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劳动伦理观变迁与乡村犯罪样态演化(1978—2018)

2018-04-02 06:42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伦理观劳动犯罪

张 训

不容避讳的是,犯罪犹如人类社会机体里的病毒,不仅无法根除,还会不断变异。中国悠久的农业发展史和广袤的乡村版图为乡村犯罪的滋生与演化掀开了巨大的时空帷幕。对于考察中国乡村犯罪具体样态及其演化动因而言,1978年改革开放这一历史切片极具价值。

1978年及以后的几年中,中国农村陆续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土地自主经营权,农村的劳动也以家庭为单位展开。最初几年,以土地为根基的家庭劳动伦理观与乡村财富论得以确立和加强,但很快,受经济浪潮和城镇化的冲击,中国乡村的形式及概念都发生了裂变。在此,经济边界、文化边界、道德边界的变动日新月异。随着劳动力出走,家庭作为劳动单位开始逐步萎缩直至解体,乡村格局以及农民身份都发生了诸多变化。土地不再是农村家庭或农民个体的依赖性生存资源,以土地为命脉的劳动伦理观亦受到冲击,多元化的劳动伦理因素开始出现并逐步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城市的元素开始渗透乡村,在一定程度上,城市化过程也是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不过,与真正的城市相比,乡村的根还在。邻里之间,通常只需往上追溯一两代,就能知根知底。作为农民,无论身体在哪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的灵魂仍然故土难离。

因而,现代乡村并未像有人所言的“集体意识悄然崩塌”,①黄海:《社会学视角下的乡村“混混”》,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2期。而是在分合之间又悄然走向新的乡村共同体。其实,城镇化往往伴随着逆城镇化。或许,在此过程中,正像学者描述乡村伦理共同体解构与建构的场景一样,“传统乡村伦理文化逐渐‘退场’,而与当前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伦理文化未能顺利建构并‘出场’”。②王露璐:《转型期中国乡村伦理共同体的式微与重建—从滕尼斯的“共同体”概念谈起》,载《第二届中国伦理学青年论坛暨首届中国伦理学十大杰出青年学者颁奖大会论文集》(2012年),第128页。不过,乡村众生的生活欲望、文化观念以及道德理念正在急促的变化中积聚新的体验,正在为构建新的共同体蓄积力量。费孝通先生所言的“欲望是文化事实”③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6页。在此有所展现。欲望并非人类个体的单纯生理反应,它更是人类群体的生活经验产物。作为农民,只要他们的根在同一处,那么,其做事的本领和处世之道仍是同一种经验。④参见[法]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李培林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乡村共同体的行为受同一伦理观念支撑和影响,尽管在过于急促的变革中,会在不同伦理观更迭之际出现前后交错与衔接不畅的现象,但这种现象恰好能够显示乡村同体群体及个体行为的心理动因,因而也成为解读乡村劳动伦理观与乡村犯罪样态之间关系的经验图谱。

一、经验描述:1978—2018年间的中国乡村犯罪

人类经历了漫长的农业时代,在悠久的文明史背后,隐藏着同样久远的犯罪史。中国的农业历史更加悠久,乡村版图更为辽阔,乡村犯罪的生命力更为旺盛。传统农业社会,只能产生传统的犯罪品种,而且基于农耕时代的封闭性,传统乡村犯罪大都为内生型犯罪,犯罪者也往往画地为牢,只吃“窝边草”。1978年后的短短四十年间,中国乡村情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还是那块地,但是其中涵摄的因素几乎发生了质的变化。市场因素牵动人员一并流动从而打破了乡村壁垒。较之传统,乡村犯罪场域、犯罪者以及犯罪样态都呈现出异化特征。这倒给考察乡村犯罪提供了绝佳的样板。短促却容量极大的历史时段,扩容却固定的乡村版图,再加上学者引介“以小范围的社会单位为研究对象”,⑤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选择某些典型的乡村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分析,使得经验描述1978年后的中国乡村犯罪有了可能和必要。

在截取的切片中,笔者重点关注乡村犯罪的场域、乡村犯罪者以及乡村犯罪的具体样态,并试图勾勒其变化曲线。

(一)乡村犯罪场域的变与不变

大致不变的是乡村的地理疆域。特别是短短的四十年间,大概两代人的生活场域,尽管其间有的地方发生了行政界限的变化,但总体而言,村落的自然边界没有多少变化。如笔者所选择的一个深入内陆的自然村落—A村。近几十年里,A村虽然发生了前后划归不同行政村的事件,但它的外延几乎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一条县级公路从村头穿过,将村口的两户人家划到公路的另一旁)。不过,近年来传言为配合新农村建设,A村所在的行政村要统一规划为住宅区,如果成真,以往的自然村将不复存在。

更多的变化来自村庄的内涵建设。1980年,A村完成了包产到户。之后的几年,互助组和生产队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人们彻底以家庭为单位展开劳动。农民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各自为战。20世纪90年代起,情势急转直下,“农二代”随着打工潮涌向城市,固守土地的格局被打破。村子空了,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巢村,劳动力出走,土地生产力开始下降。近两年,规模种植或者集体种植再次被提倡,但是在A村并未落实。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年轻人又不爱惜土地,造成大量土地被抛荒。调研显示,城市边缘或者旅游开发良好的乡村,土地能够被充分利用,再不济,如媒体报道的将麦田作为停车场也能增加收入,但在深入内陆又距离城市较远的乡村,土地被闲置的情形很多。这在以往不可想象。对土地的依赖性没了,农民还是农民么?

在日常村务管理层面,也发生了变迁。A村隶属的行政村的村部(大队部)没有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而改变驻址,不过,村级组织的称谓发生了从“大队”到“村委会”的变化;自然村里的生产小队也相应地改称为村民小组。更大的变化是村部的日常事务。改革开放的头十几年里,村务主要是配合上级完成催缴“三提五统”,重点在“收”;近些年,随着中国农业政策调整,特别是农业税取消和针对“三农”的各种补贴的增加,村务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将这些惠民政策送至“最后一公里”,重点在“送”。就在这一“收”一“送”的变换之间,农村村务性质置换带动了乡村犯罪场域的诸多变化。

脱离A村这一孤本,研究视野开阔一些,就会发现,乡村性质的变化还体现在增加不少新型的“村”。主要表现为小区形式的“新农村”、被划入(或者挤进)城市里的“城中村”以及散落在城乡接合部里的卫星小镇。这些场域里的主要住户仍然具有农民的身份,但是从其生存、发展的资源基础以及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上来看,已经改变了农村的性质。不过,从地理渊源、住户身份以及居民生活习气来看,这些聚落仍然保留了村落的根基,特别当涉及考量犯罪者身份时,无论在犯罪学还是社会学研究视野里,仍宜将这些地方视为乡村犯罪场域。

当然,犯罪场域的容量还可能受到国家刑事政策的影响而改变。例如,在“严打”运动时,一些平时看起来模糊的刑事界限一下子清晰并且紧缩起来,犯罪的场域一下子拉开,有时被人为铺摆得很大。这种政策显然也影响到中国的乡村。例如在A村,1983年启动的第一次“严打”期间,有人就因为向过路女子吹口哨、吐痰而以流氓罪被判刑。

(二)乡村犯罪者的变与不变

“农民工”“农二代”“新农村人”,称谓上的变化其实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农民身份。在犯罪学视域,新农村、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为乡村犯罪提供了新空间,在此犯罪的人仍然多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曾经游走在周边乡村的犯罪者有些已经老去,即使他们没在“局子”里,但身体的衰老也几乎令其失去犯罪能力。不过,他们中不少人利用之前用身体“拼杀”所积累的“江湖”资本走上更为隐秘的犯罪道路,而且他们曾经的犯罪技艺亦得以在“农二代”身上延续。犯罪也能传染甚至“遗传”,一部分留守青少年走上犯罪不归路,成为引起各界关注的一种现象。留守在农村的女性也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卖淫等犯罪的主力军。

交通和信息能力的提升,增加了乡村犯罪的机动性,从而引得一部分外来人员加入。加之,城乡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连接起来,在对乡村犯罪的加工上,原乡人和外乡人一拍即合,不仅壮大了犯罪队伍,还通过交流增添了犯罪技艺。乡村犯罪者的输出亦跟“农民工”进城一样,成为一种趋势。一部分“农二代”开始只是试水城乡接合部,随后,有的向城市纵深发展,加入“混混”大军,成为“街角青年”新势力,走上犯罪道路,还有一部分乡村青年通过讨教“前辈”、蹲“局子”或与“城市不良青年”厮混等手段习得犯罪技艺,并“回乡创业”。因此,有的乡村青年甚至因“二进宫”“三进宫”而引以为傲,并自认为增加了犯罪资本,从而在犯罪的道路上变本加厉。

(三)乡村犯罪样态的演化

为了增加乡村犯罪演化轨迹的明晰度,笔者依据乡村犯罪者来源,将乡村犯罪大致划分为内生型和外来型;根据犯罪品种在乡村发展史上产生的时间长短,将其划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依据犯罪手段和行为特征,又将其划分为暴力型和温和型。当然,上述划分并非绝对,不同类型又往往交织在一起。譬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是在近些年农村有了现代意义的公共道路和车辆增加的基础上发展成为多发的犯罪类型,以此而言,它是现代型乡村犯罪。而基于车辆流动性较强,肇事者并不仅限于本乡人,据此,也可以将其视为外来型犯罪。外地人流窜于乡村行骗延续了江湖郎中的行为逻辑和犯罪技艺,而飞车抢夺和盗窃等犯罪者,也多为外地人。在人员调配上,本乡人与外地人结伙作案的不限于此,例如聚众赌博、诈骗等。所以,划分外来型犯罪主要考虑其在人员调配和借助物质手段上与内生型犯罪有所差异,其实既然发生于本地,又何尝不是内生的犯罪呢!

在相对封闭或者较为特定的乡村场域,有些犯罪具有自发性,根本不需要外来力量的开发与触动。属于传统型又是内生型的乡村犯罪品种多为暴力型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虐待、遗弃、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仍然占据着乡村犯罪的主流。诈骗和盗窃虽然从初始形态上看,算是温和型犯罪,但是一遇到阻碍,就往往因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而转化为抢劫等暴力型犯罪。隐藏在村中的聚众赌博的“场子”里也到处充斥着暴力因素。带有涉黑性质的组织犯罪更是用暴力保驾护航。暴力犯罪是古老的犯罪品种,这是人身上潜伏着的兽性的宣泄,如果失去规训,难免会泛滥。其实,人类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类能够克制自己身上的兽性(或曰动物性),但可惜“文明总是脆弱的、短暂的事情”。⑥[美]约瑟夫·泰斯特:《复杂社会的崩溃》,邵旭东译,海南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人尽管为人,但有时,人性的一面总会被兽性遮蔽。暴力犯罪就是兽性泛滥所招致的恶果。特别当暴力具有国家发动、支持或容许的背景,并投合了地方参与者的目的,跟地方性的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时,⑦参见前引⑤ ,朱晓阳书,第30页。乡村,往往成为暴力最容易失控和异化的地方。

改革开放之初,乡村经济还没有被完全带动,农村还普遍贫穷。犯罪常发类型多为盗窃牲畜、破坏生产经营等。在A村,因为光棍汉不少,还引发了收买被拐卖妇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与之相伴,非法拘禁,甚至强奸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在打工潮还没有真正到来之际,青年混混聚集在一起,惹是生非,经常因此引发聚众斗殴、强买强卖等事件,还因为耕田、宅基地等邻里纷争引发不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事件。

概括而言,1978之后的大约十几年间,乡村犯罪类型多与人身相关,而其后,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涉及财产利益的犯罪类型明显增加,诸如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组织卖淫等。农村资金的聚集,也使得乡村职务犯罪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在农民工涌向城市之后,老幼妇孺居多的“空巢村”成为犯罪者觊觎的天堂。针对留守老人的诈骗、盗窃、抢夺,针对留守妇女的猥亵、强奸,针对留守儿童的拐骗、拐卖、绑架,时有发生。

以此推测,在城乡二元结构分化加剧的进程中,农村社会的异质性会进一步增加、等级层次会进一步分化,这会给各种社会人格的形成提供滋生空间,⑧参见张训:《乡村犯罪样态历史演化研究》,载《犯罪研究》2013年第3期。也会进一步加快乡村犯罪样态的演化进度。

二、匹配与交织:乡村劳动伦理观与乡村犯罪样态的关联

财富观既是劳动伦理观的基础,也是劳动伦理观的映照。数千年以来,中国农人在以物质为基础的财富观的支撑下,历来注重田产,许多人省吃俭用只为购买几亩薄田;院落成进、骡马成群往往被视为财富的象征。殊不知,人们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却可能被财富深深束缚。唯财富论,势必制造畸形的劳动伦理观。在“异化的劳动”状态下,劳动者只能被财富所奴役,毫无尊严与快乐可言。当然,劳动是保存财富的手段,财富则是衡量劳动的成果,而且劳动使人成为人。在此基础上,人们应当学会让“生产劳动从一种负担变成了快乐追求”,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进行“体面劳动”,并坚守劳动需要符合基本人道的底线。

纵观1978年后中国乡村劳动伦理观的演绎,就会发现诸多变化,以及这些变化与乡村犯罪样态之间的勾连。大致来说,有什么样的财富观,就有什么样的劳动伦理观,也就有什么样的乡村犯罪形态;反之,在每一种具体乡村犯罪形态之下,也能寻找到一种乡村劳动伦理观。不过,劳动伦理观和乡村犯罪样态之间大致匹配之下,还存在相互交织影响的情形。

大致来看,改革开放至今的短短几十年间,在中国广大乡村集中演绎出了责任主义劳动伦理观、消费主义劳动伦理观和消遣主义劳动伦理观。它们分别在某一特定时期占据主流劳动伦理观地位,随后受到冲击,被稀释或者替代,也出现两种乃至多种劳动伦理观交织并存的情形。与之相应,某一种或者某一类犯罪形态的集中表现并非与某一劳动伦理观简单对应,而是盘根错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交错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上,一方面,不同的伦理观会映照在相同或者相似的犯罪样态之上;而另一方面,一种伦理观主导的时空里,也会出现不同的犯罪样态。换言之,乡村犯罪样态与劳动伦理观的匹配只能停留在粗线条或者大致如此的程度上。

此外,考察劳动伦理观及所支配的乡村犯罪样态之变化,其根本虽然在于物质和经济,但还需要驻足于这些变化的载体,即一代一代的乡村人。两三代人共存的局面决定了不同劳动伦理观的交织,而随着时间推移,代际话语权易位必然会呈现出由各自时代主导的劳动伦理观更替的情形。所以,考察乡村劳动伦理观与乡村犯罪样态的变化及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还需要落位到乡村人(乡村犯罪者)身上。

(一)责任主义劳动伦理观下的乡村犯罪图景

乡村责任主义劳动伦理观,是能够体现农民本色的劳动观和价值观的综合体,也可以称之为乡村本色主义劳动伦理观。在其主导之下,劳动是一种责任,绝大多数的农民安于本分。由于分田到户,农民更将劳动责任当成一种劳动自觉。改革开放初始阶段,农村的经济还未复苏,劳动形式主要为田间耕作。但对于经历过穷困的农民而言,通过土地劳动致富不再是梦。所以,农民对土地的珍惜几乎是苛刻的,对自己的体力也毫不珍惜。不仅把劳动当成责任,更将其培养成一种习惯和传承。在此劳动伦理观支配下,一些人把劳动当成一种工具,甚至演绎出超负荷的“疯狂劳动”,将身家性命都搭在土地上。在A村,一些老人全身伤痛,都是那些年超负荷劳动惹下的祸根。

勤劳致富的理念弥漫于整个乡村,并且具有极强的生命力,涤荡着好逸恶劳等歪风邪气。加之,开河、铺路等公务劳动仍然过度依赖于人力,所以农忙时,农民整日在田间,农闲时,就将“战场”转移到沟渠河坝。在此局面下,好吃懒做的“劳动力”(乡村里称身强力壮的男人为劳动力)是不受待见的,几乎没有存活空间。倒是一些处在发育期的少年们的骚动青春无处安放,引发了“乡村江湖”的第一波血雨腥风。陈柏峰博士曾将乡村混混分为四代,第一代乡村混混崛起于“乡村江湖”的时间大概就在20世纪80年代,大约处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始阶段。⑩参见陈柏峰:《乡村江湖中的混混群体》,载《文化纵横》2015年第1期。

这一时期,乡村犯罪多发样态也集中在乡村混混们的身上。因为财物的有限,混混们主要是为了图名,往往为了个人或者村庄的名誉“浴血奋战”。在冲突中,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事件时有发生,且伴随着侮辱、猥亵乃至强奸的行为。时间久了,纠集的人员多了,便成了“团伙”。一些居住在街镇以生意买卖为主的年轻人和乡镇干部的子女开始加入乡村混混大军,并且因为容易获得财力支撑和地方官员的庇护,而成为“领军人物”。在他们的带领下,一些乡村混混团体慢慢演绎成涉黑性质组织。

不得不说,当绝大多数农民忙于“战天斗地”,就连村里的光棍汉都能安分守己的情况下,能够滋生如此“非主流”乡村混混之犯罪团体,真是一种奇特的社会现象。不过,想想也是,乡村混混的主力军大都是即将成年的农村少年,他们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群体,也是最容易异化的群体。在当时的农村,物质、娱乐极为匮乏,这群被遗忘的少年,荷尔蒙无处释放。正所谓“人闲是非多”,乡村少年的集结,也是为了消遣。乡村混混的崛起给当时较为沉寂的乡村犯罪史增添了重要的“喧嚣之声”。

乡村混混及其生存理念难免会给主流的劳动伦理观带来冲击,并且顺带催生出新的劳动伦理观,主要表现为一种消遣至上主义。消遣主义劳动伦理观意味着游手好闲和不劳而获。乡村江湖及其权威的确立使得一些混混不再满足于打打杀杀,转而寻求身份和地位,并谋求长久和稳固的话语权。为此,他们需要完成从图名到谋利的转变。不过,当时的物质条件只能满足“游手好闲”,却无法满足“不劳而获”,真正的消遣主义劳动伦理观的形成尚在静候一个契机,那就是中国农村经济的飞跃。

(二)消遣主义劳动伦理观下的乡村犯罪图景

正如上文所言,真正意义上的消遣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否则只是“穷开心”。那么,消遣的物质从哪里来呢?消遣对象是谁呢?这或许涉及人类社会的一个怪现象,即总是一部分人在用智慧和勤奋创造财富,也总会有一部分人不劳而获却能够坐享其成。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改革的红利已然惠及中国乡村。劳动力和资金的大规模流动改变了乡村的经济格局,财富的聚集极大促进了乡村混混从容完成向消遣主义劳动伦理观的转变。或许,原本劳动就被视为是一种用于打发时间的卑下的、没有吸引力的方式,人们尽可能少地从事劳动。⑪参见游正林:《革命的劳动伦理的兴起—以陕甘宁边区“赵占魁运动”为中心的考察》,载《社会》2017年第5期。所以,当聚敛财富能够通过其他手段轻松完成时,责任主义劳动伦理观逐步被消遣主义劳动伦理观挤占。

整个乡村开始弥漫着浮夸的气息。高楼、汽车、奇装异服涌入乡野,人们慢慢接受“有钱就是大爷”“笑贫不笑娼”的理念。从“英雄不问出处”到“有钱不问来路”,人们似乎只热衷于关注个人财富的数量,而很少过问来历。

获得责任田的那一代农民无论身体还是精力都在衰退,“农二代”正在崛起。这里使用“农二代”的称谓并非仅仅是为了与“富二代”“星二代”等对应。因为财富积累具有天生的不均衡性,绝大多数农民并不富裕,仍然在为生计奔波(改革开放头十几年,农民的生计主要是为了获得尊严、体面的生活,后续则进入起高楼、买轿车、娶媳妇的攀比,更多是为了面子)。在这些还在为生计发愁,甚至陷入困顿的家庭里,却又因为受到“打工潮”“新读书无用论”等冲击,造就了一批不事农耕却又贪图享乐的“农二代”。他们中的一些游走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打打短工,并想方设法在经济上盘剥父辈;也有一些“不务农、不经商,也不打工,只知整天游荡玩耍,成群结伙,打架肇事”,⑫黄海:《当代乡村的越轨行为与社会秩序—红镇“混混”研究(1981—2006年)》,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8页。久而久之,就会陷入乡村江湖,成为新生代的乡村混混。其中一部分会被乡村“大混混”收拢,充当其“马仔”,另一部分则开赴城乡接合部,乃至城市纵深处,和街角青年混在一起。

不过“穷混”只能“混穷”,最终还是落魄。在“有钱才是大爷”和“打的不是架,打的是钱”的理念支配之下,混混们不再热衷于打架闹事,而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树立“江湖地位”的手段,并以此来攫取经济上的利益。正如陈柏峰博士所言,乡村混混的混世方式大多为以暴力形式进行侵财型犯罪。⑬参见陈柏峰:《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群体:结构与分层》,载《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此外,“混世”经验也教会他们如何欺上瞒下、投机取巧。因而此时,乡村混混们主导的乡村犯罪形态多与侵犯财产和扰乱经济秩序相关。其触犯的罪名多为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组织卖淫、洗钱、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赌博等。

在乡村,赌博的危害不仅仅是导致一些赌徒倾家荡产,进而令其走上犯罪道路,它的深度危害是侵染乡村风气。正如有人所描述的,一种赌徒心态也在乡村社会蔓延开来。农民幻想一夜暴富,早已习惯于及时行乐,不劳而获也是普遍的意识形态。其结果是,人们对因赌而生的丑恶现象,丧失了基本的价值评判能力。哪怕是高利贷逼死人事件,乡里人也仅仅是唏嘘一番。⑭参见吕德文:《值得注意的“社会之癌”:一个乡镇的赌博业调查》,载“中国网”,http://media.china.com.cn/cmjujiao/2018-02-22/122633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12日。尤其随着“麻将桌”的流行,赌博在一些乡村几乎实现了“去污名化”。乡民们对赌博之事和赌博之人的看法发生了极大转变。搁在以前,赌博之人被称为“赌徒”“赌棍”,没人愿意搭理。可如今,这些词都听不见了。在一些赌博中“斩获颇丰”的人,往往成了令人仰慕的对象。

乡村麻将桌不仅帮助赌博实现了“去污名化”,重要的是还消解了劳动光荣的责任劳动伦理观,进一步助长了“劳动无能,消遣光荣”的消遣主义劳动伦理观。A村的一些青年人,打完麻将,根本不开火做饭,直接开车或者骑电驴到街上下馆子,有的还一个电话叫来外卖。A村有两个妇女消遣的主要经济来源并不是靠“打工”或者家庭其他成员的接济,而是加入了当地的一个卖淫组织。在此卖淫组织还没被司法机关打击、“风光无限”的时候,他们并不避讳此事,有时甚至公开宣称,快活又来钱,何乐不为呢!

与乡村混混对村庄生活的介入密切相关,劳动与财富伦理与村庄道德秩序的瓦解同时衰落。⑮参见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两湖平原(1980—2008)》,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206页。与之相伴,家庭伦理秩序也同样受到冲击。在有些地方,乡村道德观和家庭伦理观几乎崩塌。尤其在老少男女混搭的“麻将桌”上,伦理秩序失范明显的例证就是长幼失序、话风粗野。最近在某些乡村盛行的诸如“公公和儿媳妇亲吻”之恶俗“婚闹”行为也是对传统伦理纲常的新挑战。家庭伦理秩序的崩塌,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夫妻关系的松散,不仅仅带来婚外恋和离婚率的增高,还由此引发了家庭暴力犯罪的爆发。

在乡村混混犯罪“集团军”之外,还游走着其他一些乡村犯罪“散兵”。以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为例,在农村经济刚刚复苏时期,20世纪存留的一大批光棍汉开始蠢蠢欲动,但是基于年龄和本地妇女存量等问题,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投身到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动中,自然催化了拐卖妇女犯罪的勃兴(在刑法学理论上,这两个罪名被称为对向型犯罪)。这种买卖妇女的勾当能叫消费么?或许称之为消遣更合适。而此还衍生了非法拘禁、强奸和暴力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当下,令人担忧的是,男女比例失调和婚嫁费用的攀高已经催生出新一批农村光棍汉。他们,又将走向哪里?

(三)消费主义劳动伦理观下的乡村犯罪图景

消费主义劳动伦理观和消遣主义劳动伦理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消遣在一定程度刺激消费,消费的欲望也会反过来带动消遣。不过,消遣主义劳动伦理观可以是在“一无所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但消费主义劳动伦理观无论如何都要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正如有人在阐述消费主义时所言,消费文化是物质文化的一种特殊形式。⑯参见[英]西莉亚·卢瑞:《消费文化》,张萍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可见,消费主义伦理观包含一种消费至上理念,而消费至上总是与贪图享乐相勾连,此外,纯粹的消费主义往往招致透支消费、过度消费和挥霍消费。而且消费主义劳动伦理观的重心已经倾向于消费而不是劳动。在A村,年轻人进田间劳作是被人讥笑的事情,何况最近几年,种地也不怎么来钱。

不过,在广大乡村,物质水平和经济能力的极大提升还是带动了乡村的消费能力。反过来,农民健康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又会反哺乡村经济。问题在于,在乡村消费主义劳动伦理观的冲击下,乡村社会健康理性的消费伦理观并没有真正形成。改革开放之后,绝大多数农民才逐渐真正解决温饱问题,直到今天,也有不少农民家庭还未达到小康标准。在熟人社会里,人们本就知根知底,但还是有一部分为了避免“被认为是穷人”,哪怕是借高利贷,也要透支消费。农村青年的消费主义理念更加笃定。在A村,经常可以看到年轻人抽“中华烟”,洗澡都开车到城市洗浴中心去,加上吃饭和泡吧,一晚上就能消费几千元,这几乎抵得上A村农民十亩地一年的收成。

浮夸和面子工程引领乡村人朝向过度消费、透支消费甚至挥霍消费的路子走去。所谓“富不过三代”,刚刚穿上鞋子的农民如何能够经得起这种折腾!一些农村家庭在过度攀比中陷入生活困顿,甚至重返贫困。在伦理观扭曲、经济能力又跟不上的情况下,一些人开始铤而走险,打起歪主意。A村和附近村庄的年轻人想办法制贩假烟,倒卖假酒,还有一部分走上吸毒贩毒的犯罪之路;几个老年男子则在谋划如何利用“碰瓷”为子孙赢得最后一笔财富。而在其他地域,还诞生了所谓“涉毒村”“诈骗村”“造假村”等“整村犯罪”的奇特现象。酝酿诈骗术的乡村不是一处,手段也各式各样。例如有的地方以“重金求子”进行电信诈骗,有的地方以电话冒充熟人进行诈骗,有的地方盗用QQ、微信账号冒充亲友进行诈骗等。

许多乡村犯罪类型是消费主义和现代化结合生产的怪胎,这算是对数千年中国乡村犯罪史的一种“突破”。这是一种讽刺,但值得警醒。除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保险诈骗等现代诈骗犯罪等之外,还兴起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新型乡村犯罪类型。

三、伦理的力量:新乡村劳动伦理观对乡村犯罪的整肃

没有天生的罪犯,也没有人天生就想犯罪。只是当所有的诱因出现时,犯罪就会产生。正如犯罪学中的“破窗理论”⑰美国人威尔逊和凯林1982发表的《“破窗”—警察与邻里安全》一文,提出“破窗效应”,形象地说明了无序的环境与某些犯罪之间的关系。破窗理论认为,一栋建筑的窗子如果破碎了并无人维修,就会有更多的窗子被打碎,时间久了,还会有人闯进去干些非法勾当。所警示的一样,其中引起犯罪爆发的一个重要诱因是环境。又如上述所言的“犯罪村”现象,为何一个村子里的多数人甚至整村人都在实施同种犯罪?一个又一个村民加入犯罪大军,盖受环境熏染所致。而且,这种犯罪的连锁反应与犯罪环境的形成是相辅相成、相互推进的。

由此可见,减少乃至消除犯罪,不能仅仅盯着所谓的潜在犯罪者,而应当将防控目标移向滋生犯罪的环境。近年来,为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滋生了诸多“村霸”,导致了涉黑性质犯罪成灾,成了阻碍美好乡村建设的绊脚石?倘若乡村诞生的是一批批新乡贤而不是新村霸,那么农村的环境肯定会得以净化和美化,乡村会更具魅力。

故此,如何才能让中国乡村风清气正?这至少需要从硬件设施和外围环境等方面入手。大到新农村布局,小到休闲场地、娱乐设施规划,乃至厕所建设,都需要费一番心思。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扎实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完善农村生活设施。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⑱参见张世悬:《心系“三农”习近平两会连提乡村振兴有三项新要求》,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8/03-14/846786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5日。近期,中央发动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相信能够据此进一步清理乡村的犯罪环境。乡村环境美了,生活富裕了,农民自然会安居乐业,乡村犯罪就会变少。

更关键的是,人们需要重视并力图发挥伦理的作用。对于乡村犯罪而言,健康、文明的乡村伦理观将起着重要的牵制作用。这种力量既是有形的,更是无形的。在熟人乃至半熟人社会里,伦理的无形力量更具感染力,也更容易传播。正如乡村人可以因为“面子”而过度消费,那么,其同样可以因为“面子”而理性消费。学者指出,通过伦理共同体的当代重塑,可解决乡村劳动伦理观的维系作用在乡村社会的削弱所导致的碎片化及各种失范问题。⑲参见王露璐:《乡村伦理共同体的重建:从机械结合走向有机团结》,载《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3期。因此,我们需要着手对乡村劳动伦理观进行整肃。人,都有惰性,但任何一个健康的劳动个体都不能舍弃劳动。因为对于人类群体而言,是劳动使人成为人,对于人类个体而言,是劳动促其发展。当然,“疯狂劳动”、劳动工具主义、劳动至上主义同样会令劳动异化,从而使劳动者陷入身心疲倦状态,进而厌恶劳动。那么,如何才能摒弃、剔除乡村劳动伦理观中的不健康因素,构建一种美好、健康的新乡村劳动伦理观呢?

其实,就目前形势而言,重构乡村劳动伦理观有着天然的基础。其一,虽然,中国乡村在近些年来发生了格局上的变化,但是熟人社会的总体态势并没有被打破,这会让构建新乡村劳动伦理观有着人际上的基础。其二,自然村落等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新农村建设和乡村规划布局所改变,但是乡村的地理位置没有大的变动,这使得构建新乡村劳动伦理观有着地缘上的基础。其三,至为重要的是,在仍然相对狭促的地缘和熟人社会中,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信任和对村落的认同感并未受到破坏,这成为构建新乡村劳动伦理观的心理基础。

当然,无法否认,自然村落原有边界的模糊乃至消失、农村社区的整合、人口流动的加剧、农村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农民对土地依赖性的减少,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传统乡村劳动伦理的完整性并且导致了现有乡村劳动伦理观的异化与失范。不过,这种情况恰恰赋予了重构新乡村劳动伦理观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那么,作为乡村伦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新乡村劳动伦理观应当包括哪些核心要素呢?笔者认为,它至少应当涵括以下几个分支:劳动幸福伦理观、劳动时尚伦理观、劳动梦想伦理观。

劳动幸福伦理观是对劳动辛苦伦理观的摒弃。小康社会的基本理念是人让人们幸福安康。任何以过度劳动作为代价所换取的富裕都不算是真正的富裕,因为,精神上的安逸和满足也是衡量富足的重要指标。所以,劳动幸福伦理观旨在弘扬快乐劳动、劳动幸福的理念。虽然,任何劳动都会消耗体力、脑力,但身体上的疲惫是短暂的,而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却会让劳动者品尝到幸福的滋味。“自食其力”也是劳动幸福伦理观的生动体现。一首儿歌里的一句歌词对劳动幸福伦理观进行了生动诠释—“幸福的生活从哪里来?要靠劳动来创造”。新一代农民应当“想方设法给劳动注入新的快乐酵素,进而把改善人的生活条件、工作环境作为社会转型乃至通往幸福之路的根本价值取向”。⑳金寿铁:《幸福:“把劳动变为娱乐”》,载《学术评论》2013年第4期。

倘若乡村中到处都是快乐的劳动者,那么就不会有罪恶的犯罪者。劳动幸福伦理观的逻辑起点是体面劳动,即让劳动成为一种尊严与荣耀,而不是一种卑下和负担。每个人的劳动能力不同,创造的财富不等,但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足以让自己摆脱生存挟制,并且在自己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生活保障。劳动的种类,亦不能够成为左右劳动者在共同体中身份塑造的原动力。如果劳动的种类、强度、创造财富的多寡成为决定劳动主体尊卑的决定机制,那么这样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伦理观注定是不健康、不纯洁的。劳动不是劳役,乡村劳动幸福伦理观下,劳动应该是看得见的尊严,农民则应当成为劳动的主宰。

当农民成为乡村的真正的主人翁,他们就会进一步打造自己的家园,在此过程中,劳动也能够成为一种时尚。在乡村,洋楼、汽车、暴发户不再是唯一的时尚,掌握高超的现代劳动技能成为职业农民也是一种新时尚。为了打造劳动时尚伦理观,新时代的农村劳动者需要尝试将现代元素融入劳动中去,不单单利用机械以解除体力,还要利用科技打造炫酷的劳动,增加农产品的魅力,进一步打通乡村制造走向世界的交流通道。乡村犯罪者能够利用互联网,乡村劳动者又何尝不能利用呢?倘若新时代的农民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乡村建设中,把提升土地和乡村生产力作为一种时尚,而不是把扎根城市作为一种时尚,㉑据某省的第三次农业普查,农业从业人员不断减少,“80后”农村新生代更加“恋城”。2016年,全省农业从业人员1 557万人,比2006年减少58.8万人。其中,“80后”农业从业人员265.1万人,减少206.3万人,占农业从业人员的17%,下滑12.2个百分点。那么,乡村劳动伦理观就会增添进新的时尚元素。

如此,美好乡村的梦想也会通过劳动照进现实。劳动不仅仅能够创造财富,还能创造美好,更能实现每一个人心中的梦想。如果每个人都能通过劳动实现自己的梦想,那么就能够“以劳动托起中国梦”(习近平,2015)。可以说,乡村人的梦想有多大,乡村的建设成果就有多大,乡村的魅力和吸引力就有多大。在乡村人涌向城市的通道的另一侧,也有不少城里人选择到乡村观光、旅游、居住。仅此还不够,还要在城镇化的过程中,通过留住、唤回和引进人才、资金的方式推进乡村发展(逆城镇化进程)。如此,美好乡村的梦可以成真。而劳动梦想伦理观具有巨大昭示性,换言之,劳动伦理观是可以被锻造的。在乡村伦理不停地解构和建构的过程中,要寻找适应现代乡村面貌的新的劳动伦理观,而富含幸福、时尚和梦想的劳动伦理观的养成则能够促进乡村的建设,净化乡村环境,并尽可能消除乡村异质性因素和乡村犯罪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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