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中合同法视角下的公众利益

2018-04-02 14:37:5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5期
关键词:城邦公共利益合同法

(安徽省怀远第一中学 安徽 蚌埠 233400)

引言

对于公共利益,在现阶段的法律原则中,对没有确定的条例作为理论支撑。这种定义上的无序性会导致这一概念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冲突性事件,难以确定责任方。因而对民法中合同法视角下的公众利益进行理论剖析与探究,对于这一概念明确的结论界定以及公众利益与当前社会的实际结合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何为公众利益

在我看来,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是相对的,在出现利益分割或共享上的分歧时,公众利益偏袒的主体是与个体相对的多数人,作为特殊的集体形式——国家也在其中。[1]这种利益对社会中活动的公众以及一些有组织有纪律的社会团体在社会中享有的权利以及要履行的义务有着一定的影响和限制,但人们在具体的活动过程中需要注意警戒线。在整体特征上表现出全面性、互利性、合法性、多样性等特点。

社会是不断朝前推进的,在社会中的一些理论也在与日俱新。公众利益也不例外,当下的公众利益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发展具备了现代特征的公众利益。中国古代先贤们的“义利之辩”多是针对统治者思想与武力统治下仁义与个人利益发生的冲突进行思考辩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众利益。因此,我们在探究公众利益时不妨将目光移向西方的古希腊。这一时期的城邦政治具备了最早的公众利益意识,由于其特有的地缘优势和人口特点,早期的民主制“城邦政治”得以产生,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实行便是最高意义的“善”,这种“善”是就城邦内的所有公民而言的,服务群体是城邦内的所有公民。他认为最好的统治者应是哲学王,哲学家在为了更多的人谋求幸福时放弃了自身探索知识追求思辨智慧这一个人幸福。相对的武士以及劳动者站在各自的社会分工上为城邦的公民提供安全与食物等基础生活资料的保障,整个城邦中各行各业的人都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会使得城邦有更好的发展,公民生活更加幸福。并且在不同的研究方向中,公众利益所表现出的意蕴是不同的。[2]

二、国内公共利益定义混乱引起的思考

我国的民法起步较晚,因而现今的一些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的陈述多是采用的国外的一些理论。公共利益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理论构,这跟我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以及在封建体制下形成的文化积淀有着很大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以及经济方面的各项制度不同于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因而有学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中提到的公众利益类似于社会中的公众秩序以及有着正面意义的社会风俗,但在本质上又不相同,较之一般的公众秩序以及用以约束人的良好道德风俗有着更宽的政治外延,从法律上能够对我国包括国家和集体等的所有权进行法律保障。然而现阶段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的内容的争议较大,造成其内容冗杂且不确定性较大,在社会实践中往往出现很多的问题,例如,有时会出现将公共利益同商业利益混淆的情况,逐利者往往在公众利益的名头下,大行私利化建设,引起社会舆论;在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甚微迅猛,公共利益在这一趋势下,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代表着不同团体利益的一些发言者不断提出各自的公共利益概念。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我们不断加深对公共利益涵盖群体以及应有的边界的思考。

三、合同法视域下的公共利益

我国民法中对于合同的立法中有个鲜明的观点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具备有效性。除此之外,我国设立的《合同法》有着明确规定,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之初、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德要给予尊重并且不能从各自利益出发对现有社会经济的秩序进行恶意扰乱,更加不能损害或影响公众利益,若是有违背的合同条款便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3]作为高中生,就教材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民法的一些基础知识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知识而言,我认为不论是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亦或是政治活动还是普通公民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对于行为的可实施性应首先考虑到公共利益,只有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个人的实践活动才能达到最高程度上的自我价值确认。同样,就大的方面来说,政府在为了拉动当地整体经济实力,对一些企业进行政策上放宽时,社会整体利益也应放在第一位。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为人民利益谋幸福,始终将人民看作服务对象的合民心,听民意的政府。

四、结束语

在高中阶段,我们能接触到的专业法律知识有限,另外,对与公众利益概念与相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等的辨析也不够全面和深入,在此进行的一些理论探究都较为浅显。因此在后面的学习中还需要进一步的丰富自己的阅历与见识,在完成高中阶段内应掌握的知识之余,利用互联网这一大的信息载体去了解更多的专业理论,才能让研究不流于表面,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就本文的民法中合同法视域下的公众利益这一研究对象而言,还需了解更多的国内外的政治学家,以及伦理学家们的相关理论著作,了解公共利益在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征,使得整个研究的内容更加充实。

[1]郑景元.论《合同法》中的公共利益[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7):49-53.

[2]钟瑞栋.论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法为中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1):126-130.

[3]王雪云.论我国民法中合同法视角下的公共利益[J].新商务周刊,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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