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基于互联网共享经济发展起来的共享单车,自2014年诞生以来,其发展速度之快让人震惊。根据有关报道,截至到2016年底,中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经达到1886万。预计在20172019年,用户规模达到1.0729亿人。共享单车解决了用户“最后一公里”的痛点。由于共享单车具有低价、绿色、低碳、环保等属性,深受社会大众的喜爱。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共享单车也催生了很多有关的法律问题和安全隐患,其押金问题更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共享单车自火爆以来,其盈利模式通常采用“押金加租金”模式。各个品牌的共享单车,造价成本约在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加上单车的损害、更新、维修与广告费用,运营成本极高。单纯的租金似乎不足以盈利,于是社会大众把焦点放在了押金的收取上。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租金缴纳后,双方的租赁主合同附随了一个押金合同,起到了担保作用。具体而言,收取押金目的在于,确保承租人正确使用共享单车;当承租人发生丢失、毁损、灭失等情况时,出租人可以优先受偿。
租赁押金的性质,民法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些学者认为押金本质上体现的是物权关系,属于担保物权范畴,具备从属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等特征。另一些学者认为押金是一种附条件债权。承租人交付押金给出租人后,只有在解除租赁关系后,才能向出租人主张返还。
笔者赞同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这一观点,是接近于质押担保的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共享单车押金具备下述特点:1.出租人对押金享有直接支配权利、获取利益的权利。当承租人不履行租金交付义务时,出租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以押金抵偿承租人应付债务。即出租人有直接支配押金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出租人直接支配押金的权利不同于债权上的给付请求权。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其应尽付款义务时,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行使。而出租人有权直接行使押金支配权,并享有押金本身蕴含的货币价值。2.押金具有物上代位性。物权法规定,押金作为担保物可以优先抵扣承租人所欠债务,即具有优先清偿效力。如果用户故意损害单车,共享单车平台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以扣取押金的方式优先受偿。
通说认为,在种类物之货币的归属上,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对于货币,不适用于《物权法》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规定,也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但是共享单车平台却不能因占有押金而直接取得押金所有权。因为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物权属性。押金在以保证金的方式特定化后,可以成为质押标的。此时,押金与一般意义上的货币不同,所有权和占有权产生了分离。共享单车押金作为金钱质押,转移给单车平台占有,所有权仍然归承租人所有。共享单车押金,侧重于静态担保功能,失去了流通功能。因此,共享单车押金作为质物,不能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押金的所有权属于用户。
现在的共享单车押金模式为“一人对应一份押金”。理论上每辆单车上面可以拥有数份押金。在这种模式下,集合在一起的资金池相当庞大。于是共享单车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而共享单车平台没有取得金融牌照,并不具有从事融资业务的资格。因此该行为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非法集资的条件有四个,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目前共享单车押金模式主要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大众公开传播,擅自动用押金从事投资业务,获取利润,存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性。
曾为行业第三的某共享单车平台,最近濒临倒闭。用户申请押金退款后,在承诺的1到7个工作日内,并没有退还余额。拨打客服电话,也很难打通。新闻报道,在公司总部退押金用户大排长龙。排队的人站了快有2公里。缴纳押金的用户有200多万,截至到近日,仍有一百多万用户的押金没有退,未退的押金高达四亿多。
“押金盈利模式”是一种风险很高的盈利模式。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并用于投资盈利、通过多层嵌套进行放贷,并没有受到第三方监管。如果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卷款走人的事件,用户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需要政府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规制。防止共享单车平台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运营资金不足而随意挪用消费者交付的押金,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要严控押金管理风险,需要政府、共享单车平台、客户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机构监管模式,是根据金融业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不同而分别进行监管的体制。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要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功能监管是按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机构性质如何。该《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这样,共享单车收取押金并用于购买基金、间接放贷等方式进行投资盈利的经营模式,就能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但为了共享单车行业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制定针对共享单车的管理细则,设立第三方机构对其押金进行专门监管,从而保障押金的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众履行披露义务,披露资金的流向及其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