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
共享经济也称合作消费或是协同消费,其实质是使用权的共享。共享经济属于“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一种,是网络企业通过移动设备,利用网络支付、评价系统、GPS、LBS等网络技术手段,整合线下闲散物资或个人劳务,并以较低价格对供给方与需求方进行精准匹配,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物尽其用”和“按需分配”的资源最优配置,达到供求双方收益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模式。在环境促进和政策支持下,较之近年来波澜不惊的传统经济,共享经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但由此各种经济、社会、法律问题也开始产生,共享经济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解决现有问题。
近些年来,智能手机的普及,第三方支付的崛起以及成本的降低使得我国的共享经济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从发展现状和演化态势看,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呈现以下两方面特征。
(一)共享领域不断拓展。共享交通为我国共享经济模式的先行企业,2010年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共享经济正式出现,共享交通的发展先后经历了群雄并立阶段和寡头竞争阶段,再到目前的战略整合。在共享交通领域的引领下,其他领域的共享平台也在不断涌现,共享经济领域快速渗透至日常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住宿领域出现了途家网、蚂蚁短租、小猪短租等共享平台。在众包领域出现了京东到家、人人快递、e快送等共享平台。知识技能分享领域出现了猪八戒网、名义主导等共享平台。总之,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大背景下,共享经济已经渗透至生活的方方面面。借助我国的人口优势,生产共享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能够起到催化作用,将会使我国制造业重新焕发活力,为我国经济的再次腾飞插上翅膀。
(二)共享规模扩张迅猛。近几年,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迅猛,相关企业数量和规模都呈快速增长态势。速途研究院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刚过千万元,共享经济企业数量也不超过20家,《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融资规模约1710亿元,同比增长130%。2016年我国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人,比上年增加1亿人左右。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的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6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分享经济平台的就业人数约585万人,比上年增加85万人。
(一)分享实践发展加快,监管体系亟待重构。当前,许多新业态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如股权众筹在中国还处于法律与监管的模糊地带。有些创新实践则面临不合理的制度要求,如从事互联网教育的企业被要求配置线下教学用地,否则不予审批;一些地区要求从事网络出行服务的专车需要具有运营资格,等等。如按现有法律和制度要求,多数分享经济模式都有“违法”嫌疑,面临随时都可能被叫停的灭顶之灾。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共享经济的发展对现有的政策、制度、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在倒逼监管部门研究、制定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与手段。
(二)现有法律法规不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很多法规是在多年以前制定的,是工业时代的产物,有很多细则已无法适应信息时代的实践发展,既不能鼓励创新,甚至阻碍了创新,也无法继续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这些法规既不能解决行业准入门槛、从业人员社保、税收监管、信息安全以及信用体系建设等共性问题,也无法解决行业差异化带来的具体问题,如在房屋分享领域会遇到卫生、消防缺乏统一标准问题,在WiFi分享领域会遇到网络注册实名制问题,在送餐行业会遇到服务标准化和员工培训问题,在家政服务行业会遇到特殊的劳务关系及劳动保护问题等。
(三)我国信用体系有待完善。共享经济能够发展和壮大的前提是信用体系的存在,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的整体信用环境处于较低水平,国家层面权威统一的信用体系仍亟需建立和完善,社会整体的信用文化和信用环境仍需不断培养和提高,部分居民信用意识的缺乏导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失信行为。此外,我国信用市场缺少统一规范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这损害了公民的个人权益,使公民对于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抵制。
(四)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易发冲突。共享经济发展大大降低了诸多行业的进入门槛,共享型企业拥有显著的成本优势、创造无限供给的能力、趋近于零的边际成本,使传统企业面临巨大竞争压力。在具有排他性的垄断市场中,共享型企业的进入及其快速扩张的发展态势冲击着原有的商业逻辑和经济秩序,直接引发了社会财富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来自既得利益者的质疑和阻挠。由于共享经济在近几年的发展过于迅速,许多地方政府对其监管和合法化运营的政策还在制定之中,在政策不明朗期间,部分共享经济从业者逃避了传统商业的税收、社保等义务和责任,和传统企业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共享经济从业者对传统经济从业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冲击,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都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监管模式。第一,打破传统经济的立法思维和监管模式,根据共享经济自身特点,通过立法努力营造一个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第二,探索设立政府立法监管,行业协会立规自律的分级管理制度。监管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对于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追责。第三,强制实行保险制度。监管部门应强制平台推出详尽的保险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保证出现问题时各方利益得到保障,减少消费者损失。
(二)建立并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第一,完善我国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整详尽的失信惩罚机制。第二,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政府应努力打造一批实力强大的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为这些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应对这些机构开放。第三,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我国对信用产品的使用较少,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政府信用背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使信用成为人们日常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三)促进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相结合。目前,传统经济面临着产能过剩等众多问题,而共享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形式,通过融合和创新能够解决传统经济的困境,推动传统经济的转型升级,扩大共享经济的发展领域。过剩产能的存在多是由于没有找到需求方,出现过剩产能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而共享经济的本质是通过让供大于求的供应方找到需求方,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并让市场更有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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