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互联网金融(The Internet Finance)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使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完成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业务服务。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创新,主要还是用于存贷款、支付结算、套期保值、投资等方面,但渠道多样,程序简单,成本低,受到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推进,互联网金融在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中国得到迅速发展,各种金融平台的崛起使得“互联网+”的模式成为一种新热潮。网络融资,网络交易等得到推广,2017年互联网金融维持较高水准,当前互联网金融板块市盈率73倍。
1995年“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的相关网络金融业务全面展开,预示着传统金融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1]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从于2014 年下半年开启,第三方支付、P2P、消费金融等相继成为市场热点。在过去的一年中,第三方移动支付得到飞速发展,这主要得益于智能手机的普及和APP的广泛应用,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百度钱包等移动支付工具成为新风尚。P2P平台转型消费金融趋势明显,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将越来越重点集中在金融产品端创新及升级。消费金融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转型的重要方向,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2019 年有望达到 3.4 万亿元,三年复合增速接近 100%。[2]消费金融行业的用户流量已足以支持起大规模的消费信贷市场,网络借贷成为一种新型融资渠道。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传统金融造成了巨大冲击,尤其是“金融脱媒”所引起的银行传统业务失去地位,迫使银行积极寻找新方法,研发新产品,提升服务质量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威胁。
虽然近三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得到飞速发展,但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手段仍需改进,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风险。
(一)风险类型
1.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危机,借款人可以提供虚假财务情况,贷款人则因为借款人的虚假承诺而造成坏账损失。交易双方彼此不了解,手续简化和调查不充分会造成权责不明晰。另外,信用评级建设不充分,披露不到位等也会引发信用风险。
2.技术风险。互联网将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利用互联网不仅可以满足自身的需求,同时也可以与他人的需求建立联系。在这一过程中,浏览的信息内容是任意的,浏览人员也是任意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依托于互联网,若交易中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数据缺失,客户隐私泄露,必然会引发损失。
3.法律风险。高技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犯罪屡见不鲜,监管内容和范围的难以确定性使得监管变得缺乏效率。互联网的跨境跨界交易很普遍,各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规制定有很大不同,在监管时会出现重复监管或惩罚措施不一致,权责不明晰等问题。
(二)产生的原因
1.网络平台的虚拟性特点。
2.互联网金融具有交叉性和复杂性。
3.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级体系不够健全。
4.互联网金融对于硬件设备要求过高。
5.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模式不能充分适用现状。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类型有很多,比如给予风险识别和各方面安全考虑的审慎监管,无论从微观上还是宏观上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除此之外,基于不同的类型分类,还建立起了金融机构和功能的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行为监管等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应用新兴的技术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从而更加有效的服务实体经济。[3]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由于其范围的难以界定性以及金融活动的虚拟性,使得监管部门在机制和理念上既要适合创新又要规范发展。综合分析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现状,仍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互联网犯罪未得到有效控制,卷款跑路,跨国犯罪时有发生,国家缺少有关方面的立法,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也不够明确,应当防止分业监管跨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其次,缺少相关技术人才,我国应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系统硬件质量需要提升。最后,我国监管尚未从被动救济转变为主动防范,需要不断地转变监管理念。
(一)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
美国针对互联网金融采用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大,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当多层次、分区进行。“中央+地方”,“网络监管+实地监管”等从不同角度进行多层次监管可以成为一种新的模式,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一个公正、合法、透明、安全的环境。
英国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要求,采用的是适当宽松的审慎监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当在充分规范的情况下给予适当宽松的发展空间,制定适当的互联网金融准入、退出、登记和经营许可制度,对于优质互联网金融产品应当给予政策和经济支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跨境交易行为,各监管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相互之间的指导性建议不可忽视。另外,中央、地方的监管机构要协调一致,形成全面、无缝隙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网。
(二)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沟通
互联网金融由于自身的独特性,监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经营模式与特点,制定相应的准人和退出制度。针对于网络平台的借贷体系,相关机构应逐步加强信息披露,但同时也要注意客户隐私保护,这对技术人员的水平和道德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有些第三方平台已经建立起相关的信用评级,如蚂蚁花呗的额度与客户定期还款的记录和使用频率密切相关,但并不普遍。
(三)建立全面的动态监管机制,重视社会监督的作用
动态监管要从责任的分配出发,明确各级政府是监管的主体。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职责,进一步细化分工,或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专项监管,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和针对性。动态监管机制要求实时追踪、识别风险、做好预防、定期披露,要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应当鼓励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来,对于举报和有效披露行为应当确立适当的鼓励和激励机制。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有关立法
消费者在法学领域有弱势保护的意指,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知识缺乏,辨别风险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于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首先,监管机构要进行实时监督,不定期审查,可以借助于权威信用评估机构,定期公布信用评级报告,在必要情况下需要设立纠纷调解部门,建立适当的调解机制。其次,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从业资格门槛需要适当提高,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与考核,建立评估机制和淘汰机制。最后,要对法律进行补充完善,对于通过互联网金融渠道对消费者造成侵权行为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罚。
[1]薛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分析及对策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7(5).
[2]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中国产业信息,2017.
[3]吴潇,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