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中国法治现代化

2018-04-02 06:45张文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治变化特色

张文显*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与法治现代化”高端智库论坛上的论文和发言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法治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等议题,都具有重要的智识贡献。这些贡献既有理论层面的创新,也有诸多着眼于历史、当下和未来的实践分析,特别是在推进法治现代化制度建构方面有很多很好的见解。相关论文和发言既有宏观的总体性研究,也有从中观层面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等论题进行的法理阐释,还有一些很好的微观理论分析或者制度建言,以及围绕法理学、法理中国、法教义学和法学研究方法等问题展开的精彩分析。

一、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共识

我特别要总结的是,通过本次会议的研讨,与会学者形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加深了我们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与法治现代化”这一主题的理论思考。这些共识可以归结为五点:

第一,我们共同认识到:“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这一命题,既是一个重大政治判断,也是一项重要思想论断,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主要客观依据和理论依据,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实践基础。也正因此,习近平思想才被冠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才被称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新的伟大飞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源自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深入思考。当年,邓小平同志通过深刻反思“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得出了贫穷和僵化不是社会主义的科学论断,进而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不同于僵化的社会主义,也不同于自由的资本主义。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反思“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从而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深刻反思,是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而形成的理论逻辑,所以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区别于此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因而是崭新的思想飞跃,当然,它也是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一脉相承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重大政治判断和科学论断,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要从这个精髓出发和入手,并且要系统完整地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第二,我们共同认识到: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是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之所以要发现、探索、认识和概括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就是为了找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改革开放40年的今天,党中央提出这个问题,就是要寻找中国社会进一步发展变革的前进动力。众所周知,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在一定历史阶段的集中表现,是一个社会变革变迁的强大动力。党中央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作出重大政治判断和科学论断,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积极回应,是新时代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衡量标准,是我们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目标,也是我们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必由之路。

第三,我们共同认识到: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对法治现代化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对法治建设和推进法治改革的影响是深刻而长久的,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常规法治建设,以及对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法理话语体系、法学学科体系的影响,都是十分重大的,对法治改革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这次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了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对法治现代化的推进,这种推进作用集中表现为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思路和道路。这次宪法修改,将此前宪法所表述的“三个文明”建设拓展为“五个文明”建设,从而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予以宪法性明确,并且将“富强、民主、文明”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升华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这就实现了总体布局和奋斗目标在逻辑体系上的协同一致和内在统一,这就意味着我们党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认识和把握有了新的飞跃。而这种飞跃的出现,正如前面所说,得益于我们党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科学把握和主动因应。

第四,我们共同认识到: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新期望,要依靠法治来实现。法治在回应社会矛盾变化、破解社会矛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五,我们共同认识到:“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与法治现代化”主题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有待深入思考、深入研究和深入扩展。虽然我们的论坛取得了重大成效,但提出的问题、留下的问题比已经解决的问题更多。这正是论坛的意义所在,因为新的问题就是我们研究的新起点。

二、有待研究的突出问题

下面我就今后有待法学界深入研究的八个问题谈谈看法。

1.如何理解社会主要矛盾

这可能是这次论坛结束之后必须进一步厘清的基本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在一定阶段一定范围的集中表现。社会主要矛盾是最基本的国情。我们说法治建设要从国情出发,最主要的就是要从社会主要矛盾出发。社会主要矛盾是起主要决定作用的矛盾。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与人民、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是治国理政的关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几次重大判断,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有沉痛的教训。陈冀平书记的主旨讲话说到了这个问题。1956年党的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被历史和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但1962年,我们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有所改变,认为当时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是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较量,这就引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进而带来频繁激烈的政治运动。1978至1980年期间,我们党经过一系列深刻反思和深入研究,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此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由此出发,我们迎来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取得了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的巨大发展成就,也实现了中国社会三十多年的平安稳定和谐。但是我们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也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和弊端。所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探索新时代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切中要害地从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入手,正确提出了关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重大政治判断和科学论断。这是非常重要的判断,也是十分科学的论断。这个重大论断是在科学把握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精确预测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作出的。这一重大判断与科学论断来之不易,我们要十分仔细认真地对待,并将这个重大判断与科学论断贯穿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全过程。这是新时代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

2.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论断的完整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是一个完整而科学的体系。我们经常见到学者们只引述了其中一句话,完整引述的不多。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完整表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我们尤其要注意后面两句话。这两句话主要不在于陈述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客观事实,而是在于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本目的就是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也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之所以被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的根本原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回应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必然要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作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论断的意义

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带来的重大影响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给党和国家提出了很多新要求。”②前引① ,习近平文,第11页。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必然引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总任务、总布局、发展方向、发展方式、战略部署、外部条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重新定义。2018年全国“两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五大建设总布局进一步转化为“五个文明”,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五大要素,也就是在原有的“富强、民主、文明”基础上增加了“和谐、美丽”,从而形成了内在统一、协同一致、逻辑严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可以说,没有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深刻把握和科学分析,就不可能有“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新目标之间内在的严谨的逻辑思路。

4.如何把握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

这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相关表述中的关键,是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关键,也是评判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质量的标志。长期以来,习近平同志所思所想,概括起来就是让人民过上美好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担任国家主席之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其中最为关键的词就是“人民的美好生活”。如果不是时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不可能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这一重大判断和论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强调以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宗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变化的,是不断丰富和提高的。在新时代,什么样的生活是美好生活,对于我们理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发展是否充分、是否平衡,质量是高是低,判断标准是什么?就是是否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话来讲,美好生活的最低需要是“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除此之外,人民还需要体面而尊严的生活,自由安全的生活等。这里的“自由”不仅包括人身自由,还包括表达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和批评自由等。在追求和实现这些自由的过程中,人民还应当享受到政治安全、人身安全的保障等。人民还需要全面发展,还需要参与公共生活。因为“人是政治的动物”,参与公共生活是人的本性,人就是要对社会发表自己的意见,所以必然需要这些政治自由。我们讲人权,必须认识到这些东西都是联系在一起的。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表现为并且最终归结为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人格权、健康权、平等权、参与权、政治自由等等,都是美好生活的权利表达。在法学领域,美好生活的需要和权利本位思想是高度统一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任何一个方面,都离不开权利。随便说一个美好生活需要,都不可能不涉及权利。

5.如何理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中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相对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言的。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生产能力进入世界前列,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让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转变,并朝着强起来的美好愿景进发。我们所有人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都从改革开放中享受到了切实的利益。但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是日益增长、日益多样化的,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其他要求也日益增长和广泛,这样就显得我国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就凸现出来,这也是制约人民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要更多地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发展、人权等方面来评判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更多地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政治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改善,去破解发展不平衡、共享不均等、获得不持续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着力点。脱离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标准来谈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都是片面的,不是直面直接相关的问题,而是有意识地掩盖了不充分不平衡发展的主要问题,即制度层面和体制层面的问题。

6.如何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

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需要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两端,并且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论坛交流中,很多与会专家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只有持续发展,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但是,新时代的发展不能因循原来的发展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发展,必须是全面推进五大建设、促进五大文明的发展,必须是最终为了实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宗旨的发展。

7.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在法学领域和法治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关于这个问题,我也在反复思考,最近也写了几篇文章试图说清楚这个问题,但自己感觉还是不满意。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必然引起法治领域主要矛盾的变化,但法治领域的主要矛盾是什么样态,我们该如何针对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采取法治建设新举措,还有待深入研究。我想,我们是否可以说,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深刻地影响甚至决定着法治领域的主要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执政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对于法治领域主要矛盾的判断和认识影响很大。1956年,党的八大作出了关于当时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法学界也随之提出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国家制度体系的主张。但是没过几年,我们党又作出了新的判断,认为阶级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随之,法治领域就提出以阶级斗争为主线,强化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是当时的思维定式,今天看来也是思维局限。在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新时代,我们法学界也要充分研究和思考究竟用什么样的概念话语理论,来概括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新时代法治领域的投射和影响。在这次论坛上,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着眼于法治“供给侧”的改革,也有的学者认为主要是法治“消费侧”的改革,还有学者认为是人民美好生活对法治的需求,也就是认为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公权制约、产权保护等才是主要的着力点,这些都值得深入讨论。在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今天,研究这个问题才能发现法治改革和法治现代化的动力源泉,才能对法治建设精准发力。

8.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把中国社会推向新时代,法学研究要有新思维

思维是借助概念而进行的,所以新思维必然要有新概念。时代变化必然引起思维革命和话语转换。这次论坛上有几篇文章都说到这个问题,比如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理体系等。新时代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自然也要有新概念、新思维。这些新概念、新思维究竟是什么,无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有关新时代涉法思维的问题,从昨天到今天几位发言人都作了一些阐述,我也想对这个问题作个回应。我认为,新时代新思维折射到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进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一体化,并以法理思维引领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

什么是法律思维?我的理解是,法律思维的实质就是规则思维或权利义务思维。法律思维中有两个核心概念,就是权利和义务,所以概括而言,法律思维就是权利义务思维,即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思维,这是法律人最基本、最专业、最本能、最定向的思维。

法治思维主要是在治国理政的层面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的。法治思维强调对法治的尊崇,将法治的要求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强调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等基本观念,在法律之下而不是在法律之外更不是在法律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强调守规则、重程序,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得为;强调自觉接受监督,建立良好法治生态。

至于法理思维,我的理解是,法理思维的实质是对法的本质意义和美德的追求。法理思维是基于良法善治而形成的思维范式,它把民主、人权、公正、秩序、良善、和谐等目的性价值融入法律和法治层面,相较于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更具导向性、包容性和想象力。法理思维作为新时代涉法新思维,相较于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解决法学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更强。由于法理思维的这些优势,我认为,法理应当成为我们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日益显赫的高品质思维,我们要高举法理的旗帜。

概括来讲,我们可以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规则思维,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思维,法理思维是良法善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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