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思维方式与研究路径

2018-04-02 06:45李拥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理学论文法律

李拥军*

2016年,《中国法律评论》发表了徐爱国教授的《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一文,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①徐爱国:《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随后,掀起了关于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性质、使命、任务等等的讨论。《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在2016年4月27日主办了主题为“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的学术沙龙,邀请了季卫东、舒国滢、徐爱国、桑本谦、陈景辉、聂鑫、马剑银等七位学者进行对话。对话内容以徐爱国教授的这篇文章为起始点,深入地讨论了当下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中国当下法理学的任务和使命等问题。②季卫东等:《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2017年9月9日,在张文显教授提议下,在吉林大学召开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法理学转型升级”研讨会,会议提到要实现法理学的转型升级,“法理学要真正成为‘法理之学’,就必须以‘法理’为中心主题,以‘法理’研究为逻辑起点,并致力于寻找转型升级的路径”。③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同年,《清华法学》庆祝创刊十周年刊发了“三剑客”的访谈记录《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再次引起了法学界对中国法理学转型升级的反思。随后的讨论继续发酵。2017年9月2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发展中心主办的青年教师发展论坛启动仪式暨第一期论坛举行,论坛主题就是“法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部门法学”。一系列的会议也实实在在地反映出了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身份”焦虑,这种“身份”焦虑不仅涉及“法理学”对于部门法学之功用与意义的焦虑,④关于法理学“身份”焦虑更详细的论述,参见陈金钊:《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身份”焦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而且关系到“法理学”的“国别”⑤中国法理学还是西方法理学在中国或者西方法理学的中国式表达。以及未来走向的焦虑。正如雷磊教授所言,现在法理学面临着“内忧”和“外患”的双重困境。“外患”主要是讲法理学在整个法学学科中学术范式、价值取向以及话题上的引导性作用丧失;“内忧”则是指除却“法理学”这一语词以及“法理学教师”这一教职之外,法理学界的共识性前提越来越少,内部的分化愈加严重,提供不了统一的范式和知识,自然无法引导部门法,反而使得后者手足无措。⑥参见[德]马蒂亚斯·耶施泰特:《法理论有什么用?》,雷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导读。

由此看来,作为传统上显学的法理学的地位正在受到挑战。如果不能明确法理学的自身特点和本质规定性,那么它的生存就会出现危机。诚然,法理学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给人留下的是空洞、抽象的形象。这也是有些学者定义“法理学死亡”的重要理由。笔者认为,法理学作为一个学科,它的本质规定性不在研究对象,而在思维方式。反思的思维方式构成了法理学的本质规定性。以“反思”为基础,法理学有着自己独特的研究路径与方法,构成了当下中国法理学研究的自身规律和内在逻辑。也正因如此,当代中国的法理学有着自己的使命和任务。中国法理学人只有掌握了这些规律性的东西,才能把准中国法理学的脉,才能为中国的法理学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一、什么是法理学的思维

一般认为,法理学是和部门法学相对应的。按照官方教材的说法,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的主体就是法理学,应用法学主要指称的是部门法学。国内的法理学一般都把法理学定位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中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⑦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15-18页。这种定义并没有给法理学一个清晰的研究对象。与此相反,每个部门法都有其明确的研究对象,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

既然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中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那么就意味着法理学对任何法学领域都可以研究。也就是说,法理学也可以研究部门法中的问题。事实也是如此。若法理学研究部门法中的问题,那么它和部门法学的研究又有什么不同?在法理学人中,孙笑侠教授曾经有一本名为《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的专著,可以说是一个行政法学的著作。⑧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桑本谦教授的《配偶权: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从发生学视角对婚姻制度和配偶权的重新解读》《强奸何以为罪》《契约为何必须遵守》等论文都是在部门法的领域内来写的。⑨桑本谦:《配偶权: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从发生学视角对婚姻制度和配偶权的重新解读》,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桑本谦:《强奸何以为罪》,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桑本谦:《契约为何必须遵守》,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笔者的一些文章《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民事主体制度与理念的历史变迁——对法律“人”的一种解析》《掀开法律的男权主义面纱——对中国当代性犯罪立法的文化解读与批判》《自私的基因与两性博弈:人类婚姻制度生存机理的生物学解释》《中国环境法治的理念更新与实践转向——以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型为视角》等论文也不同程度涉及民法、刑法、环境法等领域的问题。⑩李拥军:《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民事主体制度与理念的历史变迁——对法律“人”的一种解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李拥军:《掀开法律的男权主义面纱——对中国当代性犯罪立法的文化解读与批判》,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李拥军:《自私的基因与两性博弈:人类婚姻制度生存机理的生物学解释》,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李拥军、郑智航:《中国环境法治的理念更新与实践转向——以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型为视角》,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2期。在部门法领域,民法学者徐国栋教授的专著《人性论与市民法》以及《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家庭法哲学两题》等论文,⑪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徐国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徐国栋:《家庭法哲学两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3期。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考察》《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等论文,⑫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陈兴良:《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民法学者方新军教授的《权利概念的历史》《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等论文,⑬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方新军:《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刑诉法学者陈瑞华教授的专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程序正义的理论》《看得见的正义》⑭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等等,这些部门法学者的成果并不局限在某一个领域,很多是在法理学的一般意义上来阐释的。虽然它们出自部门法学者之手,但也很难说它们就不是法理学层面上的著作。由此看来,法理学者可以研究部门法的问题,部门法学者也可以将某些问题的研究上升到法理的高度。法理学不是法理学者的专利,部门法也不是部门法学者的私品。

这样,问题就变得复杂了。法理学者可以研究部门法的问题,部门法学者也可以写法理学中的文章,那么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区别在什么地方?法理学研究特点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法理学本质规定性?这个问题对法理学尤为重要,因为法理学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再没有自身的特点,那么就很难说它是一个独立的学科。笔者认为,法理学研究的本质性特征不在于研究领域,而在于思维方式,法理学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反思性的思维方式。用孙正聿教授的话说:“反思,在其最直接的意义上,就是思想以自身为对象反过来而思之,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对思想的思想’。”⑮孙正聿:《反思:哲学的思维方式》,载《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1期。

部门法学的研究更多的是一种从既定的前提出发,通过科学证明的方式,来建构一种解决问题的对策。而法理学中的反思性的思维不是通常的建构型的思维,不是一种“构成思想”的维度。它要在既有理论和制度中找瑕疵,挑不足。它是在别人看来稀松平常、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不足为奇的地方发现问题。它是一种“抬杠式”的思维,它要向假设质疑,要向前提挑战,反对“人云亦云”。它不是从前提出发来建构问题,而是进行一种前提性的批判。它追求片面的深刻,但这种片面是“合乎逻辑”的片面。因为只有片面了才能深刻,而只有合乎逻辑的片面才是被接受的。孙正聿教授在阐述哲学时,他说哲学研究就是要“追求生活信念的前提,质疑经验常识的根据,反思历史进步的尺度,审讯评价真善美的标准,反对人们对流行生活的接受态度”。⑯孙正聿:《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法理学也是法哲学,它也是要对生活中的常识进行反思,对既有的别人看来是千真万确的“真理”进行怀疑和批判,挑出既有制度的不足,分析常用的方法论上的瑕疵。它是要透视法律制度和社会现象背后的东西,因此法理学不是热衷于为现实问题“开方抓药”,而是开放出现象背后的问题,展示思维新的侧面。也就是说,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可以是一个问题,但它们的研究进路、分析工具以及进而展示出来的侧面和体现出来的层次则完全可能是不同的。比如,同是研究环境法的问题,法理学者不是局限于如何改进某些具体的环境制度或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环境法制,而是要思考当下中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与环境法的关系,后工业社会中环境法应有的样态,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环境法的变革。⑰前引⑩ ,李拥军、郑智航文。又如研究司法改革,法理学者不是关注具体司法制度如何变革,而是思考当下中国司法改革中所遇到的体制性的难题与冲突产生的深层原因,它们是如何制约具体改革措施功效发挥的。⑱李拥军:《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性冲突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虽然法理学者研究也要做出某种结论,但他们的结论往往不是具体的、微观的、制度完善的建议,而往往是一种宏观方向指引。

法理学上的这种反思是有条件的,反思的前提和基础是贴近生活,否则就是“玄思”。实践的场域是生活,法律源于实践,就是源于生活,源于生活中的常理、常识、常情。“法”和“理”到实践中“验真”就是到生活中“验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反思的标准和场域就在于生活实践。所谓“法之理在法外,法之理在生活”。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培养学生反思性的思维。

既然法理学的反思是要立足于人的生活和实践,那么它就是一种面对普通人的法理学,它扎根于民众,回应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它不做无病之呻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有别于政治诠释学意义上的法理学,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法理学。我们的法理学既然是一种建立在“反思”基础上的法理学,那么它就是一种建立在“common good”基础上的批判的法理学,它不是一味地为某些正统的理论和实践做诠释,而是善于发现其中的不足,分析不足产生的原因,培养人们从当下流行的理论中发现问题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法理学主要不是一种科学意义上的法理学,而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法理学。而无论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法理学还是哲学意义上的法理学,都要关心的是中国的现实问题,强调在中国传统和文化中分析问题,强调解决中国社会遭遇到的、中国人最关心的问题,因此它又是建立在“中国”意义上的中国法理学。

二、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特点

法理学重在说理,不注重求真。这是它与法律史学的主要区别。法律史学通常采用考证的方法,考察历史上法律制度是否属实。法律史学者特别强调所用材料是否权威,强调材料之间要形成一个证据链。总之,在传统的法史学视野下,材料是第一位的,说理是第二位的。而法理学则不然,它重视的是透过材料观察背后的“理”。材料是否权威,法理学者并不看中,甚至有些学者以民间戏剧、民间小说为素材来说其中“理”。㉑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徐昕主编:《正义的想象:文学中的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正如苏力教授所说:“我追求的并不是重现历史的真实或细节,而是这些戏剧故事中呈现出来的理论问题。”“文学作品或历史故事由于其浓缩和象征性,反而可能为宏观理解和把握历史提供一种以史料为中心的传统史学难以替代的进路。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一些个体命运,一个历史事件,有可能集中反映了伴随制度变迁的许多历史信息,因此具有很强的历史戏剧性,容易成为文学的素材。”㉒前引㉑ ,苏力书,第 26、27 页。正因如此,无论是历史事件还是文学故事,都只是法理学者说理所要借助的平台。要挖掘出支撑该制度当时的社会文化,其对历史的阐释是现代指向的,即是用现代的视角来审视历史中的事件,挖掘出可供今人借鉴的经验。虽然法理学要关注史料、史实,但它更看重史论和史观,要“通古今之变,析中外之异,究法外之理,成一家之言”。㉓这四句话受台湾辅仁大学黄源盛教授启发写成。

法理学所要说的“理”,是法的“理”,因此法理学必须围绕着法来说理。而法无非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诸活动中。因此,法理学必须锁定在这些领域来研究,才能称得上是法理学。这也是法理学研究与政治学、社会学研究的区别所在。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就是一门治理技术,因此关于它的研究注定是微观化的。而政治学则以政治活动为中心进行研究,比之法学要宏观得多。社会学是微观化的,但是只有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才能称为法社会学,进而才能进入法理学的范畴。以习惯法为例,单纯地方习惯还不能称为习惯法,比如有关结婚和葬礼的风俗等,这些风俗只有进入司法层面,在司法判决中作为裁判的法源或说理的材料来适用时才能称其为习惯法。而在目前,学界对民间法、习惯法的研究则忽视了这一点。㉔参见高其才主编:《当代中国婚姻家庭习惯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郑小川、于晶:《婚姻继承习惯法研究——以我国某些农村调研为基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这就是说,如果不和法相联系,单纯使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某个社会问题,很难说该研究是法理学的研究。

如前所述,法理学可以研究部门法的问题。但它与部门法研究的不同在于:其一,法理学重在对既有的制度批判和反思,侧重从制度的根源上找问题,往上探求制度的价值,往下挖掘制度背后的社会文化基础。其二,虽然从部门法的问题出发,最后总要归结于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即它是从部分引发出的对法的整体的思考。如笔者的《合法律还是合情理:“掏鸟窝案” 背后的司法冲突与调和》一文,虽然是从一个刑事案例出发,但最后提出的是如何处理整个司法中合理性与合法性冲突的问题。㉕李拥军:《合法律还是合情理:“掏鸟窝案”背后的司法冲突与调和》,载《法学》2017年第11期。这可以说是在法理学的意义上来写作的。

学术研究归根结底是思维的训练,法理学更是如此。作为“学术”的academic或academy,来源于古老雅典城市墙壁之外的一个圣所,柏拉图在这里高谈阔论并启发他的追随者。因此,从本源上说,学术是启发人、锻炼思维的活动。既然如此,学术并不过分强调它的实践意义。我们虽然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不等于说理论就是要为实践服务的。法理学的研究虽然要面相生活和实践,但并不是法理学就是工具性的。它并不是为实践问题提供对策而存在的。面向生活和实践的法理学仍然是理论层面的,它仍然着眼的是思维层面的问题,它的中心任务仍然解决的是让人更聪明的问题,而不是如何成为实践的智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在于展示人的思维复杂性的一面。可以这样说,越能展示这种思维复杂性的研究就越有价值,因此好的论文既需要大量的实证材料,又需要众多的理论模型,还需要由背景性理论组成的系统全面的知识谱系的支撑。

这也就是说,学术研究不等于撰写咨询报告。咨询报告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做的,因此它是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尽量用最简练的语言把问题讲清楚。而学术论文是思维的训练,所以它常常是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问题越小,写出的东西越多;不是平铺直叙,而是利用很多背景知识和理论模型,运用多种或新型的研究方法来阐释问题,这样的论文才有价值。法理学的论文不在结论是否新颖独特,而在于论证过程。论证过程越细腻且不啰唆,这样的论文才有价值。既然如此,真正的学术要与给政府提咨询建议区别开来,学术研究的目的不是为政府或企业提供智库。真正的学术论文要与思想火花区别开来。虽然好的论文离不开思想火花,但思想火花与成熟的论文之间还有相当长的距离。思想火花好有,但论文难写。论文得需要大量的实证材料、文献材料来支撑这些思想火花,需要用这些材料来论证论文中的观点,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三、法理学研究或论文写作中的规律性的问题

(一)论文是做出来的

论文是一点一点做出来的,不是一气呵成的。如果打个比方的话,学术论文的写作就像小燕子搭的窝。有一个“百鸟学艺”的童话故事。许多鸟听说凤凰会搭窝,就都到她那里去学习。猫头鹰、老鹰、乌鸦、麻雀都没有耐心听完凤凰的讲解就飞走了,只有小燕子认真地听到最后,因此燕子搭的窝是最好的。燕子搭的窝是用唾液一点点将泥和草粘出来的。与之相比,论文也是一点点地做出来的。把这些材料运用到你的论文中且恰到好处,本身就是一个费功夫的工作。这是一个精雕细琢、不断打磨的过程。这一过程具体是:通过大量的阅读后产生某种想法或火花,也就是问题意识,然后围绕着这一问题意识广泛地收集资料,尽量把与之相关的资料都收集到,然后对资料进行阅读,阅读的过程既是一个凝练主题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不断对资料筛选取舍的过程,不断阅读资料后,按照你的问题线索,以生活和学术的逻辑将有用的资料利用起来,通过这些资料支撑起文章的思想。这一过程是一个先分散、后凝缩、再分散、再收缩的过程。这是一个漫长艰苦的过程。

再打个比方的话,论文写作好比装修房子,装修之前要备料,各种装修材料按照美观和结实的逻辑放在合适的位置,你所装修的房子才是成功的。如果你的房子装修完后,剩了很多材料,这说明你没把该用的材料用进去,设计简单化了,质量降低了。如果你不按生活的逻辑运用材料,材料虽然用得不少,但表现不出应有的美感,你的装修也是不成功的。同理,论文的撰写就是一个按照一定的逻辑主线编排材料的过程。通过材料把文章的中心思想展示出来,把所要解决的问题呈现出来,材料运用得恰到好处,材料与结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尽可能多地将材料运用进去,而且不重复、不啰唆,那么这样的论证必然是深入的。正因如此,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论文写作,它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慢活、累活,只有慢工才能出巧匠。所以,笔者个人认为,“笨人”比之“聪明人”更可能在学术研究中成功。如果一个人极度聪明,很多工作都能胜任,他未必选择做学术,尤其不会从事法理学的研究,因为研究法理学得能够坐得住冷板凳,挨得住寂寞和清贫。因此,在这方面“笨人”更有优势。当然,如果一个人既聪明又能够坐得住冷板凳,那他更有可能成为学问大家。

(二)法理学研究的四个层次

笔者将法理学研究按照学术质量由低到高总结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也是最低的一个层次,为“愤青”式或“义和团”式。在此方式下的研究受激情所左右,整个文章没有注释,没有文献综述,里面充满了爱恨情仇。文章洋洋洒洒上万言,完全是感情宣泄。文章中充斥着感叹号、反问句。这样的文章不是论文,是散文,是随笔。

第二个层次为“六经注我”式。“六经注我”的原意是阅读者利用六经中的话,来解释自己的思想。在这里是指研究者大量地使用名著中的词句、经典的名言来诠释、佐证自己的观点。因为这些观点都是孤立地从经典著作中提取的,与自己所要证明的观点往往只具有语词上的关联性,可能不具有内容上的关联性。研究者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去找这些关联性,只是在语词的相似性上引用这些话语。整篇文章大量充斥着“正如某某学者所言”这样的表述。而剥除这些引言后,自己的思想性的东西很少。

第三个层次为“借助理论模型”式。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某一种理论之所以是经典的或是广为接受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社会的某些方面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一个成功的学者总是要开创出一个或一些成熟的理论,围绕这些理论总是要开发出一些经典的概念。这些理论及其概念,我们称为理论模型。一个成功的学者总是要和一个或几个典型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比如福柯与“知识权力”“身体政治”,韦伯与“形式合理性”,默顿与“潜功能”“显功能”,哈特与“概念的空缺结构”,德沃金与“唯一正确理论”,科斯与“交易成本”,埃利希与“活法”,伯尔曼与“法律信仰”,哈耶克与“自生自发秩序”,哈丁与“公地悲剧”,费孝通与“差序格局”等。我们是用这些理论模型来解析当下的问题,不是用学者某些个别论断。比之“六经注我”,“借助理论模型”式显然在论述的细腻程度上提高了一个层次。

第四个层次,“创造理论模型”式。通过自己的研究创作出理论模型,作为后人研究的工具。能达到这个层次,就是学界中的大家。上述列举的思想家和相关的概念就属于“创造理论模型”这种情况。作为一般的学者而言,还达不到创造理论模型的层次,我们能做到在背景理论下借助别人的理论模型阐述当下的问题就可以了,这是一个“仿制”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仿制得越像,就越成功。

(三)论文是为“问题”而作的

论文要为问题而作,也就是说论文要有“问题意识”,即你这篇论文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论文写作的最终归宿是什么?孙正聿教授提出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三要素:“靶子”“灵魂”“血肉”。“靶子”解决的是为何要写的问题,“灵魂”解决的是要写什么的问题,“血肉”解决的是写出什么的问题。㉗参见孙正聿:《“靶子”“灵魂”和“血肉”:〈哲学通论〉的立意与追求》,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笔者套用孙教授的理论提出法理学论文写作的四要素说:“靶子”“灵魂”“血肉”和“容颜”。所谓“靶子”,就是你要解决的问题,你所研究的对象。就像拳击运动员演练的时候,你要找一个你能打得动且又值得打的靶子。如果你找的靶子太弱,游戏没有挑战性,说明你的选题是“大路货”的问题,没有新意。如果你选的靶子太大、太强,说明你驾驭不了这样的课题,完不成这样的任务。其实对一个研究者来讲,如果找到了一个值得研究且有能力研究的问题,他就成功了一半。“灵魂”就是文章的中心思想,将整个文章贯穿起来的东西。好比是一条龙的龙筋,没有它,龙就是一堆碎肉。又好比是一条龙的眼睛,没有它,龙就飞不起来,所谓“画龙点睛”。没有灵魂的论文,我们称为“僵尸论文”。“血肉”就是支撑文章“灵魂”和攻击“靶子”的实证或文献材料。文章中的观点是用材料来证实和支撑的。没有材料的文章是空洞的文章,是玄思。这里的材料不一定是经典名家的话语,它可以是报纸上的通讯,可以是领导人的讲话稿,可以是政府文件,可以是具体案例,可以是某些人物访谈,可以是图表,可以是数据,等等。材料不在小,而在巧,小的材料运用得恰到好处,就会增强文章的实际效果。“容颜”是文章的表达和修辞。好的文章不但要有内容和思想,同时还要注意表达的流畅性、优美性和可读性。好的表达方式,言简意赅,陈言务去,深入浅出。有一个好的表达方式,你的文章的思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

提及表达,笔者将其分为“深入浅出”“深入深出”“浅入浅出”“浅入深出”四种形式。效果最好的应该是“深入浅出”,即要把深刻的道理通过通俗的语言表述出来。效果最差的应该是“浅入深出”,本来道理很浅显,但非要用一些莫名其妙、晦涩难懂的大词包装起来,鲁迅先生称其为“拉大旗作虎皮”,㉘鲁迅:《且介亭杂文末编》,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页。毛泽东同志称其为“装腔作势、借以吓人”。㉙毛泽东:《反对党八股》,载《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不是说理论只有让人看不懂了才深刻,其实越是深刻的理论越是朴素的。

文章要为问题而作,写文章首先要找靶子。问题从何而来?鲁迅先生说,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总是有的。借用这句话,问题也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总是有的。问题是事实存在的,同时也是建构出来的。特别是作为一篇论文中的问题,必须围绕着该文章的材料和内容来建构。在文章的引言部分必须阐释出这个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实践价值、理论意义。或许是前人研究的盲点和空白;或许是前人虽有研究,但过分偏重了什么问题,而忽视了当下你所研究的问题;或许是前人虽有研究,但是方法陈旧,缺失新的研究方法;或许是前人虽有研究,但视角单一,没能综合各个方面,做到整体性的研究;等等。总之,研究者必须阐述出其在该问题的研究上超越前人的优势和特殊性。从这一点讲,一篇成熟的论文必须有文献综述,因为文献综述可以告诉读者,目前这个问题已经研究到什么程度了,你是在什么高度上进行的研究。从学术的角度讲,有文献综述的文章才可称为“article”,没有文献综述只能称为“review”。

没有问题意识的文章,其实不是论文,是说明文,与产品说明书的作用类似。如《论司法改革的现状、特点及标志性成果》《论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特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这样的文章其实只是一个论述题的扩展版而已,即使文字再多,篇幅再长,也不能叫作论文。一般来说,一篇论文只能解决一个问题,一篇论文不能解决数个问题。如果一篇论文中包含数个问题,那么它应该被分成数篇论文来作。如《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研究》《法律职业教育五题》《试论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兼论庭审制度的未来走向》,这些题目在笔者看来都是不合格的,因为在一篇论文中出现了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抓住一个问题把它写深、写透,这样的文章才有质量。

(四)论文中的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日益呈现出微观化、精细化、实证化、中国化的特征。所谓微观化,即从一个小问题出发,以点带面,阐释出背后法律整体性、全局性的问题。所谓精细化,对问题分析愈加细腻化、深入化,拒绝宏大叙事。所谓实证化,对问题的分析越来越强调文献材料或实证材料的运用,拒绝空谈。所谓中国化,即越来越强调对中国当下问题的解决和回应。当初钱穆先生撰写《国史大纲》时,强调所谓“国史”是中国人写的中国的历史。㉚参见黄俊杰:《儒家思想与中国历史思维》,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4年版,第224-255页。同理,中国的法理学研究也应该强调中国人研究中国自身的问题,本土的问题,当下中国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调解”的问题、“人民陪审”的问题、“关系”的问题、“面子”的问题、“基层司法”的问题、“亲属”的问题、“分家”的问题、“彩礼”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中国自身的问题,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关注这些问题的法理学才是中国人自己的法理学。尽管中国法理学日趋微观化、精细化、实证化、中国化,但我们依然要强调:越是要研究中国,就越要关注西方;越是要实证研究,就越要有理论积累;越是要“微观化”,就越需要大的视野;越是要进行细致的逻辑分析,就越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实践。研究中国问题,不是简单对中国特有现象的“白描”,而是在理论的视野下,在国际的平台上,对之进行细致的分析。这样所揭示出来的问题才是深刻的,所提出的解决的路径才是务实的。

法之理在法外,法之理在生活。法律的道理表现为法律的规定应该符合生活的逻辑。研究法律的人只有深入生活中才能找到这样的理。我国古代思想家慎到说得好:“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㉛《慎子·逸文》。正因为法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为解决现实人的纠纷而产生和存在的,是维护现实社会秩序所必需的,因此法必然是实践层面的,生活层面的。孔子说:“道不远人。”㉜《中庸》第十三章。生活是法学研究的不竭的源泉,法理学只有回归到生活的层面,它才具有生命力。有的学者常常为找不到可研究的问题而苦恼,其实,中国是一个问题资源最丰富的国家,特别是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中西文化的交融,新旧文化的冲突,人们生活方式的变迁,城市化、老龄化、网络化、国际化等等现象突显,这些直接导致了社会问题多发。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给法理学人提供了许多机遇和素材。这些素材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实践中。只要弯下腰,躬下身,肯到生活中去寻找,总会找到有意义的问题。既然是研究中国的法理学,是中国人所研究的法理学,那么这样的法理学就应该要接近中国人鲜活的生活,研究中国社会特有的问题,回应当下中国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不应该把法理学束之高阁,让它曲高和寡。

(五)关于法理学人的读和写

孙正聿教授说:理科靠实验,文科靠文献;不读书就没有发言权,多写才是硬道理。“写”是建立在“读”的基础上的。读不是漫无边际地读,而是先读经典。某一著作之所以是经典,是因为它开辟了一个解释世界的路径,里面蕴含着众多的理论模型,这些理论模型构成了我们日常的法理学的世界。这些理论和概念也是我们在学界互相交流的工具。当读完必要的经典著作以后,可以按自己的研究兴趣,读专业性的书籍。

王国维先生阐述过读书治学三境界:第一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第二境界,“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第三境界,“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这是一个历经“悬思—苦索—顿悟”的治学三重境界。研究法理学,需要看的书太多。不但要看法学著作,还要看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等书籍。万事开头难,读书初期,就会有无所适从的感觉,不知道从哪里入手。此时需要坚持读下去,初读几本时并不一定弄懂其中的意思,当读的书多的时候,以前的困惑就一一地被解开了,随着读书更多,就会形成自己的思想。这就是“顿悟”的过程。笔者套用王国维先生的手法也提出读书三境界:第一境界,“看山是山,看水是水”。这说明此时作为初读者,还未形成自己的思想。第二境界,“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这意味着当书读到一定程度,开始有了怀疑和批判的思维,开始质疑先前被当作真理接受的东西。第三境界,“看到山外山,看到水后水”。㉝笔者总结的三境界受赵玉平老师谈《水浒智慧》的启发而得。这是读书的最高境界,在先前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上“顿悟”,开始形成自己的思想。常言说得好:“行千里路,读万卷书。”开卷有益,应该先博后精,每个人的思想都是从读书中来的。总之,多读多写会形成“理论的理解力”。这是一种举一反三的能力。这是法理学研究的力量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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