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诚信体系构建

2018-04-02 17:58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1期
关键词:事务所会计师会计人员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四川 成都 611743)

一、会计行业诚信的内涵

一直以来,“诚信”都倍受推崇且内涵无限丰富,它最终又被确立为民法的帝王法则,成为指导立法者立法、执法者执法、守法者守法的基本理念。而这一理论能否以其光芒泽被后世,则取决于整个社会诚信机制的构建。

会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一部分,在我们大力倡导创建诚信社会的今天,会计诚信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方面,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制度是促使市场机制良性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而现代信用制度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失去诚信,契约关系就无法维系,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发生紊乱,整个市场经济就会失去生命力。所以,诚信己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灵魂,是一切经济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尤其是当代的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结算,更需要诚信道德规范。

二、会计行业诚信缺失的表现

(一)各类企业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造假现象

我国现行制度下,国有经济占主要地位,财政部重点检查的对象也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经营的是国有资产,所涉领域通常都是能源、通信、金融、邮政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领域。上市公司涉及到公众投资者,其影响范围均非常广泛,易引发社会问题。从检查情况来看,国有企业需对上级负责,管理层的职务与经营业绩密切相关;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公布在社会公众视野之下,而上市公司通常还会有再融资需求,这些企业都有更大的财务造假的冲动。

(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的现象

财政部和审计署历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审计中均查出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各种问题。拿人钱财,与人消灾,正是这种报酬支付机制,使审计机构选择性失明,对于非常明显的造假行为视而不见,违反诚信原则,出具不实会计报告。审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在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规模巨大的财务造假的事件,如郑百文、琼民源、绿大地等,无一不显现出会计事务所不遵守职业操守、不讲诚信、丧失底线、为造假行为背书的影子。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造假现象

行政、事业单位也普遍存在会计造假情况。在2009年财政部对全国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的检查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未统一核算、预算编制不完整、挪用专项资金、账外设账等问题较突出。检查共发现违规会计信息所涉金额达582.26亿元,为国家挽回税款5.95亿元。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做出了严肃处理,共处理处罚企事业单位4843户(移送其他部门处理188户),对单位处以罚款3778.75万元,对27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及单位有关负责人,不认真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不能实现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责任,与单位同流合污,共同进行了财务造假行为。

三、会计行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外部审计机制设计缺陷

审计机构要想生存,必须掌握足够的市场、有足够的客户。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如果坚持原则就会面临客户不满意,进而失去客户的危险。因此为了留住客户,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出具虚假会计报告不一定会被查到,即使被查到也不一定会产生严重后果,只要应对得当,可能只会面临轻微处罚。现行机制使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依赖于其所要监督和审查的对象,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在这种状态下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诚实、守信,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无疑是一种奢望。

(二)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

我国《会计法》规定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而与之配套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一规定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司法解释,而财务会计工作又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对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定罪量刑尺度均极需进一步明确。

(三)部分会计行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

会计行业人员违反诚信,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无外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会计人员为满足个人贪欲,中饱私囊,利用用职务之便,侵呑单位财产;另一种是会计人员所任职的单位为了满足特定的要求,指使、授意会计人员造假。相比之下,后者更为常见。

四、构建会计行业诚信体系的对策

(一)加强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会计行业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不通过专门的学习很难达到业务要求,而要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就更离不开专业教育。因此,在类院校的会计专业学生中进行普遍的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自身诚信水平的根本。各类院校应当在课程设置上给予诚信教育足够地重视,设立专门的课程,这些课程应当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会计法制教育为主。使会计专业学生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会计人员的服务对象。充分认识到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面临的严重后果。

(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提高违法成本

我国《会计法》应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来强制约束。《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

(三)建立民间监督机制,发挥民间监督机构的作用

民间监督从来都是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利益机制的存在,使这种监督态度更积极、行动更高效。一旦民间监督机制形成良性运转,将会对有关企业或组织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使其不敢恣意妄为,从而大大减少会计人员造假的动机,进而使会计行业诚信有根本好转。

【参考文献】

[1]杨昀坤.会计诚信建设的思考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7(03):151-153.

[2]周兰花.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中国市场,2016(27):14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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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娇艳.浅析会计诚信问题[A].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第九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2008年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C].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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