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 广州 510006)
1987年,张光博教授首次将“宪法”、“国体”、“政体”、“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确定为宪法学范畴并对其进行阐释。①关于宪法学范畴体系学界存在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1)周叶中、李龙教授以“宪法与宪政”作为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把宪法学范畴分为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②(2)童之伟教授提出了以“法权”作为基石范畴,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提炼为七大范畴;③(3)韩大元教授将“人权——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核心范畴,将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主要构成要素概括为:国家——社会;宪法——法律;立宪主义——民主主义;人权——基本权利;主权——国际社会;④学界的观点可归纳为“单层结构”说、“双层架构”说、“三层结构”说、“四层结构”说。本文将在概念上对“范畴”进行把握,从哲学的角度出发理解范畴,把握宪法学范畴与宪法基本范畴的区别和逻辑上的关系,确定当今中国宪法学届已存在的哪些宪法学范畴是应当普遍承认和尊重的成果。
“范畴”一词源自希腊文“κατηγορια”,意为表达判断的命题中的谓词。其英文为“category”,指反映认识对象性质、范围和种类的思维形式。范畴也出现在《尚书·洪范篇》,取自“洪范九畴”,意为分类。范畴本身即为概念,但范畴相对于概念处于更高的逻辑层次,是比概念更高级的概念。范畴是有逻辑结构体系的,基本范畴是构成范畴的基本单位。在宪法学范畴研究领域中,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学范畴的派生,是构架宪法学范畴的基本单位。多数学者赞同宪法基本范畴包括:宪法、基本权利、国体、政体、国家权力。
第一,宪法作为宪法基本范畴有三点理由:首先,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宪法作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符合逻辑结构的;其次,在宪法学范畴研究中,宪法作为基本范畴是对宪法学范畴概念的科学思维概括;最后,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是根本法,是法律现象中的特殊情况,也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第二,关于基本权利,人享有自然权利,然而人作为一个国家中的单位——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则有法律赋予,是他让渡给国家后剩余的权利。因此,宪法所能够确认的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第三,国体是一个国家的政权落脚之处。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国家的性质就表现出哪个阶级的特性。关于国体的规定是根本性的,也是宪法的基本范畴。第四,关于政体,我国宪法学届所持的普遍观点即政体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关于政体的规定也是最根本的,掌握国家主权的阶级通过政权组织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从宪法的性质而言不可否认的重要部分。第五,关于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对国家进行管理以维持国家长期稳定运行必不可缺的,国家权力又包含着国家机构的运行,是特殊又基本的宪法现象。
笔者不认可宪法哲学研究中一直存在的“二元对立”认识论。对宪法基本范畴的研究通常会利用到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其中物本认识论中常常以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对立作为自己的理论前提。易造成范畴体系中一一对应的局面。并不是所有的宪法基本范畴都能找到准确的一一对应的范畴。例如,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就不是一组对应的范畴。义务不仅与权利相对应,还与权力相对应。每一种权力必有一种与之相对的义务。笔者认为,中国宪法基本范畴的研究是宪法学届学者们立足与中国本土文化和中国历史开展的,这近三十所取得的成果尽管仍是初步的,不成熟也形成不了一个结构完整、逻辑紧凑的宪法学范畴体系,但有些成果的确是在本土实践和理论上具有重大意义,是值得肯定的。
宪法现象需经两条道路,一是从感性到具体,二是抽象到理性。童之伟教授认为目前法学研究有两种方法,传统法学是一种哲理法学研究方法,如马克思主义法学、大陆法系法学研究等。还有一种工具主义、经验主义的方法,是一种受英美法系影响的方法。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中不仅只从研究概念出发,还要结合文本宪法对宪法学基本范畴进行提炼。通过对宪法文本的研究提炼出宪法中规定的基本内容,研究文本宪法和宪法现象,不能仅局限于对概念的另类解读。
逻辑和历史方法是辩证逻辑的基本方法,逻辑和历史的统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原则。马克思主义的范畴理论强调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反对把范畴看成是永恒的观念。中国宪法学范畴的形成及范畴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从具体现象分析、归纳到抽象本质综合、演绎的辩证理性概括方法。中国宪法基本范畴的历史类型随着历史的变迁也在发生着变化,遵循着历史发展的逻辑,随着上层经济建筑的变化而变化着。要构架完整的宪法范畴体系,必须要在研究中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观点。
宪法学归根结底属于国家法学,强调对国家权力的归属与配置以及权力行使规范的研究。中国问题意识将更强烈地激发宪法学的生命力,倡导研究上的中国问题意识并不是要我们抛弃比较研究,而是要扭转“西方范式”研究方法,转向强调以中国问题为核心的中西相融与贯通。宪法学中国化命题的提出就是“强调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⑤中国社会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相对应的宪法基本范畴研究也要与时俱进,确立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新范畴。
【注释】
①张光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再认识.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
②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③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8—459页.
④韩大元.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当代法学,2005年第19卷第3期.
⑤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