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

2018-04-02 17:58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1期
关键词:裁量权诉讼法民事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随后两大法系的学者们也对举证责任展开了研究。在英美法系中,认为举证责任包括两种含义:说服责任或法定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法定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该责任,如果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就应承担败诉的后果。提供证据责任: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来决定是否提交陪审团或事实审理者裁决。而在大陆法系中,学者们认为举证责任一方面指形式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的义务就是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另一方面则是指实质上的举证责任,既如果主张事实的人不能举证证明事实的客观存在,那么其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对举证责任的研究以及结合分析我国举证制度的现实情况,可以得出举证责任是一个总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一般案件中,该规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特殊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错原则案件而言,该规定不能解决现实中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从学者们的著述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来看,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般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后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将原本应该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向由否认权利的另外一方的当事人就主张事实权利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是相关法律针对某些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所做出的规定,一经确定就不再发生变动。

举证责任倒置作为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中一种例外的责任分配方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件,它只适用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所列举的特殊侵权案件。

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在社会科学经济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随着一些新型案例的出现,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现实社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也慢慢暴露出来。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范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规定不统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适用情形,并且在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又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产品致害侵权和医疗纠纷侵权的规定。此外,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也并没有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做出相关规定。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不同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诉讼审判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难。

(二)没有限制举证责任倒置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本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所以这也就是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倒置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但是,现如今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水平还有待提高,并且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又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以我国现行规定来看,并没有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这样的简单规定会给诉讼审判的过程带来很多不可预想的问题。

三、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完善

针对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适用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存在的弊端,完善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首先应当遵循一定的指导性原则,其中包括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保护弱者原则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的完善措施概括为以下几种:

(一)立法模式的完善

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体现。“从根本上讲,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的分配,不仅是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也是实体法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根据这一特点,举证责任倒置应当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规定,其中民诉法规定其法律价值及适用原则,民法规定其适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将举证责任进行统一地规定,将我国现行程序法、实体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举证责任倒置有规定的内容,都总结到一起,进行疏漏补充。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法定主义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①但是由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多变,立法总是落后于社会实际的发展,随着新案件的不断涌现,法律条文也不能够涵盖所有的案件情况。这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发挥了作用。在坚持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允许法官适当行使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

结语

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问题、核心问题。不仅关系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影响着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的有效方式。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于正确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审判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制度之一。但我国目前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较为零散,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显得有些薄弱。但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法律制度规范的完善,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研究和适用,将会等到更多地关注。

【注释】

①谭兵.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56.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包建华.证明责任——事实判断的辅助方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7

[3]詹福满.当代中国法律热点问题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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