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韵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人们眼球,他们的恋情、身世乃至生活中的细节,都会被拿着放大镜的人们在茶余饭后再三品味,网络时代,人人都可能是“狗仔队”,明星们的一举一动很难逃脱网友的观察,在经过一番“添油加醋”的描述后,相关的娱乐新闻便会飞速地传播到八卦论坛、微博、公众号上,造就了一篇又一篇网络热文。
如何最快地追上热点,提升自己平台的粉丝数量和关注度呢?自己写新闻太费劲,不如转载一些八卦报道,再换一个另有深意的惊爆标题,这是目前很多公司想到的最为便捷的方式。殊不知,当你凝望深渊时,深渊也在凝望你。
著名歌手和演员谭某某,其个人形象一向非常正面,广受群众喜爱;网娱公司,著名的互联网企业,在未经审核的情况下在网站娱乐频道发布了两篇娱乐文章:“传XXX情妇为女歌手,网友猜演过……”“传XXX情妇疑歌手谭某某——揭家世背景(图)”,文中多次直接提及谭某某姓名,同时附有谭某某多幅肖像、视频及个人资料等内容,文章中多次提及“情妇”“私情”等字眼,导致谭某某因此受到了猛烈的舆论攻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故向法院起诉网娱公司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链接并在其主办网站首页明显位置及全国报纸公开发表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
谭某某起诉后,网娱公司针对其诉称提出了几点反驳:1、从内容看,涉案文章只是对网友猜测的客观陈述,没有任何评论和结论,没有对谭某某的名誉权造成任何损害。文章的标题和正文都指向了网络猜测,在刊登文章当天和之后,又刊登了很多篇谭某某好友对文章的驳斥,并且明确说到传言是不攻自破,对这个事件已经有一个定论,不会对用户有任何误导。2、涉案文章都是转载自权威媒体,并且转载同时获得不侵权的保证,我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3、文章是刊载在我方的地方频道,影响很小,用户参与评论很少。众多网站均转载了文章,包括新华网、陕西晨网等,我方只是其中之一,因此转载行为无法单独给谭某某造成精神损害。
可以发现,在被告网娱公司的答辩意见中,着重强调的一个词就是“转载”,意思是文章不是我写,我只是转过来给大家看热闹的,又不是我一个人转载了文章,凭什么让我赔偿呢?
听起来很有道理吗?大错特错了,来看看法官是怎么解释的吧:公众人物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名誉及人格尊严均应依法受到保护。
涉案文章一的正文仅提及原告一人,并配以其肖像图片,文章整体暗示谭某某为涉事女歌手的意味较浓。关于涉案文章二,文章标题将涉事歌手直接指向原告,同时文章正文配以谭某某肖像图片及个人简历信息,极易使文章浏览者误认为谭某某即为当事者。而涉案的另一文章及跟帖评论,可证实报道已致部分网友对谭某某即为当事者形成误解,并发表部分贬损评论。
网娱公司作为转载媒体,对于关系到公众人物社会形象的重大事项是否真实,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网娱公司在当年一个月内连续发布三篇涉案文章,文章内容相互关联,在无证据证明报道事件内容属实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公众对谭某某即为“XXX情妇”的误解和负面评价。网娱公司虽提交了部分证据佐证转发自其他媒体,但相关证据并不足以完整反映涉案文章的来源。同时,即便存在转载协议,针对明显涉及公众人物社会形象的重大事项,网娱公司亦不能完全免除其注意义务,而应进行必要的核实。涉案文章未经必要审核而径自采纳网友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传播,其中对于谭某某就是涉事女歌手的暗示,势必引发社会公众的负面猜测,对原告名誉必然造成贬损,故应认定侵害了谭某某的名誉权。
这是一个界限容易被突破的时代,明星的个人隐私要面临公众无处不在的关注和揣测,而当这些真真假假的消息变成了一篇篇热点文章,媒体们无不想从这一场盛宴中分一杯羹,却丝毫不顾及到文章中被影射被猜测的当事人所承受的社会舆论压力以及无端的网络暴力。
当代的新闻媒体从业者,不仅应从职业道德的角度严格规范文章的写作,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也要认识到,名誉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不分明星或是普通民众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的报道,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得到适当的赔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新闻报道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自由,每一次点击,每一次转发,都可能是一次舆论风暴造谣的源头,坚决打击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不实新闻,我们仍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