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研究

2018-04-02 13:50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押金行为人单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46)

一、我国共享单车的历史发展阶段

共享单车并最初来源于1965年荷兰阿姆斯特丹就推出了政府主导的免费自行车,今天我们所熟悉的摩拜单车。其最初形式是在2005年的匈牙利出现。据有关报道,我国共享单车共经历了三个阶段。2007年—2010年为第一阶段,由国外兴起的公共单车模式开始引进国内,政府主导的公共共有单车。2010年—2014年为第二阶段,企业投资的共享单车,但公共单车仍以有桩单车为主。2014年至今为第三阶段,仍为企业资本注入的共享单车,不过在技术手段上实现了与互联网的互融互通,以0f0为首的互联网共享单车应运而生,更加便捷的无桩单车开始取代有桩单车。

二、共享单车引发的法律问题

共享单车给社会大众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但便利的新生事物往往存在着我们忽略掉的漏洞,而且共享单车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也没有成套的法律规范。在高速发展的背后,共性单车引发了骑行安全、信息安全等诸多法律问题。本文试从一下几个方面分析共享单车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骑行安全问题。

2017年3月11日,在无锡市上马墩路瑞江花园前路段,发生一起电动三轮车与单车碰撞的事故。民警到现场后通过了解得知这辆电动三轮车为避让其他车辆,追尾了前面的一辆单车,以致单车使用人脚部受伤。这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追尾事故,不过民警调查发现骑单车的受伤者是2005出生的,还不到12周岁。据悉事故发生前,是受伤者的母亲通过手机刷卡租用了某品牌共享单车,让其独自骑车回家。有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因骑“共享单车”发生的意外事故多达18起,超六成骑行者为未成年人,其中6人不满12周岁。交警在日常执勤过程中,会经常发现骑共享单车的一些孩子,年龄12周岁。加上目前共享单车盛行,许多孩子都会有自己的共享单车账户,一些孩子的父母也帮着自己的孩子使用共享单车。但必须指出,共享单车的车身结构是面向成年人的,不适合低龄儿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是严禁骑自行车上路的。一旦遇到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共享单车是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人设计的,因为12周岁以下的儿童的尚处在发育阶段,生理及心理不成熟,遇到紧急情况,他们很难会合理安全的避让,另外,他们他们交通常识普遍缺失,上路骑行时很容易出现逆行等交通违规现象。

(二)共享单车的资金监管问题

目前,学界对单车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一种租赁关系,受租赁合同约束。单车公司向向用户收取押金符合常见的租赁关系中的交易方式,然而它打破了传统的一人对一车的传统租赁方式。

由于共享单车是一份押金对应一个注册用户,而非一辆车,它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押金形态,打破了传统的“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模式,突破了传统的押金担保属性,具有明显不当占有资金或募集资金的可能性,容易引起社会公众怀疑。据第三方数据机构的研究表明,截止到2017年4月,优拜和0f0单车的用户量均超过1000万,而优拜的注册用户需交付298元押金,0f0单车用户需交付99元押金。单车公司通过吸纳押金可形成巨大的“资金池”。这些资金,如果被单车公司用来购买金融产品,从事融资活动,收益将十分的可观。此外,在单车公司收取押金不自动退还,预付费规则下,随着用户群的不断扩大,其押金总量越来越多,只要共享单车用户不减少。单车租赁表面看是租赁服务,实质上具有金融功能。虽然单车公司为保证其与单车使用者之间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单车的运行风险,防止单车使用者故意损毁单车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是否用此巨额资金进行融资或投资行为,社会公众不得而知,更甚的是,当单车公司投资失败,出现资金链断裂,卷钱跑路或进行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的单车用户会面临着押金无法退还的后果,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

(三)共享单车遭受非法行为问题

1、破坏、损毁共享单车

如果单车被破坏,单车价值如何计算,是按照单车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计算,还是把共享单车所利用的定位系统和设备的附加价值一并计算在内。这个问题很重要,它影响了法律对破坏、损毁共享单车违法行为的定性。若故意损毁共享单车,被损毁的单车价值超过五千元以上,或者行为人多次损毁,超过三次、三人以上公然损毁存在着严重情节的,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故意损坏财物罪。如果行为人损毁共享单车的行为比较轻微或者被破坏的共享单车单车零部件价值较低,尚未触犯刑事犯罪,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另外,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定位设置;或者拆卸其零部件当废品卖等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严重的可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据此,如果被盗窃的共享单车,其价值超过一千元,其行为人或许涉嫌刑法中的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2、私占共享单车。

行为人为了方便使用,私自占有共享单车,通常以上锁、藏匿等方式据为己有。由于共享单车用户与单车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法律上的租赁关系,单车公司作为出租人享有单车的所有权,而共享单车用户所享有的是共享单车的使用权,由于用户对共享单车只是一种临时租用,其无权随意处分单车。在租赁关系结束后,共享单车用户无非法占有目的,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非法占有,致使其它用户无法进行使用,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很难认定为盗窃行为;由于刑法上构成侵占罪的标准是侵占物的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所以其行为很难认定为侵占罪。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共享单车用户私自对单车上锁,致使其他人无法进行租赁,侵犯了单车公司的财产权益,该使用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共享单车又具有公共属性,其使用者的私占行为会对正常的公共秩序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在一定情况下,使用者可能要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据有关报道,北京某医院的护士因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占为己有,而被公安机关给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的情况都是共享单车使用者合法租赁,如果共享单车使用者并未合法用车,而是对共享单车单车私自上锁,非法占有,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构成犯罪。

3、私自对共享单车贴二维码

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有一些不法分子,刮去原来单车上用来扫码的二维码,贴上自己制作的二维码,用来骗取他人财物。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实属诈骗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构成诈骗罪。

三、共享单车若干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出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立法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如上海市发布《共享单车产品标准》以及《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共享单车的使用标准以及管理作了一些规定。成都市发布了《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明确了共享单车用户的义务。

(二)依法规范共享单车押金

目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预付资金,实施转款专用,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三)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

政府部门应制定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企业应该和政府相互合作,共同处理问题,联手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企业的优势是其拥有的不断提升的大数据技术手段,掌握着用户的大量数据。企业可以对用户的使用记录建立电子档案,采取积分模式,给予用户奖励或惩罚,甚至在必要时引进黑名单制度。同时政府可以运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将用户的记录纳入政府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二者的结合。这样以来,可以约束用户行为,更能使每个行为主体都独立地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四)加大对破坏共享单车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共享单车的私占、盗窃、和毁损行为,从民事责任而言,单车企业可以请求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行政责任而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据此,根据行为人行为情节大小,可以对其单处或并处罚款或拘留,从刑事责任而言,如果行为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则分别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可以有效规范秩序,约束用户行为,引导用户用车好习惯。

【注释】

①翟业虎,刘田鑫.共享单车租赁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经济出版社,2017:87。

②王艳华.论共享单车服务中蕴含的民商事法律问题[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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