了适应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大背景下设立的调节极差收入,这单一的立税宗旨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没有真正体现资源的经济价值和不同作用,也不能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当前,我国逐步面临资源瓶颈,而资源性企业在开采时存在着大量的资源浪费和过度开采的问题,生态环境也受到了极大地破坏,为此必须首先修正资源税的立税宗旨,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加入其中。美国、澳大利亚、荷兰和俄罗斯等都非常重视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只有首先修正我国资源税的立税宗旨,才能有效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优化,使资源税从当前的收益型转变为绿色生态型。

其次,虽然我国自2014年开始进行资源税的立税清费工作,截至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细则或意见出台进行相应的指导,当前的资源税费体系中,除了各项资源税,其他各项收费项目冗杂。如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要缴纳的各项行政收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矿维简费、土地损失补偿费以及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等多项费用。要想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资源税改革获得实质性的成果,必须理清这些税费之间的关系,因为冗杂的行政收费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而且很大程度上会挤占资源税的征收空间,减少资源税的收入。同时,行政收费项目之间存在着很大一部分的重复征收问题。如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先缴纳探矿权价款才能获得矿山的相关勘探资料,但采矿权人也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这项收入正是专项设立用于地质勘探的,这就相当于两项行政收费之间重复征收,因此资源税改革必须理清各项税费的关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使各个项目之间互补加强,合并性质和目的一致的行政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

再次,我国资源税费的征管主体太多元化,如我国当前资源税由各地地税局征收,其他各项收费则是由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行政事业单位来征收管理,这不利于我国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更加不利于矿产资源企业的登记管理和矿山开采程度的控制。应该将某些项目交由同一个行政部门征收管理,如可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费统一交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进而提高资源税体系的管理效率。

(二)逐步实施资源税调整,促进区域公平

从我国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就整个矿产资源产业而言,竞争力排名较前的省份大部分位于我国的东部地区和沿海地区,但如果仅仅就我国各个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产值排名来看,排名较前的省份大部分是我国的中、西部地区,由此可见,我国的矿产资源产业在东部和沿海地区以及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模式并不一致,由于各自的禀赋不同,所选择的发展道路也不一致,东部和沿海地区由于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对外贸易活跃,矿产资源产业主要以矿产资源产品的加工销售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为主,获得一定的优势,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先天资源富集,原本可以依靠资源优势来转变为经济优势,但是现实情况却是中西部地区并没有将资源优势转化为自身的经济优势,反而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本文实证发现,在资源税改革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产业将面临更大的价格变动和发展压力,在当前的资源税实施情况下,资源税对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典型矿产资源行业的经济产值大部分影响为负,说明资源税对于我国资源富集区的影响积极效应较小,我国仍然存在“资源诅咒”的问题。因此,我国在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的情况下,必须分步骤来实施资源税的调整,重视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的发展压力,在完善资源税管理的同时制定出一定的优惠鼓励政策,通过政策倾斜来鼓励中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使其能够平稳的适应资源税改革,国家也要根据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优势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切实解决“资源诅咒”问题,使中西部地区将资源优势有效地转变为经济优势,也使得我国东部和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三)优化资源税的构成要素,促进我国税制完善

1.应该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外的资源税体系,很多国家将森林、土地、草原、水等都列入资源税的税收范围,而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征收基本上都是在矿产资源行业的上游开采部门征收,基本上都是矿产资源。借鉴俄罗斯的资源税设置,对于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俄罗斯不仅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征税,对于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废料也根据不同的等级来征税,而我国的矿产资源企业大部分采用的一次性开采,矿产资源的回采率很低,借鉴这种做法能够我國提高矿山使用效率,有效节约资源。因此,我国应该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在合理的环节进行资源税的扣缴,建立多层次税制体系。

2.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和税率,切实体现政策的经济调节作用。当前我国已经完成了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的“从量计征”转变为“从价计征”,但对其他矿产资源依旧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这种方式不能随市场价格和成本条件进行相应的调节,因此,对于各地不同的开采条件和运输条件等因素造成的差异,虽然目前我国也是实行在一定的税率区间内由当地政府根据企业条件和当地发展条件来确定税率,但并没有实现公平公正。从本文的实证分析来看,资源税对各个区域的影响效果并不一致,在进一步实施资源税改革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必须分区域分矿种制定相应的税率,可以适当对开采条件困难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同时,也要考虑矿产资源企业所承担的其他税负,综合考虑企业税负水平,合理确定税率。在2014年,我国首次发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的标准值和公布八个矿种的开采回收率的成果基础上考虑到我国的区域差异以及矿种的复杂性,标准的出台仍然是后续改革研究的重点。

(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间分工合作

从本文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出,资源税对生产要素和能源消费的影响在各个省市区之间有所不同,资源税将扩大资源富集的中、西部地区省份的收入分配差异,这是由于资源税并不是直接调节社会公平,而是通过其他路径来调节。资源税的征收,增加了劳动力的用工成本,使得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减少,而资源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政府会用于高新技术投资,进一步扩大资本与劳动要素之间的收入差距。资源税的改革效应将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来对矿产资源上下游行业造成不同的影响,这说明在进一步资源税改革的时候要整合各地产业优势,发挥中西部地区劳动力丰富的优势,同时也鼓励东部沿海地区技术发展的优势,在带动就业,减少能源消耗的同时优化并促进区域间分工合作。

(五)制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当前,我国资源税在财政分配机制上采用的是按资源税项目进行分管,但资源税的“准地方税”的特性使得地方与中央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不利于我国矿产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可以借鉴国外资源税体制,采用国税进行统一征收,再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例如中央与地方分成可以按照3:7的比例,对于中西部资源富集,主要的资源输出省份来说,可以适当考虑当地的资源输出价值以及开采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可以适当向地方倾斜,同时,可以从中抽取一定的比例来设定专项基金,加大矿业管理和生态治理,加大政府对优势产业的扶持力度,切实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破除资源诅咒,发挥制度优势有效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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