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语义描述,是对法律内涵的深度解析。我国的法律条文繁复多样,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冲突性和稳定性,这就决定了刑法解释中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的必要性。一方面,“解释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就是再创造”,通过这种再创造,可以使刑法条文中含糊不清的地方得以澄清,也可以把原来没有包含的内容包含进去。另一方面,有些刑法解释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立法活动,它通过对原条文作出扩大解释,既可补充有关立法内容,又可维持条文的稳定性。由此可见,刑法解释既是从根深蒂固的以社会保护为本位的传统观念迈入以人权保障为本位的现代观念的需要,也是刑罚目的从立足惩罚转向威慑和预防的必然要求。
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的区分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认为:形式论较之实质论的根本区别是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先进行形式判断,再进行实质分析。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并不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机械解释,而是以形式为前提的刑法解释和判断,在对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解释时,对于个别犯罪要件的语义解释必须在语义所包含的预测范围内。
总而言之,刑法解释中,形式论先于实质论开始,但不否定实质论的恰当含义,形式论不只限于语义解释,但也决不能超出刑法解释的语义范围。刑法解释中的实质论认为:对于个别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律为根本性指导,形式上的语义解释是不客观的。在刑法解释之前,实质论强调必须要明确个别犯罪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并且在刑法解释的可能性范围之内确定其重要内容。刑法解释的实质论认为,当个别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时,必须结合法律依据,在不违背刑法解释原则的情况下,对其语义进行必要的补充解释。实质论不反对形式论,只是强调在形式论的基础之上加以补充、延展。综上所述,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具有统一的目标,且具有近似的结论,只是两种学说所处的立场不同,主张也有所不同。因此,形式论与实质论并不存在真正的冲突,只是具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差异而已。由此可见,刑法解释中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只是一种虚假的学术对立。
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的关系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具有统一性。首先,形式论与实质论的概念近似。形式论认为,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时候,先进行形式判断,然后再进行实质判断,但是,不否定实质论的客观分析;实质论认为,刑法解释不能只停留在法律的字面意义上,而是要在法律的指导下,作出恰当判断,同样,实质论并不否定形式论。其次,形式论与实质论的目标趋同。我国的刑法解释一向强调客观而反对主观,但是,不论是形式论还是实质论,其根本目的都是探索刑法解释的真正语义,同时,其真正语义必须限定在法律的范畴之内。若只强调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那么,语义的精准度就会大大降低;若只强调刑法解释中的实质论,那么,语义的协调度就会大大降低。由此可见,刑法解释中形式论与实质论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关系。最后,形式论与实质论的结论相似。形式论与实质论一致赞同刑法解释应两者兼顾的观点,即要兼顾形式与实质、直观与客观,但是这两种观点在逻辑顺序上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刑法解释中形式论强调先进行形式判断,再进行实质分析;而实质论则极端地强调法律的硬性原则。从辩证思维的角度分析,刑法解释应该是形式与实质相互统一的结果,要避免极端形式论和极端实质论,要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增强刑法解释的和谐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和实质论是世界法律体系中所固有的并广泛应用的依据,形式论与实质论的相互统一,共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真实性。形式论的依据具有其不可小觑的约束力,而实质论依据是兼顾了法律、道德、经济等一系列的社会要素的原则性依据,其精确性同样不可小觑。
在我国,刑法解释中实质论与形式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有所差异,因为我国所处的社会阶级和法律阶级皆有其特殊性,所以形式论与实质论存在的必然性也自然不同,但是其维护法律的根本性原则是坚决不会背离大趋势的。刑法解释中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只是一种虚假的学术对立,形式论与实质论并不存在真正的冲突,只是立场和逻辑思维不同而已。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概念相似,目标趋同,结论近似,这足以证明形式论与实质论的统一关系。刑法解释中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刑法的纵向深度研究,有利于促进我国刑法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国刑法研究的整体水平。本文通过分析刑法解释中形式论与实质论的辩证关系,对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作出了结论并澄清了事实,希望能为我国刑法未来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一些有效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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