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芳 郑立波
摘要: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传统支柱型产业,其属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同样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生产和经营的主要目标。建筑施工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可通过纳税筹划的方式帮助自身减税增效,从而确保其健康稳定发展。文章主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与减税增效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纳税筹划 减税增效 国债
一、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纳税筹划主要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通过纳税主体的投资活动或经营活动提前做出安排,以此减轻自身或额外的税收负担,其内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切财务活动均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法律漏洞;目的在于减轻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以及节税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是其最本质的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土木工程、桥梁、铁路以及公路等工程建设的企业,该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具有资金量庞大、产品价格不确定性、工程周期長等特点,进而造成企业投资资金流出快、流入慢、回收周期长等问题,常使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所得税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经营过程中关系到最终利润的重要因素,其一般在企业的整体税负中占据着较大比重,与企业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为此,建筑施工企业需找到一种合理的减税增效方式,在此过程中,纳税筹划便成为了不二选择。我国的新税收法开始实行之后,企业的所得税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弹性空间更大,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和减税增效的方式
(一)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筹划
固定资产在施工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为此,对其进行筹划也是纳税筹划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般可从折旧人手,包括年限、方式以及净残值估计等各个方面。
1、折旧方式
目前,最为常见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包括加速折旧法、产量法以及年限平均法等,所选用的折旧方式不同,其分摊到各期的资产成本也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分析如下:年限平均法,每一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都相同;产量法,若资产实际使用寿命小于法定最低年限,正常情况下,可在前期实现减税增效的目标;加速折旧法,早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较多,相反后期较少,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前期得到较大补偿,主要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其相对于前面两种方式,可最大限度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2、年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管是购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还是新的固定资产,其最低年限都是剩余年限的60%,在税率尚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应尽量多的将计提折旧计入成本,以此实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
3、净残值估计
该环节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当期折旧额,净残值越小计,提折旧越多,相应的企业的应纳税额就是越少。为此,企业应尽可能低的估算净残值。
(二)合理筹划企业收入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合同持续时间已超出一年,则通常可根据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对企业工程业务收入进行分期确认,一方面可分期进行税款缴纳;另一方面,可推迟税款缴纳,从而大幅度的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负担和财务压力。企业还可通过其他的方式增加收入,例如国债,这一部分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三)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式
常见方式主要包括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以及先进先出法等等,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和成本均具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企业一般可结合材料价格进行计价方式选择,即价格稳定时,可采取加权平均法,以此实现施工企业各期利润的平衡;当材料价格不稳定时,便可选择先进先出法,目的在于减少企业的当期利益,从而实现减税增效的目的。
(四)筹划费用支出
企业的所得税除与自身的收入息息相关之外,还与企业的支出费用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费用支出的数额和时间等都会直接、间接的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在今后的纳税筹划中,应重点关注费用支出时间、金额以及标准等问题,并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入账,以免出现偷逃税款、多缴税款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