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抗抗
习近平关于法治论述的新时代特征
秦抗抗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 广州510225)
习近平法治论述是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新时代法治论述主要有四个重要特征:用社会总体论思维来运思法治,寻求法治权威的全面树立,突出强调新时代党法关系处理的重要性,寻求建构新时代的法治认同。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论述;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国家治理问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深入阐述了如何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问题,这些法治论述在新时代背景下,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领导者的法治思想,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新境界。习近平的法治论述及时回应了新时代的新变化和新任务,体现了新时代背景下的新特征。
马克思在讨论有关法的问题时曾经说过,“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一般精神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1]看待法律现象、分析法律问题,不仅要通过法律本身来进行,还要从它产生的社会生产生活根源中去着手,这是马克思为我们看待、分析法律问题提供的基本方法和视角。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并没有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问题进行具体的阐述。当前中国作为一个已经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伟大成就的国家,作为一个在当今世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一个从富到强转型的国家,如何通过法治建设来推进社会更全面的发展,这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不仅强调了法在整个国家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还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与新时代国家社会发展其它任务的紧密相关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2]要“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战略目标的三大战略举措。全面深化改革是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和活力,全面依法治国是要保证国家、社会生活的有序,全面从严治党是要更好发挥党在国家社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具体来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是人民利益诉求的体现,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细化,法治化,或者说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诉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需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的不断进步,但是改革特别是重大改革又要有法律依据,否则社会就会失序;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还需要发挥法治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来改善党的领导,而从严治党就是使党的领导充分代表人民利益,使党的领导与法治精神保持一致。总体来说,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与当前中国面临的诸多重要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来思考,体现了一种社会总体论的视角和方法,这样一种视角和方法有利于建构一个全面法治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从而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在推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中来完成整个社会的重要发展任务。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借鉴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更好地实现人民的利益诉求,更好地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的强调,突出了法治权威的全面性,也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到了新时代。
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在新时代,中国社会要全面树立法治的权威,也表明中国政治生活实现了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依法而治开始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4]
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就是要将法置于最高的位置,将人民的利益诉求置于最高的位置,从而突出了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和人民的主体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5]
3. 全面推进意味着要将法治在新时代的国家事务中更加落到实处。客观来说,我们以前在国家治理中还存在着人治因素,而进入新时代之后,要通过法治的全面推进来促进国家社会更加健康的发展。
4. 全面推进意味着要将法治作为一种基本的执政理念,要将法治作为一种基本思维方式贯穿到国家治理的全过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6]也就是说要将法治贯穿于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5. 全面推进意味着中国在新时代要完成的国家治理任务将变得越来越艰巨,随着中国社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改革的任务也在不断增多,改革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这些任务的完成需要中国共产党集中人民的利益诉求,通过法治而不是通过贯彻个别人的意志来完成。只有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治理的科学化,才能保证国家治理的目标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7]
总体来说,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意味着法治在各项国家治理工作中的全面展开,意味着法律权威的全面树立,意味着国家的治理将会更加科学、有序。这实际上也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新时代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法治权威全面性的突出,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考。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党与法的关系,曾经受挫折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往往都犯了严重的错误,他们要么让党大于法,甚至让某些党员领导干部游离于法治权威之外,要么在改革中放弃了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权。党大于法会让人民失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任,并最终失去对执政党的信任;在改革中执政党放弃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权,会让改革失去稳定的政治环境,并最终让法治建设走向错误的方向,国家陷入严重的政治危机。江泽民等国家领导人曾经阐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互统一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历史时期,通过对“党大还是法大”,党的决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阐述,进一步探讨了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矛盾呈现出了新变化,社会事务更加复杂,反腐败的任务依然艰巨,能否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事关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也事关整个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习近平新时代法治论述,首先明确了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权,重新强调了党与法在追求人民利益上的根本一致性,同时又提出要“从严治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通过法治建设来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
作为整体的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依法治国,是不是就是完全依据既有法律来治理国家,不需要党的领导了,反之,坚持党的领导,是不是就意味着党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对于这些问题的反思,进而也就产生了对“党大还是法大”这一问题的辩论。针对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给予了正面的回应,他认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8]因为“党大还是法大”的提问方式,在思维前提上存在一个根本错误,那就是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按照这样一个错误的前提来探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再次强调“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9]党的领导和法治不是割裂的,并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出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领导也就坚持了人民的主体地位,确保了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而依法治国的法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就是全面推进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所以党的领导和法治两者是统一的。“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10]
党政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法律。“从严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新时代背景下党所面临的腐败、领导力等问题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党政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法律。在习近平法治论述中,党的集体领导与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工作是有区别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党的领导,它与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它们从根本上都是要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具体的党政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他们在宪法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是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而不能够以党自居凌驾于法律之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11]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要守法,还特别强调了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的问题。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2]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而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了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13]坚持与加强党的领导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关键,对于法治建设来说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转型速度较快,这意味着既定的法律存在着过时的可能性,那么谁来及时地发现这些过时的法律,谁又来推动法律的更新,依据怎样的原则来推进法律的更新,这些工作显然不能通过某些利益集团或个人来推动,而是需要代表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来进行。党领导人民更新法律,确保了法制更新“为人民”的正确方向,但是在社会生活的变迁过程中,法律可能会出现过时的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法治精神的指引来处理社会现实问题,而代表人民利益的党的政策就是这种法治精神的体现。“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14]党的政策在经过社会实践的检验之后,就会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转换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探讨如何应对社会变迁与坚持法治精神之间关系时,还具体阐述了党委处理事情的灵活性问题。他认为有些事情提交党委把握,这种把握不是循私情、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职责性、程序性的把握,或者说是更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的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在新时代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务面前,有时候可能会出现法律的空白,或者说有些法律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这个时候就需要作为集体领导的党委,从最能实现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灵活处理,从最能体现法治精神的角度来灵活处理。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说“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15]
重大改革时要正确处理法律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政府在新时代处理一些涉及重大社会变革的事情时,要先有法律后有改革,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很多时候都是政策先行,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关于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关系的新思考。新时代的中国社会整体上处于一个平稳发展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重大改革时法律先行,能够更好地保证中国社会重大改革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重大改革的目标是更好地保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改革是否合法的根本依据。他说,“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改革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16]除了从法治精神的层面谈及如何改革这个问题之外,习近平总书记还认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17]也就是说在新时代,重大改革不仅在根本目标上要体现人民利益,符合法治的根本精神,重大改革还要有具体法律的预先授权,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来进行,这就改变了传统的“先试点,再立法”的“改革——立法”模式,从而使改革更加科学化,也保证了人民群众利益的更好实现。在过去因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党在涉及重大改革问题时,有时是政策先行,政策先行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赢得更多的机会,从根本上也是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而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整个社会进入新时代之后,社会重大改革问题在减少,同时重大改革的涉及面变得更广,所以在重大改革时要更谨慎,法律先行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持社会的稳定,这从根本上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涉及重大改革问题上对党的政策与法律顺序的调整,体现了他对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思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助于改善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法治对党的领导的改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就是要在国家社会事务的治理中全面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全社会对人民利益至上的坚定信仰。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了党员领导干部具体工作的依法进行,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法治化工作与生活方式的形成,从而也从总体上改善了党的领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更加保证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利益根本一致性,更加保证了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增强了党的领导的合法性。
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要让整个社会认同法治。应该说,在较长时间里中国社会在建构法治认同时往往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不能很好地处理具体法律认同和法治精神认同之间的辩证关系;更多要求民众认同法治而轻视党政等政治组织的法治认同;更多要求民众对法律的被动遵守,而轻视民众对法律的主动运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赋予了法治认同更丰富的内涵:一是新时代的法治认同不仅包括对具体法律的认同,还包括对法治精神的认同;二是新时代的法治认同不仅包括民众的法治认同也包括党政等政治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认同;三是新时代的法治认同不仅包括民众的守法性认同,也包括民众的权利性用法认同。
新时代的法治认同不仅包括对具体法律的认同,还包括对法治精神的认同。“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19]在习近平法治论述中,法律和法治是有区别的,法律是静态的规定,法治是运用法律的动态过程,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让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精神的权威在社会生活中都得到认同。建构法治认同,首先要有法律这个准绳,而且所有人都要遵从这个准绳。在习近平法治论述中,除了关于具体法律遵守问题的阐述外,还有关于如何遵循法治精神问题的深入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淮南子•汜论训》中的话来阐述法治精神的灵活运用问题,“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只要是有利于民的,有利于事情的更周全处理的,就不必囿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是能够作为处理政治、社会问题依据的,但有时也可能存在过时或者空白的问题,这就需要运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追求人民利益实现的法治精神来处理相关社会事务。总之,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建构新时代的法治认同,一方面要认同具体法律的权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这是建构法治认同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还要认同法治精神的权威。在运用法治精神时一定要以“利于民”为价值指引,这是建构法治认同的灵活性原则。这种新型法治认同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中国社会生活复杂性的深入细致的法治化审视。新时代的法治认同要求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高度认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同是关键,他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工作中要形成法治化处理问题的习惯。“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20]此外,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还要在法治生活中发挥政治引领和榜样示范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21]也就是说,对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法治认同要求应该比一般群众更高。习近平总书记还认为党政组织、领导干部的法治认同,不仅包括要遵守具体的法律规定,还要高度认同宏观层面的法治精神。他提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22]这里的“尊崇法治”主要指的是对法治精神的尊崇,“敬畏法律”主要指的是对具体法律规定的遵从。习近平总书记实际上把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法治认同问题划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具体法律的遵从层面,这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法治素养,一个是法治精神的信仰层面,这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层次法治素养,这种素养对于法制的更新,对于重大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型法治认同要求民众不仅要义务性守法,还要权利性用法。关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进行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对于民众来说,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还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促进公共权力更公正地运行。推进社会组织、民众的法治认同,不仅要推进义务性的守法认同,还要推进权利性的用法认同。一直以来,在社会组织、民众法治认同问题上,更多是要求社会组织、民众对法律的自觉遵守,轻视了社会组织、民众的权利性用法认同。所谓权利性的用法认同,是指社会组织、民众把法律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自觉地利用法律督促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保护和实现民众的权利。在新时代,随着中国社会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法治素养的提高,整个社会对权利性用法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习近平总书记从增加公共权力运行公开性、提升民众政治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对民众的权利性用法认同问题进行了相关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立法方面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3]推进立法的民主;在执法、司法方面“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24]在建立权力监督体系方面,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25]这样,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环节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与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就会不断提升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素养,促使公共权力的运行更加阳光、公正,从而也助于突破传统上只强调单向度守法的法治认同定势,推进新时代社会法治认同水平的提升。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论述,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进行了新拓展,他的法治论述表现出了一种强烈的使命感、自律意识、总体意识和辩证思维。相信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论述的指引下,中国国家治理必然会向着善的方向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必然会得到更好的满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将得以实现。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2][3] [4] [5] [6] [7] [8] [9] [10] [11] [12] [14] [15]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5、15、41、41、3、7、34、36、20、37、118、20、33-34、45-46、35-36、9、124、109、121、49、73、61.
[13]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0.
[16] 荆楚网-楚天金报.涉及群众利益重大改革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 [EB/OL][2018-01-10].-- http://news.sina.com.cn/o/2014-03-01/061029594112.shtml
2018-05-04
本文系广东省委宣传部2017年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生活机制研究”(课题批准号:MYZX201738)阶段性成果;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众传播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广州红色文化资源的整合与大众传播机制研究”(课题批准号:2018GZGJ88)阶段性成果;广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示范课程”(课题批准号:2015SFKC49)阶段性成果。
秦抗抗(1980-),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博士,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D920
A
1674-1072(2018)05-017-05
责任编辑:林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