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0)
共享单车在解决大家“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的同时,也有不少负面影响。如大量投放,占满街头小巷,用户乱停乱放现象,一方面,影响公众正常生活,另一方面也给城市管理带来新难题,同时,政府监管、意外事故、用户素质等因素,使得单车运营中面临着很多风险,亟待规制。
首先,共享单车企业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押金池,在没有监管的状态下,这些资金的去向无从所知,而且在共享单车“一对多”模式之下,投放一辆车,能锁定远超过1个用户,类似于一个移动储蓄所,所以具有了一定非法集资可能或风险。其次,押金模式存在一个最大的弊病,即押金无法及时返还,一旦运营方倒闭或者跑路面临的则是大面积用户损失的群体事件,而目前却并没有合适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制。
共享单车数量之多,运营方可能存在未及时维修、保养,或者单车的设计上出现使用漏洞,还可能因第三人破坏而造成损害等问题,用户此前可能并不知潜在的问题,再加之责任划分也不明确,因此,无论是给用户带来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害,还是给其他行人带来伤害,运营方都可能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为产品责任。
共享单车运营方因为目前缺乏有效措施和手段,很难完全尽到审核实际骑行者的年龄以及其身体健康情况的义务。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尽到审核义务难以判断,使用者亦可能推脱是运营方问题,运营方不但需要承担单车的损失,可能还得承担使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
存在租借欺诈隐患。不法分子仿制二维码,冒着运营者的名义欺骗使用者,不单造成运营方营业额减少,还严重的可能造成大面积财产损失,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呢?无可非议,共享单车的运营方技术手段不够高精尖,对车辆安全的巡查力度也不够,不知情的使用者因此遭受损失,运营方也要为其损失埋单,此为监管责任。
有企业宣称为每位使用者购买保险,但理赔金额有限。不少甚至明确表示,“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自行车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据媒体报道,摩拜、ofo等都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却并未列明具体细则,仅提到为消费者投了保险,骑行人能否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主要依据就是运营方投保的险种,及其相应免责条款。保险细则未予细化,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将导致运营方和使用方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共享单车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却也存在着一些乱象屡屡发生:共享单车被横七竖八乱停乱放在非机动车停车点、消防通道、小区楼道口等地,严重影响通行;一些使用者将单车带回自己家或者拿锁锁上、毁坏二维码等,据为己用;基于使用频率高和正常使用带来的各种人为损坏频繁,包括刹车失灵、脚踏板脱落等常见的部件损坏以及整车被盗等各种损失最终都要由共享单车经营方承担……偌大的城市,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得多大,如此维护成本对运营商来说必将显著增加。
共享单车已成为许多单车用户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据为己有、乱停乱放等现象,除了责怪民众道德素质的欠缺,深层次的共享单车难以真正实现共享的原因,还与企业和社会的管理存在缺陷有关,最根本的还是因为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因此,迫切需要建构一条社会共治的共享单车规制路径,真正使公众安全、高效地享受到共享经济带来的福利。
共享单车运营至今,暴露了共享经济生长所需的道德环境短板,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宣传好使用程序、押金、停放区域等方面的常识,营造共享共护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引导人们形成良好使用共享单车的习惯。明辨是非,抵制丑恶,做好榜样,遇到乱停乱放、破坏共享单车等行为的,要勇于揭露、批评。
1.转变经营重心,控制投放单车数量。单车运营者应尝试转变经营理念,适度控制投放量,将重心转移到安全保障与服务质量上,力求使收支达到平衡,稳定资金链,如优化共享单车的结构设计;做到掌控每一辆共享单车的位置和状态,分析交通流量、出行特征等,使供需平衡。
2.加大管理力度。运用技术手段,收集恶意乱停放、损毁、侵占等失信者的信息,收录黑名单并与个人社会诚信记录系统挂钩,适时向社会公开,也可以通过限制失信者租借次数、乃至停用等方式,对其予以严厉处罚,以此减少人为非正常损失。企业也需要加大巡查力度,以防不法分子通过增贴假冒二维码的方式,欺骗广大消费者;定期对投放单车进行安全抽查,及时处理故障,并为车辆购买保险。
1.对企业的硬性规定。硬性规定管理责任,特别要防止盲目投放共享单车、进行恶性竞争等行为,保证投放有序、市场和谐。市面上投放的共享单车质量、收费等规范不一,缺乏共同的标准,应当对共享单车的技术、质量等参数及收费、维护、报废等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有规可循。对共享单车服务软件的要求、使用人条件限制、纠纷如何解决等问题也应明确。
2.明确并且强化政府职责。出台系统化的管理措施,划定停车区域,指导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与城市交通拥挤的状况。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单车安全风险的监控,完善风险监控机制。对违规停车、故意损毁单车等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预防和解决出现的停车不规范和单车的非正常损失等问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押金管理法制化。首先,明确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为押金的安全与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并加大在押金之名下进行的诈骗及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监管主体除涉及监管政策制定,还涉及管理的一致性与处罚权的行使,为防“利多抢着管,利少都不管”,迫切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权限。其次,建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尤其银行要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管理,做到实时监管,专款专用。
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的产物,在解决用户“最后一公里”出行难题、缓解道路拥挤及绿色环保等方面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值得大力推广,但同时也有着诸多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不断出现,乱停乱放、故意损坏等等不良行为的出现值得深思。“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研究公共池塘的使用发现,在资源集中化与私有化的二元解决方案外,还存在着共享这第三种治理模式,但前提是所有参与者能确立并遵守细致的决策和规则实施机制”①。因此,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物种,能不能继续走下去,能够走多远,靠的不是某个人的坚持,也不是某个机构的坚持,而是需要社会共治共护。
【注释】
①何鼎鼎.人民日报评论员观察:共享时代不能缺少共同治理[N].人民日报.2017.05.
【参考文献】
[1]余国磊.浅析“共享单车”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知识经济[F].2017.09.
[2]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N].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