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中网民表达的法治秩序

2018-04-02 13:50:51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秩序网民公民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上海 200000)

一、问题的提出

截止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1.7%,超过全球水平3.1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规模6.56亿,手机主导地位强化。①在这7亿多网民中10—39岁群体占到74.7%,②可见网民中的年轻人占据主导地位,可以推测再过一两代人的时间中国公民的绝大部分都会是活跃的网民。任何可能引爆互联网的热点事件,都会引起这么庞大一个网民群体的关注,若升级成网络群体性事件,众多的网民则可能采取集体性行动,持续的跟帖、转帖、评论等关心事件的发展。哈贝马斯定义公共领域:“是对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的一个理论抽象,指的介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进行调解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有关一般利益问题和批判性公共讨论能够得到体制化的保障,形成所谓的公共意见。”③很明显互联网领域正在成为一个类似于哈贝马斯所定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领域。透视这个领域中众多的关系,笔者借助网络群体性事件对其进行观察。尽管法治有着诸多的定义,其所覆盖的范围之广可以包括整个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但是本文将其聚焦在互联网领域之中。进而以法治规范互联网领域网民的无序表达,确立一定的秩序。

法治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离不开法治在中国发展的基本逻辑轨道,而《法治发展与政府结构关系》则指出了法治发展的一般性逻辑。

二、法治在中国发展的一般性逻辑

近代以来在社会变迁的进程中,形成了以英法为代表的两种不同的法治发展逻辑。英法在由传统封建社会进入近代社会之前有着类似的社会结构:君主、土地贵族、农民以及游离余三者之间的城镇居民。巴林顿·摩尔在《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中指出:土地贵族与君主之间的关系以及前者对应对市场生产要求所做出的反映;土地贵族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关系,后者可以统称为资产阶级。这两个群体内部和相互之间的联盟以及反联盟已经构成了政治行动的基本框架。英法社会内部这两组变量关系的不同结合,造成了一个是渐进的法治发展路径,一个是激进的法治发展路径。从1840年以来我国社会变迁的历史来看,很明显我国类似于法国法治发展的逻辑。“法治的成长与它必须依赖的本土资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一定程度上说,正是这些在中国历史上有着生命力的东西塑造了现实的法治形态并在根本上影响着法治的发展。”④

英法两国土地贵族与城镇居民两组变量的不同结合造成了两国法治发展不同的逻辑,基于时空差异和内外环境的不同,政治体制则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变量。理论界认为法治发展的模式以动力源为根据可分为三类:政府推进法治发展、社会与政府互动形成法治。而中国作为后发国家,由于自己独特的历史发展态势,法治发展的逻辑不可避免地采取了政府推进的形式。然而,这种法治发展模式中,包含着一个在经验世界可随时看见,在理论上可轻易推演出的悖论或矛盾:政府推进法治发展有偏离法治的可能。因而法治发展逻辑的一个迫切性要求就是推进法治的政府本身必须是“法治”的,通过进行体制改革,构建一个与法治发展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逻辑。

互联网领域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必然影响法治发展的基本逻辑,而在互联网领域构建法治秩序,关键的途径是则是透过网络群体性事件去规范网民的表达。法治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也必然遵循法治在中国发展的一般性逻辑,即法治性的政府推进互联网领域法治发展,通过规范互联网领域的网民表达,确立法治秩序。

(一)互联网领域中的法治发展

近代政治文明发展形成的两个基本价值是自由与平等,对平等与自由的不同偏好能够形成不同的社会变迁路径,进而也造成了不同的法治发展路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都极大的促进了两种价值的发展,但是在理论界普遍认为的是互联网更加推进了平等这一基本价值深入到普通公民的行动中去。当从事政治主题的研究时,我提出,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在的公民是积极从事反思的公民,人们已不再是被动地接受事物。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反思性变得更加明显。”⑤自由与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使可以兼容的,在权威之下可以是自由的,在权威之外也可以是自由的,但是权威可以任性的,为了维护自由的存在只要将权威加以规范自由依然可以存在。所以法治秩序容易确立起来,而平等与权威则有着内在的不一致性,权威天然强调等级、特权的存在。而平等则是以摧毁等级、特权为存在的,所以平等所具有的内涵更易与民主主义结合。正因为如此,互联网给平等主义发展带来了极大便利之际,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摧毁秩序,亟需要法治去规范这种无序的平等主义,也即网民的无序表达。这是互联网领域中法治发展的深层逻辑,即法治规范网民无序的平等主义表达,进而确立法治秩序。

(二)网民表达与政治参与

现代社会的民主化、市场化、信息化推动政府与社会系统处于一种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之中,换做学术语言就是政治过程或者政府过程、政策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则是政府系统与社会系统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的一个关键环节很明显网民在互联网领域中的表达是一种政治参与。

扩大公众的政治参与,可以增强他们对政策方案的认同感和政策执行的支持力,有助于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⑥因而面对网民表达作为一种新形式的政治参与本质上是有利于公共政策目标实现的,实现的关键是网民如何有序的进行意愿的表达。作为政治参与的网民表达,有序的表达是政治过程达可能的基础。有序性主要表现在网民在互联网中进行意愿的表达时要认同诸如宪法和法律的相关安排,要有遵守规则、宽容和妥协的精神,最基本的底限是不能使用网络暴力,也就是不能造谣、传谣。

尽管中国社会已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但是在互联网的政治生态下网民表达式一种新形式的政治参与,网民有序的表达是政府制定互联网相关公共政策的一个关键环节。

中国此刻正处于由传统到现代转型的关键期,诸多发展具有不确定性,至于互联网领域会走向何方本文不做探讨,只对其中亟需的法治秩序去规范网民表达做出分析性的思考。欲分析其中的法治秩序需先分析其中存在的关系,并在理清这些关系基础上构建出应有的法治关系。

三、以法治规范互联网领域中网民表达的基本对策

在互联网领域中存在着的关系:政府与网民、公民与政府、网民与意见领袖等,这些关系通过网络群体性事件集中展现出来,不管是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民与政府的冲突、合作、协调关系,还是网民与网名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充满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冲突。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最具智慧的成果之一,现代民族国家公共生活的增加,客观上要求国家具有独立性与自主性,而法治就是现代国家公共生活中能够塑造公共秩序的有效手段,法治也是国家自主性与独立性的集中体现。现代国家公共生活的广度与深度所具有的复杂性,是法治成为公共秩序基石的客观要求。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则是在中国大转型时期构建法治型秩序,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将法治贯彻进中国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中时政府发挥着主导的作用,这种动力主要靠政府来推动。这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般性逻辑,因而在将法治贯彻进互联网领域时,政府应该成为执行法治的主体,进而用法治来规范互联网领域中各个关系主体,重点是规范网民表达,最终确立法治秩序。

(一)以软性的思维推进法治型公共秩序

软性的思维顾名思义就是一些着眼于长期诸如观念、素质、行为习惯等的不能靠短期运动治理就能够建设成功的柔性的东西,而互联网领域中法治型公共秩序的形成从长远来看亟需要这些软性思维的基础。

1、推进法治教育

现代化研究的结论是:“国民的心理与精神束缚着现代化的发展,经济的现代化并不等于国民心理与精神的现代化”。雷洋事件中网络群体行动之所以控制在一个理性可控的限度内,关键的原因是这些网民在线下都是素质较高的中间阶层知识分子,他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懂得将自己的行动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现实性的一点倒是作为政府代表的基层官僚警察反而没有遵守法律,激发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因而培育网民的法治精神,尤其是成熟的网民法治精神。只有公民的法治精神成长到一定程度,法治秩序才能在互联网领域中确立,进而更加有效的规范网民表达。

2、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政治参与,互联网领域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为普通公民参与到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日常治理中提供了机会。网民有序表达似的政治参与都是参与民主的应有之义。政治参与的扩大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得到加强,他们逐渐明白自己的应有权利并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就会付诸到实际行为中一点一滴的去监督政府的行为——雷洋事件就是很好的说明。民主意识的提高,亟需政府回应性的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都会促使政府变压力性的互联网络领域为表达性的互联网领域。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培养公民在互联网领域中的法治意识,进而有助于法治规范网民表达。

3、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正在重塑着政府职能发挥作用的生态环境,政府越来越不能拥有足够的知识与资源独自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政府必须与公民、公民群体进行互动,共同协商,将公民、公民群体的参与纳入到公共政策议程的框架内。所谓协商民主是指政府与社会各方就公共政策进行对话和讨论,以期达成政策共识的活动。⑦互联网领域恰恰就为政府与公民的对接提供了很好的协商互动平台。政府的职能再也不是过去单纯的以管理与监护为主的职能了,而是社会中众多治理主体中具有元治理主导性的一个。

(二)以硬性具体措施构建法治型公共秩序

硬性的维度注重建设政府在互联网领域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即政府从微观层面应作出的回应性制度建设。这些具体的制度时时刻刻在影响着政府与公民动态中的关系,是构建法治型秩序规范网民表达的红緑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该是具体而全方位的。

1、变压力性的互联网领域为法治性互联网领域

目前互联网上存在的一个明显现象:每当敏感性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网民会迅速聚集关注评论,但是主管互联网领域的政府部门常常采取的一个做法则是在这个关键点上删贴、屏蔽一些用户,导致信息不透明的现象出现。这样反而助长了网民的亟需表达意愿的迫切心理,迫使他们去相信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理性价值的成就,从历史发展经验与逻辑推演来看,能够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为、维护公民的权利利益的作用。政府作为二者关系模式主导性的一方,应该将法治这一理念切实贯彻到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当中去,利用法治规范各方行为主体,进而构建这领域中的法治秩序。

2、创新具体的法治措施规范网民表达

规范互联网领域中的网民表达并不是政府要控制整个互联网,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既没有足够的能力这样做也没有非要做的必要,而是要树立起这一领域的中的法治型秩序,进而网民表达时有一定的法治秩序去遵守。如网络电子警察的切实执行、对网络谣言的及时打击、鼓励网民理性发言等等。近年来利用互联网进行电信诈骗的数额巨大且呈上升的趋势,则反映了互联网领域中法治秩序亟需政府主动去构建。尽快出台规范互联网领域的准入法律,限制相关违法主体的进入。互联网领域中法治型秩序的构建需要政府与网民的共同努力,政府制定相关的具体措施,如在网民浏览网页时会弹出电子警察的小界面、一些规章制度提醒的小界面等等,使得制约与相互依赖变得更强烈一些,进而推行法治型公共秩序建设。

3、抓住互联网领域中的关键少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抓住关键少数,同理在互联网中通过构建法治秩序规范网民表达,也需要抓住关键少数。当互联网领域中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时,舆论走向往往是被一些意见领袖所引导,众多的网民一般都是不知所云地跟着意见领袖的话语发帖。在互联网领域中法治秩序构建面对最大的困难是话语权的掌握,而在当下意见领袖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他们是构建法治型秩序的关键少数。法治的威严必须在他们的身上得到体现,互联网不是他们无法无天的领域。互联网领域法治秩序构建的关键是意见领域自身发言的法治化,这是在推动互联网领域法治发展的关键。

总之,处于转型中的中国,其大多数公民已经身兼网民与公民两种身份,互联网领域日益在重构着公民的身份与权利观念,也逐渐正在形成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领域。在这一领域中,政府与网民、网民与意见领袖等这些关系错综复杂并且处于不确定性的变化之中。从众多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观之,对这些关系继续进行法治型的规范,是全面依法治国应有的内容,而依法治国的精神也必须在互联网领域得到切实贯彻,来规范这一领域中诸多的乱象,尤其是网民表达。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608/t20160803_54392.htm

②同上。

③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④程竹汝:《法治发展与政府结构关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第29页。

⑤郭忠华:《变动社会中的公民身份》,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9页。

⑥程竹汝、上官酒瑞:《制度成长与发展逻辑》,[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第223页。

⑦程竹汝、上官酒瑞:《制度成长与发展逻辑》,[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第274页。

猜你喜欢
秩序网民公民
论公民美育
秩序与自由
现代装饰(2020年2期)2020-03-03 13:37:10
网民低龄化 “小网虫”的明天谁来守护
遵义(2018年20期)2018-10-19 07:15:06
有关公路,网民有话说
中国公路(2017年9期)2017-07-25 13:26:38
孤独与秩序
现代装饰(2017年9期)2017-05-25 01:59:43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
电影(2015年4期)2015-11-29 07:32:17
遏制违约频发 重建药采秩序
中国卫生(2014年10期)2014-11-12 13:10:28
乱也是一种秩序
公民选举权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